房屋买卖合同日期倒签明确写明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的合同,第三方没签字盖章能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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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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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丙方(居间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委托丙方代理并见证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共同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信息描述
  一、甲方自愿出售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北京市***,该房屋用途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该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为准)该房屋已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产权证书,所有权证号为**字第**号,所有权人为** .
  二、房产权属转移时,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二。
  三、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产权属状况、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该房产已做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
  第二条 房屋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该房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此价格包括:房价款□ 公共维修基金□ 室内不可移动之装修□ 空调□及其它 .
  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认可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1、 现金支付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预先支付总房款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作为保证双方履行合同的定金,该笔款项自支付**方之日起视为定金已经支付,该定金待过户当日,自动转为购房款;
  2)甲乙双方在丙方协助下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当日,乙方将总房款的60%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 甲方在缴清本合同第五条第三项房屋交付前各项费用后,当日乙方将总房款的10%人民币**元整支付给甲方 .
  2、 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预先支付总房款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作为保证双方履行合同的定金,该笔款项自支付**方之日起视为定金已经支付;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日内,另外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元),连同先前支付的定金一并作为首付款。乙方应将该房产的首付款(该房产的成交价格减去银行实际贷款额)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暂存丙方指定帐户,待房屋产权过户当日,划入甲方帐户□;2、乙方将首付款直接划入甲方指定帐户□;3、暂存银行开立的监管帐户内,由银行监管该部分资金,待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完毕 日内,连同贷款额一并支付给甲方。此业务必须由甲乙双方与丙方另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3)在银行批贷手续完成时,甲乙双方必须配合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由丙方持相关证件材料,协助甲方办理剩余房款的收付事宜,乙方的银行贷款额会由银行内部自动转入甲方所开帐户。
  三、关于税费
  1、本合同履行期间内,甲乙双方自行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费,丙方协助甲乙双方进行相关税费的确认及计算工作。税费分担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见附件一;
  2、甲乙双方所交税费可由丙方代为缴纳,相关部门所开具的完税凭证、行政事业性收据、工本费发票等单据,待代理事项完成后,由丙方交付给付费的一方。
  第三条 居间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
  因甲乙双方基于丙方的媒介服务而订立《房屋》,丙方有权收取相应的居间服务报酬,因此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按附件一约定的数额和比例,由 方向丙方一次性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及代办过户费。
  第四条 权属过户委托事项及相关费用
  一、甲乙双方办理权属过户的所有证件资料准备齐全,由丙方提供权属过户代理服务,权属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的缴纳以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内容中的约定为准,甲乙双方按约定内容缴纳。未做出约定的,以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如需要办理银行贷款,由丙方提供合作银行及贷款服务,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支付费用的种类和金额见附件一。
  第五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在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并由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该房产的物业交割手续。
  二、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物业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甲方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评估值,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该房产交付前,因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房产交付并签订《物业交接单》后,因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由乙方承担。该房产交付时,甲方应提供上述费用交纳的缴费凭证。
  四、如该房产原产权单位要求立契过户前签订物业、供暖协议并提前预付物业、供暖费用的,乙方应按照原产权单位要求办理。
  五、甲方交付该房产的装修、设备状况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所提供该房产资料的真实性和齐全性,并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委托上市房屋交易的合法权利。
  2、甲方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上述房屋不再另售第三方,否则,除应支付给乙方的违约赔偿外,还应支付给丙方总房款的3%作为居间服务报酬,如已由乙方支付给丙方,则甲方应按此比例和数额支付给丙方。
  3、如乙方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甲方应保证随时配合乙方及丙方按时到银行提交资料并签字。
  4、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按期如数缴纳合同第二条第三项内容中约定的由甲方缴纳的税费,超过期限视为违约。
  5、甲方保证该房产在交易时没有权利瑕疵,不存在抵押、欠缴税费等情况。若有银行按揭,手续应已在本次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导致第三方主张权利,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代理费。
  二、乙方义务
  1、乙方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
  2、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按期如数支付购房定金、购房款及由乙方缴纳的税费。
  3、提供该房产过户交易和银行贷款时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保证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按时到场。
  4、若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及时向丙方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并到场签字。
  5、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代理费。
  三、丙方义务
  1、见证并监督本合同的执行。
  2、代办该房屋过户、贷款的相关手续。
  3、在甲乙双方已交付丙方过户所需各项税费的前提下,代为缴纳。
  4、甲、乙双方发生违约或争执等情形时,应出面予以协调;协调无效时,应采取中立态度,并证明事实。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若因甲方原因不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乙方或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执行或被迫解除,甲方应按上述所收的定金以双倍金额赔偿乙方;若应乙方原因违约,不购买该房产,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该定金归甲方所有。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甲方义务&除第(2)条外,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额外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乙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三、若甲方逾期交付该房产,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均应按该房屋价格的万分之五向乙方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三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并按本条第(一)款中的甲方违约条款处理。
  四、若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均应按逾期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三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并按本条第(一)款中的乙方违约条款处理。
  五、在办理立契过户和银行按揭贷款过程中,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单方延误而致使其他方遭受损失,则视为延误方违约,按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处理。
  六、如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致使该房屋买卖事宜最终没有达成,甲乙双方所付的服务代理费均不予退还,应由责任一方承担全部丙方服务代理费,如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则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的丙方服务代理费。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协议自行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房款全额退还乙方,丙方则应将甲、乙双方提交的相关过户所需证件和已支付的代理服务费退还提供方和支付方。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的争议事项,三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三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该纷争。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附件一:相关税费明细;附件二:家具装修清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补充:1、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后甲方协助乙方与物业沟通进场装修事宜。
  2、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90日内过户,如不能如期过户则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比例为:首期付款的每天万分之五(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丙方:
  公司盖章:
  经纪人签字: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客服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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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甲、乙双方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生效。在书面合同未签订之前,甲向乙发货,乙接受货物。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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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盖章法律效力裁判观点汇总
一、【裁判观点1】
【提示】当事人以其尚未成立的子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行的,应认定其为合同当事人
【裁判摘要】当事人公司以其尚未成立的子公司名义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行,应认定其为本案所涉合同主体。该合同形式上所有瑕疵,但合同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且合同其他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
【提示】对履行期限相对比较长的继续性合同,遇有法律调整或新法出台,适用旧法,可根据公平原则作适当调整。
【裁判意见】对履行期限较长的继续性合同,遇有法律法规调整时,应当适用签订合同时的法律,从公平原则出发处理案件,即法律应当允许各方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自己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整,但应赔偿给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裁判观点2】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总第147期)】
【提示】合同当事人双方持有文本内容不同,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故意欺诈情形的,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裁判摘要】导致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的原因复杂多样,不能据此简单地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据此主张对方当事人恶意欺诈,还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三、【裁判观点3】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3集(总第39集),第173-180页】
【提示】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应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约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名称为《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该名称既有购买即买卖合同的性质,又有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本案协议性质应当从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内容来综合分析判断。因为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本协议所签房屋面积产权归乙方”,该约定显然与租赁合同关系不符,实际上体现了买卖合同的性质。特别是从实际履约情况看,协议签订后,乙方给付款项,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均载明是房款。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协议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
四、【裁判观点4】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
【裁判摘要】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提示1】当事人签名和盖章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当事人的签字,包括自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发的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根据《民法通则》第38条和第43条的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代表了企业的意思表示,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同样,盖章也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合同书上盖章的意义在于证明该合同书的内容是印章记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此时合同书上的印模具有证据作用。加盖真实印章的合同,其权利义务由该当事人承受。
【提示2】他人伪造或变造签名、公章形成的合同文本,当事人确不知情的,不能认定或推定此合同文本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签名系伪造、公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该变造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者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明知合同的存在而不作否认表示、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该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该变造印章而不作否认表示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者依法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裁判观点5】&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合同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裁判观点5-1】
·【提示】如何理解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裁判摘要】系争付款协议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因此,上诉人以付款协议只有代理人的签名,没有法人加盖印章为由,主张付款协议尚未成立,缺乏依据。
【解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上。实践中,很多合同都有这样的条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理解争议点在于合同经签字“或者”还是“并且”盖章后生效。本案中法院认为,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本案中,代理人是签订付款协议是经过授权的,具有法律意义。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在这个意义上,代理人的签字与被代理人的盖章是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判观点5-2】在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最能被视为法人意思表示、也被相对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是法人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在协议书中已加盖有公司印章的前提下,该签字的真伪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亦不能因此改变保公司的意思表示。
·【裁判摘要】虽协议处字迹,经鉴定非该公司工作人员所书写,但因在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最能被视为法人意思表示、也被相对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是法人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在协议书中已加盖有公司印章的前提下,该签字的真伪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亦不能因此改变保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在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加盖有其印章的协议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认为案涉协议无效,担保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六、【裁判观点6】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内容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据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从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七、【裁判观点7】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17号
【提示】当事人使用期更名前的名称、单位公章签订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摘要】当事人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以及更名前的单位公章签订合同,虽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关于更名企业名称和印章使用的相关规定,但究其实质,由于更名前与更名后的企业实属同一主体,且对于本案所涉债务,更名后的公司在一、二审均予以认可,故不应因当事人使用公章及名称上具有表面瑕疵而否认所签订协议的效力。
【裁判意见】使用其更名前的名称以及更名前的公章签订的合同,由于更名前后的企业属同一主体,不因该行为具有表面瑕疵影响合同效力。
八、【裁判观点8】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法人变更名称,如果合同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认为对方当事人名称没有发生变更,则此后签订的合同对变更名称前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裁判意见】法人变更名称,应当通知合同相对人。如果合同相对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当事人名称没有发生变更,则此后签订的合同对变更名称前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九、【裁判观点9】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实际缔约方以第三方名义签订合同,不能以双方之间借用名义签约的意思表示对抗缔约相对方,除非缔约相对方对此明知并认可。
【摘要】第三方代替实际缔约方签约,这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双方依法产生约束力。该意思表示不能对抗缔约相对方,除非缔约相对方对此明知并予以认可。第三方代为签约的行为,规避了国家相关法律,但不因此影响实际缔约方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效力。
十、【裁判观点10】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
【裁判摘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裁判观点11】
【提示】公司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应当对其公章管理人员私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摘要】银行依据在担保方项下盖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请求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依据充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银行与本公司盖章人员恶意串通,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明知本公司盖章人员私盖公司的公章。银行拿到公司盖完公章的合同之后,派人到公司进行了核实,合同上的公章及名章均系公司的印签。银行尽到了注意义务,行为没有过错。公司盖章人员是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其利用管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便利,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实施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盗盖公章的行为,公司不能免责。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不能转移给无过错的一方。【裁判意见】
①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免责:A.相对人与私盖公章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B.相对人没有认真审查公司盖章行为,疏于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应当知道或能够知道盖章人未经授权;②在公司不具备上述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应当对公章管理人员私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其他:
·【提示】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免除合同责任。
【裁判要旨】本案中,星大公司在与李建标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向李建标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据上加盖的虽不是星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星大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星大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建标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为,是星大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星大公司承担。现有证据证明,星大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李建标所提供的水泥,且已用于工程施工,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星大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将水泥款及时支付给李建标。本案中,星大公司理应对其未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的行为,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对星大公司上诉主张合同及收据上所加盖的印章,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理由,因星大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陈其象律师提示】
&&& 通常加盖公司印章不是公司文件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如果法律作出了特别的强制规定,则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文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公司法》
&&&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 (二)公司经营范围; && (三)公司注册资本; &&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二条【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公司名称; && (二)公司成立日期; && (三)公司注册资本; &&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八十六条【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一)公司名称; && (二)公司成立日期; &&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 (四)股票的编号。 &&&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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