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利用假贷款资料,让法院解冻查封被冻结资金如何解冻是否合法

注意了!连法院也无权冻结扣划的五大类13个账户资金项目是哪些?
作者│法哥来源│金融与法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如来源标注有误请告知。投稿:法院到金融机构进行冻结扣划等保全工作,是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经常面临的协助工作之一。但是并非所有的资金和账户法院都能够冻结或者扣划。在实际协助执行过程中,有时法院人员对于这些账户的性质不是很了解,容易在保全工作中把不该执行的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也容易与前来办理保全的法院人员产生分歧甚至冲突,给执行方和协助执行方带来困扰。需要着重说明的一点是,要求协助执行是司法机关的权力,金融机构有义务配合法院的工作。在出现对账户能否采取保全措施问题上银行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银行人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释,但不应抗拒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在解释后法院人员仍然坚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留存好双方交流的记录,并按照法院相关协执通知的要求严格予以协助执行,尽力避免因为抗拒导致法院对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
一、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补注:资金的性质是在不断变动的,当国库库款通过财政机关的手,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划拨时,这一资金的性质就不再是国库库款而成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资金了。具体详见2014年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一个裁定:(2014)苏执复字第00095号二、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此类账户的资金,一般并不属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资产,而是专属于某一项特定目的或者某一类特定对象,在此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除非因为特定的目的,否则这类资金不得冻结、扣划。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 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 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7、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投资基金法》“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三、因资金的特定用途已经明确,而只能冻结不能扣划这类资金一般为金融特定业务的担保资金,此类资金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享有了在先权利,且涉及到金融业务的稳定运行,因此相关规定明确,只能冻结,一般不能扣划,只有当这些资金丧失了其担保性质的用途后,方可按照一般存款予以扣划。9、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二、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三、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11、证券交易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划,但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除外。依据:《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第四条“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四、因账户本身的性质不宜冻结、扣划12、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号)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补注:对于信用卡中超过欠款数额的溢缴款,应当属于存款性质,对于此类资金,普遍认为是可以冻结、扣划的。五、因进入特定法律程序而不得冻结扣划此类账户因其主体进入到了特定的法律程序,为了维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法律规定不得冻结扣划。13、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问律100城市运营商火热招募关于问律:问律·中国是中国首家全球法律服务定制平台,法律服务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平台通过“互联网+法律”,更好地实现法律相关资源的整合和配置,是法律领域知名生态型平台公司。加入问律城市运营商,坐拥六大权利:拥有问律总部股权;拥有区域运营中心的经营权,有权在当地建立问律子公司;成为绿商私董会VIP会员,共享绿商私董会资源平台;进入高端圈子,共享高端法律、商会、金融、媒体资源;共享即将建立的全国100个地区运营中心的落地资源。联系:张倩:钟冠:长按识别二维码,一键安装问律手机客户端,随时随地咨询律师!↑↑
德正会计最新文章
微信号:hy-dqkj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代理记账、公司注册、增资、变更、注销;一般纳税人、审计验资、税审清算、整理账务
Copyright2017.杨邱自媒体资讯站,让大家及时掌握各行各业第一手资讯新闻!质押存单能否被法院冻结、扣划?_庞佑军律师_新浪博客
质押存单能否被法院冻结、扣划?
存单在被质押给银行后,银行享有担保物权,即对质押存单的优先受偿权,但存单的所有权仍然归原所有权人,所以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不能阻止法院对其进行冻结、扣划。允许法院冻结,有这样的好处:在银行(质权人)已经实现自己的债权后,存单就失去了担保功能,成为普通财产,冻结后就有利于保障冻结申请人的权利,可以申请执行,即直接扣划以实现债权。但是,当银行满足实现质权的条件时,可以向银行申请解除冻结,此时,冻结申请人的债权要次于银行的质权,法院应当解除冻结,同时,法院为了避免银行与出质人勾结,虚构出质法律关系,可以要求银行提供担保,只要银行的质权是真实的,提供担保就是无风险的,是应该的。其次,从理论上讲,法院也可以对出质存单直接扣划,但要优先偿还银行的债务,只有在存单金额大于其担保的债权时,超过的部分才能直接扣划给冻结申请人,但实践中,一般存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等于或者大于存单金额,所以扣划没有实际意义。法院不能抛开银行的质权,直接全部将存单金额扣划走,因为这样的话就让银行的质押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破坏了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价值,违背了“物权大于债权”的原则。
2013年10月,法院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前往光大银行查询,获告知被查询人在银行有一笔20万的存单,但已经质押给银行,不能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对于已经质押给银行的存单能否冻结、扣划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已经质押给银行的存单是由银行专门账户管理,柜台确实没有权限办理冻结、扣划手续,而且冻结、扣划已经质押的存单也没有任何意义。
  第二种意见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质押的存单应予冻结,但不能立即扣划。
第三种意见认为,按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质押的存单不属于不能冻结、扣划的对象,法院可以冻结、扣划。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存单质押一般是借款人以存单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其性质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样均是质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可见对于设有物权担保的财产,法院仍有权采取冻结措施。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在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后或担保物已丧失担保功能时,如债务人已经偿还担保物权人的债务时,担保财产未处在冻结状态,将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即使存单已经质押给银行,冻结也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
  二、对于质押存单法律没有具体的禁止规定,是可以扣划的。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司法精神,应是不赞同扣划。事实上如果担保财产未丧失担保功能,扣划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存单质押贷款本是债务远高于质押的财产,且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扣划,也偿还不了银行的债务,更无法弥补其他债权人的损失,徒劳无益。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应该冻结质押的存单,但不宜强行扣划。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银行质押担保存单兑现前被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救济途径》
【案情】曾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系从事服装生意(已经注册了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想向银行贷款。于是日,曾某在该银行办理一张定期存单60万元(一年期)作为出质人交给该行,为李某的服装公司提供了100万元的最高额质押担保,贷款到期日日,该合同规定了银行有权在贷款到期未还款时,直接从该质押存款中扣除相关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日,该地的法院依据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已设定质押的曾某在银行的个人存单人民币60万元存款进行冻结,要求冻结金额人民币77万元。银行在回复执行法院的函提出该存单已质押。
&&&&至日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李某所系的服装公司仍有80万元的贷款到期未偿还。但是因为法院将该款冻结,银行无法按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收回到期贷款,遂向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协调解除冻结。
【分歧】本案争议的内容有:一是实体上的问题,银行对质押担保存单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二是程序上的问题,银行对质押存单具有优先受偿权是经过诉讼程序确认还是通过提出异议听证确认;银行提出异议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还是第227&条来审查,该案的处理是让银行提异议之诉还是由冻结权利人提许可执行之诉。为此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质押能否成立,应经过诉讼程序确认。债权人不同意解除冻结,法院不能依职权解冻。银行应通过诉讼确认质押合同成立并有优先受偿权后,执行法院才能解除冻结。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通过银行向执行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听证审查后,如认为异议成立,解除对质押存单的冻结,如认为质押是否成立应经过诉讼程序确认,则可以驳回异议。银行再通过异议之诉来解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走诉讼程序对银行会造成很大损失,在银行提出异议后,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听证审查,并要求银行出具担保函,承诺如果债权人发现该行的质押合同存在虚假,则由该行承担责任。执行法院收到担保函后,可以解除对质押存单的冻结。如债权人对执行法院解除冻结不服,可以向该院提出许可执行之诉。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本案中银行对质押担保存单是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77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最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本案中,出质人曾某于日在银行办理个人存单60万元(一年期)并交给该行,为李某所系的服装公司提供了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最高额度质押合同中条款的规定,银行有权在贷款逾期未还时,可以直接从该质押存款中扣除相关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至2013年5&月11日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出现80万元的贷款逾期。故银行对曾某的60万元质押担保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其次,确认优先受偿权通过提出异议听证确认即可。虽然实践中,对于银行对质押存单具有优先受偿权是经过诉讼程序确认还是提出异议听证确认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在理论和实务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因为抵押权人对抵押的不动产如要实现抵押权,因不动产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不同的变化,故要通过司法拍卖方式来实现担保物权,才有向法院申请确认抵押权成立并以抵押财产变现款优先受偿的问题,而质押存单价值是确定的,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直接扣收,不需要经过诉讼确认程序。鉴于质押存单被执行法院冻结,银行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由执行法院组织当事人听证审查该行的异议是否成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从这条规定来看,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通过异议听证程序来解决。因此,本案中,银行有证据证明贷款到期日有80万元的逾期,并根据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从质押担保存款上扣收贷款本息,申请执行法院解除对质押担保存单的冻结,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行的异议成立,就应当解除对该存单的冻结。故本案在执行异议听证阶段就能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确认质押能否成立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对银行提出异议审查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执行异议和227&条的案外人异议的根本区分在于事由不同。执行异议是因执行行为本身违反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它的主要指向是执行行为的违法性。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事由则是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侵害了其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利,是基于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提出的异议,它的主要指向是执行标的的非正当性。一般认为,质权人提出的优先受偿权是实体权利,但并非足以阻止执行,与基于所有权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具有本质的不同。基于担保物权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否认执行标的物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这一基础,同时也不能起到阻止执行法院采取控希性生措施及拍卖等变价措施,只是对待分配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请求权。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质物是金钱存单,银行提出的质押优先受偿权的目的应该是阻止执行法院对质押存单款项的执行,故本案的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进行审查。
最后,笔者认为,应由冻结申请人提许可执行之诉更合理。因为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已经对贷款的风险.&给予了充分关注,让当事人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保,以确保贷款逾期时能及时收回贷款。如果银行在质押担保的存单被法院冻结时要通过异议之诉来解决以质押存单金钱收回贷款本息,则加重了银行的经济负担。这种负担不仅体现在银行提案外人异议之诉要交纳一笔数额不小的诉讼费,更体现在该行因不能及时收回贷款的利息和罚息损失及形成不良贷款的信誉损失,对该行是不公平的。反之,冻结申请人在不知道存单已被质押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对该存单进行冻结,法律规定是可以的。但当银行提出该存单是质押的情况下,冻结申请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不同意执行法院解除冻结,有冻结申请人恶意用财产保全权利阻碍质押权人实现权利之嫌,执行法院不能支持冻结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更不能以执行法院解除对质押存单冻结后,冻结申请人会对执行法院裁判不服为由,而纵容冻结申请人继续损害质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实践中不排除银行与存单出质人恶意串通,在执行法院对存单冻结后制作虚假质押合同,损害冻结申请人权益的行为。为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执行法院可责令银行向该院出具担保函,承诺如冻结申请人认为质押担保存单的事实虚假并经法院判决确认,该行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执行法院收到担保函后应找冻结申请人谈话,对其进行法律释明,让其同意解除对质押存单的冻结。如冻结申请人仍不同意解除冻结又不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则执行法院就应依职权解除对质押存单的冻结。冻结申请人如不服,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许可执行之诉。
综上所述,本案中银行质押担保存单兑现前被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之救济正确途径是执行法院在收到银行提出的异议后,《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听证审查,并在银行出具担保函的情况下解除对质押存单的冻结。
庞佑军律师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0
博客访问:4,709
关注人气:0
荣誉徽章:因银行贷款逾期,法院判决后,法院按法律程序查封我的帐号六个月,之后银行擅自冻结我银行的帐号两年银行的行为是否违法?--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因银行贷款逾期,法院判决后,法院按法律程序查封我的帐号六个月,之后银行擅自冻结我银行的帐号两年银行的行为是否违法?
判决书: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终审判决,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山西 太原|解答问题:0条
您好!银行贷款逾期,法院判决后冻结我账户,行为是合法的。
相关法律咨询
我向银行贷款20万元,被银行起诉,法院判决我偿还。我不想还了,如果我让法院银行找不到我,会有什么后果?
你好。你如果这么做,会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拒不执行判决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你如果有能力偿还,而采取躲避的方式逃避执行,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拒不执行行为,会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向银行贷款20万元,被银行起诉,法院判决我偿还。我不想还了,如果我让法院银行找不到我,会有什么后果?
你如果这么做,会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拒不执行判决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你如果有能力偿还,而采取躲避的方式逃避执行,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拒不执行行为,会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被告名下有三套房屋,我起诉他后,提出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其中两套房子,后被告将未查封的房子过户与妻弟名下,判决后被告未履行义务。我申请执行,要求拍卖已保全的两套房子,但法院说只能拍卖一套,保留一套给他居住,原因是另一套未查封的房子现在不是他本人的名字。请问我能要求法院拍卖已保全的两套房子吗?能否,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那你首先得证明他之前有三套房子,在你起诉后他才将其中一套过户给别人,从而避履行义务。这样才可以申请拍卖这两套房产。
关注此问题的人还看了
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律师回复
郭志强律师 最近回复:
张爱武律师 最近回复:
都世洋律师 最近回复: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790律师在线
1472今日解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银行冻结资金解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