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成立条件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什么是股权众筹平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履行的职责
什么是股权众筹平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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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众筹平台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二、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的条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的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以上便是什么是股权众筹平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履行的职责的内容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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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公司成立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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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成立众筹公司需要具备什么资质?
  众筹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成立众筹公司需要具备什么资质?下面阳光奥美来介绍一下,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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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筹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
  1、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00万人民币以上。
  2、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注册资金可实行认缴制。
  3、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的高管人员有相关从业经验。
  成立众筹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首先来看什么是金融牌照,我国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类别?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称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其定义可参考1994年由央行颁发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包括:
  1. 银行
  2. 保险公司
  3. 证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4. 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5. 期货公司
  6. 担保公司
  7. 典当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资公司
  10. 其他金融业务机构
  2003年后,该《金融许可证》从央行颁发改为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向该行业公司颁发。
  证监会:包括证券相关公司和期货相关公司。
  保监会: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
  银监会: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融资担保、货币经纪、贷款公司、其他融资公司等。
  典当公司被从金融行业中分离出来,需向当地商委申请,在商务部备案后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
  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资源,很多公司都没法顺利拿到牌照。现在金融机构里除了前五个还能发放金融许可证,其他几个据说已经不发了。担保公司现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内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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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合作mkt@股权众筹市场及经营模式分析 风控是成功的必要条件
  作为的代表,中国股权众筹市场在2014年经历了一轮高速发展阶段。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日出台了《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和重要意义,这必将引导中国股权众筹市场走向更加健康可持续的道路。本文主要就股权众筹市场及其经营模式做一简要分析。  一、股权众筹市场的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  目前,中国股权众筹市场出现了爆发式增长,但是市场总体却呈现出高度集中的竞争格局。  根据天使汇披露的《2014互联网股权众筹盘点报告》,截止2014年9月已经有21家股权众筹平台,仅2014年前三个季度就新成立了14家股权众筹平台。目前国内已初步形成了以天使汇、圈、原始会为第一梯队;创业易、V2IPO创客、路演吧、众投邦、天使街、、微投网、大家投等为第二梯队;爱合投、天使客、云筹网、奇点集、股权易、币帮、爱创业等为第三梯队;而后来者如搏实众筹等平台,也大多以强悍的金融投资实力的优势迅猛进军其中,市场总体的竞争格局已经出现。  
图1 国内众筹平台统计
图2 国内股权众筹平台概览  在国外,股权众筹市场也同样出现了高度集中的竞争格局,比如的Wefounder、Angellist两家平台就占据了美国绝大部分市场,其他国家情况也类似。  这表明,股权众筹市场的野蛮生长不可持续,一批规模小、质量不高的平台将难以生存,尤其是《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对平台的监管更加严格,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将进入缓慢而健康的阶段。  但是,股权众筹尽管搭上了互联网的快车,依然无法改变其金融属性。互联网企业尽管有平台的优势,但是其金融领域的经验积累不足,而且短期内难以突破;而金融机构,尤其是传统的,在直接融资方面具有资源和专业方面的优势。《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这就意味着,未来中国的股权众筹市场格局将进一步发生大的变化,一些传统券商将借助自身优势迅速转型,进入股权众筹领域,从而加大市场的竞争力度,这对一些已有的股权众筹平台是一个挑战。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股权众筹市场的格局未定,未来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但是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细化,市场会逐步进入有序发展阶段。但行业高度集中的属性却难以改变,因为股权众筹是资源密集型的行业,平台越大,资源越广,服务能力越强,呈现出典型的规模经济效应。就目前来看,中国股权市场正在经历”野蛮、无序生长C整顿C健康、有序发展”的”整顿”阶段。  二、股权众筹模式分析  (一)经营模式  在经营模式上,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以Wefounder为代表的”基金模式”;二是以Angellist为代表的”合投模式”。  1. 基金模式  这种模式下,投资者的资金交由众筹平台托管,投资者只负责选择项目然后进行投资,在项目融资完成后,由平台成立新的独立的小基金作为单一股东来持股公司,平台方代表投资者进行后续的监督和管理。  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Wefounder。Wefounder提供包含项目审核、资金保管、投后管理等一条龙的线上投融资服务。Wefounder对融资项目有较严格的审核,所选项目质量都较高。投资者也要经过Wefounder的资质审核,通过审核后,可以把资金交由Wefounder保管,然后便可以在Wefounder的网站上浏览正在融资中的项目,并且可以向Wefounder了解更多关于项目和公司的信息,因为Wefounder已经对项目和融资公司做了详尽的调研。一旦选中项目,就可以直接在网站上进行投资操作(Wefounder要求最低投资额为1000美元,个别项目最低投资额降低为100美元),投资完成后在线签署投资文件,经过融资公司的确认后投资便生效。这一切都是在线完成。  在项目融资结束后,Wefounder将所募集到的资金集合起来,成立一个新的、独立的小基金,作为单一股东持股创业公司。而分散的单个的投资者则没有投票权等权利,平台方代表投资者进行后续管理。投资者则只有等到公司被并购或者上市后才能退出。  这种模式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作为平台方的Wefounder做了大量工作,包括项目审核、挑选、资金保管、投后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降低了投资和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对于创业企业来讲,由于面对的是Wefounder单一股东,也降低了由于股东众多、股权分散带来的协调成本,更有利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而投资者由于不直接面对投资企业,而是面对具有公信力的Wefounder,也使投资更加安全。  此外,Wefounder的另一个优势是项目质量较高。这一方面是由于Wefounder对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核,另一方面则是由于Wefounder依靠着创业孵化器Y Combinator(以下简称”YC”) ,项目源较为充足,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项目质量。这既降低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也提升了Wefounder的项目融资成功率。  2. 合投模式  这种模式就是国内目前流行的”领投+跟投”模式,或可称为”Syndicates模式”,由美国的Angellist开创,从此开启了股权众筹平台的VC模式。Angellist推出的Syndicates功能,允许经过认证的单个天使投资人联合其他众多投资者一起进行投资。一般作为领投人的天使投资人负责挑选和审核项目,并且首先投资融资额的一定比例(Angellist规定这一比例不低于10%),其余部分由联合投资人抱团合投。同时在融资完成后,也是由领投人负责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到融资公司并进行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当然,作为领投人,会获得一定的报酬,一般是投资收益的20%,作为平台方的Angellist也会抽取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作为报酬。  这种模式有极大的好处。一方面,作为天使投资人,可以通过合投降低投资额度,分散投资风险,而且还能像传统VC一样获得额外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作为跟投人,往往是众多的非专业个人投资者,他们既免去了审核和挑选项目的成本,而且通过专业天使投资人的领投,也降低了投资风险。而且比传统的VC的LP不同,跟投人并不需要向领投人交管理费,而传统上VC的LP要交2%左右的管理费。这也降低了投资成本。  (二)国内的情况  尽管Wefounder的基金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在中国目前资本市场相关不完善以及投资者不成熟的情况下,Angellist的合投模式显得更加适宜。一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不得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这意味着,股权众筹平台只能作为融资中介,而不能直接参与融资过程并且提供类似Wefounder那样的投后管理服务。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短,广大中小投资者并不具备较强的投资经验和投资理念,若直接通过自身判断项目来进行天使投资,风险较高。而合投模式则较好地克服了这些缺陷,尤其是通过领投人判断和挑选项目降低了跟投人的投资风险,以领投人为责任主体的投后管理机制也避免了法规对平台方的限制。因此合投模式较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  从实践来看,目前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大多采用合投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天使汇AngelCrunch。天使汇甚至联合了多家机构,共同发布了《中国天使众筹领投人规则》,建立了完善的”领投+跟投”机制,比如规定了领投人和跟投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同时也规定了领投规则和平台方天使汇的服务等。下图显示了天使汇股权众筹的投资流程。  
图3 天使汇股权众筹融资流程  但是,合投模式也有其缺陷。在这种模式下,如何保护作为跟投人的中小投资者显得非常重要。尤其是目前信任机制不健全,对投资中领投人、平台以及融资方各自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一旦出现领投人和融资方串通欺诈的情况,跟投人难以受到合理的保护。  (三)盈利模式  在盈利模式上,目前主要为”佣金+增值服务费”。 比如Wefunder主要有两个收入来源:从每一个成功项目中收取融资总额10%的费用;根据投资额度收取小额资金托管费,包括监管申报和会计等相关费用,最低10美元,最高75美元。但是目前国内的股权众筹平台的收入主要为佣金,一般为融资额的5%,向融资方收取,也有同时向投资者收取的。  但是,对于初创企业来讲,并不仅仅是缺乏资本,他们希望从股权众筹平台上获取的也不止是投资者的资金,而是希望获得更多的资源,这就是股权众筹平台的增值服务部分。因此,能带来资源的资本才是最有价值的资本,这一点在股权众筹中也是最重要的。所以增值服务将会是未来股权众筹平台竞争的焦点,也是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股权众筹市场发展的难题  股权众筹在互联网金融中具有代表性,其发展才刚刚开始,尚处于野蛮和无序的成长阶段。尽管刚刚出台的《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市场的有序发展限定了方向,但是在监管之外,股权众筹也有一些难题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由其内在的金融复杂性引起的,而且从根本上限制了股权众筹市场的发展。  (一)投资者退出机制  传统上,对于私募股权来讲,退出机制主要有三种:一是并购和IPO,这是主要方式;二是股权回购,但《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份回购做出了严格限制;三是股份转让,既可以非公开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也可以在后续融资中退出。在这三种退出方式中,IPO和并购应该是主要的退出方式。因此,对于种子期的企业来讲,投资期相对就会比较长。但是传统的天使投资基金往往都是经验丰富的机构投资者,不但资金实力雄厚,而且对股权投资有深刻的理解,因而也会比较耐心。但是股权众筹,则突破了专业的天使投资基金,面向了广大普通个人投资者,这些投资者资金有限,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缺乏专业投资知识,没有足够的耐心。因此,顺畅的退出机制就成为股权众筹发展的合理条件。这也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然要求。  从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来看,已经建立了主板、中小板、、新三板,某些地方已经建立了区域性股份转让系统(四板),但是股权众筹并没有相应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来退出的可能性就较小,这对广大普通投资者进入股权众筹市场是一大潜在限制,也制约了目前股权众筹市场的发展。  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一些股权众筹平台自身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为投资者退出提供通道。但是《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限制,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如果能够建立相应的股权众筹股份转让系统,则从根本上解决了股权众筹的退出问题,为股权众筹市场的大力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投后管理问题  传统的私募股权投资,在投资之后往往会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尤其是重大决策。但是股权众筹使得投资者较为分散,尤其是广大普通个人投资者更是无法介入企业的重大决策,对于投资后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以及企业的运营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这无疑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针对每个项目成立私募股权基金,由基金出面进行投后管理;二是”领投+跟投”模式,由领投的股东代表投资者进行项目的后续监督和管理。但这两种模式尚未成熟,尤其是在中国市场上更有其特殊的难点。  四、总结和建议  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发展方兴未艾,而且作为互联网改变传统金融的典型代表,未来必将产生更大的威力。但是,无论是监管政策,还是发展模式,目前都还有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市场格局也会有较大的变动。但无论如何,有几点是确定的:(1)股权众筹市场的发展空间极其广阔;(2)股权众筹市场高度集中;(3)融资之外的增值服务是股权众筹平台的核心竞争力;(4)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监管体系的完善,股权众筹会逐渐降低门槛,但对投资者的准入限制始终会存在。  鉴于目前《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做出的较严格限制,现在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只是”互联网化的天使基金”,并没有改变天使基金的本质属性。因此,平台本身的资源是最大的竞争力,包括众多合格投资者,以及后续的各种增值服务,只要这些具备了,必定能够成为这个行业的佼佼者。  另外,股权众筹平台上充足的高质量项目是制约平台成功的一大因素,美国Wefounder是依托企业孵化器YC,保证优质项目的充足。因此,未来的股权众筹平台,开拓项目源也会成为重中之重。  最后是风险控制C这是平台持续运行成功的必要条件。
(责任编辑:H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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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法律详解
13:56&&来源:吕小标 |
股权众筹,是指创意人或者创业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向众多投资人筹集创业资金,投资人由此获得创业公司的股份,即为网络股权众筹或股权众筹。
严格意义来讲,我国目前所谓的众筹平台,并非股权众筹,如创投圈、天使汇、大家投等,这些众筹平台通过限制投资人的资格、人数、金额等方式避免被视为非法公开发行投票的行为。
股权制众筹在中国起步于2013年,目前,有一批网站正在股权制众筹模式的道路上摸索前行。2014年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大对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支持力度。然而,由于中外制度的重大差异,尤其是&众筹&(Crowd-Funding)与敏感词&非法集资&在表征上存在雷同之处,其在中国法土壤下的法律风险值得创业者和投资人重点关注 。
一、股权众筹的分类
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
二、股权众筹的模式
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按运营模式可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三大类。
1、凭证式众筹
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做凭证式众筹的平台,美微传媒股权众筹等在筹资过程当中,都不同程度被相关部门叫停。
2、会籍式众筹
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国内最著名的例子当属3W咖啡。
3、天使式众筹
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众筹平台主要发挥线上展示项目和线下撮合的功能。交易也都在线下完成,主要是专业投资人参与,有时一两个人投,有时三四个人投。本质上是把VC投资前端找项目的环节搬到了网上,但好处是这样的模式解决了项目和资金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消除了地域限制,让更多的创业者有机会找到风投、融到资金。确切地说,天使式众筹应该是股权众筹模式的典型代表,它与现实生活中的天使投资、VC除了募资环节通过互联网完成外,基本没多大区别。但是互联网给诸多潜在的出资人提供了投资机会,再加上对出资人几乎不设门槛,所有这种模式又有&全民天使&之称。目前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都是这种模式,以天使会,大家投、原始会、好投网等为代表。
三、股权众筹的特点
1、股权众筹是一种便利的筹资工具。它简化了小型企业的融资程序,降低了投资机构交易的门槛,减少了发行公司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也加强了对参与交易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并向中介渠道分散了部分监管职责,要求中介渠道提高对投资者的透明度。股权众筹模式高度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去中心化、点对点直接交易,如果运行顺利,将改善我国天使投资环境,大大节省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开拓了投资新渠道。
2、股权众筹切中的直接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小型公司非公开的融资渠道很少,监管很严,而小型企业去上市融资的成本很高。股权众筹的出现正是迎合了这些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3、股权众筹可能涉及较大风险。目前在国内创业风险很大,很多投资都无法回收成本,90%的股权投资很可能都是打了水漂。而在大多数中国人看来,更喜欢P2P类的投资,对于股权类的投资,并没有形成相关的习惯。国内对这种类型投资的认识程度还不够,需要有更多的教育普及,未来股权众筹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4、目前,股权众筹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投融资方式。尤其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好的项目,至关重要。即使有一个好的投资项目,还需要领投人,甚至平台,来参与一定的投资管理,帮扶项目的成长。在国外的众筹平台上,平台方会对项目的估值、信息披露、融资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只有通过审核的项目才能够开始筹资。
四、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不能因其与现行的法律有抵触,而简单地予以否定。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公开发行证券或债券,有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公司,必须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治理机构,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等硬性要求。而股权众筹显然不具有现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发行的资格和条件,绝大多数的项目在发布之初,尚未注册成立,或虽注册成立,但无足够实力可言。更不要谈及盈利及良好的财务标准。对于市场关注度如此之高,且已经市场证明其融资功能的金融创新产品,应该给予其鼓励与支持。而要推动股权众筹,必须扫清法律障碍。在扫清法律障碍的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确保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得以稳健的发展。对于股权众筹类平台,需要尽快立法予以规范。以使得众筹平台管理人、融资人、投资人、监管机构等有法可依,促进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股权众筹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众筹模式的参与者有三个方面,创业者、投资人、众筹平台。对于三方均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1、对创业者而言股权众筹有可能涉及到的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现行法律是指未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货币、实物、还本付息。对于通过股权众筹模式融资的创业者,必须将其合法的众筹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别开来。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个公开的问题,股权众筹是否属于面向社会公众。现在的互联网的宣传功能,已经完全超越传统媒体,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或者在自己平台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是否属于面向特定公众的不公开发行?对于利用新型网络平台发布招股说明书,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一点没有异议。但与非法集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是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的货币经营(如发放贷款),而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或公司,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判断属于股权众筹还是非法集资还有一个实质要件标准,是否承诺给予固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以还本付息作诱饵,且承诺的利息往往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则是通过网络平台汇集一批共同理念的投资者,一起投资创业,它给予投资的回报,不是固定的分红,而是股东权利。投资人在股资的同时,享受股东的权利与投资人的风险。
2、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融资,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行为。创业者在发布招募信息时,往往企业尚存在于初建时或项目准备期,如果创业者在资金募集时,向广泛投资者作出虚假的广告信息,以根本不存在或者明显与市场未来不符的融资项目,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如果资金融资成功后,创业者未按照承诺使用资金,挪用他用。也有可能构成此类犯罪。
3、众筹平台经营者的法律风险。对于众筹平台经营者,其法律风险有两方面。一是民事法律风险,二是刑事法律风险。
(1)民事法律来讲,众筹平台参与者众多,从筹平台应该从项目核准上充分审核,如果因其审核不严,导致投资者的资金被骗,或者因项目发起者违约,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保障的,则有可能导致以平台经营者为被告的大量民事诉讼。
(2)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犯罪。如果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才进行招募项目,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如果众筹平台在投资人、融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资金挪用他用,更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3)另一个存在的法律风险,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者的角色。这完全有可能导致执法部门的处罚及制裁。
4、对于投资人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通过网络中介平台,进行运作。而虚拟网络的筹资企业,其创业者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公众投资者并不清楚。企业资金到位后,如果监管资金流向等问题,均无法予以全部规范。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众筹平台实施诈骗。难免会出现一些新型的网络诈骗。届时,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五、股权众筹合法化的立法思考
1、加强行业监管立法,尽快将股权众筹合法化。股权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必将越来越快,暴露的问题也将越来越多。必须加强立法监管。如果放任市场自行调节,必将产生不可预测的公众事件。虽然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107号文,把新型互联金融类公司界定为影子银行,明确由央行牵头,统一各部门协调监管。证监会发言人也明确,要对众筹进行监管。但目前并没有具体的细则出台。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金融,对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一系列商事法律都提出了新问题。对于股权类融资平台,建议立法机关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
(1)股权类众筹平台实行强行备案制。鉴于公众投资者人数众多,影响行业广泛,资金流动量较大,股票发行面向社会公众。建立主管部门由国家证券监督委员会进行主管。所有的股权类众筹平台,统一由证监会进行备案。没有备案的众筹类平台,不得从事股权众筹业务。
(2)建立充分的信息平台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披露标准。从事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者信息,要能够让公众进行充分了解,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判断。防止股权众筹平台经营者本身利用平台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同时严格要求筹资人的信息披露,必须全面、详尽、真实的披露筹资人的自身的情况及项目的情况。美国初《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规定,发行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对主要事实如实陈述,或疏忽披露,都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用户资金清算由第三方支付或托管银行的清算系统完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现清算与结算分离。信息流与资金流分流,使平台仅仅成为一个中介,不直接接触客户资金,从而保证客户资金的有效投放。
(4)股权类众筹实行融资上限制度。可以借鉴美国《初创期创业企业法案》实行上限制。美国限定此类股权融资,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我国也可根据我国国情限定一个合理的限度,以使得股权众筹得以健康良性的发展。
(5)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快推进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社会征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对于在股权众筹平台存在欺诈,虚假信息披露的筹资人,众筹平台有义务将其相关信息通报征信部门,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黑名单位制度加入全社会整个征信系统。增加违约、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不得再进入同类平台进行筹资。其不诚信的信息,对其从事其他行业也将产生不良影响。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不法事件的发生。
(作者:吕小标,河南文丰)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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