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劳务合同范本纠纷

工地施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召民初字第1XXXXX号
&&&&原告河南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X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段XXXX,男,汉族,日出生。
&&&&原告河南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诉被告段XX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X公司、被告段XXXXX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楚XXXX在日签订劳务合同,被告是为楚XXXX提供劳务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是日在漯河医专图书馆工地工作中受伤,被工友送到漯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医生明确告知,段XXXX的伤没有问题,之后段战伟离开医院,回家静养。之后,段XXXX在2013年8月份到医院治疗,8月份治疗的疾病与6月20号受的伤没有联系。召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认定段XXXX与我公司劳动关系成立错误。段XXXX即使与我公司有劳动关系,也只是在日之前成立劳动关系。所以,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段XXXX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召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认定事实证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2、原告起诉理由违法,应当驳回,被告起诉理由违反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事项的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仲裁裁决书一份。2、该公司与楚XXXX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均为了证明被告与原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裁决书无异议。关于劳务施工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1、该合同是工程承包合同。2、承包方楚XXX,发包方是何XXX,可看出该合同是由原告发包给何XXX,何XXX又分包给自然人楚XXX,何XXX和楚XXXX都是自然人,都不具有建筑施工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劳动部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本案中只有原告自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3、合同第22条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召陵区安监局在事故发生后,所做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2、证人卢XXXX、卢XXXX、卢XXXX出庭作证称被告在原告工地干活受伤的事实,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及段XXXX受伤的经过。3、段XXXX在漯河中心医院的住院病历首页及出院记录,证明段XXX住院与日受的伤有直接关系。当天住院用X光检查未检查出被告的病情。
&&&&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1、原告不否认段XXXXX在日到6月20日在漯河医专工地干活,段XXXX是日在医院治疗。距离段XXXX在工地干活时间有50多天,不能认定段XXXX受伤治疗与我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2、卢XXX对段XXX第二次住院的情况不清楚,我公司对段XXXX再次住院的事实有异议。其他均无异议。3、病历中显示的入院情况应是病人对医生所做的陈述的记录,以此证明段XXX的伤情与几十天前的伤有关系没有依据。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举证和质证意见及庭审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XXXX公司将漯河市医学专科学校图书馆综合大楼的工程发包给楚XXX,签订有书面劳务合同,由楚XXX负责组织人员施工,段XXXX系楚XXXX招用的劳动者。日下午,被告段XXXX在该工地砌墙时因架子出问题被水泥块砸伤左腿,被工友卢XXXX和卢XXXX送到医院检查,后由于被告段XXXX的腿一直肿痛入住漯河市中心医院治疗。被告找原告要求处理,但未达成协议。2013年12月份,段XXXX向召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段XXXX与XXXX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日,召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召劳人裁【号裁决书,裁决段XXXXX与XXXXX公司劳动关系成立。
&&&&另查明,原告未提供楚XXXX具有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XXXX公司将漯河市医学专科学校图书馆综合大楼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楚XXXX,楚XXXX招用被告段XXXX在该工地施工。故原告XXXX公司与被告段XXXX有劳动关系,为此对原告XXXX公司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段XXXX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由河南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XXXXX
审&&判&&员&&&&李XXXXX
人民陪审员&&&&郭XXXX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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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17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大渡口区一家工地欲招聘两名水电工,没想到招来一群人,老板不愿意全部聘用,这些人于是要求赔偿损失。
    打算招人的老板们要注意了,这是一种针对招聘的新骗局:有人专门找工地应聘,制造纠纷实施诈骗。
    某建设集团在大渡口九中立交旁建设安置房,赵某是该工程项目水电部分的负责人,因需要两名水电工,他委托黄某进行招聘。今年3月5日,黄某在QQ群上发布招工信息后,很快便接到电话应聘,赵某告知对方只招两个人。第二天,黄某发现应聘的来了10个人。黄某称只招2人,对方却要求全部应聘,双方于是闹进派出所。对方提出,要么全部安排工作,要么赔偿路费、食宿费、工资等18000元,否则就去工地闹事。赵某害怕影响施工,支付了13000元。3月19日,黄某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调查发现,赵某并不是此类事件的唯一受害人。不久,11名嫌疑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
    昨天,大渡口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查明,今年2月至3月,周某等11人分别结伙,先后在河南、天津、山东、陕西、广东、四川、重庆等地的工地,故意超过用工单位需求人数假意应聘,制造纠纷。不满足他们的条件,就要报警或找劳动部门告状,以及用工具武力威胁,并赖在工地不走。受害人迫于压力,怕事情闹大影响施工,也害怕报复,于是便给钱息事宁人。法院查明,被告周某等11人共强索金额达14万余元。
    大渡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等人勒索得逞并非用工方有过错或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是用工方受威胁后心理上产生了恐惧,被迫拿钱以求其尽快离开,保证工程及人身安全。因此,周某等11人非法强索他人财物,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一审判决周某等人三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2万元,同时责令退赔所勒索的14万元。(见习记者 胡其涛)- 或用以下帐号直接登录 -
工地网上招工有人强行应聘 制造劳务纠纷假象行骗
来源: 重庆晚报作者: 胡其涛
大渡口区一家工地欲招聘两名水电工,没想到招来一群人,老板不愿意全部聘用,这些人于是要求赔偿损失。打算招人的老板们要注意了,这是一种针对招聘的新骗局:有人专门找工地应聘,制造纠纷实施诈骗。
工地网上招工有人强行应聘 制造劳务纠纷假象行骗
  大渡口区一家工地欲招聘两名水电工,没想到招来一群人,老板不愿意全部聘用,这些人于是要求赔偿损失。
  打算招人的老板们要注意了,这是一种针对招聘的新骗局:有人专门找工地应聘,制造纠纷实施诈骗。
  某建设集团在大渡口九中立交旁建设安置房,赵某是该工程项目水电部分的负责人,因需要两名水电工,他委托黄某进行招聘。今年3月5日,黄某在QQ群上发布招工信息后,很快便接到电话应聘,赵某告知对方只招两个人。第二天,黄某发现应聘的来了10个人。黄某称只招2人,对方却要求全部应聘,双方于是闹进派出所。对方提出,要么全部安排工作,要么赔偿路费、食宿费、工资等18000元,否则就去工地闹事。赵某害怕影响施工,支付了13000元。3月19日,黄某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调查发现,赵某并不是此类事件的唯一受害人。不久,11名嫌疑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
  昨天,大渡口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查明,今年2月至3月,周某等11人分别结伙,先后在河南、天津、山东、陕西、广东、四川、重庆等地的工地,故意超过用工单位需求人数假意应聘,制造纠纷。不满足他们的条件,就要报警或找劳动部门告状,以及用工具武力威胁,并赖在工地不走。受害人迫于压力,怕事情闹大影响施工,也害怕报复,于是便给钱息事宁人。法院查明,被告周某等11人共强索金额达14万余元。
  大渡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等人勒索得逞并非用工方有过错或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是用工方受威胁后心理上产生了恐惧,被迫拿钱以求其尽快离开,保证工程及人身安全。因此,周某等11人非法强索他人财物,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一审判决周某等人三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2万元,同时责令退赔所勒索的14万元。(见习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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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一男子因劳务纠纷 情绪激动爬上工地塔吊
16日19时03分,保定高碑店消防大队接到公安指挥中心派警,称一男子因劳务纠纷情绪激动爬上工地塔吊,想用这种方式促使解决问题。最后,经过多方努力,该男子被成功被救下,并交由公安民警处置。
原标题:男子因劳务纠纷爬上塔吊 民警与消防官兵合力救助
当事人情绪激动爬上吊臂
消防官兵成功解救该农民工
网易河北讯&&6月16日19时03分,保定高碑店消防大队接到公安指挥中心派警,称位于高碑店市文明西区建筑工地有一男子因与工地劳务纠纷,导致情绪激动,遂爬上塔吊,想用这种方式促使解决问题。高碑店消防中队12名消防官兵迅速赶赴现场实施处置。
19时08分,高碑店中队消防官兵5分钟到达跳楼事故现场。经指挥员询问现场公安民警得知:该男子由于工资问题爬上塔吊,该公司负责人发现其在塔吊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为避免轻生男子因惊慌而跌落楼下,现场指挥员与公安民警与塔顶男子喊话,缓解思想情绪,并做好了现场保护工作。在现场附近,公安民警、中队干部与公司负责人商量相关处置情况,最后,经过多方努力,该男子被成功被救下,并交由公安民警处置。(记者&金丽&通讯员&李光宇&晋宏伟)
来源:保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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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EB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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