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多少本金可立案

女子透支信用卡23万元判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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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透支信用卡23万元判刑5年
你还敢恶意透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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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透支信用卡23万元,且长久不还,已经构成了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的标准。女子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信用卡恶意透支你知多少,你还看故意欠款不还吗? 女子两年内透支23万元
  因为透支信用卡23万元,且长久不还,已经构成了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的标准。女子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信用卡恶意透支&你知多少,你还看故意欠款不还吗?
& & & 女子两年内透支23万元 被判刑5年罚金5万元
  2011年4月到2012年8月,女子在工行、农行、广发、邮政储蓄、各办理一张信用卡。号起,女子使用、刷卡等方式用于挥霍,累计透支本金共计元,拖欠利息等费用共计90452.56元。而女子在收到5家银行多次催收通知后仍长期拖欠拒不归还。号,警方逮捕了该女子,。
  法庭宣判,该女子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退赔银行损失。
& & &&该女子随后提起上诉,认为在案发后已归还了部分银行的款项,应该扣除,那她的犯罪数额就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而且银行明知我无业而向我发放信用卡,具有一定&过错&。
  然而,法庭认为,该名女子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偿还的透支款息,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只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而银行的发卡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维持原判。
& & & 透支数额会被界定为&数额巨大&?
  在这篇文章中,?已经明确告知了,造成数额巨大的标准是透支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列为&数额巨大&。
  在银行多次催缴后,还拒不还款的,就有恶意透支的嫌疑。同样在上篇文章中有提到,&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被界定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
  卡姐分析(谨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公司立场):
  1、该名女子在被逮捕前拒不归还信用卡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了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条件。根据刑法的有关条款,被判刑是应有的惩罚。在此提醒广大卡友,不要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要恶意透支信用卡、不要恶意透支信用卡(非常重要的事情,要说三遍)。
  2、该名女子提到,银行明知她无工作还发放信用卡给她。假设该名女子的情况属实,这些发放给她信用卡的银行对于个人的审核确实不严格。那么,在此次事件中,确实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融360专家提醒:恶意透支有风险,请及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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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1)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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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怎样确定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1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
内容提要:恶意透支数额只应当计算本金,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钱款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此前持卡人的还款不能视为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归还。银行催收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的,应以银行催收金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银行催收后透支本金的减少,不影响催收的效力。透支本金增加,则必须由银行进行另外的催收。追诉机关证明行为人具有“催收不还”的行为,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当允许行为人反证。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最常见的一种金融犯罪,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据统计,上海法院受理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数为178件(2006年)、235件(2007年)、379件(2008年)、651件(2002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三张信用卡,从中套取现金4.8万元。陈某还先后申领两张信用卡,恶意透支5.6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后陈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自首。
2010年1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又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应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实施“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并使用”和“恶意透支”两款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对两款犯罪金额予以累加后综合量刑。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属数额巨大,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应依法纠正。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又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减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4 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崔华伟 谢湘平 王跃辉
随着全国公安机关对信用卡犯罪打击力度的增大,基层司法机关受理的此类案件日益增多,仅2010年5月份,笔者所在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就多达50余件,其中最多的就是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型的犯罪。而在此类犯罪中,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却产生了不同意见,严重制约了此类案件的顺利办理。笔者在此提出一已之见,同时呼吁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出台解决方案,以指导基层司法。
第一个问题,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中是否应当包括利息?
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5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起施行。根据该解释,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增加两个限制条件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善意界限确定
孙谦表示,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6
如何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
透支分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账户上,已无资金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和一定额度内透支。应当注意的是恶意透支的行为要么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要么是超过还款期限透支,但无论哪一种都必须是经过发卡银行的催还仍不归还,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恶意透支案件,行为人携款潜逃,银行根本无法实施催还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性质?有的学者作了深入研究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对有利用信用卡透支功能进行巨额诈骗重大嫌疑的,可以先行以诈骗立案,并采取必要强制措施;其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经银行催收期满,仍不归还透支款的,即可认定恶意透支,此种情况完全符合恶意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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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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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情形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具体下文我们来了解一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金额问题。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 & & & & & 解析更多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 & & & & &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4款规定,嫌疑人的透支数额,应为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本金。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利息针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由于它是一种计算财产,无法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任何一个诈骗犯罪,针对的只是通过信用卡透支出来的本金,至于后来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并不是犯罪时意图占有的部分,让其为自己行为时没有占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利息承担责任,不符合公正的法治理念。
& & & & & & 其次,信用卡利息不属于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信用卡是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发放一定的信用额度,客户在信用额度内,消费时进行刷卡结账、以银行的授信信用向银行借支进行消费的一种结算方式。从信用卡的使用方式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恶意透支,针对的只能是银行借出的本金,至于银行根据刷卡结算记录计算的银行利息,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则不计利息,只有逾期还款后才计算利息。信用卡特征决定了被告人对银行利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银行利息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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