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保险业务员,我一切正常公司要我退司,我想知道,我不退玩保险公司女业务员有权利取消我的工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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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公司是一名业务员又在保险公司做保险某公司勒令我终止保险工作不然开除我这样合理吗?
我在某公司是一名业务员又在保险公司做保险某公司勒令我终止保险工作不然开除我这样合理吗?
黑龙江 哈尔滨 发表时间: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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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年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明知道我有肝炎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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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3月年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明知道我有肝炎的情况下与我签订投保合同,主险是10万元的保障,身故时给付10万。附加险是住院医疗全包。2016年我交纳了第二期保险费,2月份犯颈椎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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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年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明知道我有肝炎的情况下与我签订投保合同,主险是10万元的保障,身故时给付10万。附加险是住院医疗全包。2016年我交纳了第二期保险费,2月份犯颈椎病住进医院,花了3000元医疗费。我找到保险公司,他们不赔偿反而发现我在投保前患有肝炎,在4月份单方解除了合同并且退回了今年的保险费,我不明白为神魔他们能随便解除合同,我的合同属于无效吗,谢谢各位指点
在线律师回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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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知道给我推销保险的业务员是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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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公司的电话查询,平安:95511
&&业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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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准确的方法是根据展业证上的信息向该公司打电话确认是否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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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保险公司都有咨询电话,打电话通过保单号码查业务员的名字就知道是不是公司的员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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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女士您好!
我是平安的业务员,你可以打95511查询蒙永波(本人)是不是平安的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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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应该主动向客户出示展业证,客户可以根据业务员出示的展业证上面的信息,再根据展业证上的提供的公司统一服务号码查询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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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其出示保险从业人员展业证,上面身份证信息,代理资格证信息,服务于哪家保险公司的信息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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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看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和代理人资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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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打公司电话询问,也可以查问她的代理人资格证号
这些问题能否帮到您
你好。问他的工号。然后打全国客服电话查询就知道了
您好;您的问题问得很好,现在由于保险制度的越来越完善,对业务员品质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国家也相继针对保险公司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
您好!您这个问题您可以直接拨打12378投诉热线投诉相对应的保险业务员,至于能否全额退保看保险公司怎么处理?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你好!找客服电话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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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二维码关注沃保微信关于要求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全额退还被误导保费的投诉信
中国保监会XX保监局: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现受当事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委托,投诉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销售误导,要求退还全部被误导的保费。
XXX被误导的三份保单编号分别为:
1、XXXXXXXXXXXX,20XX年XXXX日生效;
2、XXXXXXXXXXXX,20XX年XXXX日生效;
3、XXXXXXXXXXXX,20XX年XXXX日生效。
当事人亲笔写的事情经过附后。
我们的主张基于以下理由:
利用信息不对称,将保险产品当成理财产品销售,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时XXX去银行存款,XX人寿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对保险产品的不熟悉,将其包装成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并且从未告知分红保险的不生,所以在此基础上,XXX才会购买这三份保险也是假如对方实事求是说明这是一款保险产品,并说明是分红保险,收益存在不确定性,XXX本身就是去银行存款,根本不可能购买。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之规定,欺骗,隐瞒,诱导投保人。
其中,第一份保单上仅有名字是XXX自己亲笔签名的,其它事项全部是XX人寿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包括保监会明明文规定的风险提示语。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擅自变更或仿造合同,欺骗投保人。
同时,在XXX购买后,XX人寿XX分公司该经手人给予了其一定的物质利益。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诱导投保人。
代为填写健康告知并恶意隐瞒。XXX由于生活中的不幸经历,曾经两次自杀未遂,这是足以令人同情,作为一份保险合同,销售过程中应格外注意这一点,但在XXX告知XX人寿的经手人后,该经手人居然置国法行规,职业道德,公序良俗于不顾,在代为填写XX人寿投保告知的过程中恶意隐瞒这一项,涉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时也涉嫌欺骗保险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同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
在这三份保险的销售过程中,未依法提供格式条款,故该公司声称按合同条款规定的现金价值退保与法无据,所以我们主张全额退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份保单的销售过程全部未出示相应的保险条款,据此,我们主张合同不成立,自始无效。
销售误导的认定。
中国保监会保监发〔<span STYLE="font-size:14.0mso-fareast-font-family:楷体_GB〕87号《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六条规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四)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第七条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隐瞒下列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二)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四)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八条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九条规定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四)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XX人寿经手人在这三份保单的销售过程中,均涉嫌违犯该文件规定,有提供的保单复印件,XXX所写事情经过等材料为证。
举证问题。
鉴于目前保险销售误导的实际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误导销售时往往不可能保留证据,鉴于此,我们请求中国保监会XX保监局要求XX人寿举证责任倒置,提供自己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销售误导的证据。
实上,举证责任倒置已被多个地方保监局采用,作为整治保险销售误导的举措。
早在<span STYLE="font-size:14.0mso-fareast-font-family:楷体_GB年,陕西保监局就探索在销售误导调查处理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span STYLE="font-size:14.0mso-fareast-font-family:楷体_GB年,北京保监局提出在银保渠道探索推行销售误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来堵截销售误导漏洞。浙江、山东保监局也在<span STYLE="font-size:14.0mso-fareast-font-family:楷体_GB年要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等特殊群体犹豫期变为30天,特殊群体与保险公司之间对保险销售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误导有争议的,由保险公司负责举证。湖南保监局<span STYLE="font-size:14.0mso-fareast-font-family:楷体_GB年明确指出,对保险消费者以销售误导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权利的,在纠纷调处过程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即由保险公司承担销售行为合规的举证责任,有效解决保险消费者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基于XXX提供的事情经过及以上法律规定,我们要求当事人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对于所误导销售的三份保单全额退保。
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保险利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这是有目共睹的,同时,我们也认可XX人寿对中国保险业做出的贡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了我们今天看到的问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在XXX声称要采取极端自残行为维权后,该公司依然无所作为,片面为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辩护,这种行为是一种倒退,影响了我党一再倡导的社会和谐,也影响了中国保险业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XXX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和主张,在XXX与XX人寿交涉无效后,我们依法向贵局提起投诉,请贵局给予解决为盼。我们相信,中国保监会XX保监局会为XXX主持公道。
当事人XXX提供的保单复印件三份;
当事人XXX提供的事情经过一份;
当事人XXX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当事人XXX提供的委托书一份;
受托人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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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资格证号: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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