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能否自己提取工作档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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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何提取自己的档案
信息编号:4320850&发布时间: 8:52:55&
您现在需要自己的档案而无法提取吗?&
提取档案需要调档函却无处开具吗&?&
我处为青岛市专业的人事服务代理机构,可开具调档函,为您提取档案出具材料。
大学毕业后,档案派回原籍了,现在想把档案迁过来,如何办理呢?
需要用自己的档案,档案在外地如何调过来,怎么开具人才中心的调档函提档案?
大学生办理改派落户,二次派遣落户青岛,档案托管,党组织关系接收,办理干部身份
代缴补缴社保,生育险,公积金
需要办理的朋友请按照一下联系方式咨询
1、档案记录着本人的真实信息,按档案管理规定档案不可以经个人手递转和自行保管,这样会失去它本身的真实价值,档案只能由党政机关,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管理。
  2、档案是一个动态的信息,比如受到奖励,受到处分等等,如果你自己拿着你里面这些东西怎么加进去呢,再说在自己手里档案的真实性无法保证,也无法给档案接收部门以真实的信息。
  3、一般只有国家直属的大型企业、党政机关等才有权利自己管理档案,而一些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档案应由政府所属的人才中心管理,人事局一般不接管档案只不过是周转部门,比如毕业生档案要先打到人事局,再根据毕业生就业去向进行流转。
  5、所有的档案一并提交到档案管理部门,由它合成一个档案。
&我们我们不但为您保管档案,还会为您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如出具人事档案提档函,以及人事档案的保管、整理、及转出。
1.青岛家庭户房子卖掉了,但没有地方托管。
2.离职了,在原单位的集体户上,迁出没地方托管。
3.毕业时托管在人才交流中心,由于要办理材料,不得不迁出,却无处托管。
4.在集体户上,孩子出生了却无法落户。
5.已经跟单位签约,但由于单位没有集体,至今手里仍握着迁移证没有落户。
6.单位离职后,办理失业证需要用档案,档案怎么提出来呢?
7.还有其他诸多原因,造成的问题....劳动事务代理:
8.代理单位毕业生签约开户,档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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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劳动局提取个人档案需要什么材料
到劳动局提取个人档案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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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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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一、准备材料(一)单位提取应持有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及来办理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二)本人提取1、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出具调档函2、档案人的劳动合同3、或用工备案4、社保证明(三)委托他人提取1、委托人单位出具的提(调)档函2、委托人的委托书3、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填写信息按要求在提档簿上登记个人相关信息及档案去向信息三、档案交接工作人员将检查档案的密封情况,对未密封好或破损的档案进行密封,并盖章,然后转交给来办理的人员四、注意事项1、个人档案交接到手后,请当场再次检查,如发现仍有未密封好或破损的情况,请当即向工作人员反映处理,提档离开后档案室将概不负责2、对密封好的档案,不得私自拆封、涂改,否则一切后果自负3、提取的档案,请及时交到所需档案的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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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毕业后个人档案被发放到户口所在地,应该去教育局还是劳动局提取
地区:吉林-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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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签订就业协议,也未参加工作,那么学校将无法确定档案的接收地,会默认将档案发回户籍所在地(或生源地)的人事局
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提取自己的档案吗?
地区: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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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必须由单位转移。正常情况下,办理辞职和离职的流程如下: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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