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基本险变色出了险,保险赔不赔?

人身意外保险被保人出交通事故,已有肇事方赔付过,还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吗? 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人身意外保险被保人出交通事故,已有肇事方赔付过,还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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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个回答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金额:40000元”指的是身故金40000元;
2、“ 附加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5000元”是补偿性报销,如果在第三方报了医药费,余下的可以在保险公司报销,总费用不会超过你所花的医药费。
3、“十级伤残”一般在商业保险中还未达到理赔级别,具体可参照你保单上的合同条款。如果你的保单上有写十级有补偿,那就可以按比例赔偿。
4、如果你买了社保,在社保局可以领到一部份的补偿金。
你好,意外险属于补偿性的,如果已经补偿到位,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如果肇事者个人理赔,保险公司应该给你理赔的
补偿到位和不到位这个怎么界定呢?我鉴定的是十级伤残,肇事者车辆没有交强险,厅外和解赔偿20000元(肇事者没钱)医药费花费15000多。这个能不能算补偿到位呢?如果算的话,那实在是悲催了
你好,我不知道10级伤残到底多厉害,但是你花15000包了20000元,已经赔偿到位了,除非你是重残。保险公司会继续包赔的。全残是100%包赔的
您好,意外险包含:意外医疗险,人身意外险。意外医疗险是费用补偿性的,也就是最终赔付额不能超过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人身意外险是根据伤残比例进行赔付的,这个可以累积赔付。在对方赔付后,保险公司也要理赔,如果没有达到伤残,那么不能申请赔付。
谢谢您,在咨询下:安照我的十级伤残,我能申请赔付的项目有哪些?只有医药费吗?比例大约是多少?
是您购买的保险额度的10%,如果是10万额度,就应该赔付1万元。
您应申请赔付的项目是意外残疾,需要指定的机构的伤残鉴定。
谢谢您,我已经在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完毕,鉴定为十级伤残。我的保险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40000元,附加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5000元。我能申请主险额度的10% ? 还是附加险的10%?
您好,伤残给付是按照主险进行赔付的。附加险属于医疗险,是您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的。
你好,可以申请意外伤害保额的10%也就是4000元,医疗费用对方已经赔付了,按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是拒赔的。
郑州的朋友,您好。
关于您和几位优秀同人的交流,看了。庭外和解的处理结果,应该是法院提供您和肇事者的吧,因为对方没钱赔偿。你和保险公司的合同中,是没有除外责任的吧。【前提您不是办理单位责任险】
鉴定的结果是十级,应该根据当地的上一年度社保平均工资的多少月份赔偿,【具体月份,不知,抱歉】。还有误工费,营养费等多种费用的理赔。这应该都是肇事者承担的责任。不知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打错了,【不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而保险公司和您签订的意外险中,是否包含【意外医疗】是能否赔偿的关键。如没有这个条款,那就无法理赔。还有问题想要了解。随时来信。
有什么怨言,可以向我倾诉。无妨
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金额:40000元
保险费80元
附加险: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5000元
保险费:20元
这是我的保险,您给看下,能不能理赔?
你好!对方已经给你赔付过了,您就不能申请了
基于我这种交通肇事案件,我可不可以理解为:对方没有赔付,或我放弃赔偿,就可以申请保险赔付是吗?或可以优先申请保险赔付?
可以的,如果是对方的赔付还不够你的实际医疗支出的话,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你好:意外保险的意外伤害内分给付型和补偿型,
1.如: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出险,已经由对方(肇事者)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其它的费用)并收走所有治疗费用的用药清单,个人投保的这份保单就无法得到补偿.
2.如: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出险,已经由对方(肇事者)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并没有收走所有治疗费用的用药清单,你可以收齐所有看病的用药票据,到你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只要有资料就可以申请到.
在你们中国人寿是行不通滴。谢谢。如果你在郑州就好了,我就直接找你了。
你好,很高兴为您服务。你说的很对,你可以先到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这样的话你就可以得到陪付。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想您这种情况是不理赔的,您已经有第三方赔付过了,按照保险的补偿原则,是不赔了。希望能帮到您,祝您平安幸福!
您好!&& 您是郑州哪里的?
您好;很高兴为你服务,不知道你本人是否也是驾驶人,你可以详细解读你的意外保险卡的免除责任就知道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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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保险,疲劳驾驶出事故赔不赔?
作者:秦彦
  东莞法院:免责款无效 公司全额赔付!
  记者 秦彦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疲劳驾驶致车祸的车主陈某保险款78900余元。
  东莞车主洪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导致车辆碰撞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护栏部分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过度疲劳驾驶造成的事故损失属于约定的免责范围,对陈某的损失不予赔偿。陈某后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78000余元。
  上述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人注意的提示。保险公司以兜底性条款作为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主张依此免责不成立。
  疲劳驾车引发事故后索赔遭拒
  据报道,2014年2月,洪某驾驶陈某的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导致车辆碰撞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护栏部分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的车辆经投保的保险公司勘察定损,定损金额为74000余元。陈某将车辆放在东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花费修理费74000余元。陈某向交通管理机关赔偿了护栏柱、波形钢板护栏、防阻块损失共计4200余元,并支付了事故施救高速公路抢修费用500元。事故发生前,陈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46万余元的车辆损失险及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两险的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过度疲劳驾驶造成的事故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范围,对陈某的损失不予赔偿。后陈某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78000余元。
  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洪某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交了其与陈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所主张免责的条款依据。
  不过,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说明。
  上述法院“很给力”的表示,在该案中,保险合同没有对“过度疲劳驾驶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这一情形作出具体约定,仅以兜底性条款进行了概括,由于该兜底性免责条款并不具体明确,更无从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故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不应认定兜底性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效力。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保险理赔款78900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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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疲劳驾驶履职致车祸 用人单位须担责
  一场车祸,车上4名乘客只有张小姐活了下来,经历过生死劫的她,为了赔偿的事情,将肇事司机、司机所在的公司和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20多万元。谁应该为这起恶性事故埋单?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履职的司机无责,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
  据报道,日晚上,张小姐一行5人,乘坐一辆小轿车,从福州赶到泉州,为一朋友庆生,司机是邱某。因为白天有事,3日早上7时许,他们早早出发,由邱某驾车向福州方向驶去。车子行至泉港段前鸥隧道时,撞到了隧道入口的隧道壁。事故造成洪某及杨某当场死亡,张小姐、邱某及陈某被救出来后送到医院治疗,但只有张小姐和邱某幸运地活了下来。
  经检查,张小姐受伤严重,治疗了几十天,她才得以出院。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邱某过度疲劳驾驶小轿车,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余人员无责任。2013年7月份,基本痊愈的张小姐作为原告,将邱某、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某保险公司等三方起诉到洛江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她车上人员险5万元,要求邱某和中兴公司赔偿15.4万余元。
  公司 非公务用车 拒绝赔偿
  司机邱某认为,他作为中兴公司的驾驶员,事发时是受洪某的指派前往泉州,系在履行职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中兴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不承担责任。据悉,事故中的身亡的洪某生前是中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死后几个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某,公司称,张小姐系受陈某和杨某的邀请同车前往晋江为朋友过生日,邱某驾驶小轿车载她们前往,是在未经中兴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借用,并非中兴公司公务用车。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应由实际借用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中兴公司不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任何赔偿责任。中兴公司还认为,包括张小姐在内的受害者明知邱某在疲劳驾驶的状态下,仍强令邱某驾驶车辆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张小姐应承担过错责任。保险公司称,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5万元限额内进行赔付。
  法院终审 司机系履职 赔偿由公司承担
  案件审理期间,经鉴定,张小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经审理,法院认为,邱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小姐伤残,他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邱某受雇于中兴公司驾驶机动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规定,中兴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中兴公司所有的小轿车,在事故发生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支付张小姐保险金5万元。根据张小姐提供的中兴公司《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载明,事故发生期间,洪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邱某系中兴公司的员工,事发时接受洪某的指派,驾驶小车,属于职务行为。邱某提出其事发时属于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该抗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支付5万元理赔金给张小姐,中兴公司应当赔偿张小姐12.5万余元。中兴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责任编辑:H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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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未年检出事故 保险公司会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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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罗女士刚拿驾照时间不长,驾驶技术也不算好。几天前,罗女士忘记带驾照就驾着私家车在马路上行驶,由于当时路上车辆较多,罗女士一时操作不慎与另一辆私家车相撞,两车都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和另一辆车的司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然而在之后联系保险理赔时却出现了问题。原来,罗女士所驾驶的是丈夫几年前购买的私家车,由于罗女士的丈夫并没有按时给车辆进行年检,保险公司称罗女士的丈夫违反合同规定,而且罗女士本身没有带驾照,因此拒绝赔偿。罗女士想知道,是不是把年检补上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解释:一般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会明确告知投保人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而投保人确有违反合同的做法就很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另外,车辆没有年检就出事故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赔付,但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是不赔的。不过,即便保险公司事先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拒赔事由,但车辆驾驶员存在无证驾驶、酒后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说法: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保险公司除了对未按期年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进行赔付外,对丢失车辆也同样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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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六种车辆出险以前不赔现在要赔了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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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开始,国内包括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8个试点城市开始启动了新版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这样意味着原来的ABC三套车险条款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主险条款全国统一。
  茶哥梳理了一些新条款中与车主们息息相关的变化,原本这6种车辆出险情形以往是不赔的,现在要赔了!快来仔细看看吧!
  1.新车未上牌或无行驶证
  2009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A条款中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列为车损险的责任免除。
  现在则不同了,新车险中将该情形更改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也是就说车主只要为其新买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新车险中的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险,驾驶尚未上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不过,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存在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等情形,则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属车损险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2.自己人撞了自己人
  新车险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列入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也就是说,老公下车指挥老婆倒车,老婆一紧张把老公撞伤了,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同时,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3.后视镜、车灯可单独赔偿
  新条款中增加了主险责任,如将原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
  4.车遇自然灾害受损
  若车主为其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新车险中的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率险,在保险期间内,因台风造成其车辆被淹而损失2万元,保险公司会不会赔?
  与旧条款不同,新车险明确规定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以及车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所导致的车损可获赔偿,对于该车主2万元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可以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因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失,若投保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可以在该附加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5.驾驶证丢失、过期
  车主在驾驶证丢失期间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只要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车管所的补办证明),保险公司可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不过,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属驾驶人的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另外,老条款将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情形下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列为车损险的责任免除,而新车险将该情形从责任免除中剔除,纳入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发生该情形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可以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赔付。
  不过,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驾驶人无驾驶证,或属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属车损险的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停车受损不再赔70%
  这种倒霉的情形经常有,车在停车场被刮,找不到肇事车辆,报保险的话只能赔70%,剩下30%要自掏腰包,真是郁闷!
  而 新车险中的车损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上述情形,保险人将从赔付金额中扣除30%。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车损险的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可在此附加险项下得到本应自负的30%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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