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和太极移民安置房租房资金包括技术培训吗

洛阳市移民办举办前坪水库征地移民资金管理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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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责任编辑:白丽克孜·帕哈丁
  为加强前坪水库工程征地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规范前坪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会计核算,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广大移民群众的利益,切实做好前坪水库移民征迁安置工作。 12月1日至4日,洛阳市移民办组织举办了前坪水库征地移民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系统培训班。洛阳市移民办及汝阳、嵩县移民管理机构分管财务领导、财务股长、会计,汝阳县3个乡镇(上店镇、十八盘乡、柏树乡)主管移民工作的领导、移民专干、资金管理员、村会计等相关人员共26人参加了此次培训会。
  省移民办资金管理处副处长卢生焱到会讲话并针对水库移民资金的管理特点、使用原则、监管重点、核算环节、队伍建设、工作实例、会计档案等方面内容进行了通俗易懂地讲解。对前坪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规范管理,确保前坪水库移民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二是严格项目资金落实,做到资金跟着计划走,按照进度及时拨款。三是加强前坪水库项目资金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同时还聘请了河南省软件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前坪水库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软件及会计辅助软件进行了业务讲解和实际操作培训。
  通过此次培训,使汝阳、嵩县移民管理机构财会人员不仅熟练掌握了新制度贯彻落实、新系统操作应用,还提高了业务水平,为进一步规范前坪水库征地移民资金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供稿:宋旭光
洛阳市移民办)
[责任编辑:白丽克孜·帕哈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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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3000多万元的尧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正式签订
8:44:27   来源:金农网   【
  “丹桂飘香,秋风送爽”。针对尧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问题,经过黔南州移民局、荔波县移民局与工程业主荔波县水利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工程设计单位的多次磋商,深入交谈,取得了累累硕果,于8月18日在都匀正式签下了协议书,涉及金额3238.12万元,其中:农村部分补偿费1276.98万元,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186.44万元,库底清理费16.44万元,其他费用207.33万元,基本预备费134.98万元,有关税费1415.94万元。
  据荔波县移民局局长覃忠余介绍,补偿协议是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和省、州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有关规定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移民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移民资金的拨付方式、合理使用移民资金、确保移民资金运行安全。
  据悉,尧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的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归口管理、乡镇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把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程建设、发展经济、保护环境和社会稳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目的是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
  协议规定:黔南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负责指导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督促荔波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移民政策法规,实施库区移民安置和移民资金拨付兑现工作,确保移民安置质量达到规划要求,确保建设征地补偿资金和移民安置补助资金安全运行。荔波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则在水库建设征地和移民涉及的乡镇、村组进行广泛宣传国家、省、州移民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配合设计单位负责的水库征地、拆迁、林木、地面附着物等实物指标的调查、测量、公示等工作。负责向被征地、拆迁对象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资金;负责实施专业项目恢复重建、库区清理、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负责征地和移民项目技术培训、监督评估和咨询服务等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水库工程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相关资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库工程征地和移民安置专项验收报告并申请上级进行专项验收。
  协议书还特别规定,若因实际建设征地实物量、专业项目复建等的变化与设计所列补偿补助标准出现差异,导致工程实际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超出批复投资,超出投资由业主单位负责筹措解决。此外,如之前的勘察有漏项、漏登,需追加资金的,也由业主根据实际进行资金追加。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资金的到位,将有力推动该工程的顺利实施,从而使荔波县茂兰镇、黎明关水族乡等数万受益群众多年期盼的人畜饮水及农田灌溉问题将迎刃而解。
(莫雄亮,龙天华)
? ( 11: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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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471
导读:第三十三条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第三十四条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
第三十三条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第三十四条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五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
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三十六条 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十九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水库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规划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发展。
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四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第四十四条 国家在安排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资金时,应当对移民安置区所在县优先予以扶持。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
第四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区给予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察制度,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从事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当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
(四)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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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上海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陈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结合独特的创造性法律服务思维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处理过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达千余件,其中不乏多起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服务案件涉及金额超过百亿元,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法律顾问,其在房地产、建设工程、融资并购、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法律顾问、公司上市、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等领域业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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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
作者:上海建筑房地产律师 时间: 20:17:43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浏览:次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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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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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政策100问
来源:诸甲亭乡作者:唐锋访问次数: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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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方针是什么?
  2、国家移民条例重点完善了哪些政策?
  3、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4、国家移民条例对征收耕地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5、国家移民条例对征收其他土地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6、国家移民条例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7、国家移民条例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是如何规定的?
  8、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批有何规定?
  9、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听证有何规定?
  10、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调整或修改有何规定?
  11、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有何规定?
  12、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听证有何规定?
  13、国家移民条例对规划农村移民安置有何规定?
  14、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少数民族有何规定?
  15、国家移民条例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有何规定?
  16、国家移民条例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的防护有何规定?
  17、国家移民条例对防护工程的建设费用和运行管理费用有何规定?
  18、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或修改有何规定?
  19、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库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有何规定?
  20、国家移民条例对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的补偿原则是如何规定?
  21、国家移民条例对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是否补偿有何规定?
  22、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是否补偿有何规定?
  23、国家移民条例规定哪些补偿费用应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
  24、国家移民条例规定哪些费用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25、国家移民条例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是如何界定的?
  26、国家移民条例对农村移民安置建房有何规定?
  27、国家移民条例对自主投亲靠友的移民安置有何规定?
  28、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验收有何规定?
  29、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后期扶持有何规定?
  30、国家移民条例对水库水面使用有何规定?
  31、国家移民条例对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有何规定?
  32、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承担义务有何规定?
  33、违反国家条例规定,对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应当如何处理?
  34、违反国家条例规定,对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应当如何处罚?
  35、违反国家条例规定,对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应当如何处罚?
  36、违反国家条例规定,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如何处罚?
  37、违反国家条例规定,对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如何处理?
  38、《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省移民条例)对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39、省移民条例规定哪些费用应发给农村移民个人?
  40、省移民条例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计算房屋补偿费有何规定?
  41、省移民条例对淹没补偿费是如何界定的?
  42、省移民条例对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有何规定?
  43、省移民条例对因大中型水库建设和运行形成的山体滑坡、河堤塌岸和泥沙淤积等遗留问题的治理有何规定?
  44、省移民条例对库区的排渍、高扬程提灌站的运行维护费的解决有何规定?
  45、省移民条例对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有何规定?
  46、省移民条例规定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47、省移民条例对由移民资金或者移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和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人何规定?
  48、省移民条例对大中型水库消落区的管理有何规定?
  4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省政府[2010]9号文)对农村移民安置方式有何规定?
  50、省政府[2010]9号文对农村移民安置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有何规定?
  51、省政府[2010]9号文对农村移民安置采用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方式有何规定?
  52、省政府[2010]9号文对确定移民房屋补偿单价有何规定?
  53、省政府[2010]9号文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实物指标调查重新复核?
  54、省政府[2010]9号文对&禁建通告&的申请与下达有何规定?
  55、省政府[2010]9号文对农村移民安置验收有何规定?
  56、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006]17号文件)对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57、扶持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58、扶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59、扶持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60、哪几类人群不能纳入扶持范围?
  61、大中型水库的标准是什么?
  62、解决当前水库移民问题主要有哪三项任务?
  63、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近期目标是什么?
  64、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中长长期目标是什么?
  65、为什么要坚持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66、为什么要坚持解决温饱问题和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67、为什么要将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68、什么是水库移民原迁人口和水库移民现状人口?
  69、后期扶持方式应如何确定?
  70、确定扶持方式为什么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
  71、对后扶资金直接发放的有何要求?
  72、对采取项目扶持的有何要求?
  73、后期扶持资金筹集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74、如何解决非农业安置移民的困难问题?
  75、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如何处理?
  76、如何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问题?
  77、如何解决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问题?
  78、如何解决淹地不淹房、为移民调出土地的原居村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79、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80、编制项目规划有何要求?
  81、日以前竣工的水库人数如何核定?
  82、日以前开工现正在建设的水库人数如何核定?
  83、日以后新开工的水库人数如何核定?
  84、我省大型水库农村移民如何核定登记?
  85、什么是信访?
  86、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87、信访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88、信访人走访应注意哪些事项?
  8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哪些信访事项?
  90、国家机关如何受理信访事项?
  91、信访事项应当在受理多少天之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天?
  92、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93、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94、哪些事项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
  95、信访人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如何处理?
  96、信访人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97、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哪些行为?
  98、信访人违反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99、对打击报复信访人怎么处理?
  100、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移民政策100问
  1、我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方针是什么?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471号令或国家移民条例,自日起施行)规定,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2、国家移民条例重点完善了哪些政策?
  答:一是提高了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统一提高到16倍。二是扩大了对移民财产的补偿范围,远迁移民在水库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树木、房屋等不能带走的,也纳入实物补偿范围。三是对于补偿费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要给予适当补助。
  3、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4、国家移民条例对征收耕地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安置补助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个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5、国家移民条例对征收其他土地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6、国家移民条例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7、国家移民条例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管理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的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8、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批有何规定?
  答: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9、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听证有何规定?
  答:编制移民安置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10、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调整或修改有何规定?
  答: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1、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有何规定?
  答: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12、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听证有何规定?
  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13、国家移民条例对规划农村移民安置有何规定?
  答: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建设进行。
  14、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少数民族有何规定?
  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15、国家移民条例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有何规定?
  答: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妥善处理。
  16、国家移民条例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的防护有何规定?
  答: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具备防护条件的,应当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
  17、国家移民条例对防护工程的建设费用和运行管理费用有何规定?
  答:防护工程的建设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运行管理费用由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18、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或修改有何规定?
  答: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规定得重新报批。
  19、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库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有何规定?
  答: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20、国家移民条例对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的补偿原则是如何规定?
  答:被征收土地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21、国家移民条例对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是否补偿有何规定?
  答: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22、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是否补偿有何规定?
  答: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给予补偿。
  23、国家移民条例规定哪些补偿费用应直接兑付给移民个人?
  答: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业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24、国家移民条例规定哪些费用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答: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25、国家移民条例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是如何界定的?
  答: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26、国家移民条例对农村移民安置建房有何规定?
  答: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27、国家移民条例对自主投亲靠友的移民安置有何规定?
  答: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28、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安置验收有何规定?
  答: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29、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后期扶持有何规定?
  答: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0、国家移民条例对水库水面使用有何规定?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31、国家移民条例对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有何规定?
  答: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国家移民条例对移民承担义务有何规定?
  答: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33、违反国家条例规定,对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违反国家条例规定,对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违反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违反国家条例规定,对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违反国家条例规定,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如何处罚?
  答:违反条例规定,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得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7、违反国家条例规定,对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如何处理?
  答:违反条例规定,对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8、《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以下简称省移民条例)对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等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移民补偿具体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9、省移民条例规定哪些费用应发给农村移民个人?
  答: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发给移民本人。
  40、省移民条例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计算房屋补偿费有何规定?
  答: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41、省移民条例对淹没补偿费是如何界定的?
  答:淹没补偿费包括移民迁建补偿费,城镇、集镇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库底清理费,以及规划计划费、技术培训费、监理监测费和实施管理等费用。
  42、省移民条例对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有何规定?
  答:以农业生产安置农村移民,在本县(市、区)安置的,由迁出地人民政府与安置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安置;在受益县(市、区)或者其他县(市、区)安置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迁出地和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43、省移民条例对因大中型水库建设和运行形成的山体滑坡、河堤塌岸和泥沙淤积等遗留问题的治理有何规定?
  答:对因大中型水库建设和运行形成的山体滑坡、河堤塌岸和泥沙淤积等,项目法人应当作出规划及时进行治理。
  44、省移民条例对库区的排渍、高扬程提灌站的运行维护费的解决有何规定?
  答:库区的排渍、高扬程提灌站的运行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从大中型水库发电、大中型水库其他收益中解决。
  45、省移民条例对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有何规定?
  答: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46、省移民条例规定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安置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并提供方便。
  47、省移民条例对由移民资金或者移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和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人何规定?
  答:由移民资金或者移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48、省移民条例对大中型水库消落区的管理有何规定?
  答:大中型水库消落区由项目法人统一管理,在不影响大中型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安排给当地移民作季节性生产使用,因大中型水库正常运行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4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省政府[2010]9号文)对农村移民安置方式有何规定?
  答:省政府[2010]9号文规定:农村移民安置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他安置方式为辅。采用有地安置的,人均安置耕地原则上不得低于0.7亩。
  50、省政府[2010]9号文对农村移民安置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有何规定?
  答:省政府[2010]9号文规定:主要生产资料被征占比例大于15%的,不得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51、省政府[2010]9号文对农村移民安置采用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方式有何规定?
  答:省政府[2010]9号规定:采用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方式的,要分别按各类土地征收时每亩地补偿补助费的十六分之一折算成稻谷重量标准,作为每亩每年的实物补偿标准。
  52、省政府[2010]9号文对确定移民房屋补偿单价有何规定?
  答:省政府[2010]9号文规定:移民房屋补偿单价按重置价格确定。重置价格根据库区主要房屋类型各自典型设计的工程量和当地材料价格计算,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费和计划利润。
  53、省政府[2010]9号文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实物指标调查重新复核?
  答:省政府[2010]9号文规定:实物指标调查5年后或移民安置规划审核3年后,枢纽工程项目未获批准(核准)或未实施库区移民安置的,应全面复核实物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54、省政府[2010]9号文对&禁建通告&的申请与下达有何规定?
  答:&禁建通告&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项目和迁入人口的&禁建通告&。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禁建通告&。
  55、省政府[2010]9号文对农村移民安置验收有何规定?
  答: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枢纽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水库不得蓄水。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合格的水库蓄水高程不得超过验收报告确定的高程。自省政府[2010]9号文发布之日起,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后2年内,须完成所有移民安置任务(后期扶持除外),并申请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否则须停止枢纽工程运行。
  56、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006]17号文件)对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发17号文件规定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57、扶持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58、扶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日起再扶持20年;对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59、扶持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扶持方式是:&一个尽量、两个可以&。具体有三种:
  一是:一个尽量。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二是: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是:两者结合。把后扶资金发放到人和项目扶持结合起来。
  60、哪几类人群不能纳入扶持范围?
  答:中央明确规定下列四种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一是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二是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三是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四是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61、大中型水库的标准是什么?
  答: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62、解决当前水库移民问题主要有哪三项任务?
  答:一是解决部份水库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困难;二是改善部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三是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63、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近期目标是什么?
  答: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
  64、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中长长期目标是什么?
  答: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65、为什么要坚持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答: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移民政策。西方发达国家对水库移民一般采取市场化的一次性赔偿做法,基本没有后期扶持问题。而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水库移民不可能像国外那样实行市场化买断政策。一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加之与国外相比,我国单个工程的水库移民数量众多,难以承担集中赔付的压力;二是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这种产权性质也决定了不能完全市场化的办法。因此,这就必然要求在前期补偿补助的基础上实行后期扶持,就必须要求把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统筹考虑。
  66、为什么要坚持解决温饱问题和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答:一方面,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移民处于相当贫困之中,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十分迫切。另一方面,整体提高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因此,解决群众的困难,应当在解决渴问题的同时注重解决长远发展问题,只有解决了长远发展问题,移民才能真正脱离贫困。所以,要坚持解决渴问题和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67、为什么要将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答:一是水库移民中绝大多数是农村移民;二是农村移民失去了部分赖以生存的土地,目前生产生活仍很困难,是当地农村的主要贫困群体,而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三是中央把&三农&工作放在我国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三农&工作中难点和重点之一是水库农村移民。因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界定为农村移民。
  68、什么是水库移民原迁人口和水库移民现状人口?
  答:水库移民原迁人口,是指水库完工时实际动迁的移民人口,一般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为准。水库移民现状人口,日以前完工的水库,是指原迁移民再加上水库完工时至日之间移民增长的人口。对于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以及开工建设的水库,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和原迁人口是一致的,都是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
  69、后期扶持方式应如何确定?
  答:按照&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方式对移民进行扶持,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70、确定扶持方式为什么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
  答:后期扶持主要是为了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为确保移民合法权益,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必须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同时,应听取为安置移民调整了生产资料的村民的意见。因此,确定扶持方式的关键是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广泛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
  &71、对后扶资金直接发放的有何要求?
  答:一是要将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身份核实到人,并张榜公布;二是要建立档案,设立帐户;三是及时足额发放后期扶持资金。
  72、对采取项目扶持的有何要求?
  答:一是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移民村组范围内;二是项目的确定要经大多数移民同意;三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四是项目要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73、后期扶持资金筹集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答: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一是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二是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三是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四是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扶持资金。
  74、如何解决非农业安置移民的困难问题?
  答:对于非农业安置的移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75、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如何处理?
  答:三峡工程农村移民按照全国统一的后期扶持政策执行,纳入属地管理。
  76、如何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问题?
  答:小型水库是自建、自管、自用的工程。对于小型水库移民,不纳入国家统一的后期扶持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等问题。提价标准不超过每千瓦时0.5厘(含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具体方案报发改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77、如何解决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问题?
  答: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78、如何解决淹地不淹房、为移民调出土地的原居村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答: 解决淹地不淹房、为移民调出土地的原居村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
  79、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直补资金的发放和项目扶持的具体措施,以及预期达到的目标等。项目扶持必须以村为单位,选择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小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大项目。
  80、编制项目规划有何要求?
  答: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生产开发等。
  81、日以前竣工的水库人数如何核定?
  答: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以市州人口平均年增长率为递增系数进行核定。
  82、日以前开工现正在建设的水库人数如何核定?
  答: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83、日以后新开工的水库人数如何核定?
  答: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4、我省大型水库农村移民如何核定登记?
  答:按照《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07]2号规定:日前已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入扶持范围。
  1、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现在仍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田、土、山、水等,并取得土地经营权证下同)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不含已出嫁或入赘到非农村移民户的原迁移民的后代,下同。)。
  2、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现在户口仍登记在原村民委员会、享有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3、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现在仍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并在日以前户口已经迁入居住地的农业人口。
  4、农村移民及其后代入伍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现役士兵(含一、二级士官),入学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在日以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且从事农业生产的大中专毕业生。
  5、服刑期间的农村移民可以登记,但服刑期间内不享受扶持政策。
  6、农村移民在日以前娶进或入赘的农村非移民,在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未办理婚姻登记和户口迁入手续后方可登记。
  7、原迁移民出家或入赘到非农村移民户,现户籍档案为农业人口的。
  8、在日以前农村移民违法生育的子女,依法缴清了社会抚养费并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的。
  9、农村移民在日以后至登记前身份发生了变化(如部队晋升为军官或三级以上士官、录入为公务员等不再是农村移民的)或死亡的,登记时应注明变化时间,日至变化这段时间可以享受后扶政策。
  85、什么是信访?
  答:《省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86、信访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省信访条例》第九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2、查询本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3、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出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4、要求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5、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的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7、信访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省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2、遵守信访秩序,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3、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8、信访人走访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省信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89、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哪些信访事项?
  答:《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
  2、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
  4、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90、国家机关如何受理信访事项?
  答:《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审查,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
    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91、信访事项应当在受理多少天之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多少天?
  答:《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2、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省信访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93、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省信访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94、哪些事项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
  答:《省信访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的范围:
  1、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各级人民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3、不属于本省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4、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5、提出意见、建议的;
  6、已超过法定救济时效的;
  7、其他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范围的。
  95、信访人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96、信访人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信访人对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者越级信访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省信访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投寄危险物品或者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播传染病相要挟;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或者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4、诽谤、辱骂、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进入住宅等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
  5、煽动、串联、唆使、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非法代理他人信访;
  6、以信访为由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7、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98、信访人违反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信访人违反《省信访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对打击报复信访人怎么处理?
  答:《国家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00、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国家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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