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施工单位质量月活动06年5月一07年11月没签合同,以后的有合同。施工单位质量月活动现在不同意补签合同但同意给补社保,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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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补签合同要不要支付双倍工资
11:10&&来源: |
  补签的的履行时间应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阿婷(化名)在2010年8月入职到一家商贸公司做营销人员,当时签了一份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2010年9月,阿婷试用期满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并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去年3月,公司才给了她一份从2010年9月到去年4月的劳动合同让其签字。阿婷认为,在工作期内,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给予双倍工资予以补偿。公司在该合同上的注明日期是职工试用期满后的时间,即2010年9月,阿婷在签订时填写的则是签订劳动合同当天的时间,即去年3月。
  之后,该公司又与阿婷签订了从去年4月至今年5月的劳动合同。但没想到,去年8月,该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函,表示公司因为&征地拆迁的不可抗拒&因素要提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10月份发放工资时,该公司表示&因为在公司搬迁过程中,员工出现不良行为&,所以不给职工经济补偿。而职工认为公司的经营地根本没有拆迁,公司是为不给赔偿找借口,因为之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也没证据显示职工存在任何的违规行为。
  对此,表示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用工的情况,补签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时间应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即职工签订的去年3月,按《劳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因为公司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予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告知:未签合同不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却免除支付双倍工资责任的情形分以下三种类型,分别表述如下:
  1、新员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此情形下也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2、老员工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我们所讲的老员工是指至少签订了一次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老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并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支付双倍工资,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特殊困难不能及时签订、续签
  律师在大量的裁审判例中发现,仲裁员或法官在企业遭遇特殊困难不能及时签订、续签也能网开一面。我们认为,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履行诚信磋商的法定义务,属于履行不能,可以谅解,故这种不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或续签的状态,也可以豁免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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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看这个回答是不是能解决你的问题:1、合同期满后,如果双方都无意续签,应算单位与你终止合同关系。但你在合同期满后如果还继续在这家单位上班(在无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约,因我预产期将近,通知书上说明按照合同法将合同期顺延至哺乳期满终止。”——公司的做法没有问题。。。但是,合同期限延至哺乳期届满后,公司...
你在工作满十年就可以提出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不得拒绝。
答: 劳动法40小时工作时间是一个星期的上限吗?孕妇工作时间也是这么规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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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补签合同 之前的保险一直未缴纳咋维权
09:40:57 来源: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消息 编号的网友留言:本人2012年5月入职,2013年5月单位跟我补签合同(之前一直没签),但是保险一直未缴纳。如何维护权益!
  烟台回复: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招用职工须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日起,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你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是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责任编辑:杜林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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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后没有即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后,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合同却遭到职工拒绝。发生这样的事情又将如何对待呢?前不久,一位读者打来电话咨询,由于经济效益不佳其开办的公司企图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责任。该公司的人事主管清理企业用工档案时发现了问题,立即向他说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了解情况后的他不禁一身冷汗,立刻与职工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此时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一位员工提出只肯补签2007年的劳动合同,而2008年至今的劳动合同该名职工以当初企业未与他签订为由声称如今再签也没有意义。无奈之下,该读者只好向本报求助。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沈阳市劳动仲裁委的相关工作人员。首先,不签劳动合同错在用人单位本身,那么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位职工如果把用人单位告到仲裁庭,用人单位就要支付该职工的双倍工资。不但如此,如果该员工在工作满一年后提出诉讼要求,那么,用人单位还需与这位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企业未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虽然错在企业,但如今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双方应该签署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具体劳动合同条款时,职工可以提出其自身要求。这事拖不得,哪怕用人单位要承担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还是要及时“止损”,立即与这位职工协商,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作为劳动者,继续工作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既不愿意签订,又不愿意走人,这样对劳动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本报记者 孙铭悦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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