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中兴外派海外员工待遇培训期间失踪然后发现死亡请问属工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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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期间死亡如何处理
员工在上班期间突然死亡,老板该如何处理
公众采纳地区:江苏-连云港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114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工亡,有社保的,由社保支付工亡待遇,无社保的,由单位支付。
工亡赔偿包括:丧葬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死亡赔偿金,全国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其本人工资的40%按月领取,父母、子女各按其本人工资的30%领取。
律师回答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116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 人属于工伤,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赔偿, 数额在四十五万以上。
对回复满意可以选为最佳答案,不满意可以进一步咨询!! 11:06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13810***帮助网友:8204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工亡,有社保的,由社保支付工亡待遇,无社保的,由单位支付。
工亡赔偿包括:丧葬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死亡赔偿金,全国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其本人工资的40%按月领取,父母、子女各按其本人工资的30%领取。 10:59地区:江苏-盐城咨询电话:13813***帮助网友:619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工亡赔偿包括:丧葬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死亡赔偿金,全国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其本人工资的40%按月领取,父母、子女各按其本人工资的30%领取。 11:02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8701***帮助网友:2994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属于工伤。 11:07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13365***帮助网友:13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工亡赔偿包括:丧葬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死亡赔偿金,全国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其本人工资的40%按月领取,父母、子女各按其本人工资的30%领取。
无锡推荐律师上班期间员工不明原因外出,而发现失踪、死亡,能认定工伤吗?
上班期间员工不明原因外出,而发现失踪、死亡,能认定工伤吗?
作者:翟伟中世律所联盟·豫章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张某系A研究所员工,受聘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林、水”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日上午(当天冰天雪地),张某乘坐所班车九点多正常来上班,上午十点多钟不知什么原因离开了研究所。下午下班后张某一直没有回家,于是家属和单位其他同事到办公室及周边寻找,均没有发现张某。后向辖区内派出所报案,但一直没找到。直至日附近村民在A研究所办公区域围墙外的后山上发现了一具遗骸,经公安部门鉴定确系张某的遗骸。后张某家属向当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申请工亡认定,人社厅在进行工亡认定调查过程中,提出“事发后山是不是A研究所的辖区”、“张某外出是不是受领导指派”、“张某外出有没有向他人请假”等问题,最终人社厅以张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三工原则,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亡的决定。后家属不服,遂找到我,并委托我向当地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过程刚接手这个案件感觉确实有挑战性,因为一般认定工亡的案件必须要具备三工要素,但这个案件显然有所欠缺。作为张某家属,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当天是因工作原因外出,失踪地点又是一座很少人去的山上,另外很难解释的一点就是失踪将近五个月后才发现了其骸骨,这样看来张某家属很难证明张某因工外出这一事实。但是仔细了解其他情况后,我整理出了一条办案思路--不能正面出击,要迂回反击!首先,从A研究所单位性质及张某的工作特性着手,张某是一名科研工作者,是一名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农、林、水”等方面的科研工作。为了方便科研人员顺利且及时地完成纵向、横向的科研课题及项目任务,在符合A研究所科研管理办法的前提下,有关科研课题工作的具体进度和时间可以由科研人员自行掌握,即张某的工作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可自行掌握。其次,我让家属整理出近几年张某所作的课题研究以及最近的工作任务,发现张某的研究地点涉及办公场所外多个区域,且张某去年曾在出事的后山附近进行过“高山茶园”项目的实践研究,该项目主要考察农业机械准化生产技术设备在高海拔地区植被茂盛、高山云雾多、湿度大、霜冻气温条件下,对新茶园开沟及茶树生长期的影响,张某在全省范围内、在抽样现场和所实验室试验,收集整理了很多科研数据。从张某生前的电脑上也发现了张某正在编写的课题总结中也提及了该项研究,这就说明张某的工作地点不是固定的,野外的试验场所也是其工作范围。这也就能解释事发当天不排除张某是因工作原因到的后山。再次,从法律依据着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以上法律规定及回复均表明,用人单位的举证应当达到排除一切存在工伤可能性的“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相对事实不能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认定,这样不仅能体现法律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更能彰显我国法律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法的显著特征。最后,为了增加胜算率,我又在网上翻看了大量案例,最终选取了两个相似案例:一是员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外出与工作无关,但未能举证,则最终认定为工伤。该案例与张某案相似点在与,员工发生伤害均无明确证据证明是否因工作原因外出,仅根据员工平时的工作性质以及举证原则作出对员工有利的认定。二是员工外出期间出车祸,单位称员工外出系干私活,但最终认定为工伤。该案例与张某案相似点为: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员工有因工外出的可能性时,应当做出对员工有利的判决。最终结果最终经过听证会,当地政府法制办采纳了我方的辩论意见,撤销了当地人社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亡的决定,并重新作出了工亡认定。办案总结每接受一个案件的委托,不管案情复杂与否,一定要深入了解企业及员工的工作性质,任何一个细节都不要放过。在本案中,人社厅当初在进行工亡认定调查过程中,仅提出一些“事发后山是不是A研究所的辖区”、“张某外出是不是受领导指派”、“张某外出有没有向他人请假”等看似与案情相关的问题,但这些问题真的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吗?不是的!员工的工作性质也会决定认定工亡时考察的要素。当我接受本案后,我多次到A研究所了解情况,翻看了大量张某生前的野外试验项目资料,发现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并不是固定的。为了更加说服我自己,我还亲自到事发后山拍照取证,一是查看后山与张某办公室实际距离有多远,二是想真正了解下该山在张某科研研究中的价值体现,只有首先说服了自己,才能说服他人。最终,通过事实与理论、案例相结合的办案思路,获得了省政府法制办以及人社厅的一致认可。作者简介翟伟中世律所联盟·豫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业领域:劳动争议、公司法、合同法、经济法、婚姻法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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