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残2016年四月工伤评残等级标准后津贴能上调吗

(责任编辑: 黄爱玲 )年工伤评残鉴定的标准,各级伤残津贴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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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如何的伤害才算工伤呢?很多人对工伤的鉴别方法不是很清楚。为此,小编整理了《年工伤评残鉴定的标准,各级伤残津贴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因新政策尚未颁布,故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年工伤评残鉴定的标准,各级伤残津贴赔偿标准  工伤评残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在1992年3月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开始试行。以下是详细介绍!  由于工伤及职业病所致残情况种类繁多,错综复杂,以往国内仅有一些地区性的伤残鉴定标准,缺乏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因而很难满足全国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现实工作的需要,更不能适应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走上社会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为了科学地、公正合理地对职工因工或职业病的致残程度进行准确的鉴定,最终制订全国统一的致残评定标准,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以适应工伤保险社会化的需要,推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由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及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经两年多的调查研究、讨论修改,终于在1992年3月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开始试行。  这个标准是我国首次组织各科临床专家和有关人员集体研制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具体划分为:  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或能够自理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1—4级;  B.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5—6级;  C.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7—10级。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标准”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  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第一部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第二部分: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第三部分: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第四部分: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第五部分: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1.器官缺损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和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分为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三~四项需要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一~二项需要护理。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上述五个方面问题是国家“标准”确定致残等级的主要依据,并按此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框架。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残情的鉴定是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进行,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  工伤评残的程序规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相关资讯:  据市人社局,南京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各级伤残津贴都有所增加  标准从日起执行,增发部分将会补发。  调整对象  日前(含30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  日前(含30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  日前(含30日),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根据通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从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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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 09:47&&发布时间: 09:44
信息来源:硚口社保处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我市2015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本市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日前已经死亡和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工伤退休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7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5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4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25元/月。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五级增加210元/月;致残六级增加180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调整到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我市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165.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732.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99.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20元/月;父母、子女增加9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月。
  三、封闭运行企业2015年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五、待遇调整自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宜昌市人社局关于调整2016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的通知(长人社[2017]64号)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社会保险股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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