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股权激励 离职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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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职诉公司兑现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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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作为公司法务主管,于先生入职时与公司约定,每月工资中有相应的股票分红。但离职时,于先生所在公司拒绝兑付股票。近日,海淀法院判决该公司将符合支付条件的股票兑付给于先生。法官表示,在股票激励的劳动纠纷中,法院判决一般都会尊重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的约定。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作为公司法务主管,于先生入职时与公司约定,每月工资中有相应的股票分红。但离职时,于先生所在公司拒绝兑付股票。近日,海淀法院判决该公司将符合支付条件的股票兑付给于先生。法官表示,在股票激励的劳动纠纷中,法院判决一般都会尊重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入职前公司约定每月“送股票”2011年5月,于先生入职浩全公司,担任法务主管。入职前,浩全公司向于先生出具《录用意向书》,载明:“福利待遇:基本月薪税前8000元(其中税前现金7000元,另以每月1000元上市公司等值股票按月发放)。意向书中所述股票特指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2014年1月,于先生与浩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后,于先生认为浩全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用于购买股票的情况,起诉要求浩全公司兑换股票90793股,以现金形式支付。案件审理过程中,浩全公司答辩表示,公司向于先生出具的《录用意向书》仅为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前的协商内容,并非最终确定的报酬支付方式。公司仅是为增强凝聚力,以赠予的形式,向公司在职员工赠送期限为两年的有条件股票。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司同意折现兑换。浩全公司就此提举《员工股票兑现申请书》,载明于先生本人的股票是需要符合在公司连续工作达到两年,方予以兑换。下方载有于先生的签字。于先生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要求兑付符合条件的股票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公司对于先生全额发放工资的情况,法院对于先生所述浩全公司克扣工资用于购买股票的主张不予采信。同时,于先生签字确认的《员工股票兑现申请书》载明,浩全公司向于先生赠予的股票附有工作两年期的条件。故法院对于先生要求浩全公司兑付距离职日尚未满两年期股票的请求不予支持,并认定浩全公司向于先生兑付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股票19224股,按照双方当庭达成一致的股票价格予以兑付,股票折价款共计16508.18元。■ 法官释法法院审理参考“双方约定”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股票计划属于一种激励机制。针对计划如何执行、是否附带前提条件等,双方通常会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而最终执行亦应以双方间的约定为准。《录用意向书》,能否作为双方间的明确约定?法院认为,高级管理人员在应聘流程中通常与用人单位经过多轮磋商,对于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进行反复沟通,其中劳动报酬的确定应以入职后双方达成的合意为准。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后,对股票激励机制的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则应遵从该约定,如附有前提条件,则应明确遵守。此外,在双方就上市股票折现的方式及兑付的基准价格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审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后,通常可以支持高管要求股票折现兑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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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公司激励股份,离职了如果保障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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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成都 发表时间: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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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履行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企业以违纪为由拒绝登记股权
【案情概要】
许某于日入职A网络公司,在销售部从事销售工作。日,许某与A网络公司在杭州市签订了《2007股票激励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获得了A网络公司20000股股票期权,约定每股行权价为2.37美元。
&日,许某、方某、夏某作为股东投资成立南京成奥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许某持有35%的股份,经营项目为人才信息、咨询,人才招聘等。2009年5月,许某退出南京成奥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2009年3月,许某作为申请人,通过其所任职的A网络公司的合同审批系统提出合同审批申请,南京成奥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A网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南京成奥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为A网络公司负责招收学员,提供培训服务。2009年12月,许某的同事陈某作为申请人,向公司提交南京成奥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A网络公司签订《电子商务培训合作协议》,内容与前述合同基本相同。许某表示上述合同并未实际履行,A网络公司确认上述合同已经签订,但确认未见财务帐款的往来。&&
2009年12月,A网络公司在其内部网站公布《商业行为准则》,并要求员工参加培训。该行为准则对&利益冲突&作出规定,规定员工不应从事或促使其关联人士从事任何关联交易,员工故意违反或严重未能遵守上述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将会被因故解雇。日,许某通过网络点击同意进行利益冲突申报。但其未将其曾经与他人合股成立公司并与A网络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报告公司。
日,许某申请离职。日,许某按照规定行使上述期权,购买了A网络公司15000股普通权,日,许某将行权文件原件寄交给A网络公司。日,许某支付了35550美元股金和79136.43元人民币的税金。日,A网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许某&收到了本金、税金及原件,你行权的手续已完成&。日,A网络公司书面通知许某,该通知中载明:许某离职后,公司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营私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了A网络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及公司的价值观,现公司正式通知其,对其的离职行为,公司内部将参照因特定事由被公司解雇处理。A网络公司将按其原始行权价回购许某目前持有的股份。
日,许某与A网络公司之间因劳动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日许某向A网络公司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与日解除。
日,许某向杭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网络公司将其作为股东的股权信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进行股权登记。
A网络公司称:许某2010年12月从A网络公司离职,此前A网络公司已经针对其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但许某通过内部消息知道公司对她进行调查,因此要求离职,并在离职后启动在本案中要求行权程序,联系部门是A网络公司的期权部门,由于对许某的调查尚处于保密状态,处理期权的部门不知道其在接受调查,从而启动了行权程序,A网络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其存在违反规章,导致可以立即被解雇的情形,日,A网络公司告知许某因为违纪行为可以立即解除,股票期权协议和不予授予期权的通知,并终止了相应的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许某作为A网络公司的员工,在任职期间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并与A网络公司签订合同,但未向公司披露,严重违了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应当遵守的规章,A网络公司有理由据此主张不予办理相关股权登记等转让手续,故对许某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员工离职时已经行使了购买期权的手续,用人在其离职后能否以其违反期权的理由,拒绝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授予期权?
【蓝白快评】
股票期权作为公司的一项激励,是激励员工更好地为企业长期服务的一种方法,从而在员工和企业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一般而言企业对于获得此项权利的员工具有较高的要求和限制。本案中员工的行为是违反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协议的要求。虽然员工在企业取消其股票期权前进行了行权的相关手续,但由于尚未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所以在此之前,企业有权根据双方的约定取消其股票期权的购买资格,并不予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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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公司分你的股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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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创业,还是处于发展中的企业,现在比较流行的一个职工激励方式就是分股票或者期权。但是,公司并不是白白分给你股票或期权,需要你达到一定的要求!不过,如果离职了,公司分给你的股权还能拿到吗?这部分权益该怎么办?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名词,叫做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设计从国外的实践来看,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获得条件;二是出售条件,但一般来看,重点指向性很明确,是在第二个方面。并且方案都是依照各个公司实际情况来设计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创业公司给员工期权也是同样的道理,就是公司有条件的给你股权,这个条件多半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时间上的限制,另一种是业绩上的限制。时间上的限制,就是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限,只有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以后,你才能得到所授予的期权;业绩上的限制,就是说除了锁定期外,你必须完成一定的业绩或达到一定的目标,当你完成了约定的业绩或达到了这个目标,才会授予你期权。公司不可以分给哪些人股票?根据最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来讲,可以通过股权激励的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此外,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国外大多数公司是将一定的股份数量无偿或者收取象征性费用后授予激励对象,但根据中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如果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这也意味着在设计激励方案时,对获得条件的设计要考虑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离职后 公司分给你的股票怎么办?由上述可知,股权激励一般都有期限或者业绩条件,比如企业约定了5年的期限条件,也就是说,你要在公司干满5年,才能得到所有的限制性股票。如果你在中途离职,通常的做法是,按照服务满一年就相应解锁五分之一的股票来折算,比如你干满三年就解锁五分之三的股票。而业绩条件下,一般会与某种业绩挂钩,比如在产品测试版发布时,股权解锁四分之一;正式版发布时,继续解锁一部分股权;2.0版本发布时,再解锁一部分股权。如果产品测试版还没有发布出来之前就离职的,那么可能离职时一点股权都带不走。因此,律师建议,在采取员工股权激励时,请创始团队成员务必注意,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处置的约定宜早不宜迟,宜细不宜粗。越早约定,约定的越细,则覆盖的人员越多,执行性越强。最好的办法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在约定中穷尽所有面临股权变动的情况,区分员工被动离职、主动离职、意外身故等各种情况,设定好详细的执行方案,这才能确保激励目的能得以正确的实现。如果你是员工,属于被激励的对象,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但有两点要特别注意,一个是授予的时间,就是行权期限,这个越短越好,如果很长,那就意味着对你的绑定也很长,中途退出有可能会丧失全部或部分的期权;另一点,就是退出时的机制要明确,退出机制要合理,很多创业公司在员工的退出方面不是没有约定就是约定的非常不合理。股票和期权 哪个更划算?股票和期权,对于管理层和员工而言哪个收益会更大,取决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表现如何。如果公司股价上涨超过了一定价格,期权持有者就能比限制性股票持有人获得更多的收益。举个例子来说:一家上市公司给一位管理层1万股股票期权,执行价格为每股30元。他的一位同事则获得3500股限制性股票。5年后,股票期权持有人可能会执行所有的期权买入股票,而他的同事也能够出售所有的限制性股票。如果5年后股票价格升至60元,股票期权持有人将获得30万元的税前收入,而他的同事通过出售股票将获得21万元的税前收入。如果股价5年后跌至15元,股权将不值得执行,而持有限制性股票的人通过出售股票将获得52500元的税前收入。比较税前收入,可以看出股票市价的变动直接决定了两者的收益。可以看出,上面这个例子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上市公司授予管理层和员工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存在很大差别,股票期权数量要远高于限制性股票,这也是国外的实际情况。由此可以知道,公司在设计激励计划时,需要斟酌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你有资格参加股东大会吗?我们经常有一个疑问,买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是一定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你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就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你就有权参加这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般上市公司每年要召开一次年会,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会对审议的事项、时间、地点予以公告。你作为股东,到时就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投票权、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就是你作为股东有权对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计划、财务状况等进行了解;投票权、表决权,这两个权利一般都是同时使用,就是你有权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对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分红权,是指作为股东,有权在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按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分得相应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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