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工程发包合同范本给村民,己签订合同,又可单方面签定一次吗

邢保魁与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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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保魁与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邢保魁,男,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柴库村幸福街25号。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保付,职务:该村村主任。原告邢保魁诉被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史车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史保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被告为硬化村街道路进行公开招标,原告邢保魁中标,因原告系自然人,无法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故以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史车村道路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及一切债权、债务由原告负担。合同约定:1、乙方(原告)必须向甲方(被告)先交纳施工质量保证金10万元。2、道路建设中标金额82.9万元,决算时按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丈量长度为准。3、工期从日至日止。4、付款及结算方式:(1)按工程量需要重钢渣每吨扣除乙方15元;(2)工程验收合格后,保证金10万元退回;(3)验收合格后,上级补助款给多少付乙方多少;(4)新增修路35米,每米造价381元计算,结算时按实际工程人中标基数结算,甲方另增金额;(5)明年上级验收合格后,下余款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10万元质量保证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按质完成施工工程,日殷都区县乡公路管理所,对史车村道路工程进行了验收,结论为优良工程。日安阳市殷都区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审计,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道路工程结算金额元。日、日殷都区政府作为上级为该村道路建设分二次拨款507500元,被告分两次已支付给原告,下欠余款元至今未付。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第二年(2007)上级验收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上级补助款,余款至今未付,原告为工程垫资所借他人款项支付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元及赔偿因迟延付款使原告受到的利息损失。被告辩称:我是日任该村村主任的,上一届村委会移交手续时并没有显示欠原告工程款。2009年区里处理上访案件时才知道欠原告工程款一事,后来经向上一届村两委调查了解,确实有原告给村里修路一事,也确实未付清原告工程款,但具体数额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还有目前史车村村委会经济十分困难,无力支付该款项。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史车村为硬化村街道路进行公开招标,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当日双方签订了史车村道路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乙方(原告)必须向甲方(被告)先交纳施工质量保证金10万元。2、道路建设中标金额82.9万元,决算时按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丈量长度为准。3、工期从日至日止。4、付款及结算方式:(1)按工程量需要重钢渣每吨扣除乙方15元;(2)工程验收合格后,保证金10万元退回;(3)验收合格后,上级补助款给多少付乙方多少;(4)新增修路35米,每米造价381元计算,结算时按实际工程人中标基数结算,甲方另增金额;(5)明年上级验收合格后,下余款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10万元质量保证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按质完成施工工程,日殷都区县乡公路管理所,对史车村道路工程进行了验收,结论为优良工程。日安阳市殷都区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审计,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道路工程结算金额元。日、日殷都区政府作为上级为该村道路建设分二次拨补助款507500元,被告分两次已支付给原告,下欠余款元至今未付。该史车村道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原告邢保魁,因原告系自然人,无法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故以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史车村道路施工承包合同。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邢保魁于日签订合同约定该工程施工及一切债权、债务由原告负担。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日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原告向安阳市殷都区上访要求尽快解决被告史车村拖欠其工程款一事,信访查处意见为经史车村两委多次调查了解,对信访人邢保魁与村委会未付清工程款事实予以确认,但目前史车村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该款项。另查明,证人刘文亮称原告为垫资完成该工程借其45万元,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分;证人刘伟称原告为垫资完成该工程借其30万元,约定的利息为每年12万。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供的如下证据证实。1、史车村道路施工承包合同一份;2、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邢保魁的合同一份;3、审计报告一份;4、初验报告一份;5、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6、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7、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份;8、证人刘伟和刘文亮的证言。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邢保魁实际承包被告史车村的道路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按质完成施工工程,日殷都区县乡公路管理所,对史车村道路工程进行了验收,结论为优良工程。日安阳市殷都区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审计,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道路工程结算金额元。日、日殷都区政府作为上级为该村道路建设分二次拨补助款507500元,被告分两次已支付给原告,下欠余款元至今未付,虽然该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是以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签订,但安阳市东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邢保魁于日签订合同约定该工程施工及一切债权、债务由原告负担,因此原告邢保魁要求被告史车村给付所欠工程款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与法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受的损失,被告长期不付工程款,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但原告要求的按其借款的利息月息3分计算,明显过高,本院酌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欠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利息损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邢保魁工程款元。二、限被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史车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邢保魁欠工程款的利息(从日至日按工程款被告王维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0元,保全费37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宗发&&&&&&&&&&&&&&&&&&&&&&&&&&&&&&&&&&&&&&&&&&&&&&审判员:李&&霞&&&&&&&&&&&&&&&&&&&&&&&&&&&&&&&&&&&&&&&&&&&&&&审判员:张新宇&&&&&&&&&&&&&&&&&&&&&&&&&&&&&&&&&&&&&&&&&&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郝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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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公司员工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主动辞职有补偿吗?
全部答案(共3个回答)
只要没有签订合同就可以获得二倍赔偿的。未签劳动合同可视为事实劳动合同(即已视为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就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依法您也只能得到1个月另半个月工资(即1.5个月工资)补偿。可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双倍工资补偿,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相关信息做快递是不是应聘过去人家公司就会给你给一...成为一名合格的机场工作人员要保持怎样的心工作中领导工安排的工作就会紧张,也听不清...我是一名二本宝鸡物理系应届毕业去当兵能有...本人今年下岗了,一直干的是铸造配料工作的...工厂工人上夜班有什么待遇 我是一名工厂的...云南省法检系统面试培训学校,往年面试过关...企业单位的职工征兵入伍时企业单位克扣职工...真的可以赚钱,我也是一样过来的实在没有工...我是女生 但是想去工地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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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可视为事实劳动合同(即已视为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就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依法您也...
首先你单位的做法明显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已将用人单位规定为劳动合同的法定要约方,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
本案涉及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具体包含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职工的休息休假以及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时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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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诸位已经异口同声地告诉你了,从法律规定来看,你自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我想告诉你,自动辞职有时候也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请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答: 劳动法40小时工作时间是一个星期的上限吗?孕妇工作时间也是这么规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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