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以夫妻名义给父母做夫妻一方还房贷离婚婚了怎么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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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婚后父母以子女名义贷款买房 并有父母负责还贷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新婚姻法中,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请问婚后父母付首付款,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并由父母还贷的,这个房产怎么算呢?
黑龙江 哈尔滨 南岗区发表时间: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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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504****
您好,只要另一方没有参与还贷的,房子还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律所: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30
那请问如何举证呢?
50bd61f2c62d3黑龙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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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 条
1335258****
一样的。。。
律所: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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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首付然后贷款买房,离婚该怎么分配
wl2338zins
两个人因为性格不合,准备离婚,但是协商不一致,最后女方在法院起诉男方要求离婚。现在问题如下:
1. 婚后买房,首付男方父母出了28万,然后公积金贷款60万(走的男方的公积金);装修男方父母出资8万,夫妻双方出资4万。现房子市价大概200万,请问离婚后房屋财产该如何分割?如果女方要房子的话,是否需要将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及贷款部分一次性付清?
2. 两人分居生活大概8个月(一个睡主卧、一个睡次卧)这样的情况下,第一次开庭判决离婚的情况有多大?如果第一次不判离婚的话,那律师费该怎么付?
西城区发表时间: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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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108****
你好,这种情况您可以协议或者诉讼离婚~
1,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均分,有过错一方不分或者少分。
2,子女抚养权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3,不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为收入30%左右。
4,其他详细情况建议致电详询
5,欢迎访问我的个人网站学习更多的法律常识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共同债权债务分担的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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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5 条
您好,1、同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要均分,双方都有权争取产权,该问题上男方略占优势。但是男方父母婚后出资部分如没有特别约定会视为赠与,一般来说很难追回。2、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第一次也会判离婚律师费问题可以根据不同工作内容与律师面谈。如需帮助可来电。
律所:北京市诵盈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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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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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要看相关事实和证据情况而定,需要面谈详细咨询解答。如果需要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我。
律所: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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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没有法定的情况的一般平分。
如果婚姻感情破裂的,可以准予离婚。
需要帮助的,具体可以来电咨询
律所: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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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116****
一次判决离婚可能性较小。律师收费问题,建议致电咨询。婚前出资属于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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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009****
您好,夫妻共有财产均分。法院判离婚的我依据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如有问题可来电咨询
律所:北京锦竹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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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的问题可以和律师协商。
律所: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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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后购买的是共同财产。
律所:北京市李建成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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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068****
你好,可以协商。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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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要均分,双方都有权争取产权,该问题上男方略占优势。但是男方父母婚后出资部分如没有特别约定会视为赠与,一般来说很难追回。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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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没有法定的情况的一般平分。
如果婚姻感情破裂的,可以准予离婚.
律所: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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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194****
你好,男方父母出的首付需要确定是否为赠与给你们夫妻,胜率具体需要结合您手里的证据,律师费用需要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和手里的证据来确定,如需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律所: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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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012****
你好,如果一方坚持不离,第一次判离的几率不大。
律所: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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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018****
你好,装修费用应当返还
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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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092****
要看合同的签订以房产登记情况才能确定房产权属情况。第一次是否判离看是否双方同意或者有法定离婚情形。
律师费可协商收费形式。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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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赵桂芳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实施,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在离婚率和房价一样节节攀升的今天,婚姻法的变动又一次贴着时代的脉搏。
  【案情】
  原告李倩和被告张涛自由恋爱,于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无固定收入,但原告李倩父母是商人,有一个富庶的家庭,婚后原告李倩父母出资为其购买住房一套,登记在原告李倩名下,婚后不久生育一女儿张佳佳,整个家庭其乐融融。然而,幸福婚姻没有过多久,被告张涛渐渐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开始经常光顾一些娱乐场所,常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没有想到他这些“朋友”经常在烟、酒里惨有毒品,慢慢被告张涛无法自拔,瞒着原告李倩到处借钱甚至以民间高利贷来满足自己的吸毒需求。2011年过年前一天,债主上门讨债,原告李倩知道后,痛苦万分,眼泪顺着脸颊肆无忌惮的飞流而下,不到一年的时间就欠债多达几十万,导致幸福美满的婚姻失去昔日的快乐,为了挽回自己的丈夫,挽回这个家,原告李倩问其亲戚朋友借钱帮助被告还清债务。被告张涛当时也答应不再吸食毒品,但是,好景不长,只忍耐了2个月,又去吸食毒品,经常彻夜不归,对家庭不闻不问。日,被告张涛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2年,现在广西桂林马鞍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李倩得知后彻底绝望,带着仅有四个月女儿一起回到娘家生活。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涛离婚,被告张涛同意离婚,但主张婚后原告李倩父母出资购买的住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原告李倩认为属于个人财产,法院是否应该认定该产权归夫妻共同财产呢?
  【分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产权归属及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将婚后父母出资应该理解为既包括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也包括仅支付部分购房款,对出资多少不做区分,只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就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该房产为原该李倩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出资进行区分是支付全款还是部分房款,在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下,仍认定该产权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是对原告李倩的赠与,增值部分也认定为原告李倩的个人财产。
  【评析】
  笔者认为此案件值得讨论研究,最高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解释一》、《解释二》,而《解释三》的出台,更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但是在新法适用初期并无案例指导或个案批复等形式予以引导,如何精准的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成为关键。
  首先、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夫妻二人按揭购房的情形,与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这两种情形混为一谈,完全忽视了夫妻身份关系的的特殊性,违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第二种意见区分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是全款出资还是部分出资这两种不同情形,但在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形下,实质上是推定房屋产权区分为父母(以出资额)与夫妻二人(以剩余购房款项)按份共有,是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各方当事人依照意思自治进行约定。
  其次、在综合以上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也应对出资进行区分是支付全款还是部分房款,第一种情形,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李倩父母是全款出资为原告购买的房产,那么该房产就应当认定为原告李倩的个人财产,张涛无权主张予以分割。第二种情况,也是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即婚后夫妻购房父母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则该出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则所购房屋产权和增值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同时在分割房产时可以考虑父母所赠出资对房屋取得所作出的贡献,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予以适当多分。如果本案中原告李倩父母仅是支付了部分款项,那么离婚时,被告张涛可以主张所购房屋产权和增值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予以分割。
  最后、笔者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那个是用自己毕生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会违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最初意愿,同时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财产权。笔者认为作上述理解,不但遵守了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也与我物权法规定的孳息和增值归产权人所有的原则相符,同时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又考虑到父母的利益,将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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