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过程中供货方人员签字怎么事故认定书一年没签字

当前位置: >> 01、购销合同(不需签订分批合同的一次性购销合同) 珠投集团范[2009]ZI01 珠投集团范[2009]ZI01 编号:购销合同(一次性购销) 一次性购销)采购方(甲方) : 采购方(甲方)供货方(乙方) : 供货方(乙方)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年
月日 购销合同采购方(甲方) :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 供货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乙方负责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指定的地点供货。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 数量 、价款等见下表(下表未能尽列的,可以另行附表,见附件 产品名称 品牌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 厂家 计量 数量 单 价 (人民币) ) 。 总金额(人民币)格式的 带格式的: 两端对齐, 行距: 固 定值 23 磅单位 (暂定)总计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以包税金、包供货、包包装、包运输、包通过验收、包风险、 包售后服务等大包干方式向甲方提供产品。 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包干价格, 已包含了包装费、 运输费、人工费、材料费、检验检测费、税费、售后服务费等全部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 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不再因市场行情、生产要素等原因而作任何调整。 3、结算方法:实际数量以甲方验收签证为准,单价按本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质量、 第二条 质量、技术标准 1、质量要求: 2、技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第三条 乙方承诺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为原厂生产的产品。 2、乙方保证在约定时间内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种类、品牌、数量、规格型号、质量1 及售后服务内容等向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相应的产品资料与证书。 3、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质期如国家规定终身保质或保修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 没规定的期限为 年(不少于壹年) ,自各批产品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质)期内,如产品发生故障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 2 天 内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不合格的应无条件更换(因不正当使用、意外、不可抗 力、甲方人为破坏除外) 。若乙方拖延,则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 负担(先从保修(质)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 。保修(质)期满后乙方提供维修服务 时只收工本费。同时乙方应实行国家新“三包”政策,对产品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限制。 4、乙方保证所供材料(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含侵权)或质量瑕疵,如因此 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且该保证责任不因甲方的验收或确认而豁免或减轻。 5、乙方必须保证其所供货物的安全性,保证甲方及货物的最终使用人或其他第 三人在贮存及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 全。任何 因货物的安全问题造成甲方及货 物的最终使用人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因此引致的一 切损失,而不以合同价款总额为限。若甲 方因此而 承担责任的,甲方 有权向乙方追 偿,同时乙方应无条件赔偿甲 方所受损失。第四条 产品包装标准 产品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包装;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 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按出厂包装标准包装。乙方的产品包装应有乙方名称(或 标志) ,乙方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 数量、性能的要求。乙方同时必须提供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鉴定书原件。 出厂标准包装(内含安装配件、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 。 如为进口产品,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产品原产地证明、原厂质量合格证书、进口海关关单及 税票之正本(由甲方查实后交还乙方,复印件由甲方备案) 、商检局颁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完整的原厂资料、中文安装资料及安装图纸等。如为国家对行业有认证要求的产品,还须 提供相关认证资料。交货时间、 第五条 交货时间、地点和运费负担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2 若乙方提前交货的,应事先经甲方同意。 3、运输费(包括卸货和进仓费用)已包含在产品单价中。 4、交货地点即为本合同的履行地。验标准、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 1、乙方应按本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货物运抵前 小时通知甲方准备接收;货物到达交货点后,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工作时间为 4 小时,非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内清点和检验;乙方委派的送货人(须持有乙方的授权委托书) ,代表乙方负责货 物的交付、检验、结算工作,并同时提供产地证明、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 书等交甲方确认,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对产品的外观、数量、型号进行初验,并予以签收确 认。若有要求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验的,该产品还须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验确 认。 2、检验标准: 3、检验方法或手段: 4、检验及试验单位: 5、如果在检验中产生纠纷,由 用由责任方承担。 6、产品在甲方检验合格且交付甲方前的毁损、灭失风险及有关的保管费用由乙方自 行承担。 产品技术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验。相关费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收到产品后,如果发现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的,甲方可代为保管该产品(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并在发现后 7 天内向乙方提出 书面处理意见,且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处理意见后,应在 2 天内按甲方要求负责处理。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 %作为定金,定 金在乙方产品经甲方检验合格后抵作货款。 2、货到现场,经甲方清点、接收产品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0%。 3、全部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办妥结算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 95 %。 4、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5 %作为保修(质)金,在保修(质)期届满无质量问题且双 方确认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质)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 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 5、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 票支付的,则按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以上款项的支付,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履约保证 保证金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条款据实选择, “ 履约保证金条款据实选择, 金条款据实选择 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 , 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 。 “ ( )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现金或支票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当乙方的全部产品经甲方检验合格后,甲方返还该保证金。乙方不履行本 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但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无权要求甲方返还该保证金。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 合同产品总价款的 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 除应支付前述违约金外, 还应按合同产品总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 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要求向甲方供货的,乙方应按甲 方要求更换直至通过验收。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接受乙方的供货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乙方除承担修、退、 换的责任外,还应按瑕疵产品总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4、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 付款额的 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接受乙方交货后,若发现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不符的,甲方 可要求乙方退、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二天内退换,并按该批产品总价款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亦有权解除合同,甲方由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 通知二天内按该批产品总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并退还甲方为该批产品已支付的 货款(含定金、预付款) 。 6、在甲方场所,乙方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甲方对于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造成甲方或4 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甲方应付款中扣除。 7、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产品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 知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撤离(甲方没有保管该产品的义务和责任) ,否则乙方应按日 向甲方承担场地占用费 元。8、合同一方违反廉洁协议的,应当向合同他方支付合同产品总价款的 5%的违约金, 并赔偿合同他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合同他方可据此解除合同。 9、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 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验收结算时若有甲方实际支付的 金额(含定金、预付款)超出结算应支付金额的,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两日内返还。第十一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 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 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 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的责任、或 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第十二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 方应当本着友好、协作的精神进行协 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 第十三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 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第十条执行。第十四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 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 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 负保密责任, 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5 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本合同产品总价款的 10%向合同其他方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第十五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第十六 第十六条 其它 1、甲方采用直接送达或传真、挂号信、特快专递送达的方式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书 面文件, 直接送达以乙方代表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传真以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挂号信、 特快专递地址在 市内以投递次日为送达之日、地址在 市外以投递之日起第三日为送达之日。乙方应确保本合同所记载地址或传真号码准确无误,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 面通知甲方,否则送达不能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自行承担。 2、货物经甲方检验合格并交付后,即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主 张权利。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5、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6、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7、其它约定: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附件一廉洁协议附件一6 廉 洁 协 议甲方: 甲方: 乙方: 乙方:在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 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 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 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 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 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 方便。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 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九、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本廉洁协议作为 签署后立即生效。 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 地址: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 地址:7 篇一:购销合同(一次性购销) 集团范[2007] zi01 编号: 购销合同 (一次性购销) 采购方(甲方) : 供货方(乙方) :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采购方(甲方...购销合同(01)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购销合同供货方: 签订时间: 购货方: 签订地点: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集团范[2007] ZI01 集团范 编号: 购销(一次性购销) 一次性购销) 同 采购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01、购销合同(不需签订分批... 8页 1财富值 煤炭购销合同01 暂无评价 5页 ...产品购销合同甲方: (买方) 乙方: (卖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01、购销合同(不需签订分批... 8页 1财富值 煤炭购销合同01 暂无评价 5页 ...六、风险条款 如发生不可抗力原因而阻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 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01、购销合同(不需签订分批... 8页 1财富值 煤炭购销合同01 暂无评价 5页 ...产品购销合同甲方: 乙方: 上海千盛服装有限公司 上海巴沙奥企业发展发有限公司 合同...(桶) 合同编号:ALB-D13-01 签订地点:传真签订 签订时间:2013 年月日 The ...四、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款到发货。 Terms of payment:Cash...3页 免费 浅谈煤炭购销合同的签订与... 3页 5财富值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 500 吨化验 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止...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购销合同采购方(甲方) :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 供货方(乙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厨房设备购销合同01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应用文书。厨房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DRJ...并经乙方指定 人员凭甲方出库单对账入库后,先把甲方总货款的 90%一次性汇入 (...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copyright ©right 。文档资料库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客服。【资料检索】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他人能否要求施工单位、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记录时间】:&&16:00&pm 【法律疑问】: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他人能否要求施工单位、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例】:如下表。 【查询结果】: 1、针对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间关系,如认定连带,理由如下有权代理(或事后追认)、职务行为、表见代理(认定可能性最高); 2、针对开发商与实际施工人关系,基本适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 相关判例-安徽法院(以二审判决书为依据) 当事人、案由 诉请与判决 许良金、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詹锁柱(二次分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诉请:许良金(实际施工人)支付、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连带、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商)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实际施工人支付,施工单位、开发商在各自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许良金的发包人,应在欠付许良金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詹锁柱诉请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詹锁柱要求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安徽北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均应在各自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诉称:非建筑工程合同,应为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良金承接工程后,又将案涉工程的门窗工程分包给詹锁柱施工,门窗工程系建设工程中一类分项工程,许良金亦是与詹锁柱签订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的方式对外分包,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门窗分包工程具有一般买卖合同中销售包安装的类似属性,即片面的理解许良金分包给詹锁柱的门窗工程的法律性质应为买卖合同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合肥钢博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朝义等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诉请: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刘朝义(实际施工人)连带,担保人连带。 &&判决:凯源还款,实际施工人连带,担保人连带。 凯源建设公司辩称涉案购销合同不是其公司签订的,系北岗花园工地一期12#楼实际施工人刘朝义的个人行为,但结合凯源建设公司作为包括北岗花园工地一期12#楼在内的11栋楼的建设施工承包人的事实、涉案购销合同加盖了凯源建设公司北岗花园一期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的事实以及钢博商贸公司的钢材系送至凯源建设公司施工的工地并用于凯源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的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钢博商贸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朝义作为代理人签订涉案购销合同的行为系代表凯源建设公司而为,该代理行为有效。 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请:不构成表见代理 &&判决:维持一审 涉案北岗花园工地一期工程系上诉人承建,被上诉人所供钢材用于该施工工地,涉案购销合同上加盖有上诉人北岗花园一期工程项目资料专用章,上诉人亦确认刘朝义系其承包项目中12#楼的实际施工人,故对于涉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被上诉人应属善意无过错。对刘朝义出具的内容为涉案买卖合同与上诉人无关的证明,只能反映其与上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并不能对抗被上诉人。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 滁州市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请:施工单位付,开放商(担保人)连带 &&判决:施工单位付,开放商(担保人)连带 龙蟠汇景1-6#楼及人防车库工程由新华建安公司承建,该公司成立龙蟠汇景项目部,并将工程分为三个标段分别交由柳承尧、李少付、束传庚等人负责施工。新华建安公司承建的龙蟠汇景工程的项目经理虽登记为朱丽萍,但该工程分为三个标段,实际由柳承尧、李少付、束传庚等人负责施工,两者并不冲突。新华建安公司向友西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的汇款栏中分别注明了系为支付龙蟠汇景一、二、三标段的货款,而新华建安公司与友西混凝土公司除了混凝土购销往来外,并无其他经济往来。故柳承尧、李少付、束传庚是代表新华建安公司与友西混凝土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新华建安公司与友西混凝土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认定职务行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请:主体不适格 &&判决:维持一审 新华建安公司上诉称其未在合同中签字、盖章,也未授权他人签订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经审理查明,案涉龙蟠汇景项目系新华建安公司承建,该项目分为三个标段,李少付为1标段项目部项目经理,束传根为2标段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柳承尧为3标段项目实际施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李少付、束传根、柳承尧与友西混凝土公司签约行为应为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新华建安公司承担。本案两份合同均以新华建安公司项目部名义签订,案涉混凝土亦送至龙蟠汇景项目工地,新华建安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友西混凝土公司也向新华建安公司开具了发票。此外,四份《通知函》载明,友西混凝土公司是与新华建安公司龙蟠汇景项目部发生买卖关系,新华建安公司的关联企业丰乐房地产公司对此也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表明,即便李少付等人无权以新华建安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新华建安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追认了合同,应当受案涉合同的约束。 认定职务行为,后期有追认行为 大连中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合肥宏佳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诉请:诉施工单位总公司、分公司付 &&判决:施工单位总公司、分公司付;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连中申安徽分公司系大连中申建安公司依法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法人单位大连中申建安公司依法应当对其安徽分公司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安徽福溢投资公司作为本案工程的发包方,故依法应当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淮南山南开发公司不是本案工程建设环节的当事人,故对合肥宏佳铝业公司要求其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与是否连带无关。 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与丁希多、李和平买卖合同纠纷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判决:实际施工人付款,施工单位连带 (一)“芜湖航天特种缆业股份有限公司2#、5#车间建设工程”系泰业公司承建,李和平虽然不是泰业公司任命的项目经理,但其曾向丁希多弟弟出示“副经理任命”通知(本案模板买卖也系丁希多弟弟介绍联系),无论李和平的任命通知真假与否,丁希多有理由相信上述工程系泰业公司所承建,李和平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为工程建设购买模板等材料,因此泰业公司应当承担买卖合同义务。(二)李和平曾经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泰业公司系挂靠关系,两者在经济上独立,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民法原理,李和平应当承担货款支付义务,泰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维持一审 被上诉人李和平在一审庭审中自认与泰业公司系挂靠关系,且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了李和平曾经承包案涉工程的事实,被上诉人李和平在交易中出示项目副经理任命书,且被上诉人丁希多已将模板材料运送至案涉工程项目工地,丁希多在交易过程中并不存在过失,其有理由相信李和平系为案涉工程项目采购物料,故一审法院认定李和平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 何江生与安徽四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宣道等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连带。开发商已全面履行了拨付涉案工程款给施工单位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京东公司(开发商)、四星公司(施工单位)及第三人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京东公司与四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京东公司与吴宣道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吴宣道不具有签订该合同的主体资格而无效,但工程实际价款按京东公司与吴宣道签订的合同约定标准结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结算后已经四方在《说明》上签字确认,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京东公司作为发包方已经全面履行了拨付涉案工程款给承包方四星公司的义务,故京东公司在本案中对吴宣道的欠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星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应当拨付给实际施工人吴宣道的工程款已经由杨益发代领后付清;虽然四星公司辩称吴宣道的欠款属个人欠款,但该欠款属吴宣道承建四星公司总承包“凤凰城”商住楼工程中4号和5号楼所下欠原告的钢材款,吴宣道是经工地负责人杨益发介绍而成为4号和5号楼的实际施工人的,四星公司自吴宣道进入工地施工到工程竣工结算,从未对其作为实际施工人提出异议,故应当认定杨益发实施的行为已经四星公司追认,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四星公司承担,即使四星公司已将工程款全部给付杨益发,也不能因其与杨益发内部管理问题而免责,据此,四星公司应当对吴宣道尚欠原告钢材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益发与吴宣道及原告均无法律关系,原告也未提出要求杨益发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故杨益发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行为已被追认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实际施工人有责任,施工单位无需连带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四星公司应否承担诉争货款的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之规定,连带债务的成立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要件。本案中,吴宣道是基于其与何江生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取得案涉钢材,吴宣道、何江生与四星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四星公司将工程非法分包或转包给吴宣道,也是四星公司与吴宣道间相互承担责任或对发包人京东公司承担责任,不涉及建筑分包或转包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何江生,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何江生以四星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吴宣道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四星公司应对吴宣道应付诉争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主张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当事人约定,本院不予采纳。何江生以所供钢材已经实际使用在案涉工程,案涉工程系四星公司承包,四星公司明知吴宣道以其名义进行施工而未提出异议,吴宣道与四星公司之间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主张四星公司应当对案涉钢材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涉钢材由吴宣道指定人员收货并签收相关单据,欠条由吴宣道出具,四星公司未指派或授权吴宣道接受钢材及签收相关单据,亦未在欠条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诉争债务,吴宣道行为不构成有权代理四星公司的权利外观,且表见代理中,债务人应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不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何江生主张吴宣道施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四星公司应对诉争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非表见代理,无连带债权构成要件 安徽省鑫华物资有限公司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四旺等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施工单位、实际施工人、担保人连带;判施工单位、实际施工人及担保人连带 华北建设公司(施工单位)虽然并非本案讼争买卖合同的缔约主体,但其作为“亳州市南部新区还原小区工地C区”的中标施工单位,其将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发包给绿鹏城公司(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该公司又以包工包料等全包方式,把部分工程内部承包给东衡机电公司(二次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绿鹏城公司和东衡机电公司并无建筑施工资质,故二者之间的行为属于工程挂靠性质。无论是绿鹏城公司或是东衡机电公司或者蒋四旺(实际施工人),对外均系以华北建设公司的名义施工建造,华北建设公司第一次开庭时认可该工程承揽后没有转包、分包的情形。鑫华公司(钢材商)与实际施工人蒋四旺签订钢材买卖合同,是出于对华北建设公司的信任,鑫华公司对华北建设公司的内部承包并不知情,华北建设公司虽然没有在蒋四旺与鑫华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上加盖印章,但蒋四旺购买鑫华公司的钢材用到华北建设公司承建的亳州市南部新区还原小区工地C区西南片的工程上,蒋四旺以该公司亳州市南部新区还原小区工地C区名义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华北建设公司承担,因此,华北建设公司应对挂靠其名义从事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即蒋四旺是以华北建设公司案涉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鑫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鑫华公司所供应的钢材都是运送至华北建设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工地,钢材亦是被该工程使用,二审庭审中,华北建设公司也认可工地现场有华北建设公司项目部的标识,虽然该工程存在转、分包事实,但华北建设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作为相对人的鑫华公司对此明知,故本案蒋四旺以案涉项目部的名义与鑫华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鑫华公司基于合理的信赖签订并履行该合同,其要求华北建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北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黄山休宁山水旅游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诉施工单位、实际施工人、发包方连带;判施工单位、实际施工人连带,发包人不连带。 原审法院认为,瑶溪庄园系万隆公司分包给朱新文,两被告均认可该事实,依建设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朱新文个人不能承包该工程,朱新文是以万隆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通用公司有理由相信该行为系朱新文代表万隆公司对外进行民事行为,故朱新文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其行为责任应由万隆公司承担。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三是:体宁山水公司“同意按需方承诺执行”,即“如遭纠纷有业主方直接从工程款中代扣”的承诺是何性质。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休宁山水公司仅在鉴(公)证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并承诺在工程款中代扣,该承诺并没有明确约定被告休宁山水公司对通用公司与朱新文或万隆公司的交易行为承担保证责任、或对此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通用公司诉请休宁山水公司对万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原审法不予支持。 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 关于焦点一,朱新文虽是实际施工人,但其所接转的工程是万隆公司所承包的工程,由于朱新文个人对外没有资质承包建设该工程,万隆公司在与休宁山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朱新文系其委托代理人,朱新文为该工程与通用公司签订的买卖钢材合同,是以市万隆公司瑶溪庄园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虽万隆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朱新文收货并用于该工程,且该工程为万隆公司所承建,故朱新文上述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特征,万隆公司应当依法对朱新文案涉购货行为承担给付货款责任。至于朱新文是实际施工人,朱新文与万隆公司是内部结算关系 蒋雄伟与合肥皖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判施工单位(担保方)、实际施工人连带 《钢材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皖泰公司按约向蒋雄伟提供钢材,蒋雄伟未能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货单位是蒋雄伟,担保单位是凯源公司,故应由蒋雄伟承担还款责任,凯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单位为施工单位。 在原审庭审中,蒋雄伟对皖泰公司提供的《工程内部承包责任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而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蒋雄伟与凯源公司内部约定蒋雄伟对其本人内部承包的该责任书项下的工程即涉案工程是独立承担债权债务的。因此,虽然《材料购销合同》抬头书写的购货单位是安徽凯源淮南市谢家集区西部商贸文化城项目部,但蒋雄伟并非以凯源公司的工作人员身份,而是作为实际施工人订约的,在皖泰公司主张买受人是蒋雄伟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蒋雄伟是买受人并无不当。而凯源公司仅仅是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材料购销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其并非买受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 蒋雄伟虽然在合同落款处购货单位代表人栏签名,且合同首部载明的购买人系“安徽凯源淮南市谢家集区西部商贸文化城项目部”,但项目部并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且凯源公司也否认蒋雄伟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系代表凯源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加之皖泰公司认可的购买人是蒋雄伟个人,综合蒋雄伟与凯源公司内部约定涉案工程的债权债务由蒋雄伟承担等因素,故原判认定蒋雄伟系购买人并无不当。凯源公司作为合同的担保方,在蒋雄伟未付款的情况下,向皖泰公司支付钢材款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凯源公司就是合同的购买方。 德清县富峰钢材有限公司、张丽芳与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庆市中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施工单位、挂靠方、实际施工人连带 虽案涉《钢材购销合同》抬头载明的需货方为中冶公司,《钢材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抬头载明的需货方为中冶公司、何海炎、李丽芳,但两份合同中乙方落款处均只有何海炎、李丽芳个人签名,中冶公司均未签章确认,故案涉《钢材购销合同》的买受人应认定为何海炎、李丽芳。中房公司与李丽芳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虽名为分包合同,但从合同载明的内容及在中房公司介入案涉工程前,何海炎、李丽芳已实际施工等事实看,何海炎、李丽芳系挂靠中房公司分包中冶公司案涉工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房公司对何海炎、李丽芳所欠案涉钢材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中冶公司对何海炎、李丽芳案涉债务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综观本案查明的事实看,首先,中冶公司通过海森公司和中房公司违法将案涉工程整体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何海炎、李丽芳施工,具有严重过错。其次,富峰公司、张丽芳提供的案涉钢材确已用到案涉工程中,已物化在该工程建筑物中,与业主凯润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亦系由中冶公司掌控。再者,从日中冶项目部《工程例会纪要》载明的内容看,对何海炎、李丽芳分包承建11栋楼工程,中冶公司始终以总承包人身份,一直在进行监管、调控。综上,中冶公司对何海炎、李丽芳所欠富峰公司、张丽芳案涉钢材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改判,仅判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中冶公司是否为案涉钢材买卖合同买受人;二、中冶公司、中房公司应否承担讼争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审判决对富峰公司、张丽芳诉请的利息及违约金处理是否适当。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因建设工程分包而引起的实际施工人与第三人交易中的债务承担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于何海炎、李丽芳从富峰公司、张丽芳处购买钢材均无异议,但中冶公司、中房公司认为二人购买钢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应由何海炎、李丽芳承担支付货款等相应责任;何海炎、李丽芳及富峰公司、张丽芳认为二人是以中冶公司名义从事购买钢材的行为,应由中冶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等相应责任。因此,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性质,从而正确认定该钢材购销合同的当事人。1、何海炎、李丽芳案涉购买钢材行为是否取得中冶公司授权,即其行为是否属于有权代理。案涉《钢材购销合同》抬头载明的需货方为中冶公司,《钢材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抬头载明的需货方为中冶公司、何海炎、李丽芳,但两份合同中需货方落款处均只有何海炎、李丽芳个人签名,中冶公司均未签章确认。且何海炎、李丽芳及富峰公司、张丽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冶公司授权何海炎、李丽芳二人签订上述两份合同,中冶公司事后亦未追认。故何海炎、李丽芳购买案涉钢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中冶公司的授权行为。2、何海炎、李丽芳案涉购买钢材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条规定,行为人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基本前提。具体到本案,中冶公司与中房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何海炎、李丽芳系挂靠在中房公司名下从事施工行为,对此各方均无异议。富峰公司、李丽芳虽称何海炎系中冶第三工程处负责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冶公司第三工程处与中冶公司具有隶属关系,也不能证明何海炎、李丽芳系中冶公司工作人员,故不符合认定职务行为前提条件。据此,富峰公司、张丽芳关于何海炎、李丽芳案涉购买钢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何海炎、李丽芳案涉购买钢材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首先,何海炎、李丽芳购买案涉钢材并未取得中冶公司明确授权,对此以上已作分析,不再赘述。其次,何海炎、李丽芳不具备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富峰公司、张丽芳为了证明何海炎、李丽芳购买案涉钢材的行为能够代表中冶公司,提交了《钢材购销合同》、《钢材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中冶公司与中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房公司与李丽芳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以及中冶公司安庆宜景城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例会纪要》等证据。《钢材购销合同》、《钢材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虽然抬头载明的需货方虽为中冶公司,但落款处均是何海炎、李丽芳个人签名,并未加盖中冶公司印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工程例会纪要》均形成于2010年4月,而案涉《钢材购销合同》、《钢材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则分别签订于日和日,不能作为富峰公司、张丽芳在签订上述钢材购销合同时相信何海炎、李丽芳具有代理权的证据。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已经明确李丽芳系挂靠中房公司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即由何海炎、李丽芳自行承担购买建筑材料款;案涉钢材款均是由何海炎、李丽芳向富峰公司、张丽芳直接支付,无证据表明中冶公司曾向富峰公司、张丽芳支付过钢材款,且日对账单、日《还款承诺》亦均为李丽芳以个人名义向富峰公司、张丽芳出具。据此,富峰公司、张丽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理由相信何海炎、李丽芳取得了中冶公司的授权。再次,富峰公司、张丽芳签订案涉购销合同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还要求相对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富峰公司、张丽芳作为钢材供货方与何海炎、李丽芳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及《钢材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其供应4000吨钢材,所涉金额巨大,但在上述合同未加盖中冶公司印章,且二人亦没有提交中冶公司授权文件的情况下,未对何海炎、李丽芳行为是否能够代表中冶公司进行必要的核实,进一步查验其是否有中冶公司明确授权,仍然与其签订合同,发生钢材买卖行为,未尽到适当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本案中,何海炎、李丽芳与富峰公司、张丽芳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的行为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综合以上分析,原审判决认定案涉两份钢材购销合同的买受人为何海炎、李丽芳,本案讼争的钢材款应由该二人向富峰公司、张丽芳支付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依据该条规定,连带债务的成立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要件。本案中,富峰公司和张丽芳以所供钢材已经实际使用在案涉工程、相关工程款亦系中冶公司掌控、中冶公司始终以总承包人身份对于工程进行管控以及案涉两份分包合同无效为由,主张中冶公司应当对案涉钢材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何海炎、李丽芳是基于其与富峰公司、张丽芳之间的购销合同而取得案涉钢材,而该部分钢材用于案涉工程是基于李丽芳与中房公司、中房公司与中冶公司签订的建筑分包合同,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中冶公司与富峰公司、张丽芳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即使如富峰公司、张丽芳所称上述分包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而无效,也是上述合同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无效而相互承担责任或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亦不涉及上述两个建筑分包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富峰公司和张丽芳,故富峰公司、张丽芳诉请中冶公司对何海炎、李丽芳应付讼争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没有当事人约定,中冶公司此节上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中房公司应否承担案涉钢材款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案涉钢材系何海炎、李丽芳向富峰公司、张丽芳自行购买;何海炎、李丽芳与富峰公司、张丽芳签订钢材买卖合同时,李丽芳尚未与中房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且《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亦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即李丽芳所购建筑材料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如上分析,富峰公司、张丽芳以李丽芳与中房公司之间形成挂靠关系为由主张中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据此,中房公司此节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审判令中冶公司、中房公司对何海炎、李丽芳应付讼争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不认定有权代理、职务行为、表见代理。 袁梅(实习律师)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320号新华国际广场B座20层 邮编:230001 Yuan&Mei,China&Anhui&Huaren&Law&Firm L20,Block&B,City&international&plaza,No.320Qianshanroad,Hefei.Anhui,P.R.Chin&& 电话/Mobile: 微信:hrlsym 电邮/Email: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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