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道路安全实施条例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何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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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会议精神,深化“平安交通”
  建设,坚决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三部局”)决定继续联合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切实解决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现将《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
安全监管总局
                          日
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会议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遵循问题与需求导向,强化法律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到位,切实解决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努力实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道路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交通法制意识明显增强,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稳步提升,科技信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事故总量继续下降、死亡人数继续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全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活动组织
  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由三部局联合部署。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四、活动内容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
  1.加强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驾驶员聘用管理,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驾驶员教育与培训档案。要将公安部门通报的和动态监控发现的多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作为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
  2.严厉查处客货运输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对公安部门抄送的车辆和驾驶员的交通违法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的管控,依法从严查处客货运输车辆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要完善面向企业的违法行为查询机制,为运输企业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多种方式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查询服务。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客货集散地、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超越许可事项营运等违规行为,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违规驾驶员教育管理。
  3.建立完善客货运输驾驶员退出机制。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货运输驾驶员驾驶行为和诚信考核,对连续多次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各地公安部门要与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抄告被吊销、注销、降低准驾资格的客车、货车驾驶员信息。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比对抄告信息,对已经吊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降低准驾资格的,要及时吊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提升车辆安全性能,推进道路运输车辆标准化。
  4.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新修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宣贯落实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正确理解《规定》精神和内涵,保障《规定》有效实施。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输车辆使用、维护修理、检测评定工作,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保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输安全。
  5.继续深入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活动。一是要继续加大安全带使用宣传。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共同推动在电视传媒、客运站、服务区、客车上循环滚动播放《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提升乘客主动佩戴安全带的意识。二是道路客运企业要制定完善措施,督促驾驶员引导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是严格客车出站安全检查。客运站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禁止旅客和驾驶员未佩戴安全带的客车出站。安全带损坏的客车,客运站要及时通知客运企业修复安全带。四是加强安全带安装使用监督检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客运站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相关规定。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检查旅客佩戴安全带情况,发现旅客不佩戴安全带的要及时提醒纠正。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监管。
  6.进一步推进道路客运企业安全规范化管理。道路客运企业要继续深入贯彻《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严格对照《规范》要求,从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目标考核等方面,全面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完善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检查《规范》贯彻落实情况,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道路客运企业,要限期整改。
  7.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降低长途客运安全风险。实行接驳运输试点的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接驳运输试点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接驳运输实施方案,规范接驳运输行为、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接驳点的管理。非接驳运输试点的道路客运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制定中途停车休息方案,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企业规范化运行,切实保障长途客运运输安全。
  8.进一步加强客运站安全管理,把好客运源头安全管理。一是严格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
  客运站要认真贯彻落实《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交运发〔号),对于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排班发车;对于不满足“六不出站”要求的客车,要立即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得放行,并安排好顶班客车,不能影响车上旅客出行,相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二是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客运站要监督指导入站客运车辆发车前,循环播放《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驾驶员要严格落实安全告知制度,接受乘客监督。
  9.加强包车客运安全监管,推进管理信息化水平。一是做到精细化管理。包车客运企业要组织驾驶员熟悉行驶路线的道路状况、天气状况、风险控制点等信息,发车前由安全管理人员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提示;对途经山区等事故高发线路的包车客运任务,要安排适当的车型和有驾驶经验的驾驶员。二是要严格落实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制度,全面使用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凡是没有按规定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不得开展包车业务。三是严厉打击非法包车客车。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旅游部门加大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对没有合法包车标志牌、超范围经营的包车客车。
  10.强化农村客运联合监管,完善联合审批机制。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并认真落实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线路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及车辆技术条件要求及相关匹配情况等审核工作,形成联合审核报告,作为农村客运班车开通依据。要组织农村客运企业对已开通的农村客运线路进行排查,不满足《农村道路客运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要立即进行调整,消除安全隐患。
  11.加快道路客运结构调整,源头保障客运安全。道路客运企业要调研分析客运市场需求变化,科学调整线路和运力布局,对线路里程长、安全监管难度大的长途客运线路,要及时调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加快客运结构调整,鼓励发展中短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等客运业务,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
  12.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源头监管。涉及危险货物托运、充装的企业和单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托运及充装查验、登记制度,严禁向个人或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托运或充装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承运超出经营范围、与合同不相符、危险特性不明确的危险货物,不得安排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随车装备不完备、卫星定位终端不在线、随车证件不齐全、货物装载不合规的车辆发车。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依法督促企业或单位落实相关规定。
  13.推进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试点,强化运输过程监管。在2015年6个试点省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第一批试点的6个省份要争取实现50%以上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其余各省(区、市)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借鉴试点省份工作经验,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电子运单在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源头监管和过程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14.完善市场准入和异地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营运和监管盲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设定的企业、单位准入条件进行把关,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充分满足当地危险货物运输市场需要,对符合法定准入条件的申请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对具有合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在异地正常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接受备案申请,并纳入当地的安全监管;对长期异地经营、又不到经营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也不接受车籍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吊销经营资质。
  (五)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
  15.进一步加强动态监控系统应用,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和细化企业实施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岗位职责、监控工作内容和流程、违规行为的闭环处理、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终端设备和平台的维护等要求,提高系统的应用水平,真正做到“车辆一动,全程监控;车辆不停,监控不断”。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进联网联控系统与运政、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旅游包车信息管理等系统结合,实现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的相互促进与融合,增强综合监管和服务能力。要强化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监督考核,严把车载终端质量关,建立运营服务商服务质量评价及监督制度,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及技术服务不到位、维护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动态监控需要的运营服务商清退出市场。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动态监控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接,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
  16.进一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标准化。在总结福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三部局共同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标准化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量化工作要求,规范安全监管的工作任务、具体内容、工作流程,做到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
  17.切实开展安全联合约谈。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对道路运输企业存在驾驶员有严重违规驾驶行为、车辆动态监控不符合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责任事故、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等情形之一的,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不到三级的道路客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联合约谈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将企业作为联合检查的重点对象。
  18.深入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做好风险辨识和管控。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源辨识,建立风险源清单,并逐一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强化高风险环节管控,做好源头管理,做好事前预防,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
  19.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企业退出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修正案(九)》的贯彻执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退出机制。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活动安排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3月份)。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方案,做好组织发动工作。3月底前,要将本地的实施方案或计划分别报三部局。
  (二)全面推进阶段(4至11月份)。
  各地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进度,层层落实,将活动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企业,确保4月初各项工作顺利启动;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协商解决活动开展过程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需要部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定期开展阶段工作总结,通报各地区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任务。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份)。
  各地对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12月25日前要将总结报告报三部局。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发扬“三严三实”作风,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要把“平安年”活动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结合起来,积极推动活动工作内容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范围,强化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形成分工明确、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对于配合不好的、活动开展缓慢的,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部门要联合定期通报。
  (三)加强对活动的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活动整体安排,突出本地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或互查。三部局将适时通过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方式组织专项督查,确保活动任务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四)做好活动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力量,做好活动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构建良好的活动氛围,使全社会关注活动,并积极参与,发挥监督作用。要广泛宣传先进典型,通报典型案例,曝光安全隐患,引导企业规范守法经营。
  活动期间,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要报送活动开展情况(电子邮箱:),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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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最新交通法规新规定全文解析(图).pdf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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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全文解析(图)
2013年最新交通法规全文解析(图)
年年最最新新交交通通法法规规全全文文解解析析((图图))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
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
于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
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年最新交通法规新规定提高了违法成本,扣分项目也由 项增加至
项。公安部
年新交通法规将于 月 日起执行。下面详细介绍新交通法
规2013全文的内容。
新交通法规 2013
扣 分 新 变 化
(扣分处理方式,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7、超速驾驶,记6分。(拍照)
8、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2013年新交通法规全文扣分周期解读: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
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其中,新交通法规新规定内容:驾驶
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扣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 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3年
1月1日至日。
新交通法规2013闯红灯闯黄灯扣6分
禁令标志禁止标线
2013新交规驾驶证新规定
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2013年新交通法规全文之酒驾解读:饮酒后或醉酒驾
2013新交通法规酒驾规定
驶被吊销驾驶证能否重新申请、何时可重新申请?
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
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交规规定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
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自日起施行《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span STYLE="font-size:16.0 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span&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16年<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月<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日起施行。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16年<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月<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
  第一条
根据《》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
  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上、<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下;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上,<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下;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上,<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下;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上,<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下;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上,<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下;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上,<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下;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上,<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span STYLE="font-size: 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0厘米以上;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span STYLE="font-size:16.0 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五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七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
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八条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九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一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span STYLE="font-size:16.0 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span STYLE="font-size:16.0 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span STYLE="font-size:16.0 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二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三十三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span STYLE="font-size:16.0 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0分,成绩达到<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span STYLE="font-size:16.0 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span STYLE="font-size:16.0 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0分,成绩分别达到<span STYLE="font-size:16.0 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第三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附件<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一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四十二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第四十六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考试员、考试辅助和监管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八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第五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五十三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至<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五十九条
年龄在<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 &#65533;&#65533;&#65533;&#65533;;color:#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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