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进度款支付计支付申请中需要计算税金么

2017年一建建设工程经济章节知识点:1z103080计量与支付_一级建造师_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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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建建设工程经济章节知识点:1z103080计量与支付
发表时间: 11:09:15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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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103080计量与支付知识点一、工程计量知识点二、合同价款调整知识点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知识点四、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知识点五、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知识点六、竣工结算与支付知识点七、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知识点一、工程计量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和依据。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其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单价合同的规定计量。(一)工程计量的原则1.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2.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3.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4.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二)工程计量的依据计量依据一般有质量合格证书、《计量规范》、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三)单价合同的计量程序(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巳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3)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4)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人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四)单价合同的计量方法一般只对以下三方面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3)工程变更项目。一般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量:(1)均摊法(2)凭据法(3)估价法(4)断面法(5)图纸法(6)分解计量法知识点二、合同价款调整(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二)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或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巳被发(承)包人认可。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只要对承发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三)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四)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五)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变化必然带来合同价款的增减变化。而导致工程量淸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六)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会计算例1z、1z)(1)合同履行期间,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七)计日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巳被发包人认可。(八)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为解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履行的风险问题,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亦称之为合理调价制度,法律基础是合同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原则。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基准单价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九)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符合下列要求:(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十)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6)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十一)提前竣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1)工程发包时,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知识点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一)工程变更(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2)承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为了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其他变更。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变更方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控制价)x100%(1z)2)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报价值/施工图预算)x100%(1z)知识点四、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一)施工索赔1、索赔的成立条件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其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时限内提出。索赔证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和有效性。2、承包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⑷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索赔的赔偿方式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索赔(1)发包人应在确认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作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2.发包人索赔的赔偿方式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4、索赔的计算方法(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3)材料费。包括索赔事件引起的材料用量增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存储费用。4)管理费。5)利润。对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变更等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按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计算利润。6)迟延付款利息。(2)措施项目费用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时,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其他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所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按合同的约定计算。(4)规费与税金除工程内容的变更或增加,承包人可以列人相应增加的规费与税金。其他情况一般不能索赔。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二)现场签证1.现场签证的范围现场签证的范围一般包括:(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2.现场签证的程序(1)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3)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3.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现场签证费用的计价方式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时,按计曰工作单价计算。第二种是完成其他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件,应按合同中的约定计算。知识点五、合同价款期中支付(一)工程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为帮助承包人解决施工准备阶段的资金周转问题而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机械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施工队伍进场等。(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的工程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2、起扣点的计算公式:式中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的累计已完工程价值;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m—工程预付款额‘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二)安全文明施工费鉴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具有前瞻性,必须在施工前予以保证。因此,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三)进度款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施工期长等特点,合同价款的履行顺序主要通过“阶段小结、最终结清”来实现。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其中,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知识点六、竣工结算与支付(一)竣工结算的程序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2.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发包人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3.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二)竣工结算的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三)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通常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计价方式,竣工结算的编制是采取合同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四)竣工结算的审查除非已有约定,竣工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五)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六)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中最终结清的相关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当然,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七)最终结清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知识点七、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根据解除权来源划分,可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性,法律不赋予发承包人享有任意单方解除权。施工合同的解除有承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和发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两种。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一)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曰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前竣工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二)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应依据以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1)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2)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3)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4)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三)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由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依据以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1)发包人除应按照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2)发承包双发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编辑推荐:一建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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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页,当前第1页&&&&&&在实施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老项目”应如何计算结算尾款税金
一、相关依据文件
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实施办法》等四份细则文件。自5月1日起,增值税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等,建筑业适用11%税率。
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发了《关于明确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造函〔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第一(二)项规定:“符合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按合同约定计价。”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目前正在评审(复核)的符合开工时间在日前的结算项目,均适用“建筑工程老项目”的有关规定。
二、送审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
经梳理,目前送评审(复核)的结算项目中,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为“完全综合单价”,即其综合单价包括了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规费以及税金。这种综合单价包干方式不普遍,一般多见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第二种为“不完全综合单价”,即其综合单价包括了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企业管理费、利润、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这是一种较为普遍采用的综合单价包干方式。
三、结算尾款的税金计算
根据《通知》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税金应“按合同约定计价”,但在复核项目时发现此规定常被错误地理解为按合同价原税金税率计算。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下,如何正确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计价,评审复核意见如下:
对于第一种采用“完全综合单价”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其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干,不调整综合单价,即单价中的税金为包干费用,结算尾款的税费不作调整。
对于第二种“不完全综合单价”的“建筑工程老项目”,由于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包干范围没有包括税金,税金是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或《项目计价程序表》中统一计价的。经核对个别项目之前的进度款发票,已支付的进度款分别按不同时期税金计价标准以原营业税为基数缴交了相应税费,并且经了解,由于日后实施营改增,承包商在此时点后结算项目的工程尾款已分别按增值税和地方附加税缴交税费。因此,对于采用“不完全综合单价”,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税金费率不变的项目,建议其工程结算尾款税金按粤建造函〔号文中“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程序表”计算方法计算,即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征收率×(1+附加税费率。
四、结束语
工程结算尾款税金的调整涉及金额虽然不大,但该问题具有普遍性,目前评审结算项目中约占90%的项目是采用不完全综合单价计价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此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调整工程结算尾款的税金。[分包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合同立项价格、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作业人员配备、分包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施工
合同立项价格、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作业人员配备、分包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施工
合同立项价格、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作业人员配备、分包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施工(一):案例分析-期中结算
2014注册造价师考试——案例分析
某建设项目,业主将其中一个单项工程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确定了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工期为6个月。每月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费用,见表5.1。
总价措施项目费用为12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6.6万元)。其他项目费用包括:暂列金额10万元,业主拟分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为28万元,总包服务费用按5%计算。管理费和利润以人材机费用之和为基数计取,计算费用率为8%。规费和税金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之和为基数计取,计算费率为10%。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的约定如下:
1.开工前,业主向承包商支付预付款,包括扣除暂列金额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后的签约合同价的20%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60%。预付款在合同期的后3个月从应付工程款中平均扣回;
2.开工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40%随工程进度款在第1个月支付,其余总价措施费用在开工后的前4个月随工程进度款平均支付;
3.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业主按承包商应得工程进度款的90%支付;
4.其他项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与当月发生的其他工程款同期结算支付;
5.当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幅度超过15%时,应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调价系数为0.9(或1.1);
6.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在超过其价格5%及以内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超过5%以上的部分由业主承担;
7.工程竣工结算时扣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其余工程款一次性结清;
施工期间,经监理人核实及业主确认的有关事项如下:
1.第3个月发生合同外零星工作,现场签证费用4万元(含管理费和利润);某分项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20%(原清单工程量400m3,综合单价180元/m3),增加相应单价措施费用1万元,对工期无影响。
2.第4个月业主的专业分包工程完成,实际费用22万元;另有某分项工程的某种材料价格比基期价格上涨12%(原清单中,该材料数量300m3,材料价格200元/m3)。
1.该单项工程签约合同价为多少万元?业主在开工前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预付款为多少万元?开工后第1个月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款为多少万元?
2.第3个月承包商应得工程款为多少万元?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多少万元?
3.第4个月承包商应得工程款为多少万元?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多少万元?
4.假设该单项工程实际总造价比签约合同价增加了30万元,在竣工结算时业主应支付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应为多少万元?
(计算结果有小数的保留三位小数)
1.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表中):200万元
措施项目费用(总价措施 单价措施(表)):12 8=20万元
其他项目费用(暂列金额 分包 总包服务):10 28 28*5%=39.4万元
(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已经含了管理费和利润;总价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用中的承包商报价的项则属于包干价格,不另算管理费和利润,但报价也应该是涵盖考虑了管理费和利润的)
规费和税金:(200 20 39.4)*10%=25.94万元
该单项工程签约合同价:200 20 39.4 25.94=285.34万元
2.业主应支付的预付款(扣除暂列金额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系数1.1是考虑相关税费一起扣,因合同价中包括了其税费):[285.34-(10 6.6)*1.1]*20% 6.6*1.1*60%=57.772万元
3.第1个月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款(1.1是税费,只付90%):
6.6*40%*1.1*90%=2.614万元
第3个月分部分项工程费用:30 [400*(1.15-1)*180 400*(1.2-1.15)*180*0.9]/万元
第3个月的措施项目费用(原单价 增单价 总价月均):2 1 (12-6.6)/4=4.35万元 现场签证:4万元
第3个月承包商应得工程款(1.1是税费):(31.404 4.35 4)*1.1=43.729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43.729*90%=39.356万元
第4个月分部分项工程费(0.02为单价,1.08为计入管理费和利润):50 0.02*300*(12%-5%)*1.08=50.454万元
第4个月措施项目费:3 (12-6.6)/4=4.350万元
第4个月其他项目费(5%总包服务):22*(1 5%)=23.1万元
第4个月应扣回预付款:57.772/3=19.257万元
第4个月承包商应得工程款:(50.454 4.35 23.1)*1.1=85.694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85.694*0.9-19.257=57.868万元
实际造价:285.34 30=315.34万元
业主应支付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每次进度款未结算的10%):315.34*(10%-3%)=22.074万元
合同立项价格、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作业人员配备、分包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施工(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15)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总承包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分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乙方概况、分包范围及分包内容
1.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概况:
1.2乙方概况:
营业执照:颁发机构:
;注册号:
;年检有效期截止日:
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机构:
;年检有效期截止日:
资质证书:颁发机构:
;证书编号:
;年检有效期截止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颁发机构:
;证书编号:
;年检有效期截止日:
税务登记证:颁发机构:
1.3分包范围及分包内容:
分包范围(楼号、部位等)及分项工程名称
具体分包内容:
工程特点:
乙方工作内容:
乙方承包的辅材、机具:
工程特点:
乙方工作内容:
乙方承包的辅材、机具:
第二条 工期要求
2.1 乙方于
日进场开始施工,
日分包工程全部完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2.2 主要阶段性节点完成时间:
2.3 其他阶段性工作完成时间,执行甲方下达的工期进度计划。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1 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符合乙方向甲方承诺的或对外公开宣传的企业技术质量标准,如上述标准之间存在不一致,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完工后,甲乙双方会同监理工程师,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质量“合格”。
双方约定适用于本工程的规范、标准包括:
3.2 甲方总承包的整体工程质量目标为创建“
杯”,乙方分包的工程质量应当与此相匹配。甲方为达到该质量目标,对乙方提出的质量要求或具体细节做法,即便高于本合同第3.1条款所约定的标准,乙方也应当接受,且合同价格并不因此而调整(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格时已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但甲方要求明显超出实际需要或者超出国内同行业可预见程度的除外。
第四条 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
4.1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综合单价,单价及计量方式详见下表:
4.2 以下工作内容已经包含在第4.1条款表格所列的相关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材料及设施料的装卸及多次搬运,甲方材料及设施料的看护,工程成品保护,放假期间的现场看护,乙方人员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除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宿舍外的其他人员的住宿费,以及
4.3 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及调整原则: 乙方承担的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 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工程量的变化;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及自然灾害的发生;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的变化等。
出现以下情形,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主要施工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乙方完成施工后进行变更需要返工的,由乙方在7天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甲方进行审核确认。
第五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 付款时间节点及付款比例:
5.2 不论是否涉及付款,甲乙双方均应于每月月底完成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结算,以便甲方进行统计及进度管理。
5.3 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达到时,乙方应书面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付款条件已满足的相关证明文件。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资料后
天内完成审核。
乙方在申请支付进度款时,必须一并提交与当期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量金额一致的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5.4 进度报量的审核结果,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精确的、正式的结算金额应在工程整体完工后最终审核确认。
5.5 甲方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当期各种扣款(包括赔偿款或
罚款、违约金)。乙方在申请支付进度款前,必须与甲方就当期各种扣款进行协商确认,并提交扣款确认单,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甲方如未在当期扣除按合同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扣款,仍有权在后期结算、付款时进行扣除,或者另行追偿。
5.6 工程竣工结算条件:
5.6.1 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质量符合要求。
5.6.2 乙方工完场清,其施工区域、生活区域清理干净,工人全部退场。
其他条件:
5.7 工程竣工结算及付款
5.7.1工程竣工结算条件满足后,乙方在
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进行审核。
5.7.2 双方签署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单后,甲方按第5.1条款约定付清剩余工程款(扣除保修金、相关赔偿款、违约金或罚款后)。
乙方申请付款时,应提供与分包结算总价款(扣除前期已开发票金额,含保修金)数额一致的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第六条 安全施工、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 乙方应当自备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搭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有关安全防护设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因乙方自备的劳动保护、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质量问题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 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遵循建设单位及甲方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章指挥除外)。乙方应随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会以及安全检查活动,对甲方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消除。对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做出的违反安全规定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向甲方负责人提出。对甲方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乙方经检查满足安全需要方可使用,如存在安全隐患可向甲方提出更换、修理要求。乙方必须按规定搭设、维护其分包范围内的安全设施,并不得破坏甲方或其他工程参建方搭设的安全设施。
施工中如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或在作业时间及工作场所以外发生的非因工伤害,其损失由乙方负全责。甲方对乙方实施的管理行为,并不能减轻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如因乙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乙方仍应承担全部责任。
6.3 乙方必须为本工程安排专职安全员(应有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c类人员合格证
且证件在有效期内)不少于
名,并常驻工地。
6.4 乙方必须为其现场所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如甲方为现场危险作业人员统一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涵盖乙方人员,在乙方人员现场伤亡时,甲方可为其申报保险赔偿;如甲方在该事件中负有赔偿义务,则该保险金将从甲方应承担的赔偿款中抵扣。
6.5 本工程不允许发生伤亡事故,但如实际发生,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按照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6 如因乙方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乙方怠于处理并承担责任,导致甲方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影响,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代为向受害方进行赔付或向政府缴纳罚款,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代付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7 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或发生轻伤安全事故次数累计3次以上(含3次)的,或发生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或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经甲方提出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次数累计3次以上(含3次)的,甲方有权停止付款直至乙方整改至甲方满意为止,甲方亦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
7.1整体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不合格的,合同价款全部不予支付;部分分项工程不合格的,该不合格分项工程的价款不予支付。工程质量按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合格,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和标准的,结算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的分包价款扣减
7.2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进行目标分解,确定各分项工程(或者更进一步细分)的具体质量标准和施工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7.3 乙方应完善其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策划、制定并严格实施质量保证计划和措施,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如果甲方认为其管理状况需进一步改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完善。
7.4 隐蔽工程完成后,乙方必须自检合格并向甲方申请检验,未经甲方签字认可,乙方不得自行隐蔽,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拆除或开孔,重新检验,且不论检验是否合格,有关拆除、重新覆盖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合同立项价格、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作业人员配备、分包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施工(三):2016项目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 )
项目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储出【2016】92#(xx路项目)工程
工程地点:xx区xx路
工程内容:所提供施工图范围内的建安工程(发包人另行单独发包工程除外)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所提供施工图范围内的建安工程(发包人另行单独发包工程除外)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暂定年月日(具体以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0天。(含精装修配合工期)
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下雨、下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西湖杯”、达到xx集团精品工程银奖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工程暂定合同总价约xx亿元(人民币)
最终已审定结算造价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补充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合同立项价格、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作业人员配备、分包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施工】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得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作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立项价格、工程质量标准、工期、作业人员配备、分包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施工】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发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内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理发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后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加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对双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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