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扰乱他人正常生活被申请人的工作生活吗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县民政部门低保核查办公室按照省州相关规定的程序,开展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尤其对乡镇“四个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抽查率不低于50%)。最后将结果委托乡镇、村(居)委会在村民大会、村务公开栏张贴公示,并政府微短信公众服务平台发布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相关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进行审批。工作时限:自收到乡镇上报的拟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名单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实行“六榜公示”制度。一是在工作前期,以村(社区)党支部为单位,向群众公开县、乡两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申请程序、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疾病证明、残疾证、户口、身份证等),同时公开成立的各类组织机构名单,联系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包片领导联系电话、信访值班电话等(一榜公示)。二是受委托的各村居委会受理申请结束后,在公开栏中将申请对象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申请理由等进行5—7天的公示(二榜公示)。三是各申请初审小组在初审会议中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后,将拟定的入户调查对象进行5—7天公示(三榜公示)。四是各入户调查小组将无记名投票确定的调查结果及群众评议情况进行5--7天公示(四榜公示)。五是乡镇评审小组将评审会议结束后各村(社区)拟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户主、保障人口、保障金额在相应村(社区)公开栏进行5—7天的公示(五榜公示)。六是县民政局低保审核办公室在审批结束后,将各村(社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保障金额在相应村(社区)居民大会、村(居)务公开栏张贴公示,并在政府微短信公众服务平台发布,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重新审核并进行二次公示(六榜公示)。
一般情况下,公示的范围应限于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不提倡在互联网或县级公示栏集中公示;公示的内容应仅限于拟批准(批准)对象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及保障金额,应注意保护其家庭特别是儿童的隐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任何人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5、承诺
各乡镇党委制定村(社区)两级“两委”班子成员、初审小组成员及申请人五项承诺书,并组织相关人员签订相应的承诺书。一是初审小组成员就遵守廉洁纪律,公平、公正执行政策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成员履职承诺书》,在全乡镇范围内公开,并与年终考核挂钩,增强参加评定党员干部的责任感。二是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就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有效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做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定工作履职承诺书》,确保村(社区)在党组织的带领下,两委班子及其成员恪守职责,不折不扣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三是入户调查小组成员就遵守廉洁纪律、据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票决表、上报调查情况等做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成员履职承诺书》,在全乡镇范围内公开,并与年终考核挂钩,增强参加评定党员干部的责任感。四是为防止出现平分指标、轮流坐桩、弄虚作假骗取低保金等现象发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向乡村两级评审机构做出《不平分低保金承诺书》和《申请对象如有下列行为主动退还低保金承诺书》。在签订五项承诺书的同时,乡镇监督小组成员全程参与评定过程。各乡镇要本着为党负责、为贫困群众负责、为自己负责的态度,在工作中做到严肃谨慎、公平公正。
(四)工作职责与责任追究
  1、县民政低保核查办公室。县民政低保核查办公室负责及时准确地宣传国家低保政策法规,开展业务培训,对各乡镇低保评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各乡镇上报的低保对象进行核查、走访,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低保审批,低保金管理、拨付、发放,整理汇总及上报全县低保数据及低保动态管理信息等。低保核查办公室或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低保核查办公室主任领导责任,相关责任人按有关处分条例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1)对乡镇“四机构、六公开、五承诺”等设立程序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抽查率达不到50%,或每年抽查新申请低保家庭数量和已有低保家庭数量达不到总数的20%的;
(2)不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或对符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审批意见,或对不符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审批的;
(3)由于个人原因延报误报,造成低保对象不能及时享受低保待遇的;
(4)在低保指标分配、低保资金管理中,出现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5)对群众来信来访不作为或不及时复核查证,造成恶劣影响的。
2、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是低保评定工作主要负责人,肩负监督小组组长职责。乡镇长是低保评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肩负乡镇评审小组组长职责,对本辖区内低保评定工作负总责。在城乡低保评定过程中,因申请、审核、公示、承诺等程序不规范,存在渎职、失职,评定低保中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意见大,引起强烈不满或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一定后果的,分别追究其领导责任,由上级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公开检查或对单位通报批评;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党内或行政处分,有违纪违规情节的,上报组织、纪检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乡镇分管领导、包片领导、民政干事、包村干部及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
(1)乡镇分管领导:按照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和目标,开展本乡镇的低保评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本乡(镇)低保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意见反馈,及时掌握低保评定和动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做好上传下达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按时间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低保评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2)乡镇包片领导:对联片村(社区)低保评定和动态管理过程负直接责任,肩负片区申请初审小组和入户调查小组组长职责,组织片区完成低保评定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片区的低保政策宣传、机构成立、申请初审、入户调查、村民评议、审核评定、公开公示、承诺践行,并防止群众拉帮结派,形成家族、宗族干预势力,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等。
(3)乡镇包村干部:直接参与所包村低保评定工作全过程,掌握省、州、县低保政策,引导正确的舆论氛围,秉持公正,负责会议召集、工作记录、走访群众、上传下达、公开公布、建立台账、档案收集、信息报送等。
(4)乡镇民政干事:在乡镇分管领导的安排下,开展全乡(镇)低保评定和动态管理的政策发布、政策指导、数据收集上报、档案整理、低保证件发放、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更新和动态调整低保对象信息,并负责乡镇一级低保评定机构的成立、承诺监督、会议召集、工作记录、信息公开等事项。
(5)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是本村(社区)低保评定和动态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全面掌握和负责本村(社区)低保评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发挥党组织主体作用,做好正面引导、把握全局工作。村(居)委会主任是本村(社区)低保评定和动态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和参与本村(社区)低保申请受理、宣讲政策、召集会议、组织评议、疏导群众思想、协调配合入户调查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时间和工作要求公开公布信息,上报评定情况,排查调解矛盾纠纷,掌握低保动态信息,及时反馈意见。
上述人员违反工作规定和要求,存在以下情形的,实行责任追究“对号入座”:因个人原因出现工作疏漏,情节轻微的,由上级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警告,并及时纠正工作失误;工作玩忽职守、渎职、不作为或乱作为,违反省、州、县低保评定和动态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及指导意见,情节严重的,或存在个人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经群众举报或监督检查发现的,一律停职接受检查,查证属实的,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所在乡镇、村(社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4、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追回其冒领的款物,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知情人员实名举报、乡镇反映情况或低保审核发现等查证属实的。
  四、规范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
1、建设。翻建新建:拟改造农村危房整栋危房属D级的(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标准,下同)应拆除重建。翻建新建以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民政局组织和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新建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必须按照村庄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施危房改造,统筹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翻建新建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建设规模要尊重群众意愿,量力而行,建议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设施),翻建、新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人口较少的困难户,可适当减少建筑面积;家庭成员较多的,可适当放宽。修缮加固: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修缮加固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技术人员提出加固方案,建房户自行选择修缮加固施工队伍;对选择施工队伍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解决。
2、补助。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农村危房改造户进行补助。
3、申请实行“三必须、二不准”。“三必须”:一是申请人必须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二是必须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无建房能力的贫困农户;三是申请人房屋危险等级必须为D级或C级。“二不准”:一是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不准;二是无宅基地批复的不准。
(二)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标准和补助
1、建设。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4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木、砖混结构。建房设计标准要满足农牧民生产生活和基本抗震需要。在农牧民建房中,大力引导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和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农房建设的技术进步。
2、补助。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户进行补助。
3、申请实行“六不准”。一是非本县农业户口的不准;二是无宅基地批复的不准;三是新建房屋属非居住性房屋的不准;四是存在邻里土地或宅基地纠纷的不准;五是占道扩建的不准;六是新建房屋面积不足40㎡的不准。
(三)申请受理和办理程序
主要采取个人自愿申请→村委会受理→乡镇审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符合各类建房标准的农牧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建住房照片、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及相关材料(低保证、残疾人证、五保户证等)。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通知》(建村函[号)文件要求,及时更新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房屋危险等级实行排序安排。
(1)村级评议。村委会收到村民申请后,及时按照本村《议事规则》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会议根据农村危房改造“三必须、二不准”和奖励性住房“六不准”的规定,结合申请人申请理由、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估,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农村保障性住房范围,会后当场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布。村委会组织公示无异议的农户填写《农牧区保障性建房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调查不符合补助条件对象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入户调查。乡镇政府将各村评议后上报的申请建房情况,及时上报给县住建部门,并按照县住建部门审核情况,依申请人困难程度进行入户调查。成立以村为单位的入户调查小组(不少于7人),由乡镇包片领导任组长,包村干部、乡镇党员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群众代表为成员(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数不得多于2人)。具体负责对村级评议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人范围进行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包村干部要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认真做好邻里走访调查笔录。调查工作实行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三方签字”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果由参加入户调查的全体成员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入户工作完成当天,由小组组长收集《入户调查票决表》,并召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在会议上统计公示票决结果,组织村民根据该村分配指标数进行倒排序评议,确定拟纳入农村保障性住房对象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补助标准。评议结果当场宣布,立即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乡镇审核。乡镇政府综合考虑各入户调查小组报告的入户调查情况、调查票决结果、群众评议情况,及各村评议结果公示期间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复核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采取入户抽查、资料查阅、走访群众等方式,并按上报的拟纳入农村保障性住房对象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率不低于50%。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信息及评定、审核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的,在《农牧区保障性建房申请表》签署意见,报县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做好疏导工作。
县住建局接到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后,要进行实地复核,复核面不低于50%,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农牧区保障性建房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将申请家庭的申请书、户口本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房屋影像资料、村级评议结果、住房建设协议及县级《农牧区保障性住房名册》等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建立档案,实行建前、建中、建后跟踪督查和安全质量指导。
  (四)保障措施
1、承诺机制
  各乡镇党委制定村“两委”班子成员、入户调查小组成员、申请人四项承诺书。一是村“两委”班子成员就防止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问题,做出《村“两委”班子成员农村保障性住房评定工作履职承诺书》,确保各村在党组织的带领下,两委班子及其成员恪守职责,不折不扣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二是入户调查小组成员就遵守廉洁纪律,据实填写《入户调查票决表》,上报调查情况,制定《农村保障性住房入户调查成员履职承诺书》,在全乡镇范围内公开,并与年终考核挂钩,增强参加评定党员干部的责任感。三是为防止出现农户不按规定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工程不符合村庄规划,不合理应用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等情况,申请人向乡镇政府做出《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金专款专用承诺书》和《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承诺书》。各乡镇要本着为党负责、为贫困群众负责、为自己负责的态度,在工作中做到严肃谨慎、公平公正,既要保证困难群众有房住,又要保障住房质量安全。
2、公开机制
一是在工作前期,以村委会为单位,向群众公开县、乡两级农村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申请程序、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户口、身份证、房屋照片、相关证件等),同时公开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包片领导联系电话、信访值班电话等(一榜公示)。二是村级评议结束后,将取消不符合条件群众后上报乡镇的申请对象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申请理由等在村务公开栏进行5—7天的公示(二榜公示)。三是入户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和村民评议确定的拟纳入农村保障性住房对象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补助标准在村务公开栏进行5-7天的公示(三榜公示)。四是将乡镇审核的申请人和评议、审核方式程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5—7天的公示(四榜公示)五是县住建局进行实地复核后,将核查结果在相关村村民大会、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在政府微短信公众服务平台发布公示,公示期为5-7天。各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重新审核并进行二次公示(五榜公示)。
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农村保障性建房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3、监督机制
  成立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镇人大、政府、纪检和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农村保障性住房评定工作监督小组,具体负责对农村保障性住房评定工作全程监督指导,受理评定期间上访、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五)责任追究
1、住建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宣传,指导乡镇开展危房等级评定,进行住房建设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进度督察,专项资金拨付、发放,上报全县农村保障性住房相关数据,做到档案规范、资料齐全。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主要领导人领导责任,造成负面影响的,对其组织谈话,公开检查或对单位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实行党内或行政处分,有一定情节的,上报组织、纪检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1)在农村保障性住房工作管理和审批工作中,发生越级上访事件;
(2)对纳入农村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未经村、乡镇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
(3)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保障性住房待遇的擅自签署审批纳入农村保障性住房的;
(4)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保障性住房对象、等级、类别;
(5)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
(6)在农村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中,对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资金发放、影响工程进度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2、乡镇、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乡镇严格按照农村保障性住房监督职责和审核评定程序开展工作,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乡镇、村两级主要责任人领导责任,包片领导、包村干部直接责任,情节严重造成负面影响的,对主要领导人组织谈话,公开检查或对单位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实行党内或行政处分,有一定情节的,上报组织、纪检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存在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2)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核,不掌握农村保障性住房对象住房鉴定情况及工程建设进度,导致农村保障性住房资金流失;
(3)农村保障性住房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义务,没有告知、举证;
(4)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5)向农村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或刁难申请人、延误办理时间的。
3、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对象。责任追究方式有:批评教育,警告,取消农村保障性住房补助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农村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定工作流程图
   2.农村保障性住房评定工作流程图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
                       2014年7月7日您的位置:&&&&&&&&& > 正文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承担的法律责任
15:53&&来源:网络 |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并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个行为的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以法定的条件和标准为依据,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即依法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即依法不予许可;同时,申请人也必须向行政机关如实提供自己的情况,相信行政机关会公正、公平地对自己实施行政许可。而明知自己不符合行政许可所要求的特定条件、隐瞒情况的行为,就会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而会造成危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后果。比如,申请人要向行政机关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方面的行政许可,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活动,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即不得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而申请人自身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却向行政机关隐瞒这一情况,在获取许可后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就会给公众的人身健康带来威胁。所以,行政许可申请人对于申请许可时隐瞒情况的行为,必须承担后果。一类是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对很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经常都是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许可条件的材料实行书面审查,所以一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就可能扰乱行政机关正常的审查活动,甚至会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许可决定,并进而危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比如,一建筑企业并不具备其从事申请等级的建筑资质的条件,却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机关的资质许可决定,然后从事大型建筑物的建筑活动,最后导致建筑物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及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所以,行政许可申请人对于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第一,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了但是不予许可,并给予申请人警告,要求其诚实申请,不得再有类似行为。第二,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如果有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即属于情节严重,其骗取行政许可一旦成功,就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所以,本条规定的一个有效措施,就是让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这是对其申请资格的限制。这一限制对各类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来说都是有力的约束。为什么要规定具备特殊的违法情形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事项的行政许可呢?基本的初衷是增加申请人的违法成本,促使行政相对人树立诚信观念,逐步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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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宫绍洪,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xx省xx市大x街道新华委。现于xx第一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王淑娟,女,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xx省xx市长山镇柳条边村八组。现于xx第一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于永香,女,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xx省xx市长山镇窟窿山村后庄家屯组。现于xx第一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于永芳,女,1966年xx月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xx省xx市长山镇卧龙村同兴西组。现于xx第一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刁勇,男,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xx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三教寺街。现于抚顺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宫绍英,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xx省xx市新兴街道大海委海港小区82-4-2xx号。现于xx第一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郭振凤,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省工程公司退休工人。住xx省xx市南岗区光芒街50号一单元三楼一号。20xx年11月26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申请人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x刑初字第49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丹刑二终字第45号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了社会矛盾化解,为了社会公平正义,特申请举行立案听证会。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和王淑娟等原审被告人,于20xx年6月以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被送劳动教养一年。解除劳动教养后,于20xx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又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并于20xx年12月31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转为逮捕。20xx年9月4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x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以新闻出版总署新出鉴定第26号《出版物鉴定书》对申诉人撰写的《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理论探讨》、《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习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和《复兴中华文明学习材料》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主要事实根据,判处申诉人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有期徒刑xx年;以本案于永芳、刁勇、宫绍英等人复制、发行申诉人撰写的“学习材料”共13500册,判处申诉人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xx万元。20xx年11月2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丹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认为,本案判决和裁定,采信“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作为申诉人定罪量刑的事实根据是错误的;将于永芳、刁勇、宫绍英等人复制、发行申诉人撰写的“新学习材料”的行为,作为申请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依据进行刑罚,实在冤枉;将已经处理过的偷税行为再行定罪判刑,依法无据。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对申诉人的裁判,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一宗假案、冤案。
为了社会矛盾化解,为了社会公平正义,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申请举行立案听证会。
一、“第26号鉴定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根据
“第26号鉴定书”于20xx年7月14日既已作出,直到11月26日也不告知行政相对人即申诉人“违禁”和“非法”,20xx年7月14日——11月26日,间隔4个多月,相关职能部门是故意放任“违禁”和“非法”,还是别有用心、蓄意“钓鱼”,不得而知;直到11月26日公安机关不以此为据刑拘,12月31日检察机关也不以此为据逮捕申诉人。
20xx年申诉人在京联系出版“学习材料”时,因字数不够增加了部分内容,更名为《弘扬科学精神复兴中华文明——理论探讨》、《弘扬民族精神复兴中华文明——精神学习》和《弘扬民族精神复兴中华文明——学习参考》,又被新闻出版总署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同一学习材料,同一机构鉴定,两个鉴定,竟然造出“违禁”和“非法”两个鉴定结论,真可谓共和国出版鉴定的奇迹。
申诉人对该鉴定不服,在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时既已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但不予采纳。申诉人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第26号鉴定书”违反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鉴定规则》、《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以及《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一份违反法律规定的鉴定,是一份不符合事实的鉴定,是一份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不准确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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