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款先打入济南社保个人帐户查询再支付征地款是否违法

湖南日报《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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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请宁乡县白龙村依法分配征地补偿款
我名谢寿文,男,现年73岁,农民,住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龙村三组。去年3月份,县里修建玉煤公路,从我家自留山内经过,我听从乡村领导建议,先支持再谈补偿。但时至今日,征地款分配仍无着落,特请求领导督促落实。
基本事实:我从1964年起就住在现在的位置,经营管理山地、自留土至今已有50年,80年代初“林业三定”颁发给我899号自留山林权证,现修建的玉煤公路从我家林权证所载风景林谢家大山内经过,占用我管理的林地及使用的菜土一亩多,林权证四至记载清楚,乡村及林业站领导多次现场察看,确认无误。该片土地1966年办大队集体农场经营管理,直至玉煤公路修建,村支书怕群众闹事才下到组,我住之处的风景林和菜土是原大队的荒山废地,原老大队干部批准划给我家的,并发林权证书,与现在新上村组干部及八组无关。导致我找领导的原因:我现居住地具体位置位于八组与九组交界处,八组认为我是住在他们的土地上。现征地款已到村上,没有落实到我所在的三组。日,乡政府组织村上、3组、8组协商,建议三七开,面积按2.5亩计算,分配方案严重不合理。
1、面积认定错误。我的林权证四至记载清楚,仅林权证上记载就是2.5亩,另外,我大家庭还有四本(我一个户头、另有三个儿子另立户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红线图内标注面积共计700多平方米,加上地坪、菜土等空坪隙地共有2.5亩左右,会议认定我参与分配的面积只有2.5亩,根本没依据事实和证据;
2、分配主体错误。我是三组的村民,要我到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八组去分配征地款,连我的宅基地都不是自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了,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释[2005]6号文件第24条等法律规定明显相违背。我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我承包的是我所在三组的土地和山林(有林权证为据),我使用的是自己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据),并且我实际管理使用和收益几十年,八组从未提出过异议。即使按八组讲的曾经是他们的,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特别不可思议的是,我住了近50年的房屋下的宅基地竟不是自己组上的!
我的请求:
1、请求上级政府督促白马桥乡政府把所征收我的一亩多林地及菜土(具体面积以当初征收时测绘为准)的征地款按政策打入我所在三组的账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直接分配给我本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我三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到我本人;
2、八组停止侵犯我的宅基地和林地使用权。
我的申诉部分记载:
1、日,乡政府唐国兵、村支书杨庆云,村主任朱庆珍,村会计林灿辉来到我家中,叫我不要去阻工,也不要去找政府领导,归他们搞好;
2、日,村支书杨庆云通过张海波打电话说要我去找8组,24晚,8组开会无结果;
3、日,吴主席、易主席来我家调查;
4、日,我到乡政府找吴主席,吴主席答应调查解决;
5、日,吴主席、杨庆云、张海波、女干部到我家查看林权证;
6、日,在乡政府吃中餐,饭后找到了欧书记,欧书记答应与吴主席商量解决。
7、日,乡政府组织村上、3组、8组协商,建议三七开,面积不按实际面积计算,分配方案严重不合理。
8、日,我找到白马桥乡政府领导,领导说八组不同意,他们也没办法。综上,请领导高度关心,百倍同情我的处境,帮我排忧解难,不甚感激!
附:1 林权证复印件 2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谢寿文全家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谢寿文征地款分配一事的情况说明
一、 基本情况。
谢寿文今年73岁,住白龙村8组与9组的交界处。土地改革时期,政府将谢寿文父母及兄妹安排在白龙村3组。1955年谢寿文母亲去世,谢寿文父亲于1957年外出江西,1959年2月谢寿文兄妹也也一同去了江西。1964年谢寿文夫妇回到宁乡,所以谢寿文父子没有参加1960年进行的“四固定”。回到宁乡后,政府安排谢寿文父子落户在白龙村3组。由于谢寿文父子之间的原因,谢寿文于1964年在白龙村8组建房居住,而未在3组建房与他父亲同住。现他在白龙村8组有2.5亩自留山已于1983年发放了《自留山林权证》,但该片山地在“四固定”时期就固定在白龙村8组,到现在未发生权属转移;另外《林权证》上也明确他在白龙村3组还有0.9亩的自留山。颁发《林权证》时8组群众不知情,且《林权证》上面四至不清。2009年谢寿文在扩建房屋时与白龙8组、9组发生纠纷,乡林业站、白龙村村委会、白龙村3组、8组、9组组长和谢寿文参加了调解,调解协议明确规定:谢寿文所用8组、9组的林地归谢寿文管理、生产,但林地的所有权属归8组、9组。玉煤大道建设时,征收了他在8组的部分山地。因他的户口在3组,在收益分配上和8组有分歧,致使现在他的征地款还未分配下去。
二、 协调过程。
针对谢寿文这一特殊情况,白马桥乡政府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多次召开协调会,但都没有形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乡人民政府明确专人到8组群众中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并在4月16日由乡政法委书记张新灿同志和人大副主席吴义军同志再次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林业站、白龙村全体村干部、白龙村3组和8组的部分群众代表召开协调会。会议明确谢寿文与8组的收益分配纠纷在乡一级为最后一次调解,会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尊重事实和注重历史为原则,对谢寿文在白龙村居住几十年的情况进行了回顾,对他与组上的纠纷缘由进行了详细探讨,最后由司法所形成了解决这一纠纷的三点调解建议:
1、房屋宅基地及其他土地在未征收前仍旧归现使用人使用,谢寿文(含谢玉财)等拥有上述权利,但遇征收,除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全部归使用者谢寿文(含谢玉财)户外,不参与其他补偿款分配。
2、自留山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在未征收前仍归谢寿文使用和管理,征收后,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全部归谢寿文。征收款中总面积2.5亩内的70%归谢寿文,30%归白龙村8组。其余超过部分征收款(指除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以外的)全归白龙村8组。具体付款方法为:按每次征收面积将70%征地补偿款由白龙村委会直接支付给谢寿文或其家庭成员,累计付清2.5亩面积的征地款后,谢寿文及其家庭成员不再参与分配。但每次征收款属于谢寿文及其家庭成员合法使用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谢寿文户,8组内部分配谢寿文不再参与。
3、为有利纠纷调解,白龙村3组不要求分配权力。
白龙村村委、3组基本上接受了这一调解意见,8组的群众代表在做了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之后也勉强接受了这一调解意见,但谢寿文一家人不同意,无法形成《调解协议书》。
三、 关于谢寿文的两点要求。
1、谢寿文的户口在3组,他的林地所有权在8组,所以他的征地款不能按3组的分配方案分配,同样也不能按8组分配方案分配,只能通过协调进行分配。
2、白马桥乡政府、白龙村村委会会及时协调谢寿文和8组的矛盾,防患和阻止8组侵犯谢寿文的宅基地和林地使用权。
四、 解决意见。
谢寿文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也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应该再次上访。
网友评论(共8条)
请求解决白马桥乡白龙村三组村民谢寿文家 因土地属权扭曲致使征地补偿难以落实的报告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们是白马桥白龙村三组村民,针对谢寿文父子近年来不断上访一直未解决居住地及四周权属问题,特向上级领导反映实情。 一、上访原因 由于县重点建设工程玉煤大道的修建途经我村,并经过我们组上,征地后涉及谢寿文家的风景林地,而谢寿文所居住地系集体时期大队的林场。修建玉煤大道后,村上把原大队林场几十亩山地按当时生产队的区域下放到组,而谢寿文所住地为原八组地域,而谢寿文家系三组村民,从而引发土地归属纠纷。经乡村两级和双方当事人的多方协调,按谢寿文风景林四至林权证上只有面积2.5亩的70%归谢寿文,其宅地方(包括风景林地、居住地、余坪、菜地等)归八组,当时谢寿文坚决不同意,从而引发谢寿文父子连续上访。 二、历史沿革 谢寿文,现年73岁,13口人,四个分头户口,现住在白马桥乡白龙村原大队林场处,原地名叫油榨塘谢家大山。土改时谢寿文家有水田八亩多,山地十多亩谢家大山内,随时间变迁,原八亩多水田有三亩多在八组,有四亩多在九组,山地在大队林场。在“五风”中,谢寿文父亲谢名山于1957年去了江西。谢寿文和兄妹三人于1959年也去了江西,谢寿文夫妻1964年回到白龙大队被安置在现八组的老住处油榨塘落户建房屋居住。后来,他父亲和兄妹于1966年从江西回到原籍白龙大队,被安置在白龙大队第三生产队,由于他家前后进进出出,以致他家父子兄妹分居在白龙三队和八队,当时,他父亲认为骨肉分居不妥,不利于家人的生产生活和交流,希望全家人能住在三队。谢寿文接受了父亲的意见,并请示大队生产队领导同意,落户到白龙三队。至此,谢寿文户口到了三队,而住地仍在八队,后来由于谢寿文三个儿子长大,需要成家立业建房分户,而八队是不可能解决宅基地,于是谢寿文就向大队主要领导反映,请求大队安排一个地方起屋,以备他家人口增加而无住地,当时大队领导根据谢寿文家中的实情,安排在原大队的林场内荒山废地(瓦坪峦堆)(即现在的居住地和四周),1982年时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在三组分配了责任田,在大队林场分配了风景林(四至校明,面积2.5亩,实际上按四至不止2.5亩)、菜地、余地和宅基地。宅基地于1991年上级职能部门审批发给了建房许可证。总之,谢寿文目前居住地系当时白龙大队领导安排,又经确定农业生产责任制后一直居住、生产、管理、使用至今,已有50年历史是客观事实。 三、理由充分 (一)客观事实充分 1.谢寿文(及家人)具有无可争辩的白龙村三组村民,由于谢寿文父兄妹在人民公社期间外出江西,又从江西回到白龙大队,后经大队和生产队同意在白龙大队第三生产队落户生产生活是铁的事实,无可争辩。 2.谢寿文(及家人)的居住地及四周(包括风景林、余坪、菜地)具有无可争夺的充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在人民公社时期,土地及其它收入属县社队三级所以,同时,生产大队根据实情具有安置社员的居住地的权利。另外,当时的林场是全体大队各生产队平调(有的生产队出了土地或在征购粮中进行平衡)归集体经济。在去年征地时只图工作简便,把原大队的林场下放到原生产队,致使集体经济消除是错误的决定,是不可取的,但暂且不论。同时,在经过农业生产责任制后,仍归谢寿文(及家人)管理,居住和使用,至今已有50年的历史的土地,而在去年因修建玉煤大道时,因征地收入分配而引发权益纠纷,致使谢寿文家户籍与居住地及四周管理权、使用权发生脱离而不属于谢寿文家,更不属于白龙三组的局面,然而在铁的事实面前进行扭曲,实属无视历史事实,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二)法律依据充分 1、谢寿文是白龙三组村民,凭宁乡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林权证》所指地方,凭法律依据归白龙三组所有。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谢寿文于1991年修建房屋起,经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批号是899号由此确定此宗土地谢寿文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和谢寿文1964年之前所居住的在八组的老屋地基、余坪、风景林地等,其二处土地归白龙三组所有。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管理法》“第五条 林业三定时县组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到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和“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布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谢寿文凭县人民政府所核发的林权证的四至范围属谢寿文管理、使用。其土地由谢寿文所在的户籍三组所有。 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的规定,谢寿文居住地的空坪和菜地近几十年来一直由谢寿文管理和使用,谢寿文应视为现土地使用者,其土地同样由谢寿文所有的户籍三组所有。四、请求核实 1、谢寿文(包括家人)目前居住地包括宅基地、风景林地、余坪和菜地的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谢寿文(包括家人)所有。 2、谢寿文(包括家人)对目前有争议(实无争议)的土地应按谢寿文(包括家人)的户籍所在地归白龙三组所有。 3、谢寿文(包括家人)之此宗土地因征收的所有补偿费应由乡人民政府经白龙村委员会转到白龙三组账上,至于如何分配依据村民小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及全体村民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到户。 以上情况,请上级领导英明决断!不胜感激之至! 白马桥乡白龙村三组全体居民 日附:1、三组户主签名; 2、相关法律文书; 3、土地使用证、林权证复印件
评论者:鱼宝贝 &
19:20 & 第11楼
  谢寿文请求解决问题得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以得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得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得,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得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得国有土地得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故无缘o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得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得有关规定办理。
农民集体所有得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得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得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得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得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得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得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方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得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得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得义务。农民集体所有得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得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范围,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得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得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民集体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得土地已满二十年得,应视为现使用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
(一) 集体土地所有证; (二) 土地权属认定书; (三) 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 (四) 山林所有权证; (五) “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得证件、资料;
(六) 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得证书、资料; (七) 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得证书、资料。
  四、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得森林、林木、林地得所有权或者使用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得依据。
  五、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五条 “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得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得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
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及处理权属争议形式得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所记载得“四至”界线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得协商确定。
评论者:鱼宝贝 &
17:11 & 第10楼
谢寿
评论者: &
20:00 & 第9楼
谢寿
评论者: &
19:54 & 第8楼
  关于白马桥乡政府就谢寿文征地款分配一事对黎书记及县征地办等单位作不实汇报的情况说明
  一、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土改谢寿文就在8组分田,当时谢寿文父亲大家庭有8亩水田、10多亩山地。随时时间变迁,现8亩多水田有3亩在多在目前的8组内、4亩多在目前的9组内、山地全部到了9组(以前大队农场)。土改后谢寿文父亲及兄弟先后去了江西,谢寿文64年回白马桥,当时的大队干部就把他安排在现在的住处,随后其父亲66年才回白马桥,所以导致其父子居住地不一致。而不是汇报材料所写谢寿文土改就在3组。
  二、引发纠纷的起因错误
  汇报材料称:2009年谢寿文扩建房屋与白龙8组、9组发生纠纷。二事实是日村支书杨庆云之兄杨庆林建房挖掉谢寿文林权证范围内的林木,把土推到谢寿文的山地所致,谢寿文2009年前后根本没建房,也没有与8组、9组发生纠纷!这一切均是村支书杨庆云挑拨、打击报复我所致!
  三、协调不尊重客观事实
协调既不依林权证、也不依建房证、更不尊重我居住、管理、使用近50年的历史事实,同时既不把我按3组村民对待、也不把我当8组村民对待,剥夺了我享受村民待遇的最起码资格!本来只征收了1亩多地,协调分配征地款时牵强附会地把我房屋基地、林地、菜土、余坪共计5亩多的土地只按2.5亩计算,严重脱离客观实际!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刁难
林地、土地县人民政府已通过林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权属给我,我已咨询了确定权属的部门,无需重复确权!为什么乡政府调解问题之前不去权威部门咨询,也不要求没有任何证据的8组去申请确权,而是强调不能上访,对我维权层层设置障碍!但我坚定信心,事情总有一天会真相大白的!
特此申诉,请有关部门明查!
  谢寿文全家
评论者:虫子 &
13:46 & 第7楼
  关于谢寿文征地款分配一事的情况说明
  一、 基本情况。
  谢寿文今年73岁,住白龙村8组与9组的交界处。土地改革时期,政府将谢寿文父母及兄妹安排在白龙村3组。1955年谢寿文母亲去世,谢寿文父亲于1957年外出江西,1959年2月谢寿文兄妹也也一同去了江西。1964年谢寿文夫妇回到宁乡,所以谢寿文父子没有参加1960年进行的“四固定”。回到宁乡后,政府安排谢寿文父子落户在白龙村3组。由于谢寿文父子之间的原因,谢寿文于1964年在白龙村8组建房居住,而未在3组建房与他父亲同住。现他在白龙村8组有2.5亩自留山已于1983年发放了《自留山林权证》,但该片山地在“四固定”时期就固定在白龙村8组,到现在未发生权属转移;另外《林权证》上也明确他在白龙村3组还有0.9亩的自留山。颁发《林权证》时8组群众不知情,且《林权证》上面四至不清。2009年谢寿文在扩建房屋时与白龙8组、9组发生纠纷,乡林业站、白龙村村委会、白龙村3组、8组、9组组长和谢寿文参加了调解,调解协议明确规定:谢寿文所用8组、9组的林地归谢寿文管理、生产,但林地的所有权属归8组、9组。玉煤大道建设时,征收了他在8组的部分山地。因他的户口在3组,在收益分配上和8组有分歧,致使现在他的征地款还未分配下去。
  二、 协调过程。
  针对谢寿文这一特殊情况,白马桥乡政府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多次召开协调会,但都没有形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乡人民政府明确专人到8组群众中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并在4月16日由乡政法委书记张新灿同志和人大副主席吴义军同志再次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林业站、白龙村全体村干部、白龙村3组和8组的部分群众代表召开协调会。会议明确谢寿文与8组的收益分配纠纷在乡一级为最后一次调解,会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尊重事实和注重历史为原则,对谢寿文在白龙村居住几十年的情况进行了回顾,对他与组上的纠纷缘由进行了详细探讨,最后由司法所形成了解决这一纠纷的三点调解建议:
  1、房屋宅基地及其他土地在未征收前仍旧归现使用人使用,谢寿文(含谢玉财)等拥有上述权利,但遇征收,除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全部归使用者谢寿文(含谢玉财)户外,不参与其他补偿款分配。
  2、自留山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在未征收前仍归谢寿文使用和管理,征收后,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全部归谢寿文。征收款中总面积2.5亩内的70%归谢寿文,30%归白龙村8组。其余超过部分征收款(指除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以外的)全归白龙村8组。具体付款方法为:按每次征收面积将70%征地补偿款由白龙村委会直接支付给谢寿文或其家庭成员,累计付清2.5亩面积的征地款后,谢寿文及其家庭成员不再参与分配。但每次征收款属于谢寿文及其家庭成员合法使用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谢寿文户,8组内部分配谢寿文不再参与。
  3、为有利纠纷调解,白龙村3组不要求分配权力。
白龙村村委、3组基本上接受了这一调解意见,8组的群众代表在做了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之后也勉强接受了这一调解意见,但谢寿文一家人不同意,无法形成《调解协议书》。
  三、 关于谢寿文的两点要求。
  1、谢寿文的户口在3组,他的林地所有权在8组,所以他的征地款不能按3组的分配方案分配,同样也不能按8组分配方案分配,只能通过协调进行分配。
  2、白马桥乡政府、白龙村村委会会及时协调谢寿文和8组的矛盾,防患和阻止8组侵犯谢寿文的宅基地和林地使用权。
  四、 解决意见。
  谢寿文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也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应该再次上访。
评论者:庸人 &
13:42 & 第6楼
请给我电话,长沙是市政府,0,为你们解难题。
评论者:为人民服务 &
19:33 & 第5楼
  律师观点:本案请求人谢寿文等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本案中,谢寿文所持有的林权证系国家颁发,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谢寿文依法享有该权证登记范围的土地相关权利,任何其他人无权侵犯。
评论者:湖南律师 &
11:19 & 第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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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有块土地十五年前被个人老板证用开发旅游,征地款至今沒付清现在村民们要收回自行开发合法吗?
我村有块土地十五年前被个人老板证用开发旅游,征地款至今沒付清现在村民们要收回自行开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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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支付征收款或解除合同。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案件简介:1991年,朱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为其划定宅基地一处,同年县政府为朱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朱某在建房至基础后村委会通知其停止建设,遂停止了建设。1992年,朱某所在乡政府给其新批宅基地一处,朱某在该处宅基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领取该处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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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到人传达什么信息?
近日,国土部要求加强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求充分征求征地农民的意见,严格执行先安置后拆迁的程序,不得强行征地,同时,要求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要求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看视一个简单的程序调整,但其中凸显出来的则是在征地拆迁补偿费支付中长期存在的五个问题。
一、尊重民意尊重农民自愿原则作为征地拆迁的前提条件。随着各地愈演愈烈的竞赛GDP增长速度和越来越重视的招商引资力度,除了招商引资难度很大以外,土地资源则是最大的瓶颈制约,招商引资取决于政府的政策调整能够给投资者带来多少显而易见的优惠,这是地方政府有很大操作空间的问题。而土地资源是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地方政府对占用新土地资源并没有太多的操作空间,因此,政府便把眼光和工作力度放在新增加和新调整出来的土地数量上。近期某些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的让农民用承包地换社会保障,用农村住房换城镇商品房,让农民进城做居民的“两分两换”工作,就是基于这样的出发点。然而,许多地方以新农民建设为由强制农民进城,变相没收了农民的土地和农房,严重违背了农民自愿的原则。
二、把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征地补偿费标准过低,调整机制不够灵活,或者说考虑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不够等都是造成农民强烈反弹的根本原因,有些地方政府考虑土地征用者的利益比较多,为了达到和完成招商引资的考核目标,经常会出现出卖被征用人利益的现象,当遭到农民拚死反抗时,又用简单粗暴的手段进行强拆驱离。而这次的通知更加明确地发出了政府应该严格遵循依法征地行为的信号,不但要求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而且对于没有及时调整的地方,国土部将不再予以通过用地的审查。
三、对各地屡禁不止的强征强拆等行政违法行为亮起红灯。国土部对于规范征地拆迁所发出的强烈信号,除了把切实保护被征地和被拆迁人切身利益放在更加重视的位置以外,还对各地屡禁不止的违法征地和暴力拆迁行为给予了更加明确的态度,更强调了政府应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把眼光局限于为人民币服务,更强调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民生民本宗旨,同时,也调整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认识偏差问题,那就是:如果老百姓不满意,就算是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再快,GDP增长速度再高,也是没有用的。
四、不再容忍征地拆迁补偿费支付过程中的截留挪用问题。征地和拆迁过程中还存在一种长期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那就是各级政府层层克扣征地和拆迁的补偿费用,尤其是各级村民委员会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克扣、截留、挪用出卖土地的补偿费问题,有的村还把土地征用款作为村务开支或作为支书、村长的个人消费留在了村里,真正能够到被征地农民手上的钱有时少的可怜。而大量存在的克扣、截留、挪用征地款和拆迁费用的根本问题还在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因此,调整和对制度的改革,对遏制克扣、截留、挪用的问题将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对各地纠正在征地补偿费支付中的腐败现象失去信心。老百姓之所以欢迎国土部出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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