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约定进行评估,未评估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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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全文】CLI.C.
***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10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夏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子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蔡立猛,河北商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世誉房地产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被告***、世誉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将其自有的坐落于安次区盛德花园32-406号房屋出售给***;二、***保证其对所出售的房屋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并根据国家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能够上市自由交易,该项房屋及附属设施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没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或争议,能够按照本合同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实际交付使用;三、房屋的成交价格为428000元;四、***需向世誉房产公司缴纳居间费6420元;五、***需向***缴纳房屋定金20000元;六、***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无论新的房屋产权证书是否已经下发均由***负责解决纠纷或争议,并向***支付房屋成交价格10%,另外赔偿***及世誉房产公司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20000元的定金,并向世誉房产公司缴纳了10300元服务费、评估费。
  日,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于日晚20:00前将***缴纳的20000元的购房定金返还至世誉房产公司(逾期每日加收100元滞纳金);二、***需于日前将房屋所有权证交至世誉房产公司,否则视为***违约,原合同(0000774)作废……”
  在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原、被告三方在房管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套房屋因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一直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解决在法院的另案纠纷,直止2015年4月份双方仍然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且本案的涉案房屋查封是在法院的执行阶段,非审理阶段,被告***本人已明知自己与他人存在纠纷且进入诉讼,理应知晓其该套房屋存在被查封的可能,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不能够实现其合同目的。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并不清楚房屋被查封的事实,且在知晓该事实后,积极与法院协调并在2015年5月份解除了抵押,且该房产也已经顺利卖出。另日之后,原告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也不回我短信,故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非我个人的原因,而是由原告造成的。
  另庭审中被告世誉房地产公司主张在上述房屋买卖过程中己方不存在过错,提交2015年该公司1月份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公司租赁门店租金复印件、期间水电物业费收费票据,评估费收据欲证明其收取的10300的中介费用已经发生且已实际支付,不应返还。原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水电费用、物业费、房租、工资表收据与本案无关,评估系在被告世誉房产公司在明知房屋存在查封无法过户的情况下单方委托评估部门作出的,不应由其承担。被告***对被告世誉房产公司上述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世誉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并未对房屋的坐落、价款及其他与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新的约定,且根据协议第二项下内容“***需于日前将房屋所有权证交至世誉房产公司,否则视为***违约,原合同(0000774)作废……”,该补充协议系对原、被告与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只有将二者结合才能完整的展现原、被告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全貌,故应推定“原合同作废”系对被告***“未按时交房产证”情形的重新约定,而非声明《房屋买卖合同》整体作废的特别条款。现合同涉及盛德花园32-406室房屋已由被告***另行出售,《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确已无法实现,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被告***辩称对法院查封其房屋的情形并不知情,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其作为房屋的出卖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对所售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其因个人债务导致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正常过户,当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应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定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42800元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予以调整,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实际损失等情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世誉房地产公司在本次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促成房产成功交易,且其主张房租、水电、工资等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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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买方是否可按房屋的增值要求赔偿损失?
作者:鲁蕊  时间:  浏览量 16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买方是否可按房屋的增值要求赔偿损失?
目前,房价不断攀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是层出不穷。鲁蕊律师在处理的房屋买卖纠纷中,更多的是卖方违约,由于房价上涨,对原来的出卖价格不满意而拒绝履行合同,并采取多种方式获得额外利润。出卖人往往首先要求买受人加价,加价不成,则可能采取串通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比如由夫或妻一方主张买卖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由第三人以承租人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甚至直接以高价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这时买方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下,只能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对于买方的损失,如何要求补偿?
一、 买方可以要求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 &&当房价涨幅很大时,北京房产律师鲁蕊建议买方这时可以选择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以房屋的增值部分要求对方赔偿赔偿。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屋差价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买方以同样的价格不可能再买到同样户型的房屋,丧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因此可要求对方赔偿。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也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向专业机构进行询价予以确定。
对于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则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二、买方还可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在这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要与实际损失相当,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实际损失时,买方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高于事实损失的30%的,卖方会要求法院降低。当前位置:
核心提示导语: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种。中国关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究竟是采严格责任原则还是采过错责任原则仍然存在争论。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有哪些情况。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有哪些情况 一
导语: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种。中国关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究竟是采严格责任原则还是采过错责任原则仍然存在争论。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有哪些情况。本文转载:石家庄传媒网:/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有哪些情况一、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二、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怎么办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时买方应采取一些措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1、对卖方要求加价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进行取证。主要有:在中介主持下进行协商,由中介作为第三方证人;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通过手机短信获取对方违约的信息;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等。2、卖方在这一阶段往往会回避磋商,或找各种理由不愿接收买方的购房款。这时,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卖方致函,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义务。包括要求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以防止将来卖方反倒说买方没有按期履约。函件要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建议买方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上约定清楚双方的送达地址。3、卖方违约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但未将房屋另售他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往往以家人反对或采取不去银行解押的方式来阻挠合同的履行;另一种情况是卖方直接将房屋另售给出价更高的买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两种情况,买方均可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其损失构成主要包括: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注意:定金违约金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往往取价高者)买方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房屋的差价损失。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方式不同。前者因损失并不明确具体,法院可能通过价格评估并取中间值的方式确定;后者因另售的价格明确,法院会直接认定前后交易的差价确定买方的损失。也就是说,买方通过诉讼途径可以弥补因卖方违约所受的损失,而卖方忙活半天所赚取的差价最终会落的一场空。房屋买卖,卖方违约怎么处理?一、在哪种情形下卖方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1、契约即法。双方就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卖方收取定金后,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拒绝继续履行,不仅有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同时仍需继续履行。2、在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情况下,卖方并不当然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合同亦不当然自动解除,卖方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催告义务情况下,将房屋另售他人,可能会被认定“一房二卖”、根本违约,而承担相应责任。3、二手房交易双方约定就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的,双方应先核实是否符合公证办理的条件,如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的房屋,虽可进行合法交易,但却可能无法办理公证,在此情况下如何履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反悔,都有可能构成违约。4、卖方为赋予自己不受限制的自由解约权利,约定“赔偿同等已付购房款后可解约”,在收受购房款并为交付已数年,但始终未过户情况下,诉请依约解除,可能不会被支持。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如何维权?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相关内容】:出卖人违约,是指出卖人不能向依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履行其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其中包括不能交付商品房以及逾期交付商品房两种情况。(一)出卖人违约的认定标准: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其他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关于嗣后不能,此种情形也经常出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出卖人无后续资金继续摧投入,或所开发的土地因被政府征用,以及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等。在此种情况下,合同当然为有效,但出卖人因开发资金不足,或房屋因建筑质量问题而坍塌、或无法通过验收等,或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此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但其中正常的商业风险则不属于情势变更事由,如建材涨价等。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房手续。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卖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如果系由出卖人申请时间较晚,或者由于质量问题经过多次修补后方才通过验收,则出卖人应承担延误时间的责任。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商品房买卖解释》赋予买受人可以于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行使解除权。当然并非所有的质量问题都可以导致解约。对于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由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关于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的质量问题。由于产品一般都有质量保质期,所以这些问题也只限于在保修期内讨论,超过保修期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买受人不能主张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而又由于这些问题均不属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且一般可通过修复解决,因此,法律并不当然地赋予买受人以解除权。4、商品房的面积短少《商品房买卖解释》已将合理误差限定在3%之内,在3%之外,允许买受人行使解除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由于朝向、间距、位置都事先进行了规划和设计,但在实际施工中总有误差。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的,则买受人可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面言,朝向、间距的误差,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行使解约权。对于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朝向变化等的处理,应参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进行处理。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允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这些违约情况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我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只是在生活环境、便利生活方面受到影响,这样的情况不能认定根本性的违约,不允许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只能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二)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1、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第2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2、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损失双方对于损失的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或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由买受人举证证明。商品房买卖解释对于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则另有规定,具体包括:(1)出卖人恶意违约。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对于面积误差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依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须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实际上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交付。4、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注意事项有哪些比着荷包买房子理性和有规划的消费是购房的前提。为了避免冲动购房,买房前购房者必须要明确两个问题:为什么要买房?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房子?弄清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绝大多数购房者都有所帮助。买房前准备的资金数额,决定了买房中的一切重要行为。初次置业者多数是年轻人,刚工作不久,积蓄不多,因此在购房时应该量力而行,不要追求一步到位,一味图大追求豪华,以免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应当根据自己的收入、支出等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自己的楼盘。不要一买房就是要买三室两厅,一步到位。而是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好好规划一下,其实能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就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额外负担,而培养有梯度的消费观很重要。不要被房价数字忽悠现在,买的卖的都几近“疯狂”了。越是疯狂的时候越要冷静,尤其是价格,决定了你目前的开支,后续的月供,还有装修等。开发商给出的价格,往往不外采取先加价后优惠、直接限定房源的优惠、抽奖或赠送优惠、全屋提供一定装修标准的赠送式销售,这些成本,开发商都已经计入到房价中。所以对于成交价,才是你关心的重点,既要作横向比较,看看其他类似楼盘价格如何,再就是结合自己当初制订的购房预算进行比较,超出太多的话,得慎重,也可以考虑推迟买房。恶补之后再买房房价居高不下,买房可不是儿戏,因此,初次置业者在买房前学习了解一些房地产基础知识是必需的。对于房地产这个对售购双方来说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消费者主动缩小信息差距,总会减少盲目购买或者上当购买的机会。因为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正在发展和逐步成熟的新兴产业,所以购房者在准备购房之前更需要对楼市有所了解。对公司的信誉、实力要细细考证引发出期房购买烦恼的,大多是购买者选择了那些实力不强、信誉不好的开发商,从而造成不能按时交房,质量太差。因此,购房者首先要选好公司,选择那些信誉好,实力强的大企业,到他们公司买房。这些公司考虑到信誉,都能做到按期按质交房。购房资金不能一次性投入购房时,有的公司对一次性交费的优惠很大,有的达到了5%以上,这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购现不妨为之,购期房则要慎重了。如果一次性交费,到时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购房者去要求赔偿,几乎难以奏效。如果钱未一次交清,则可凭未付余款去交涉,购房者便由被动变主动了。户型选择很重要选择户型最关键的是你的生活需求,这就像老百姓常说的一句话,“鞋子磕不磕脚,只有自己知道”。户型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将来居住的舒适程度。再好的地段,再好的绿化,如果户型不好,品质生活根本无从谈起。面对开发商提供的各种户型,购房者应该怎样选择呢?
业内人士建议,在选择户型的过程中,购房者除了要看规划图和沙盘,确定房子所处的位置外,内部空间的规划和布局也应在购房过程中特别注意,以免事后遗憾。对周边环境要心中有数购期房不象买现房,现买现住,周边的环境一清二楚。买期房有一个过程,因此对周边环境的潜在变化要心中有数,看一看买期房之处是否有环境恶化的可能,有没有制造“三废”的工厂也在建设。因为购期房的一个目的就为了购一间称心房,如果周边环境不好,又有什么意义呢?不要冲动下定买房下定金时应注意明确所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格;明确签正式买卖合同时间;明确定金数额和交付时间;明确定金返还形式。同时,购房者不要仅仅根据样板间作出主观判断,还应充分考虑实际购买房屋的环境、布局的差异。比如家具摆设的差异、装修材质的差异、施工粗细的差异、设计细节的差异等问题。合同签订必须请律师办购房是一件大事,有的花费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元。如今购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购期房中,其潜在风险很大,那么如何避免它,或者在发生纠纷时,如何对自己有利呢?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业内人士建议,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进行购房合同的签订时,要请律师去办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贷款约定要谨慎签订购房合同时,尽管目前市都是网上签约,合同也有规范化的样本,但是尤其在政策多变期间,买家还是要谨慎签订合同,尤其是一些细节,需要有明确的约定。有两点尤其重要,那就是要约定贷款按揭办不下来时的处理方式;以及约定对双方公平的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件。这是避免在时下贷款政策多变下,可能发生的纠纷问题。居间服务合同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经纪方):
鉴于甲乙双方已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就甲方所出售的房屋(房屋基本信息见(交易方留存信息表))签订了《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居间服务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居间服务及标准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居间人,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1)提供房屋信息和签约机会;(2)实地看房;
(3)代为草拟交易所需的文本;(4)促成甲乙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丙方居间服务完成,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佣金。丙方在收齐相应款项且过后取件后(若乙方按揭贷款,则为办理完成抵押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乙方寄出发票。
佣金及支付
基于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且丙方已促成甲乙双方签到《买卖合同》,甲方(出售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佣金?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元整 ),乙方(购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支付佣金?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居间活动,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交房屋买卖所需的一切证书、证件及材料,并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丙万支付居间代理费用;甲乙双方应保证其提交的资料及签名真实、合法、有效。
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提供居间服务;丙方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甲方或乙方的要求下,丙方可以就房屋的交易政策和流程提供咨询服务。
各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乙双方利用丙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或者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买卖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
甲乙双方或一方延迟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佣金,该延迟方除应向丙方支付佣金外,还应就其未支付的部分,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导致丙方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丙方不承担责任,且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标准收取佣金,如支付费用方为守约方,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偿该笔费用。
在服务过程中,丙方因工作疏漏,遗失甲、乙双方相关文件及资料,丙方承担补办手续费,若遗失该资料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拖延或拒绝配合补办交易中备项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由拖延或拒绝配合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各方同意,未经本人签字或未经丙方盖章(合同专用章)确认的任何书面承诺、口头承诺、条款的变更等行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每份共两页,三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附加约定
以下信息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丙方向甲乙方支付费用、结算退款之用,务必请甲乙方完整填写并认真核对。
(1)甲方(出售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人银行卡账户名:
银行卡号:
开户行网点名称:
储蓄所/分理处(非建设银行卡需详细填写开户银行网点名称,且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时,由丙方按银行要求提交本合订本复印件为跨行支付附件。)
(2)乙方(购买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人银行卡账户名:
银行卡号:
开户行网点名称:
储蓄所/分理处(非建设银行卡需详细填写开户银行网点名称,且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时,由丙方按银行要求提交本合订本复印件为跨行支付附件。)
甲方(出售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经纪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书(出售方)
本人出售位于成都市
(产权地址)的房屋,特委托受托人
身份证号:
,在“成都市存量房屋交易服务平台”的“联系方式”处填写为受托人的联系方式。
受托人:(签名/手印):
委托日期:
授权委托书(购买方)
本人购买位于成都市
(产权地址)的房屋,特委托受托人
身份证号:
,在“成都市存量房屋交易服务平台”的“联系方式”处填写为受托人的联系方式。
受托人:(签名/手印):
委托日期:
过户、按揭代理合同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经纪方):
鉴于甲乙双方已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就甲方所出售的房屋(房屋基本信息见(交易方留存信息表))签订了《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现就甲方和乙方委托丙方办理前述交易房屋的购房贷款和权属过户等事宜达成以下约定:
第一条 代理事项及标准
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委托丙方办理以下第______项事宜,由乙方委托丙方办理以下第________项事宜:
(1)交易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及物业交验手续(“过户手续”)等相关事宜,具体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办理相关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过户及协助办理与过户手续有关的全部事项。
(2)委托丙方代办银行按揭贷款(贷款金额约?
元整),期限约
年 ,类型为□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实际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和年限以房贷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具体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办理相关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及协助办理与贷款手续有关的全部事项。
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合法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时,丙方代为办理贷款手续事宜完成;贷款银行审批通过之时,丙方代为办理过户手续事宜完成。
第二条 服务费
甲方(出售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内向丙方支付代办过户手续的服务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乙方(购买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内向丙方支付代办过户手续的服务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
乙方(购买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内向丙方支付贷款服务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和评估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如乙方未能获得相应贷款的,丙方应退回已收取的相应费用;评估费由丙方代收并向评估机构缴纳,且评估事宜一旦受理,该笔费用不予退还。
其他可能产生的贷款费用(例如抵押登记费、借款合同公证费、划款委托公证费、单身公证费、委托公证费、合同书工本费等)由乙方自行缴纳。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须将该房屋的权属证明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权属相关其他证件原件□价款合同;□抵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存放于丙方处作为产权过户之用。
2、为保证该房屋交易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丙方交齐过户需由双方提供的办理贷款和过户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及户口证明、结婚证、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提交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政府主管机关和贷款机构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丙方办理贷款手续、过户手续及相关事宜。
4、甲乙双方应依照政府主管机关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已签署《买卖合同》 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并缴纳房屋交易的税费;因甲乙双方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税费导致无法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的,由甲乙双方承担相关责任。
5、乙方申请贷敖的,应在银行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乙方每逾期一日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按照成交总价的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丙方应根据本合同尽职尽责地代理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贷款手续和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资料、联络督促和及时通知。代理事项办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按照丙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亲自到场办理有关贷款审批及权属过户等相关手续。
7、甲乙双方应向丙方留有有效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便丙方可以及时、畅通地联系甲乙双方。如遇有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变更或失效的,甲乙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丙方的书面通知以甲乙双方在本合订本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寄出挂号信或快递后3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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