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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的法律咨询问题解答-经济纠纷
律师姓名:北京中盾(成都)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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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律所:北京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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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的法律咨询问题解答
文章来源:成都经济纠纷律师
  网友咨询:
  律师:你好,我最近遇到了一个比较麻烦心的事情,我先把我的事情跟您具体说下,看看够不够成诈骗罪;我常期个人做药品倒卖生意。欠了一个医药公司业务员120多万货款,个人100万,我和公司业务员做生意有一年多了,一直以来我都是我帮这个业务员代卖药品,我从中争一点利润。由于自己贪心把这些钱投资到,饭店和黄金期货,和彩票上了,由于投资失败现在还不起了,现在这些人要告我诈骗。我和公司的业务员之间没有合同,只有我补给他的欠条,其他人是借条。但是这中间他们问我要钱的时候,我编了谎说货卖出去了,款还没有要回来,后来在他们的逼问下,我把事情说了出来。现在他们就逼着我要钱,要不就告我,可我现在真的还不起了,自己也很沉沦。在这当中还发生了他们公司的业务员把我带到他们公司,把我扣在哪里两天,他们叫我给我的朋友,老婆和我父亲打电话叫想办法筹钱。只到我父亲来,我才想办法溜走。在公司的时候他们公司的律师,还打印了一份材料叫我抄了一下具体内容如下:由于我本人提供和隐瞒虚假资料,给某某公司造成损失,生表歉意。当时由于他们有十来个人又是零晨三点多钟,我不写,就不让我睡觉,不让吃东西,公司的老板娘还打了我的头,但是没受伤。我逼于无奈所写,他们还扣了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后来中间隔了俩天,我打电话找他们要的时候,他们才找公司其它的人把银行卡和身份证还给我了。后来由于害怕我就换了手机号码,没有给他们联系。有四个多月了,现在我从朋友那边了解到,他们公司报警说我诈骗。不过现在警察也没找过我。还有一点我要说明:我和这个医药公司没有任何和业务往来,只是这个业务员有业务往来。欠条也是我打给业务员的,不是打给公司的。我想问下这够成诈骗罪吗?是他们业务员自己隐瞒着公司把货卖给我的。
  律师回复: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的诈骗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概括起来应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虚构事实,即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无中生有,骗取财物;二是隐瞒真相,即掩盖事实真相,使被害人误以为实际存在的事实是不存在的,骗取财物。行为人使用上述方法,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信以为真,从而将公私财物&自愿&交给行为人。但是,这种自愿并不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真实意愿,而是被犯罪人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而上当受骗的结果。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以诈骗方法骗取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文对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行为的特别规定,如金融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罪、合同诈骗罪,等等。由于刑法条文已经对这些特殊的诈骗罪作了专门规定,不再适用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是以专门规定定罪处罚。
  你说的情况,实际上是经营风险、投资风险,因为业务员认识你、相信你就是一种风险,自开始就没有对你进行防范。如果你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当然构成诈骗罪,如果没有,就是一般民事纠纷。登录名: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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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已经被法规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关于案件的范围问题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经济纠纷争议的标的物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3.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在香港、澳门地区的。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外国人(包括持英国、葡萄牙本土护照的华人)或者港澳同胞在外国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内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与在港澳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而是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三)港澳同胞或者港澳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成立的独资企业或者投资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与内地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也不属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而是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二、关于案件的管辖和受理问题
(一)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第一审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办理。
(三)涉港澳经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虽不在内地,但是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在内地或者被告有财产在内地的,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经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内地兴办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当事人不得用协议方式排除我人民法院的法定管辖。
(五)港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经济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和诉讼标的物均不在内地的,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予受理。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视为双方承认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
(六)涉港澳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协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或者国外某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协议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新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并就是否有管辖权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一)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
(二)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实体法方面,如果适用我国法律时,应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等涉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法律的,可予适用,但以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为限。
(四)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遇有我国和香港、澳门地区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四、关于诉讼当事人问题
(一)在港澳地区成立的个人企业、合伙组织应以其业主、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在港澳地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应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授予全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三)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港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如果已在香港、澳门地区宣告破产的,可由其破产清算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关于送达问题
对于在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用双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交由接受送达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人送达。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邮寄送达不到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六、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性措施问题
(一)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二)对于在内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责令其提供担保又拒不提供的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令其不准出境。
(三)对于决定令其不准出境的人员,人民法院应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并在其回乡证、回港证或回澳证的附页上签明暂不准其出境的原因。在暂不准出境期间,不限制其人身自由。
(四)被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或其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提供适当的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发还身份证或者护照,并在回乡证、回港证或回澳证上注明准其出境,不准出境的决定自行撤销。
七、关于审理和执行问题
(一)香港、澳门地区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应予缺席判决,不能因为被告不到庭而中止诉讼或者动员原告撤诉。
(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如果被告已经提出反诉,或者案件涉及违法犯罪,或者原告超越其处分权限行事,人民法院应不准许原告撤诉。
(三)香港、澳门地区的被告被缺席判决败诉的,如果在内地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予以合理作价变卖,然后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执行。变卖财产所得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对不足部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以后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变卖财产所得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在通知后经过三个月不领取的,人民法院应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将余款存入银行,待其提取。
(四)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被判决败诉的,如果在内地有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而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其投资所得的利润偿还债务,一般不宜以其投资清偿债务,确实必要的,应商得内地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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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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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电信光改工程的,因为工期问题把一部分工程转包给了下边的人做,因为信任就没有签相关的合同,他们做了一半一直催促我转款,我一次性转了1W块钱之后他们就停工想让我提高工价,后来我找了其他人做,他们做的部分工作量已经算出来没问题,之前也协商好付款金额,因为付款方式做之前说的是做完结一半,他们现在要求我立即付款我没有答应,他们就去政府街道办闹,我不知道以什么名义,后边闹到公司去了,说让我拿两万块钱了事,因为跟实际我需要支付的款相差较大,我没有答应,经公司协调后他们要在我原来答应的金额上在加多2000块钱,我想问一下如果是我告他们之前敲诈我2W块钱是否合理,我有电话录音 &他们明确说拿两万块钱了事,不然就继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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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属于刑事犯罪,可直接报警,到派出所咨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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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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