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计税毛利率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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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率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广西地税&   |
  问:我们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地及项目地隶属百色靖西,每个月的预缴率=营业收入*2.5%,请问是参照哪条法律条文呢?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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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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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其中提到对房地产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渝府办发[2016]8号文提到,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缴税款可经部门批准后延期3个月缴纳。
& & & & 此外,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鼓励金融机构暂停或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减半收取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天然气预收气款(用气保证金),取消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对全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综合排名前50名企业给予预售资金首付款免予监管的支持。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
渝府办发[2016]8号指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兼并重组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进行细化。
& & & & 而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
附录渝府办发[2016]8号部分条款——
七、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 & & & (二十一)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缴税款可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延期3个月缴纳。(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局)
& & & & (二十二)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鼓励金融机构暂停或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减半收取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天然气预收气款(用气保证金),取消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对全市房地产企业信用综合排名前50名企业给予预售资金首付款免予监管的支持。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金融办、国网市电力公司、重庆燃气集团)
& & & & (二十三)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兼并重组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进行细化。(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 & & & (二十四)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haihan235解读:
1、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废话,本来就不应当征收。除非重庆自己以前一直在违法征收。
& & & & 2、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本质上是属于违反上位法的,只是重庆政府打了一个擦边球【投资性房地产在上属于投资资产,不属于固定资产,但是在税务上没有明确】。
3、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这样规定,由于自营车库取得租金比较少,从租计征房产税也没有多少,其实有许多地方为了多征税,已经执行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政策。实际上从价计征房产税未必是在减轻纳税人税负。
& & & & 4、制定计税毛利率、预征率。应缴税款可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延期3个月缴纳;——本来就是省级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决定的权力。
& & & & 5、对兼并重组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进行细化;——白话:尽量不要按旧房核定征收了,按新房进行清算,是在减轻纳税人重组税负,与政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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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为多少
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率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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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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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的,这是两种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区别在于纳税企业的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是否比较健全,能否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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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为什么发布公告?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明确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确定计税毛利率。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经省局授权,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二、“龙岩市市区及郊区”涵盖哪些范围?龙岩市区及郊区指新罗区东城、南城、西城、中城、北城、西陂、曹溪、龙门、铁山行政区划范围及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肖、红坊区域。今后因行政区划调整,上述区域不再归属新罗区或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影响“龙岩市市区及郊区”涵盖范围。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如何申报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在按月预缴申报实务中,应按照本公告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四、为什么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为便于执行,公告自日(指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起草说明&一、公告发布的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经省局授权,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二、确定计税毛利率的依据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经对全市3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典型调查测算,综合考虑我市房地产行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现行规定,以及县市区域级差、当前行业状况等因素,对开发项目位于中心城区及郊区(包括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肖、红坊区域)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22%;对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20%;考虑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等项目的特殊性,计税毛利率确定为10%。三、公告的执行时间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为便于执行,公告自日(指税款所属期)起施行。&中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自日起调整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2号
【发布机构】: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有效级别】:有效
【本站发布时间】: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号)有关规定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8%执行。其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和五桂山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20%执行;位于其他镇区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
&本公告自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
号)、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9〕48号)中关于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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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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