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途中毁损,进项税转出要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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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原材料一批,其成本为200万元,经确认应转出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收回残料价值8万元,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112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经批准企业确认该材料毁损净损失的会计分录是()。
A.借:营业外支出  114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4
B.借:管理费用  114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4
C.借:营业外支出  8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80
D.借:管理费用  8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80
【解析】本题考核原材料毁损。该企业材料毁损经批准前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的金额=200+34=234(万元),扣除收回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234-8-112=114(万元)。
(我的理解是选择C选项。自然灾害引起的原材料毁损,进项税额不是不用转出吗?)
[ 本帖最后由 六约九诺 于
09: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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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自然灾害引起的原材料毁损,进项税不用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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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我昨天做到这也是有点疑问,后来查了一下,确实如此。
在线时间29 小时鲜花 97 奖杯66 金币 554 最后登录注册时间帖子积分1757阅读权限60UID
暴雨应该是自然灾害造成的,你这个题的答案是不是不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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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答案A确实是不对的。我在东奥轻松过关一,总复习班的讲义都看到了这题,正确答案为C。别的地方看到的资料真是会误导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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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的迷糊点是这句“经确认应转出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已经有“暴雨毁损”了,后面还“经确认应转出”这个不是误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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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的迷糊点是这句“经确认应转出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已经有“暴雨毁损”了,后面还“经确认应转出”这个不是误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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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
书上介绍的是货物发生非常损失,进项税需要转出,不知道考试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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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上介绍货物发生损失的进项税要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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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上介绍货物发生损失的进项税要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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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c. All Rights Reserved重点关注 6个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应如何计算?
重点关注 6个案例分析: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应如何计算?
紫禁城的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财税〔2016〕36号文件还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从企业报表列报原理看,“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转出进项税额,无论是作为“管理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均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类成本,如何正确计算该项成本?例1. AQ商业有限公司于日采购了一批货物,不含税价30万元,当月入库。由于市场原因,公司于日将该批货物送到BD公司进行加工修理,加工修理费1万元(不含税,下同),来回运输费5000元,以上事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日,AQ公司销售部门在交通要道兜售该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3万元。12月22日晚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的货物,对应的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11万元。12月25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失该批货物价值5万元,对应修理加工、运输费进项税额0.24万元。1. 增值税定性:(1)在交通要道兜售货物,被工商部门没收。没收货物价值3万元;AQ公司仓库着火(值班人员抽烟所致)烧毁一批价值2万元。这两种情况,是因AQ公司管理不善所致,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2)因公司不可抗力原因,AQ公司损失货物价值为5万元。这种情况,不是该公司管理不善的原因,因此不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2. 会计处理: (单位:万元,下同)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11.09贷:库存商品 (假设不考虑货物所含的加工费和运输费用) 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9 [(3+2)×0.17+0.24]注:因公司不可抗力原因,损失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包含的运输费、加工费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可以正常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例2. ABC制造有限公司由于半成本车间年长失修,2016年12月一批在产品价值5万元(对应购进原料进项税额0.85万元、运输费用及修理费用进项税额0.2万元)浸雨报废。ABC公司为生产该批产品,购进新生产线20万元,本月计提折旧0.8万元,该生产线(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4万元已于12月抵扣。(1)由于半成本车间年长失修,一批在产品价值5万元(内含购进原料进项税0.85万元、运输费用及修理费用进项税0.2万元)浸雨报废。这是ABC公司管理不善所致,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对应的购进原料进项税额0.85万元、运输费用及修理费用进项税0.2万元不得抵扣。(2)为生产该批产品,购进新生产线20万元,该生产线(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4万元已于12月抵扣,不用转出处理。2. 会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6.05贷:库存商品(在产品) 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5(0.85+0.2)编辑设计:北京海淀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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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胜利是举杯庆祝,战胜绝望拯救
作者最新文章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一个小问题:甲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发生材料毁损,按保险合同规定,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30 000元,赔款尚未收到。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30 000
贷:材料采购 30 000
想问:这里的进项税额要不要转出呢?为什么?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一个小问题:甲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发生材料毁损,按保险合同规定,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30 000元,赔款尚未收到。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30 000
贷:材料采购 30 000
想问:这里的进项税额要不要转出呢?为什么?进项税额转出有什么规律吗?每次遇到此类问题总是很迷茫啊!
全部答案(共4个回答)
要看你发生毁损的原因,如果是合理损耗就不用转出,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就要转出.个人理解:进项税抵扣是为了避免不重复缴税,如果你买的原材料不生产产品也就不存在销项税,所以就不存在抵扣问题转出的情形:1.购进的原材料改变用途,比如用于在建工程,其实就相当于你买的材料是构建固定资产了,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吧?所以改变用途后就要转出2.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3.外购的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个人福利
企业对于存货项目的毁损,如果不能证明是自然灾害造成的,那么就应当推定为管理不善。企业对此有举证责任,现实中,怕是需要转出的情形居多,即便真是自然灾害造成的。举证...
本月进项税转出,不是每个月都要转出的。进项税转出是指购入货物时已经将增值税计入进项税科目,但实际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职工福利,个人消费...
连续作案判的略重,因为连续作案的主观恶性相对大一些。
要转出的就是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可抵扣的条件增值税条例第10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
答: 上周测的hcg26000一周翻到68000,是不是不太正常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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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整理之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01. 因水灾冲毁的材料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02. 企业固定资产被盗如何作进项税额转出
03. 经验分享: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
04. 企业发生存货损失 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05. 洪灾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
06. 过了保质期的存货是否进项税额转出
07. 用于研发新产品的原材料是否进项税额转出
08. 购进货物发生合理损耗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09.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
10. 进项税额转出年底如何结转
因水灾冲毁的材料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 & 【问题】
& & 企业购进一批材料并且已经作进项抵扣税额,但当地发生水灾冲毁了这批材料。请问,企业是否需要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 【解答】
&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
质的损失。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故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被盗如何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
  已抵扣固定资产因非正常损失(被盗)报废转出进项额,是当时购进时抵扣的金额,还是按报废时的
净值×税率计算转出金额?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
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五
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
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经验分享: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
经验分享: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
  如何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先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
  1、看是否增值,若增值一切都视同销售。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个人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项目),还
是对外(分配、捐赠、投资)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
  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个人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
项税额转出。
  若购进材料,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视同销售,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的八种行为中的(4)—(8)种行为容易混淆,并且难以准确判断,具体可以这样来判断:
  1、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
  2、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发生存货损失 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存货损失 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 &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
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
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
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及进项税转出。
& &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
损失作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3种情形。
& &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各种存货损失,以下情形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
& & 1.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被称
为“价损”。这种情形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掌控的。比如国家规定停止使用塑料餐盒,生产塑料餐盒的企业
因此发生的损失,不应认定为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作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
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也规定,旧《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
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
,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
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对国税函[号文件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将“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
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 2.对有保质期的货物,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
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作出严格的保质期限。这类存货超过保质期,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对此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纳税人因库存
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
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 3.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
程等多因素相关,不能排除与管理责任有关,税务机关一般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果企业能提供不是
管理不善的证明,且被税务机关认可,可不作非正常损失处理。
& &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定额内损耗,在实务中对“定额”判断标准存在多种形式,如企业自己制定的
标准,也有行业或部门的标准。可是,这些标准都可会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经营环境、地理、气候等诸
多原因而发生相应的调整或变化。因此,税务相关不能作出统一标准加以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执
行的定额,一定要符合常规。但这并不是说只要在定额内的损失就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
额就无须转出,如自定标准不符合客观实际,同样会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非正常损失。
& &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对于处理一些可能不完全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所说的“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一般是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要
注意收集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据,以减少被认定为非正常损失的税收风险。
洪灾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
  【问题】
  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6月份因遭受洪灾,仓库被淹,部分产成品及原材料霉烂报废。经盘库清点,报废的原材料共2万元,报废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计1.2万元,这些原材料均已经过认证抵扣。该厂贾会计遂向主管国税局咨询,洪灾损失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
  税务人员告诉贾会计,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关键要看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日起施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洪灾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损失的购进原材料不需作进项转出。
  那么,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要进项税额转出?新实施细则并未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指的非正常损失作出具体规定,但应当参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同样不需进项转出。理由是:修订前的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在界定非正常损失时,并未对购进货物的非正常损失与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加以区分,均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实际上也不应加以区分,搞双重标准。新细则剔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两项。旧实施细则已经废止,只能参照新实施细则。如果不参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同样是洪灾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认定却不同,不仅自相矛盾,而且不便操作。
过了保质期的存货是否进项税额转出
过了保质期的存货是否进项税额转出
& & 【问题】
& & 过保质期的药品或食品,进行报废处理后,是否要将购入时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 & 【解答】
&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 &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过保质期的药品或食品,不易划分是否存在由于管理不善所致,可以参照安徽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作出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一条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的处理:
& &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用于研发新产品的原材料是否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研发新产品的原材料是否进项税额转出
& & 【问题】
& & 从仓库领用原材料用于研发新产品,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 & 【解答】
&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 &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 &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 &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领用原材料,若用于研发新产品(包括上海市试点地区有偿提供研发服务),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用于非试点地区有偿提供研发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货物发生合理损耗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货物发生合理损耗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日常的生产经营采购活动中,有时会出现材料实际入库数小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数量的情况,这时进项税额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全额抵扣,还是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方出现材料实际入库数小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数量的情况,如果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差额部分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如果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是正常合理的损耗,差额部分进项税额不须作转出,即可以按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全额抵扣。当然,对属于由于销售方的责任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购买方可与销售方协商按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处理。
  若对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及进项税额是否需转出有疑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帮助具体确认。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都是税法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但是要注意,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并不一定就要确认收入,视同销售和确认收入不是完全的等同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上述(4)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2.上述(7)用于集体福利时,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员工福利分为社会保险福利和用人单位集体福利,社会保险福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集体福利包括:经济性福利(住房性福利、交通性福利、伙食性福利、教育培训性福利、医疗保健性福利、有薪节假、文化旅游性福利、金融性福利、其他生活性福利、津贴和补贴)和非经济性福利(咨询性服务、保护性服务、工作环境保护)]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3.上述(8)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除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他5种情况和(7)中用于个人消费时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另外(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作购进商品处理,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 & 贷:库存商品
  收到汇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同时做会计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 & 销售费用
  & &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2)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的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 贷:应付账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的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协议价格)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所发生的具体业务可以判断应当是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还是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
  以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为例:自产的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这里的非应税是指非应增值税,即不应计算交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是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即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是计入销项税额还是将进项税额转出要看该原材料是自制的还是外购的。
  外购的货物直接用于工程项目,即直接被消耗,其已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的领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以前计入了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那么就要将该进项税额转出。
  理由如下:外购的货物,企业支付的价款为价税合计,假设货物成本1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元,那么价税合计就是117元,即企业用于工程项目的价值为117元。外购货物直接用于工程项目即直接被消耗,其已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领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以前计入了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就要将该进项税额转出以100元来入账。
  如果是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由于在生产及销售过程中发生了增值,所以应缴纳增值税。如果不计算销项税额,企业将该货物用于工程项目的价值就是100元,这样国家就损失了一部分税收,所以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有一点需要注意: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由于核算、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得转出。
  【例题·计算及会计处理题】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用A原材料一批与乙公司交换其持有丁公司8%的股权。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5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经协议,原材料作价60万元。正保公司取得了丁公司股权后,对丁公司无重大影响。有关资产转让及产权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假设该批原材料的计税价格也为60万元。
  (2)下设的职工食堂享受企业提供的补贴,本月领用自产产品一批,该产品的账面价值10万元,市场价格12万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l0%,增值税税率为17%。
  (3)将外购的液晶电视发放给职工作为个人福利,每台电视的成本为1万元,计税价格(售价)每台为1.5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为80人,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为20人,公司管理人员为16人,专设销售机构人员为32人,建造厂房人员26人,内部开发存货管理系统人员为6人。
  (4)一工程项目领用外购生产用B材料50万元,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8.5万元;该工程同时领用自产C产品,该产品实际成本为75万元,计税价格为90万元。
  (5)将自产C产品一批捐赠给希望工程,其实际成本为30万元,计税价格为50万元。
  (6)因暴雨毁损库存D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万元,收回残料价值0.08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16元,购入D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答案】
  (1)用A原材料对丁公司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70.2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借:其他业务成本  45
    存货跌价准备  5
    贷:原材料     50
  (2)职工食堂补贴属于集体福利,领用的自产产品不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3.24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应交消费税       1.2
  (3)将外购的液晶电视用于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生产成本& && & 100.4(80×1+80×1.5×17%)
    制造费用    25.1(20×1+20×1.5×17%)
    管理费用& && & 20.08(16×1+16×1.5×17%)
    销售费用    40.16(32×1+32×1.5×17%)
    在建工程    32.63(26×1+26×1.5×17%)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7.53(6×1+6×1.5×1.17)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 && &&&225.9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 & 225.9
    贷:库存商品             180(18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5.9(180×1.5×17%)
  (4)工程项目领用外购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58.5
    贷:原材料——B材料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领用自产产品:
  借:在建工程   90.3
    贷:库存商品——C产品  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90*17%)
  (5)捐赠C产品:
  借:营业外支出   38.5
    贷:库存商品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50*17%)
  (6)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
    贷:原材料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34
  批准处理后:
  借:原材料 0.0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0.08
  借:其他应收款      1.16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6
  借:营业外支出   1.1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 1.1
  【识记要点】
  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但要按照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由于核算、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得转出。
  ③自制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确认销项税额,外购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年底如何结转
进项税额转出年底如何结转
  问题:请问我单位的进项税额转出年底余额是否要结转,如果需要会计分录是什么
  回答:进项税转出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的一个“进项税转出”专栏,其发生额在贷方,作为:“进项税额”专栏的备抵,而不是转到了未交增值税里面了。月末余额应该为零,转到已交税金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多个专栏,包括: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进项税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9个专栏。月末,只是根据计算结果,将本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或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通过“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你看,这个过程并不涉及“进项税转出”专栏的结转,如果没有留底税额的话, 结转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月末余额应为0 ;如果有留底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月末余额应为留底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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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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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进项税额转出就这么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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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进项税额转出就这么全啊!!!
管理员很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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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真的很用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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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主辛苦,真是好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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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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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楼主,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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