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标准低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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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的福音——不必单独立户可申办低保
[标签] 政策法规 重度残疾人 不必单独立户可申办低保
[来源]中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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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 发布时间: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
为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和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共奔小康,现就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认真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地要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逐步改善特困残疾人供养条件。确保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基本康复和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开设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逐步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 (三)全面保障受灾残疾人基本生活。各地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情况,对残疾人的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采取特别措施,并优先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疗康复、辅具适配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四)切实解决残疾人临时性困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找不到监护人或亲属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妥善安置。 二、加大保障力度,提高残疾人专项救助水平 (五)强化残疾人医疗救助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六)健全残疾人教育救助政策。各地要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通过采取减免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措施实施教育救助。各地要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优先给予资助,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全部享有助学金。 (七)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并及时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根据其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 (八)广泛开展残疾人就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就业形式,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困难的残疾人。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长效机制 (九)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职责。各地要把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作为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举措和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和责任,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残联加强残疾人救助信息管理,逐步实现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与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对接,准确掌握残疾人救助需求,主动帮助落实救助政策,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资金,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扶持力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机制要求,在就学、就业、住房、医疗康复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 (十)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助残项目、创办助残服务机构、提供助残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到残疾人社会救助。结合“全国助残日”“全国扶贫日”“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希望工程”“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国际残疾人日”等相关主题活动,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残疾人慈善救助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针对困难残疾人开展慈善救助。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与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有效结合,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 (十一)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各级残联组织要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了解残疾人状况、反映残疾人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落实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有关助残服务项目,帮助残疾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并引导和支持广大残疾人自觉学习文化技能,不断增强发展能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日 文章来源:重度残疾人都可吃低保?_网易新闻
重度残疾人都可吃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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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度残疾人都可吃低保?)
本报记者胡明兵“我父母都是重度残疾人,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应纳入低保范围,但镇民政办就是不给办,不知道为什么? ”近日,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的平某向记者反映。但记者调查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的重度残疾人都可以无条件地纳入低保,能纳入低保范围的,必须是同时符合“贫困残疾人”条件,又要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户。平某所说的“相关规定”是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下发的 《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 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 (皖办发〔2014〕25号),意见指出,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十二五”期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10%以上。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平某说,他父母是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贫困,已经单独立户,符合安徽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 《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所规定的条件,应该低保范围。他去平圩镇民政办申请办理低保手续,民政办工作人员却说,他父母不符合低保要求,不能办理。记者联系平圩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后得知,平某父母并不符合低保条件,平某错误地理解了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在下发 《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后,日,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皖办发 〔2014〕25号文件相关问题的说明》,该《说明》中指出:首先,“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应当是既符合“贫困残疾人”条件,又要符合“低保”条件,二者要同时具备。
其次,“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单独立户,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当理解为,同时符合“贫困残疾人”和“低保”条件的残疾人,“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低保经办部门按照“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执行。 “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此可见,并不是说只要是重度残疾人就一律可以享受“低保”。重度残疾人只有符合“低保”条件的,才能享受“低保”,重度残疾人都可吃“低保”是对政策的误解。
(原标题:重度残疾人都可吃低保?)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农村版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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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关注重度残疾人生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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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国8500多万残疾人中有重度残疾人2800万人,占33.73%。重度残疾人就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目前,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仍然是残疾人最迫切的基本需求,而占残疾人总数1/3的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更值得关注,成年重度残疾人中约有60%完全依靠家庭供养。为此,建议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相应的重度残疾人基本保障制度。   具体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享受低保制度。我国的低保制度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制度,但是国办〔2010〕19号文明确规定:“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民政部〔号文明确:“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低保。”目前只有少数省份落实了该政策。调研发现,重度残疾人要单独立户享受低保事实上很难。为什么难?难在“单独立户”和“可以”二点上。事实上,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没有单独立户的情况比较普遍,相当一部分重度残疾人出生以后就没有单独立户。所以,被其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平均”后,往往难以享受该政策。而重度残疾人自身无法参加劳动,没有收入,还需要支出治疗和康复费用。因此建议:一是凡属于没有能力就业的重度残疾人统一视为分户,不再需要公安户籍意义上的分户,必须纳入城乡低保,实行全额保障,落实“普惠”政策;二是在普惠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对重度残疾人增发生活保障金,给予“特惠”倾斜。   二、建立重度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建议将假肢、矫形器等严重影响重度残疾人生活的、急需的、必要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建议国家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的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免费提供或给予补贴,用三年的时间,每年提高20%的配置率,三年后全国达到75%的目标;提高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参保标准和补贴水平,给予全额补贴。   三、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议国家层面统筹加快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要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   四、建立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补充制度。大幅度提高重度残疾人缴费档次,提高政府补贴标准;提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对象的保障水平;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建立中央公共财政对重度残疾人基本保障专项国家制度,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专项投入,以加强残疾人专项补贴制度的整体设计和实施,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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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网站--苏州福彩网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苏州市殡仪馆苏州烈士陵园苏州军休网苏州地名网苏州社工苏州社会组织苏州老龄网市政府关于实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在条件具备时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一级肢体、视力,以及一、二级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按照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差额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按照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120 /月&人的标准发放。
  三、补贴方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来源参照低保补贴资金来源渠道,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按原渠道列支。按照城乡低保补贴发放的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按季打卡至残疾人账户。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失地农民,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到达享受养老金年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助。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两项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发放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特别是适合残疾人的方式和阵地,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条件和办理流程,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规范有序运行。每年的1月上旬和7月上旬,市政府将组织市民政局、残联、财政等部门(单位)联合对上年度全年和本年度上半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核准。
  (二)对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实行市、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应补尽补、应退则退。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至少集中复核1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复核方式包括入户走访、信息比对、材料审查等。同时,民政、残联、财政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按照各自职责核查处理信访举报事项,积极应对社会关切。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日起执行,具体办理流程由相关部门制定。
  &靖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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