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撤销工商登记的案例登记怎么办理

男子诉工商局撤销登记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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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诉工商局撤销登记获支持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晓飞)低保户王先生突然被通知取消低保费的发放,原因是他投资25万注册了一家公司。王先生对此并不知情,遂将予以登记的北京市昌平工商分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将原告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无效并依法撤销。记者昨日获悉,昌平区法院就该案已作出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起诉称,他是北京市海淀区的居民,身有残疾,从2004年起按月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但日时,王先生曾经不慎丢失过身份证,之后补办了一张。   日,他原来领取低保费的街道办向他送达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告知书》,原因是王先生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投资人,认缴出资25万元,已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故自2014年9月开始予以停发。   王先生感觉莫名其妙,以自己的经济实力,注册公司根本不可能,后来他查阅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发现日,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盗用并在昌平工商分局注册了公司,莫名其妙地成为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先生说,昌平工商分局核准注册登记该公司,将他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提交虚假材料,伪造他的虚假签名,而工商分局未尽到审查义务。在自己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公司登记,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昌平工商分局登记行为无效并依法撤销。   庭审中,昌平工商分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昌平工商分局认为,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另外,昌平工商分局依该公司的申请所作出的企业设立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也尽到了审查义务。在此次设立登记中,该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备,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昌平工商分局尽到了审查义务,依法予以设立登记。   最终,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工商分局依据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材料齐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故作出了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昌平工商分局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   法院认为,王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进行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本案涉诉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登记材料不具有真实性,该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存在,故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工商局对涉案公司的登记属于无效,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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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工商管理部门作出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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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服务指南
&&&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申请条件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三、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1份。(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说明:1.所提供自制材料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
&&&&& 2.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请用A4纸打印。
五、受理时间&
当场办结&&
六、办理地点&&&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草市街2号)5楼省工商局窗口
七、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5楼省工商局窗口:(028)&
(二)网址&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窗口:(028)&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028)&
十、注意事项
主办: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四川工商大厦 电话:028-
技术支持:四川凯普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号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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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前,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刚才得到律师回复“一个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有法人代表A,但是在没有经过自然人B同意授权的情况下,A委托他人持有B的身份证,变更B为这家企业的法人代表,变更过程中没有B的签字,B也不知情,这种变更是否有效合法?自然人B持有这家公司100%的股份,投资这家企业,但是不经营管理。B若不想当该企业法人代表,B该通过什么途径怎么处理?” 答复是“向工商局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无效。” 想再请教一下:如果在撤销变更登记前,这个企业有与人发生合同债务纠纷,这个B需要付起法律责任么?B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个企业的合同签订,合同款支付,包括财务,均没有B的批准。如果B要负起法律责任,是否为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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