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一般2017党员自查自纠材料的什么材料上级党委会有备份或是备案?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新闻--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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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 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 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 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 违纪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  (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  (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需要个别调查补充证据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审理部门调查补证。  第七条 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  (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条 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接到下级纪委呈报的案件或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给予受理。  第三章 违纪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十二条 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报案单位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报案单位补报材料。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  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 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  由本级纪委参与检查或过问的案件在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前,还要征求有关检查部门的意见,需要本级纪委直接决定的案件,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代常委草拟处分决定,连同审理报告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如果检查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第十九条 常委会决定后,对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部门即办理批复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由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第二十条 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办理批复和备案手续后结案。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和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一份。  第四章 复查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党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办案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复查复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下级纪委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作出书面决定,并报请原来批准给予处分的党组织审批。  “文化大革命”前经中央或中央监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经过复查或复议需要改变原结论和处分的,报中央纪委审批,由中央纪委报中央备案;原经中央局批准处理的案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纪委审批,报中央纪委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按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报送复查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三)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四)受处分党员对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原处分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理复查案件除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外,还应注意审阅原处理案卷材料。对照原处分决定和证据,审核改变处理的依据是否充分。如果原证据和复查时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  第二十七条 对案件的复查复议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后,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一经上级党委、纪委审查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五章 备案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 呈报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备案的报告;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批准机关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 承办人和审理部门审理备案案件,按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三十条 对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审理部门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归档。如对下级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审理部门将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常委会讨论。常委会如作出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审理部门应将常委会的决定通知下级纪委,请他们重新研究处理。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六章 执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对同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纪委重新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纪委,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党委或纪委重新审查。但是,如果上级纪委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这种改变应尽量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纪委提出,但是,当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对拒不执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上一级纪委应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或纪委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中,如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应保证其得以贯彻,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定的党委或纪委。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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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党委、旗委各部、委、室,政府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党委(总支、支部)、各企业党委:
为进一步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增强党员队伍活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精神,现就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工作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党组织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遵循“均衡发展、适度增长”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发展党员,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
(一)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工作程序。要坚持质量重于数量的原则,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自觉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在工作和生活中积极上进,加强对发展对象“德”的考察。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具体操作程序详见附件1),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各基层党(工)委组织干事要对所辖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严格把关,切实做到三个“不发展”,即没有经过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的不发展、没有及时录入党内统计系统的不发展、不符合发展党员条件的不发展。
(二)坚持改善结构,保持均衡发展。要着眼于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力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突出发展重点,有计划分先后地发展党员,做到“三优先两注重”,即嘎查村干部及致富带头人优先、社区工作骨干优先、企业管理骨干、生产经营骨干和技术能手优先,注重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党员,注重在党的力量比较薄弱的地方发展党员。今后,农村牧区发展新党员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且35周岁以下的新党员一般要占到本年发展党员的50%以上;社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展新党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年龄在45周岁以下。要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三年未发展党员的党支部,各基层党(工)委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坚持教育引导,做好基础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上,要结合发展党员工作,保持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努力把社会各方面的先进分子凝聚到党组织的周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要从本地本单位实际出发,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培养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四)健全完善机制,确保常抓不懈。各基层党(工)委要配合旗委组织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详见附件2、3、4),完善发展党员工作长效机制。
(1)入党资料实名领取制。对程序完备、培训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由各基层党(工)委到旗委组织部实名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志愿书》,不提供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真实情况的,旗委组织部不予领取。
(2)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备案制。各基层党(工)委要结合自身实际,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集中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计划、考核情况及相关记录报旗委组织部门备案。
(3)党员档案资料管理制。各基层党(工)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的管理,材料不齐、不实、填写不规范、上报不及时的,各基层党(工)委不得审批。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党支部应负责将其入党申请书、《非党积极分子培养考核表》、《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培训合格证等档案资料存入本人档案。对转入或转出本支部的党员,要严格审查其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党员档案,要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4)发展党员定期上报制。各基层党(工)委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发展党员计划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后,报旗委组织部审核。各基层党(工)委每半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将检查情况列入所辖党支部年度基层党建目标考核之中,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5)农村牧区、社区党组织发展党员亲属关系审查报告制。嘎查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申请入党的,嘎查村(社区)党支部要向苏木镇党委申报,审查核实后,认为确实符合党员标准,经苏木镇党委同意可以列为发展对象。嘎查村(社区)干部原则上不得做其亲属的入党介绍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影响其发展党员过程。苏木镇党委发现嘎查村(社区)干部有违反亲属关系审查报告制的,要及时介入干预,防止和纠正错误做法,遏制发展党员“家族化”、“派系化”等不良倾向,并要逐步扩大群众在党员发展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确保发展党员工作公平公正。
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要从严肃党的纪律高度,切实重视和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
(一)党员因工作调动、参军、入学、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一个基层党组织到另一个基层党组织,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求填写的栏目内容应当全部填写,不留空白,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可视情况而定,本旗范围内接转一般不超过7天,本市范围内接转一般不超过30天,自治区范围内接转一般不超过60天,转到其他省区的不超过90天。
(三)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一人一份介绍信。属于多名党员集体从一个单位党组织同时转移到另一个单位党组织的,可在介绍信姓名栏中填写“XXX”等X名,并另附党员名册,名册包括党员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是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党费交纳情况等内容。
(四)党员应在注明的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办理接转组织关系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接转手续,介绍信自行作废;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接转手续,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可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按照《鄂托克旗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决定将该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党员本人或所在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办理手续,不得委托亲属及其他无关人员,特别是非党人员代办。党组织应对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进行核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应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
各级党组织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新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先学习后“上岗”。凡是按照规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单位或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应及时转出或接纳,不得拒绝,对在接转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党内统计系统日常维护工作
党内统计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各基层党(工)委要高度重视,做好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安排党务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党内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认真做好本单位申请入党人员、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数据的收集、维护工作,把各项信息的更新维护从“一年一维护”变为日常工作内容,使党内统计系统成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管理的有力工具。党内统计工作的维护人员要在弄清党内统计报表各项统计指标含义的基础上,严把数据关,认真审核表内、表间数据的逻辑关系,防止错统、漏统和数据前后不一致等现象,保证党内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要进一步强化党内统计系统在实践中的运用,充分利用系统监督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确定表彰、慰问对象,规范党费收缴管理,使党内统计系统真正成为能够全面、客观、集中反映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基本情况,为总结党的建设的成绩和经验、研究党的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可靠信息依据。
附件:1. 发展党员工作流程
&&&&& 2. 发展党员“一推三公示”制度
&&&&& 3. 发展党员“票决制”
&&&&& 4.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 中共鄂托克旗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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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流程
1、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
(1)凡要求入党的同志,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书;(2)对于团支部、工会、妇联推荐的入党对象和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工作骨干,党支部应主动关心,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的活动,使其逐步提高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3)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组织应专门建立申请人员档案。
2、明确联系人〔党支部〕
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建立名册,列入培养计划,并及时落实2名党员负责联系培养,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
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
(1)由党小组提名,党支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2)未经民主推荐或推荐票数较低的入党申请人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3)党支部填写《非党积极分子培养考核表》,由党支部统一保存。
&&& 4、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党支部,党小组,培养人〕
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培养联系人要定期和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并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情况。党支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自学小组;(2)经常找他们谈心,了解思想情况,查看思想汇报;(3)组织他们听党课或参加党内有关活动;(4)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5)定期培训。
& &&5、定期考察〔党支部,党小组,培养人〕
由培养人每季度考察一次,将考察的意见及时填入《非党积极分子培养考核表》,并由党小组、党支部签署意见。
6、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党(工)委、总支〕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讨论确定,并及时上报各党(工)委。党(工)委审核后,于每年3月份上报旗委组织部备案。
7、政审〔党支部〕
政治审查内容:(1)申请人的政治历史情况;(2)申请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3)申请人在“文化大革命”、“八九政治风波”和揭批“法轮功”中的表现;(4)家庭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是否有自动脱党、开除党籍等历史情况。
政治审查的办法:同本人谈话,了解其政治历史情况及入党动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8、集中培训〔基层党(工)委〕
(1)由基层党(工)委组织脱产培训;(2)培训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党的知识、理论路线及方针政策等;(3)培训是否通过以取得培训结业证书为准;(4)凡未经过集中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没有参加近三年培训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
9、提出发展意见〔党支部〕
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形成综合考察意见,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讨论通过。
10、公示发展对象〔党支部〕
(1)公示期限:7天,嘎查村可延长到15天;(2)公示地点:所在党支部(总支);(3)张贴拟发展中共预备党员的公告,公布监督电话和联系人;(4)经公示,符合发展条件的,向上级党(工)委汇报,整理装订预审材料。
11、预审〔旗委组织部〕
党支部提供入党申请书、自传;《非党积极分子培养考核表》;思想汇报、政审综合报告及旁证材料;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鉴定材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培训试卷;拟发展中共预备党员的公告以及公示结果。以上材料装订成册后由党(工)委,报旗委组织部预审。经审查,符合发展程序要求的,下发《入党志愿书》。
12、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申请人、介绍人〕
党支部向发展对象解释志愿书中的各项内容。入党介绍人一般是申请人的培养人。志愿书由申请人亲自填写,入党介绍人指导,填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不允许涂改。志愿书填好后,党支部要严格审阅。
13、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党支部〕
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其内容:(1)申请人读《入党志愿书》;(2)介绍人发表意见;(3)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报告审查情况,发展公示情况;(4)大会讨论;(5)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定。计票时,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半数方可通过。计票结果当场公布。表决时,申请人不必离场。
14、填写党支部决议,上报党(工)委审批〔党支部〕
填写支部决议时应注意应到会和实到会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数,同意和不同意的人数,通过决议日期,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有党总支的单位须经党总支审议签署意见后,上报党(工)委。上报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非党的积极分子培养考核表》、政审综合材料、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等。
15、指派专人谈话〔党(工)委〕
(1)认真审阅《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2)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3)同申请人进行谈话,通过谈话着重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3)认真负责地填写谈话情况和谈话人的意见。
16、召开党(工)委会议审批〔党(工)委〕
(1)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表决;(2)支部上报后,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个月;(3)若因调查发展对象的问题而未能及时审批,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退回支部重新复议。
17、填写“上级党委审批意见”〔党(工)委〕
对审批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应注明预备期起止的具体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并交给党(工)委、书记签名,加盖党(工)委印章。并将审批意见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
18、与预备党员谈话〔党支部〕
(1)向预备党员介绍党支部情况,提出要求;(2)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19、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党支部或党总支〕
宣誓仪式的一般程序为:组织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党组织负责人讲话;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表决心。
20、继续教育和考察〔党支部〕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每月向党小组、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每半年向党组织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21、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将满前,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2、审查〔党支部〕
(1)培养联系人、党小组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3)党支部结合培养联系人、党小组以及党内外大多数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考察后,形成对预备党员的综合考察意见。
23、公示转正对象〔党支部〕
(1)公示期限:7天,嘎查村可延长到15天;(2)公示地点:所在党支部(总支);(3)张贴拟转正预备党员的公告,公布监督电话和联系人;(4)汇总公示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2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
&&& 到会党员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其内容:(1)申请人读转正申请;(2)培养联系人发表意见;(3)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支部)报告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4)大会讨论;(5)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计票时,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半数方可通过。表决时,申请人不必离场;
25、形成支部决定〔党支部〕
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同意按期转正”、“延期转正”(不超过一年,不少于半年)或“不具备党员条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上报党(工)委审批。
26、审批〔党(工)委〕
支部上报后,各党(工)委、总支必须在三个月内召开委员会议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对同意转正的,需注明党龄起算时间(从预备期满转正之日起算);审批结果应及时反馈报批党支部。
27、与预备党员谈话〔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谈话,告知党(工)委、总支审批结果。对按期转正的,应勉励其继续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对不能按期转正的,应指出其不足之处,勉励其争取早日入党。
28、宣布党(工)委、总支审批结果,材料归档〔党支部〕
(1)党(工)委、总支的审批结果应在支部大会会上宣布;(2)对延长预备期的预备党员继续教育培养,延长预备期满仍不符合转正条件的,经党(工)委同意,取消预备党员资格;(3)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工)委保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材料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发展党员“一推三公示”制度
(一)“一推”是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推荐结果作为确定培养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1、推荐办法:由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召开推荐会,采取党内和党外群众分别无记名填写推荐票的办法进行。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推荐会,推荐名额一般为3-5名。
2、推荐范围:参加推荐的对象为党支部全体党员和所在单位党外群众代表。党外参加推荐的对象由支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数一般不少于本支部党员数,党外群众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嘎查村参加推荐的党外群众代表为非党员的嘎查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及嘎查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
3、结果运用:党支部委员会要从党员、党外群众推荐票数较高的优秀分子中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制定培养措施,加强教育引导。对其中已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员,根据推荐结果,结合群团组织推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集体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民主推荐或推荐票数较低的入党申请人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情况包括参加推荐的党员数、党外群众代表数和获得的推荐票数要在《非党积极分子培养考核登记表》中如实填写。
(二)“三公示”是指把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等名单向群众公示,接受监督。
1、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现任职务、职称等情况;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入党时间,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入党的时间;培训情况、计划生育情况、政审情况、受奖惩情况;公示的期限、要求及联系电话等。
2、公示时间: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对象的公示在支委会研究同意后进行;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在支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进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在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支委会研究同意后进行。上述公示期限均为7天左右,嘎查村可延长到15天。
3、公示形式和范围:公示采用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进行公示的党组织要在公示栏旁设置意见箱。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的基层单位或居住地。特殊情况可以扩大公示范围。
4、公示情况的处理: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电话、信函或直接来访的形式,向负责公示的党组织或直接向上级党委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党组织要认真及时地进行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得发展或转正;对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不属实或不影响发展的,要向反映人解释清楚,按照正常程序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表决。公示情况及调查结果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对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对象的公示情况还要在《非党积极分子培养考核登记表》内如实填写。
5、公示结果的反馈:公示对象的所在党组织要及时将公示结果向本人反馈,同时要教育本人正确对待公示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虽有缺点,但不影响入党的,党组织要帮助其尽快改正缺点;对经过公示发现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党组织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使其摆脱思想包袱,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发展党员“票决制”
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时,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工作程序:
1、支委会在认真做好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审查、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
2、召开党员大会,首先由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向党支部汇报个人的思想认识和学习、工作及生活等情况;入党介绍人汇报培养考察情况及自己的意见;然后支委会介绍讨论的意见。
3、与会党员在认真讨论酝酿,基本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对发展对象逐个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支委会负责现场统计票数,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基本要求:被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参加表决的党员人数及票决结果要在《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决议栏内填写清楚。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对象:基层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及相关负责人。
工作职责:
1、基层党(工)委及党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党总支书记职责:(1)认真研究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党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2)切实抓好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3)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培训、检查和指导;(4)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严格把好入口关。
2、基层党(工)委组织委员职责:
(1)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深入调研,协助党委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党(总)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2)指导党(总)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和培养教育工作;(3)认真做好发展对象的考察和谈话工作,全面掌握发展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及各方面的表现,严格审查发展的程序,把好程序关;(4)做好发展党员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3、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职责:
(1)向群众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群众对党的认识,确保有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2)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3)做好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严格按照党章、《细则》和“一推三公示”等规定履行入党手续和程序;(4)做好发展党员的自查和总结汇报工作。
&4、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职责:
(1)向培养对象宣传、解释党的纲领、章程,使他们明确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2)经常同培养对象谈心,认真了解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3)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如实地向支部大会汇报被介绍人的情况。
责任追究: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追究制。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得力,发展党员工作缺乏计划性的基层党(工)委,旗委组织部要责成有关党(工)委和主要负责人认真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2、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审批把关不严,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3、违背党性原则,受宗族势力、派系斗争影响故意排挤和阻挠优秀青年入党的,对支部书记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进行组织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4、考察失真,介绍失实或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的,对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党支部书记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取消所发展的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资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旗委组织部将结合年度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地各部门的发展党员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主办:中共鄂托克旗委组织部 承办:鄂托克旗电子政务中心联系方式: 传真:E-Mail:.cn 建议使用:分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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