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债权投资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能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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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问题】
  公司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请问这部分租金是否还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由哪方开具租金发票?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四、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因此,公司收取的租金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公司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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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从融资租赁与转让模式解读《实施意见》
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日。
《实施意见》提出了关于金融业务的意见
重点做好各项服务配套工作;支持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支持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利外债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设立绿色通道,便捷通关续。既三岛中融公司可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合规募集资金,逐渐完善改正”八斗金服”
P2P平台的合规性.
融资租赁的法律交易关系
按照我国的私法&合同法&第13章与第14章规定:我们将租赁市场交易分为”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形式,租赁的表现形式有”出租”、”租借”、”租得”、”租买(以租代买)”或”租售”(以租代售)等;”融资租赁”分为”简单租赁(无余值风险全额清偿的典型融资租赁)和”
经营性租赁(有余值风险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凡是包含”一个标的物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交易活动,就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对象是租赁物的”三项权能”既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
一、法律
交易法与物权法
1)金融租赁公司友银监会负责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三、会计准则
表内处理(融资租赁)或表外处理(经营租赁)
四、税收政策
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申报审查审批流程
融资租赁资产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方式:
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通过P2P网贷平台向投资人转让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进而提前回收融资租赁业务的成本与利润,投资人取代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债权人地位,定期从承租人处获得租金收入。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会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根据资金监管协议对融资租赁公司和投资人进行资金划转。这一方面可以简化程序,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资金的安全,也符合最新互联网金融政策对资金托管的要求。
项目众筹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开拓新项目后,通过片P2P网贷平台向投资者筹集资金,专享用于所开发的该租赁项目,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该租赁项目管理者,投资者收益来源于该租赁项目下承租人所付的租金.
模式一,既项目发布方通过”八斗金服”,将融资租赁项目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并以承租人未来租金收入偿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
模式二,既融资租赁公司将对于承租人的应收融资租赁金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或保理公司”,再由资管公司委托八斗金服平台向投资者公布,最终实现债权通过资管公司转让给个人投资者.
模式三,既承租人提供首期付款30%,项目发布方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设备价格款7%,设备价格款其余63%通过八斗金服平台向投资者募集,融资租赁公司以100%设备价款向生产商购置设备平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模式
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通过P2P网贷平台向投资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的收益权,进⽽提前回收融资租赁业务的成本与利润,虽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仍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与债权转让模式一样,实务中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资金监管协议将负责投资款及租金的划转,租金的收取主体虽然还是融资租赁公司,但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在租金收入进入监管账户后直接向投资人支付本息。
两者之间的不同
1、债务人付款方向不同
1.1资产收益权转让,债权未转移,因此,债务人仍然将款项支付给原债权人。
但是,收益权受让人可以通过“资金监管协议“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意与受让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同意在受让方开立相关款项的监管账户,并接受让方监管”来监管资产收益权项下的资金。
1.2债权转让下,原债务人则需转换付款方向,即向受让人支付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是物权亦可能为债权,既然与债权法律性质不不同,其操作流程和要求就不同,因此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亦有所不同.
2、基础资产或债权的权利瑕疵及风险不同
资产收益权转让,特别是未来债权,可能存在资产本身并不确定,比如BT工程还未100%完工或者还未验收合格或者存在质量保证金的尾款问题,所以收益权的基础存在或有的纠纷或争议。
但是,受让方可以通过“补足“、”赎回“以及”保证“条款来弥补,即三方约定:若资产不不足,出让方无条件补足差额;若资产严重不合格或者无法收回大部分的现金流,出让方赎回;特别是,若出让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回赎,则原债务人无条件向受让人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债权转让,尤其是确定的应收债权、信贷资产的转让,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楚,当然还需要审查债务人抗辩权的问题,通过合理合法方式清除相关的抗辩权.
3、未破产隔离的风险
收益权的转让,并未转移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也未出表;另外,在转让协议中,可能约定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不够时,出让人可能承担差额补足的责任,即资产的风险未真正转移,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融资性担保。因此,收益权的转让极容易被视为非真实销售,难以实现基础资产和出让人之间的破产隔离。
债权转让在基本面上有利于债权和出让人的破产隔离,但是仍要考虑出让人对风险转移的程度和法院对此的接受程度,比如最近银行信贷资产劣后的风险比例问题,受让人对出让人追索权有人及大小。
与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不同的是,由于P2P网贷平台提供的收益权的转让,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需要对投资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般在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的实务中,P2P网贷平台更为关注的是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尽职调查,虽然也包含对租赁项目的适当查验,但一般不对承租人进行尽职调查。
综上,收益权的转让依靠转让人自身的信用,因此,能够采取收益权转让方式实现证券化的主体信用级别较高。同时,收益权的转让可能出于有利于未来债权的转让、转让人手续及税费等考虑而使用,并可从多个角度打补丁解决一些法律不足,在一定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方式。而债权的转让带来的证券化,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脱离转让人自身信用级别的局限,通过内部、外部增信的方式提高信用级别,进而顺利实现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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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随意撤销债权转让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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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通过,把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当反悔已经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所有的债权转让合同都可以选择撤销?有没有哪些债权转让合同又是不能随意撤销的呢?律师365的小编为您介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且通知了的,且该转让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转让合同是合法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另外,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时候,应当关注债权转让通知的生效及效力。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通常要注意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债权转让合同对人的生效要件。债权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第三人取得合同权利成为合同当事人。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但往往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第二,怎样认定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可认定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第三,债权转让通知与,关于债权转让后时效是否中断,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这与《》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是相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①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得转让,如等;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的不能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希望小编的这篇文章能够解决您在债权转让通知的生效及效力、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债权转让方面的问题,如您在不良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或者债权纠纷问题需要上诉至法院的,随时联系律师365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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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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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
***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1103民初1443号
  原告:***,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朱其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善军,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第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
  法定代表人:董平,公司董事长。
  原告***(以下简称东方华业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以下简称山重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芳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华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善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山重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华业公司诉称:日,山重公司与***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东方华业公司与***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和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约定,***从东方华业公司购买汽车2台,将其出售给山重公司,然后再回租,即售后回租。车辆租赁给***使用,租赁期限为30个月,每期租金40813元。随后,山重公司将购车款支付给东方华业公司并将租赁物交付给***使用,***签收了《商品交付确认单》。合同签订后,***租金陆续支付不足额、不及时,山重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于日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东方华业公司,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宜告知了***。受让债权后,***亦未能清偿债务。故诉请判令:1、***、***立即偿还受让的债权330636元及利息(自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支付律师费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山重公司未予答辩。
  东方华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如下:
  1、东方华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2、《融资租赁合同》1份,拟证明山重公司与***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3、《租赁物购买价款转付三方协议》1份,拟证明租赁物购买价款由山重公司直接支付给东方华业公司;
  5、《四方协议》1份,拟证明***融资租赁的车辆所有权属于山重公司;
  6、《承诺函》1份及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承诺承担的债务范围包括租金、违约金及受让租赁债权、保障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并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否则同意一次性偿还并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清偿;
  7、《产品交付确认单》(复印件)1份,拟证明***已经于日收到租赁物,租赁物质量完好,不存在瑕疵;
  9、《债权转让协议》、回购承诺函(复印件)、《所有权转移证书》各1份,拟证明鉴于东方华业公司根据回购承诺函履行了回购义务,山重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FCZDF,承租人:***)项下债权330636元及租赁物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东方华业公司;
  10、《委托合同》及发票各1份,拟证明东方华业公司为实现其权利支付了15000元的律师费。
  ***、***、山重公司未到庭,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
  ***、***、山重公司未予举证。
  经本院审核,东方华业公司举证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本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日,山重公司(甲方、买受人、出租人)与***(乙方、出卖人、承租人)签订SFCZDF号《融资租赁合同》1份,约定:乙方将自有租赁物出售给甲方,甲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同时就乙方再将该租赁物从甲方处租回,并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物为SXTL型半挂牵引车、WL9403GFLA重型罐式半挂车各2辆,租赁物总价为113.6万元,租赁期限为30个月,租赁年利率为7.96%,起租租金为170400元,融资金额为965600元,保证金为0元,手续费为5680元,留购价款为100元,首付款合计176180元,每期租金为40813元,起租日(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甲方之日)为日;租金支付日为5日或20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起租日加上一个租金支付周期后,顺延遇到的第1个租金支付日为本合同首期付款支付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期,此后的各项租金支付日期按照租金支付周期顺延;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迟延支付租金或未按期足额支付保险费等其他应付款项,则甲方无需提前告知仅用通知即可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项;违约金按逾期未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日万分之六计收。同日,山重公司(甲方)、东方华业公司(乙方)、***(丙方)签订《租赁物购买价款转付三方协议》,约定:丙方委托甲方在满足《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条件后将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给乙方,甲方按照上述约定向乙方完成支付即视为完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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