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民政局和社团局社团办查住了会有什么后果

关于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的公告
来源:民政局& & 字号:&&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将对社会团体开展2016年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二、参加年度检查的人员
  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1名、财务人员1名。
    三、年度检查的时间和地址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时间自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31日,年度检查材料请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行政审批窗口(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请各社会团体按照年检时间表的安排进行年检。
  四、年度检查须报送的材料
  1.2016年度社会团体工作总结。
  2.2016年度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社会团体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双面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原件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直接登记的,原件一式两份。同时,还需将年检报告书电子版发送至市民政局年检邮箱。
  3.2016年度会计凭证、财务账簿。
  4.年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原件一份,财务审计报告书应附有社会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文件)。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保证年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五、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度检查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团体开展专项审计;可以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度检查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团体开展实地检查。需要实行集中年度检查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请及时通报市民政局并告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便安排。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6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重点检查社会团体在自身建设、开展活动、财务管理、党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自身建设方面
    (1)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度检查材料的;
    (2)年度检查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4)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处级以上公务员兼任社团职务,离退休公务员兼任社团职务、名誉职务未按程序审批的;
    (7)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开展活动方面
    (8)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16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未按规定组建党组织和开展党建工作的;
    (13)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3.财务管理方面
    (14)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6)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4.遵纪守法方面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六、年度检查结论公告及处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将在福州市民政局网站公告。
    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须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一切活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民政局审批窗口;经审核确已整改纠正的,年度检查结论调整为基本合格。
  对不按期整改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电话咨询
  社会团体在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市民政局窗口电话:2
  &&&&&&&&&&&&&&&&&&&&&&&&&&&&&&&&&&&&&&&&&&&&&&&&&&&&&&& 福州市民政局
  &&&&&&&&&&&&&&&&&&&&&&&&&&&&&&&&&&&&&&&&&&&&&&& &&&&&&&2017年4月1日&&&&您现在的位置:&>&&>&&>&
县管社会团体年检
办理机构:竹溪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719- 2725902
办理地点:竹溪县社会组织监管局(县民政局6楼)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全县性社会团体年检工作实行网上填报(网址:www.)。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经业务主管单位在网上初审后,登记管理机关实行网上审批;实行直接登记的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进行网上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在网上审查通过后,相关社团打印《年度检查报告书》,并带上《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财务审计报告》到县民政局办理手续,登记管理机关按《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审核有关材料、做出年检结论并公告。&
  成立登记时间(以登记管理机关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日期为准)超过6个月的社团,应参加当年的年检。&
  (1)《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2)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夏季:8:00-11:30 15:00-18:00 冬季:8:30-12:00 14:3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符合年检条件的社团应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网站总访问量:李亚鹏被指借公益之名搞房地产 其名下基金会被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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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人举报影视明星李亚鹏负责的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涉嫌违规问题,市民政局回应称已在调查。
漫画/陈彬制图/巨琳
原标题:民政局开查李亚鹏书院基金会
本报讯(记者李泽伟董鑫)针对有人举报影视明星李亚鹏负责的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涉嫌违规问题,市民政局通过官方微博做出官方回应,称市民政局社团办已经在依法调查,如情况属实,将依法处理。
12月18日,网友&落魄书生周筱赟&通过其加V认证微博举报李亚鹏负责的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存在违规问题,比如李亚鹏同时担任基金会法人代表和北京美丽春天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嫌违规。而且该基金会2012年度工作报告显示,他们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三项之和,比2012年度总支出少了5万多元。这位网友指李亚鹏借公益之名开发酒店和房地产并表示已经向北京市民政局实名举报。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一个人已经担任一个组织的法人代表,那么他去注册基金会的时候,会通过核查他的身份信息来告诉他&。
12月19日上午,民政部官方微博关注此事,表示,&希望此事尽快水落石出,给公众一个说法,给公益一个交代。公益慈善的环境谁也伤不起。&
12月20日21点08分,北京市民政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发表回应:2012年5月,李亚鹏等举办人在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登记了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该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针对举报人周筱赟反映的该基金会法人任职违规、以公益名义敛财等问题,市民政局社团办已在依法调查,如情况属实,将依法处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市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们知道这个事情后,非常重视,涉及公众人物,引人注目,他们非常慎重,&这个基金会是依法登记的,有些内容正在核实中,核查后对有些材料会进行信息公开。&
北青报记者多次拨打李亚鹏手机,都未接通。12月20日早晨7点,李亚鹏微博表示参与了网站发起的投票&你支持周筱赟还是李亚鹏?&他投给了&不关心&。12月21日8点39分,李亚鹏发表微博,称自己人在河内。对于质疑,书院中国基金会和李亚鹏身边工作人员都曾表示,将在今日的书院中国基金会发布会上进行澄清。
记者探访书院中国基金会发现三大疑点&&
李亚鹏做书院到底是公益还是生意?
基金会置身中书投资公司楼内
对外不挂牌
按照&北京市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书院中国基金会&)在北京市民政局公布的住所,北青报记者来到位于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的1705室,却发现这里已经变成了一家&信托有限公司&。这家信托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那家&李亚鹏的基金会&两三个月以前就搬走了。北青报记者随后拨打了书院中国基金会在民政局公布的联系电话,查号台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个电话的确属于基金会,但是不方便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们的新地址,北青报记者留下电话号码后会有相关负责人联系。
北青报记者按照书院中国基金会在名为&书院中国&的新浪微博中写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恒通商务园58号楼B36A座301室&找寻过去。
不同于远洋光华国际,书院中国基金会在恒通商务园的办公楼并不临街,一楼大厅的电梯已经停运,在墙上贴着的公司铭牌中北青报记者并没有找到书院中国基金会的牌子,只有一家&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这家位于3楼的公司在前台的标志上写着&中书控股&,公司入口处一面类似木质结构的影壁上则写着&书院中国顺势而为&,而这正是李亚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自己为&书院中国&定下的八个字。
投资公司和基金会都拿书院做名头
李亚鹏是&大老板&
北青报记者从后门走进了中书控股公司的内部,右侧是格子间的公共办公区域,左侧是一排独立的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书院中国基金会的确是在这里。&你是怎么找到这儿的?&这是多名工作人员看到北青报记者之后的疑问。这套办公室占据了整个A座的三层,看上去有上千平米的空间,工作人员多为年轻人。办公室的墙上挂着一面&德配天地&的锦旗,是今年10月李亚鹏参加第五届北京传统音乐节时所获,当时他首次以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长的身份亮相。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同一层楼里,还分别写着&中书控股&、&中书酒店&、&中书雅集&、&中书地产&等多个不同的字样。北青报记者查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得知,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中书雅集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中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书艺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书艺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的住所均位于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58号楼B36A座三层。其中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三层301,注册资本为3000万,其他几个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00万,除北京中书艺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曹芝梅&外,其余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张萍&。
不过在这些公司统一的办公区域中,记者遇见的工作人员都称呼李亚鹏为&李先生&或者&大老板&。记者从中书控股公司管理层负责人证实,李亚鹏是基金会的理事长,同时也是中书控股的董事长。中书控股与书院中国基金会是何关系?这名中书控股管理层的工作人员表示,&中书&可以理解为&书院中国&的简称,中书控股做房地产、艺术节,也做品牌开发等项目,位于云南的&雪山书院&也是中书控股的项目。
文/本报记者董鑫李泽伟
基金会公益用途至今成谜
投资公司主打酒店和住宅
书院中国基金会秘书长赵寂蕙则一再强调,基金会所有的钱都用来做跟传统文化有关的公益项目,在民间找&非遗&的继承人、建&书院&。至于基金会成立一年多以来做了哪些公益,赵寂蕙拒绝透露更为详细的内容,只说2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便会知晓。但李亚鹏对于书院的商业项目,却并不讳言。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书院)的商业部分大概选取了三个方向:首先是教育,他们正在筹划幼儿书院,同时也在做类似于北大国学班的成人书院,另一个是书院酒店和书院住宅,还准备做一个&书院造&的品牌,他给这个品牌的定位是&一个生活在当下中国的士大夫一生中应该拥有的一些物品&。
至于外界关于书院中国基金会账目不清的怀疑,赵寂蕙并不打算回应,只说&目前为止,李亚鹏是基金会唯一的捐赠人&。中书控股管理层的工作人员表示,中书控股与书院中国基金会是两个独立的机构,没有任何商业利益的往来,但是由于基金会没有自己的公关部门,所以在需要媒体的时候,中书控股会为他们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PN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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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许可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监督5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共计19项)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 &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701001全区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区民政局区划地名社团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自行解散的;(三) 分立、合并的;(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社会团体审批应在30日内。 & 变更应在30日内。不收费县级以上分级管理行政许可0701002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区民政局区划地名社团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应在30日内。变更应在30日内。不收费县级以上分级管理行政许可0701003殡葬设施建设审批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第八条: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个人15个工作日不收费非行政 & 许可审批0701004社会福利机构筹办、开业、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审批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日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结《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处置。开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收费行政给付0705001优抚资金发放区民政局优抚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冀民【2014】84号文件优抚对象无不收费行政给付0705002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分配给付区民政局救灾科《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577号)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8】第35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受灾群众即査即办不收费行政给付0705003退役士兵安置补助给付区民政局安置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廊政(2013)50号、《廊坊市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及自谋职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廊民(号退役士兵无不收费行政确认0707001婚姻登记工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自然人符合条件当场办理不收费行政监督0709001社会团体监督检查区民政局区划地名社团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 &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 &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社会团体即査即办不收费行政监督0709002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区民政局区划地名社团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章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即査即办不收费行政监督0709003殡葬设施检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主席令【2003】第七号)第六十一条&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殡葬服务单位即査即办不收费行政监督0709004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9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社会福利机构即査即办不收费行政监督0709005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工作监督检查区民政局救灾科《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577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8】第35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受灾群众 & 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机关即査即办不收费其他行政权力071000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区民政局救灾科《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56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即査即办不收费其他行政权力0710002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区民政局区划地名社团办《地名管理条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第九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出版外国地名译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或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组织编纂。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民政部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一)至(七)项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命名、更名地名的单位或个人20个工作日。不收费其他行政权力071000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区民政局低保科《廊坊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廊政(2013)55号基层民政所即查即办不收费其他行政权力0710004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上报区民政局殡葬管理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2]第628)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单位或个人30个工作日不收费其他行政权力0710005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区民政局区划地名社团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四条 &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行政区域界线即査即办不收费其他行政权力0710006地名使用管理区民政局区划地名社团办《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二十一条 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更名、销名的地名,应当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存档。使用地名的单位或个人即査即办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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