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基层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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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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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三十年,梁河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历届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帮助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为契机,着力推进执法体系建设,加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监管力度。强化领导,加大宣传,有重点、全方位、多角度狠抓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力维护了广大群众畜产品公共安全,确保了我县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多年没有发生一起因畜产品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现将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 一、取得的成绩
&& 据统计,2005年至今共检疫畜禽37.6724万头、只,其中牛羊1.1378万头,猪13.5255万头,禽23.0091万只。牛皮0.1136万吨。检出病害畜禽0.1770万头、只,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县城市场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率、检疫合格证持证率、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三个100%&;检查饲料经营户756户次、查获假劣饲料3480公斤,检查兽药经营户676户次,查获假劣兽药116公斤,共检查养殖户2645户次,检查屠宰场126场次,累计出动执法车辆858车次,出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2488人次,查获销售未经检疫猪肉案24起,严厉打击了违反畜产品安全的不法行为,有效地保障了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了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一起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2006年至2009年度连续四年荣获梁河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优秀单位。
&&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 取得实效。
&& 多年来,我局始终把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民生之
&& 本&、&安国之策&来抓,切实增强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到位,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形成了&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良好工作格局。
&& 1、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我县畜
&&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我局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兽医股股长、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为成员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制定了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每年局务会议研究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少于4次。
&& 2、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初县畜牧兽医局与县政府分管领导签订《梁河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县局再与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签订《梁河县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并明确我县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和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 3、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建立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制度。如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月月上报制度等。
&&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 我局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始终贯穿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的全过程,每月两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文件精神。每年利用新闻媒体、科技三下乡、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形式宣传有关畜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鉴别假冒伪劣产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市场,设立咨询台,发放、张贴宣传资料50000多份,接受咨询群众35000多人次。通过广泛宣传,扩大了社会影响,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浓厚氛围,形成了畜产品安全即公共卫生安全的良好意识。
&& (三)监督管理,突出重点。
&& 1、严格执法,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及时查处畜产品安全事故。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做到严格执行24小时驻场值班制度,规范开展入场检疫和同步检疫关。坚决杜绝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对病死畜禽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无害化处理的要求。检疫人员坚持每天对上市的畜产品进行严格督查,查验畜产品是否盖有验讫印章、是否持有畜产品检疫合格证,2005年来,共查处未经检疫的畜产品58头,补检44头,无害化处理4头。
&& 2、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我局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动物及畜产品流动性大、供应丰富、渠道多、流通迅速、容易假冒,不法商贩逃避检疫私屠滥宰行为严重等特点,为确保全县广大群众在节日期间吃上放心肉,我局加强了同工商、食药监局、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对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近年来,共检查畜产品交易市场125场次,查获病害肉5头(510公斤),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毁深埋处理。3、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监管
&&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经营、使用行为,净化兽药、饲料市场。一是加大查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的行为。二是严防、严查在饲料中使用&瘦肉精&、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禁药品行为。
&& (四)健全机构,严格管理,建设一流兽医执法队伍 截止2009年年底,全县畜牧兽医系统在岗在编人员72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2人(占在编人数的 72 %),高级畜牧师2人,高级兽医师1人、畜牧兽医师36人,全县有62个行政村、4个社区,62个行政村都配备了兽医防疫员,目前我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完成,实行乡镇站人、财、物&三权&上划归县局管理,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上,基本上实现了村村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能力办事。狠抓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质量。县畜牧兽医局每年至少2次对乡村兽医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及动物检疫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兽医人员队伍素质。
&& (五)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虽然近几年我县没有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责任事件,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取得了一定成绩,达到了预期效果,商贩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消费者的健康消费意识逐渐形成,但我们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丝毫不能麻痹大意,为了深入持久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我局将继续按照监管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力度不减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着力构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
&& 三、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一)存在问题
&& 1、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一是生产环节养殖户健康、科学饲养的意识淡薄。二是经营环节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淡薄。三是消费环节消费者健康消费意识淡薄。
&& 2、生猪定点屠宰场少,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担忧。目前,我县乡村集贸市场有20个,都有畜产品交易,但全县9个乡镇都没有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场,不能集中检疫,就不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 3、检测设备手段落后,无法开展畜产品违禁药物残留检测。 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设施薄弱、经费短缺、人力不足。
&& 5、养殖方式落后,一家一户的分散饲养使畜产品质量难以
&& 达到安全标准。目前我县养殖业仍然是以千家万户小规模分散饲养,从而导致养殖环节净化难以保证。(二)、 对策和措施
&&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使全社会充分认识不合格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性,自觉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严格抵制不合格畜产品。
&&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建全切实可行的动物防疫制度,加强疫情动态监测,强化可疑样品的诊断。
&& 3、加强领导,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执法能力和检测水平。
&& 4、加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力度,实施动物饲养和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监控。深入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加大防疫监督执法力度,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把行政处罚权下放到基层,让基层组织在第一时间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切实抓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加大对拒绝防疫、逃避检疫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法制观念,努力打造一支能吃苦耐劳、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防疫监督执法队伍服务于基层,切实抓好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 5、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实行&早、快、严、小&和我省推行的&集中免疫、分片包干、整村推进&的模式进行强制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扎实抓好春秋两季防疫和常年补针工作。
&& 6、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出售、交易、屠宰时,检疫人员凭免疫户口册、耳标佩戴情况等出具检疫证明,真正做到凭检疫证明上市、销售、运输。切实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督查,从源头上把住畜产品质量安全关。
&& 7、严格实行活畜及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即动物从生产地进入市场交易、屠宰和运输都必须具有&一证一标&(本县的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外县的持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动物耳标)从日起全县统一执行。凡无&一证一标&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一律不得入市交易、屠宰和运输。
&& 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县历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的看到,我县存在的安全隐患还很多,畜产品质量安全形式依然十分严峻。在今后的工作中,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这既是我们每一个畜牧兽医工作者的职责,也是现代畜牧业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因此,我们必须扎实工作、任劳任怨,在动物养殖、防疫、检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投入品监管的诸多环节狠下功夫,确保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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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好基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几点意见
优质期刊推荐江东区积极采取措施 认真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江东区农经局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觉守法意识。针对当地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数量少、无奶牛饲养场(户)的特点,该局结合当前秋季动物防疫工作,对生产经营者开展面对面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要求各生产经营者要以“三鹿奶粉”事件为戒,举一反三,严把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关,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是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承诺书。与辖区内所有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签订承诺书,重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要健全规范台帐记录,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严格执行休药期。
三是突出重点,加强畜牧业投入品市场、动物饲养场和肉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通过检查,彻底杜绝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单位经营盐酸克仑特罗、多巴胺、氯霉素等违禁兽药,彻底杜绝动物饲养场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严格执行休药期,督促肉品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动物和动物产品经销台帐,做好肉品的可追溯管理。
四是计划于近期对动物饲养环节开展一次畜产品质量抽检,重点检测盐酸克仑特罗、多巴胺等。做好动物产地检疫从源头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学论文-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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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动物产地检疫从源头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来源:论文联盟&
做好动物产地检疫从源头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畜产品已成为人民餐桌上的主要食品,畜产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我国仍处于主义初级阶段,畜产品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的各个环节,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监管者,在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或是监管责任方面,仍不尽如人意。基层动物卫生监督者,应认清形势,履好职责,从源头上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先是&禽流感&事件,后来是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以及2011年的&瘦肉精&事件,2012年又发生了&速成鸡&事件等等。伴随着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基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无一不被问责,有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基层从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动检人员,他们身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源头,更是处于风口浪尖,基层动检工作已经成为高危行业,人人自保。党和政府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期盼和法律赋予我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们的职责,迫切要求我们认清形势,履好职责,从源头上切实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当前国内形势总体判断。党的十八大指出:&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面临的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当代中国的诸多问题源于身处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域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一些人道德失范,诚信缺失&&,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  当前动物疫情防控形势和畜产品安全形势分析。我国虽然是全球畜禽饲养大国,有庞大的食品动物饲养群体,但是,多元化的饲养方式,小规模农户饲养所占的比例依然较大,整体的养殖防疫条件水平不高,养殖户法制意识不高,防疫主体责任仍未完全落实到位;活畜禽交易量大,远距离长途调运频繁,增加了动物疫情发生传播的风险;基层防疫队伍不健全,人员老化,专业人员少,存在有设备不会用,设备闲置的问题;存在防疫工作投入少,经费不足的问题,存在法律制度政策有待完善的问题,存在畜产品生产安全监管人员少,监管工作点多面广难以到位的问题。所以不能过高估计已取得的成绩,不能过高估计自己的监管能力,不能过高估计畜产品安全形势。  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员在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责任地位。  由于存在监管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的问题,往往是畜产品安全一出事就追查,来源是哪里?有没有检疫证明?检疫证明是谁出的?有没有检疫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担责最重要的往往是基层产地检疫人员。所以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成了高危工种,人们颤颤惊惊,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检疫人员往往因怕担责而不愿出证,不敢出证,这也是近年来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下滑的原因之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执法主体,也是唯一的责任主体。《动物防疫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执法工作&。《动物防疫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检疫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证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检疫是代表国家的行政执法行为。它关系到国家的畜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县级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及其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规定,动物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事项(依而发生,符合条件解除禁止),国家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动物产地检疫,应当实施现场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上签字或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产地检疫的畜禽种类范围,检哪些疫病对象,按什么规程检疫及产地检疫的出证条件,这些都是由部统一规定的。农业部2010年制定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6号令),并随后相继制定了生猪、家禽、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猫、犬、兔、蜜蜂、跨省调运乳用动物,跨省调运种禽等10个动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官方兽医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应当遵循&全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管理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做到行踪有记录、工作有记载的&痕迹化管理&。  合格的畜产品是饲养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出来的,畜禽饲养者、生产加工者才是畜产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畜禽养殖者、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和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正确认识补检问题,补检的前提是未进行检疫申报,违法在先,补检不是行政许可,而是严厉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先处罚,后补检。  严肃对待&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非法添加,严肃对待兽药残留等问题。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76、19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关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控制、消灭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如果在产地检疫工作中不对非法添加和兽药残留将以监管,也是对人民的犯罪。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一项确保畜产品安全的基础性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它有法定的依据,法定的执法主体,法定的执法人员,法定的检疫对象,法定的检疫范围,法定的操作规程,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涉及到动物卫生监督的机构、队伍、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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