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收收入分析报告比往年多了几倍,会不会引起税局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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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税务风险及表现形式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偷逃税款,换句话说,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纳税风险,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些风险往往存在于:第一是在公司的注册阶段存在风险;第二是在公司的收入方面存在纳税风险;第三是在成本费用方面存在着纳税风险;第四是公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偷逃税款,换句话说,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纳税风险,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这些风险往往存在于:第一是在公司的注册阶段存在风险;第二是在公司的收入方面存在纳税风险;第三是在成本费用方面存在着纳税风险;第四是公司的会计报表存在纳税风险;第五在其他方面存在纳税风险。下面将展开进行分析:
  (一)虚假出资与抽逃注册资本
  表现形式为:注册资本不实或注册后不久资金退回或转移。
  很多公司注册的时候,就存在着风险了,所谓资本的&原罪&。基督教说,人在哇哇坠地的时候就有原罪。公司虚假注册现象在以前很普遍,现在也时有发生。早几年,会计事务所假验资现象很普遍,现在随着监管措施的加强,以假验资报告虚假注册的现象有所减少,大多数改为由中介公司代为垫资,验资后再抽走。有时也可能是自己真出资,但在注册完公司后不久,即将注册资金抽走挪作他用,在财务上则形成一长期应收款一直挂帐无法处理。这种现象在很多企业非常普遍,有很多老板对此可能会嗤之以鼻:&这有什么大不了的,我很多朋友公司都有这样的问题,也未见出什么事。&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有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轻则工商局年检时发现注册资本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本,会根据《工商登记条例》要求补足,并给予抽逃金额5-12%的罚款;重则《刑法》上有抽逃注册资本罪,一旦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了经济纠纷,或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则就有可能追究股东的刑事责任。当年的&琼民源&和&银广厦&事件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二)收入纳税风险
  1、隐藏收入不入账
  隐藏收入的普遍做法是设账外账或叫内外帐。销售收入不入外帐入内帐,资金体外循环。与之相矛盾的现象是,由于收入不记或少记帐,公司常年出现亏损或处于微利的边缘。而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却越来越大,公司规模扩大,而帐面资金不足,就会出现不断向股东个人借款的情况,因此,这种偷漏税的表现形式是,外帐上的与股东的往来账发生额较大,且较频繁。
  2、收入长期挂往来,不纳税申报
  收到销售款后,不记收入,而是挂往来,计入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账款,不做纳税申报。这种偷逃税款的手法大多是在客户不需要企业出具发票的情况下使用。这种偷漏税的表现形式是,应付款项长时间无法支付也不须支付。
  3、不依合同规定确认收入,收款时开票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对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时点进行了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有的企业不按规定确认收入,延期确认收入,以滞后进行纳税申报。例如:
  风险分析案例2:不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推迟纳税时间
  某公司与一客户签了一笔合同,销售100万的货给客户。客户已经把货物取走,公司给该客户3个月的帐期,3个月后向客户开票收款时才交税。
  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呢?是合同签定当月还是3个月以后开票收到款时呢?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客户取货当月就应确认收入,即使增值税发票尚未开具。而在现实中,很多企业会与这一公司一样,大都采取的是在收取货款时出具发票,出具发票后才确认收入。这样推迟3个月的纳税收入,可以减轻公司现金流的压力。而按照税法规定,这就引发了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可以算一笔帐,对这样做的好处与坏处进行一个对比:
  假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次合同销货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4万元。另假定资金年利息率和机会收益率均为6%,应纳增值税为:100&17%-14=3万元,则这样做的好处是:
  ①获得了3个月的资金利息
  资金利息=&3=450(元)
  ②取得了推迟3个月纳税的机会收益
  机会收益=&3=450(元)
  好处合计为900元。
  假定半年后偷税被发现,则推迟3个月纳税的风险即坏处是:
  ①补税=0
  ②罚款=30000元(按偷税额1倍计算)
  ③滞纳金=%&90=1350(元)
  三者共计==31350(元)。弄得不好,可能还会有刑事责任。
  收益和承担的风险相比实在不值得。对这种纳税风险,很多企业没有重视,不单企业管理者(或老板)没有重视,甚至连财务人员也不重视。
  而对此我们如稍加注意,是可以做到既合理合法推迟纳税时间,又没有税务检查风险的。如根据修订后的日起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时间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筹划思路:
  结算方式不同,纳税时间自然不同。所以只要对销售合同中的收款结算方式稍加改变,就可以达到想要的目的而又没有风险。
  4、价外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不做纳税申报
  企业将价外收入或零星收入如边角余料变卖收入不入帐,私设小金库,体外循环,隐匿收入。这种情况在很多企业都存在,实事求是的讲,越管理正规的企业存在这种现象的可能越多。如果设内外帐的企业,设小金库的需要和冲动越小。因价外收入和零星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这种手法不容易被发现。国营企业和上市企业采取这手法的较多。
  5、视同销售行为不遵税法规定,逃避缴纳税款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有很多行为要视为销售,有的企业不按政策处理,应该视同销售的项目不视同销售,不做纳税调整。出现这种情况大多数是因为财务人员不了解税收法律政策所致,少量的是懂政策但故意违背。
  由于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往往出于国家税务总局不同司室,相互之间没有协调,所以不同税种政策间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现象。例如企业为了促销,经常会推出&买一赠一&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款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在所得税方面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很多企业不视同销售,不纳税,这就产生的纳税风险。
  再如根据国税函〔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则须视同销售货物。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成本费用纳税风险
  成本费用纳税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有:
  1、大量收据或白条入账
  我国实行的是&以票控税&的管理制度,因此国家发布有发票管理制度。这些制度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入账,不得税前抵扣。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有时候很难取得合规的正式发票,就只能白条收据来入账,按规定对这种情况,应作纳税调整。但有的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存在纳税风险。
  从以上的情况我们也可以发现,在目前社会、市场、法律的环境下,企业违法,有时也是无奈之举。我们反对以身试法,我们也希望,政府可以制定一更具人性化的税收政策环境,但在政策未能改变的前提下,企业只能去适应政策而不能与政策相违背。
  2、虚增人头,虚增工资
  有发现部分企业会采取这种虚增人员工资的方法,偷逃税款。这一手法&技术含量较低&,很容易被识别和查处。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不断改善,比如《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实施,虚增人头需交纳社保,因此,采用该手法进行偷逃税款呈下降趋势。
  风险分析案例:工资个税&筹划&中的陷阱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09年7月,某企业邀请深圳智慧源咨询公司为他们提供税务风险模拟检查和税务咨询服务,调研时我们发现,该公司的工资表显示,所有员工工资都是2000元,这是正常的吗?
  二、问题及风险分析
  第一,这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员工薪酬应该远远高于2000元;另一方面2000元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2000元正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工资发放表上员工人数和实际情况不相符。实际员工人数100人左右,而工资表上150人左右,虚增人头50人。通过访谈和审核其他资料,我们得知该公司员工收入较高,连普通文员月工资都在3000元,大部分员工月工资在6000元-10000元,少数高收入的员工月收入可达30000元,每月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不小。为了帮助员工少交个人所得税,公司对工资薪酬的人所得税进行了&筹划安排&。他们寻求了外界帮助并找到当地的一家税务师事务所。这家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咨询人员和该企业财务总监一起研究,制定出了一个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要点有:第一、虚增人头。一人的工资由两个人或者三个人领,把工资额降下来;第二、一个人工资由多个关联企业去发放。第三、奖金要求员工找发票来报销;第四、工资的一部分通过小金库发放,不在外账上体现。第五、少量公司高管的工资薪酬部分通过境外公司去发放。这样一来,该公司所有员工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一分钱都不交。
  这个关于员工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的&筹划方案&的效果是很好的,可以极大降低个税,但是他违背了税务筹划&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变成了一个典型的偷税案,给企业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只是不知何时会爆炸而已。
  3、虚开发票增加成本或随意调整纳税期间成本费用
  虚开发票以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在企业是很普遍的现象。另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成本的结转应遵循&配比原则&,不得提前或拖延。而在现实中,有的企业为了偷逃税款,故意违反上述原则,随意调整或提前结转成本费用。比如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将应该资本化的费用进行费用化、随意变化成本分配方法等现象也很普遍。
  这样的所谓的&筹划方案&表面看起来操作简单,效果明显。但实际上,这不是真正的税务筹划,这就是典型的打着筹划之名的偷税漏税做法。这样的&筹划&方案给企业埋下了偷税的潜在定时炸弹,不时几时会把企业和老板带进&阴沟&里。
  问题是,为了少交税,类似的税务安排在很多企业屡见不鲜。虚开建安发票也是房地产企业为了降低税负最常采用的手段。那么,这其中倒底会有什么样的风险呢?我们分析如下:
  ①虚开建安发票后,建安成本就会虚高
  该项目销售额约6.5亿元,原建安总成本约3.8亿元,加上1亿元后则达4.8亿元。而建安成本政府都会有工程定额。比如在北京市地税局2007年5月出台的《北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注:这是全国第一个吃螃蟹的,是财税(号文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文件出台后全国第一份土地增值税清算细则)就规定,在北京市,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四项成本,多层建筑每平方米1560元;高层每平方米2263元,如超过规定数额,除非有特别理由,否则税务部门不予承认。那么,一下子虚开1亿元的建安发票,必然会让建安成本徒然增加很多,如何向税务机关解释呢?能找到合适的理由让税务局同意吗?如果增加不多,还可以解释,增加如此大金额,通过的概率恐怕是为零的,因为,税务局在这件事上如&过份帮忙&也有&掉乌纱帽&的风险。
  ②资金回流的风险
  实际建筑安装费为3.8亿元,虚开成4.8亿元的发票,资金流如何处理?虚开的1亿元要不要付帐?如果1亿元长期挂账,容易引起税务部门的怀疑,而且按照规定应付未付不得进入成本。如果转帐,则1亿元资金如何回流?对方会不会有信用风险?会不会耍赖?
  ③回流资金的帐务处理风险
  我们假设建筑商信用良好,资金回流没有关系。对方将1亿元资金重新打给公司,这么大的一笔资金如何下账?入内账还是入外帐?如果通过银行进账,则帐务上会出现入帐风险,只能长期挂&往来款&,无法削除。如以现金入帐,则可以计入&小金库&,而如此大金额要提取现金,则只能分取若干次,而&小金库&里放这么一笔资金后就不是&小金库&了,这个&小金库&的管理会存在很大难度和风险。
  ④对方账务处理的风险
  换位思维,如果从建筑商的角度来考虑,建筑商也将面临账务处理的极大困难。如何处理1亿元的虚开金额?2亿元的收入变成了3亿元的收入,要多交企业所得税,如何应对?1亿元的现金如何提取出来?建筑商为应付这种困局,只能采取不规范的手法进行处理,比如他自己再弄张假发票抵帐或虚列人头,虚加人工来解决。这就会放大了建筑公司的税务检查风险。而一旦建筑公司出事,则税务机关就会顺藤摸瓜,将该开发企业牵扯出来。在现实中类似的由于上、下游出现而被税务稽查的案例屡见不鲜。
  三、偷税与筹划的区别分析
  而我们提供的方案,与之相比,因属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范畴,所以手续会繁琐,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资金成本都会发生,节税额与直接偷税相比也会较低,但两者性质以及操作平台却完全不同。偷税的做法,会给企业今后留下税务检查风险与隐患。筹划的方案虽然操作起来麻烦,但是是合法的,将来贵司股东、法人、财务都会睡觉踏实。即使税务局发现交易金额大,认为不合理,也仅仅属于&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不合理,需做特别纳税调整&的范畴,不能定性为偷税,没有法律风险,这是两者间的本质区别。
  (四)会计报表税务分析风险
  一个企业的业务活动,都会通过财务报告的会计信息反映出来。如果企业存在偷逃税行为,也会通过这些信息体现。企业不论请的会计水平多强,做假帐的水平多高,想不被发现是很难做到的,假的终究是假的,假的永远做不成真的。因为会计报表不会骗人。可有一些老板偏不信邪,总以后我请的人水平高,税局抓不住。通过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分析,会计报表税务分析风险表现形式有:
  1、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表现则为:存货、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等会计科目经不起推敲;账务处理混乱、帐实不符;
  2、在利润表上的表现则为成本费用与收入不配比,利润结构不合理;
  3、各项指标,忽高忽低,或如过山车,或漏洞百出。
  具体而言,假帐通常会在以下几个方面留下蛛丝马迹:
  ①各项财务指标跟相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作横向比较,会出现过高或者过低的现象。
  ②企业各项指标如与往年做纵向比较,会出现忽高忽低现象,就像坐过山车一样。
  ③企业的利润率、税负率较长时间处于较低水平。
  在现实中,有的企业连续几年都做成亏损,可问题是公司规模却是越来越大,那资金从哪来呢?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公司用于营运资金。长期下来正常吗?有的老板稍微聪明一点,不做成亏损,让它每年赚几百块钱,象征性交几十块钱的税。但如果连续微利,利润率会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税赋率也明显地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现在我国各地税务机关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都会内部掌握一个最低的税赋率水平。比如在深圳,税务机关内部规定的工业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不低于 1.5%,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不低于8&。有人说,知道这些数值就好办了,就按照这个标准来,正好比它规定的最低标准高那么一点,税务局就不会来找麻烦。注意以上是最低值,不同行业标准还不一样呢。你略高于最低标准就可以了吗?
  ④账实不符。现金和银行存款对企业来说一般容易控制,做到账实相符不难。不真实的财务行为很难做到存货的账实相符,一般经不起盘点。要么帐大于实,要么实大于帐。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很常见。比如说我一次采购了100支笔,全部售出,可是有80支出具正式发票,还有20支没开发票,企业就入了小金库。那么这一来就造成仓库里面零库存,可是账面上仍有20支笔的存货。这就造成账大于实的现象。如果经常这样操作,就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账实不符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到最后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账面上有一堆存货,几百万几千万的金额,可是仓库里早就没了。实大于账的现象也很普遍,比如说企业在采购的时候为了控制成本,从规模较小的供应商处采购,它不能出具合规的发票,采购回来的货物没法入账。而仓库里面有实物,就会造成实大于账的现象。存货账实不符是企业最难以处理、也是最无法向税局解释的问题。
  我们天真地希望,对于具备了一定的规模的企业,或想健康长远发展的企业,想树立百年品牌的企业来说,希望能籍由此文,在思维意识上有所超脱,有所提高,多一些税务筹划的思考,不要仅仅停留在偷税的层面上。
  特别提示:笔者想借这个案例来说明,任何税务筹划方案都有利有弊,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案。现实中有人可能会觉得这样做会很麻烦,总想着有没有更简单的方法,能不能在一家公司内通过帐务调整来搞掂。这就涉及到税务筹划的定义了,税务筹划是在合理合法前提下对公司业务所做的综合性安排。自然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第一,就不可能将全部税负变成零,第二,就不可能有什么特别简单的安排,通常都是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规划安排,才有可能创造出筹划的空间来。这时需要考虑的是投入产生比而已。当下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的心态很浮躁,总想着速成,对于税务来说,用偷税的做法是最简单,最直接的了,但性质与我们要讨论的主题就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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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户税务数据与公告数据差400倍
日11:11&&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 金徽酒(24.410, 1.14, 4.90%)大客户税务数据与公示数据相差400多倍
  编者按
  【 在国内上市白酒企业中,发迹于陇南徽县伏家镇的金徽酒(603919),虽然名号算不上响亮,但近6年营收几乎连年攀高。在公司不俗的业绩中,经销商的贡献超过90%。
  有意思的是,金徽酒披露的历年前五大客户,多集中于甘肃南部的陇南市和定西市,且多为甘肃省国家级贫困县,其中不乏个体工商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金徽酒首次提交招股书开始,一直对其跟踪观察,并在2014年8月~9月及2016年12月两次实地调查走访公司部分历年前五大客户,结果发现了种种诡相。】
  每经记者 张静 毕华章 每经编辑 张海妮
  陇南多山,峻岭不断,颇为险恶,素称“秦陇锁钥,巴蜀咽喉”。因青山绿水相连,气候温和,亦有“陇上江南”美誉。
  前身为中华老字号白酒“陇南春”,历经政策性破产重组,变身为甘肃白酒龙头的金徽酒便成长于斯。2016年3月,金徽酒携亮丽业绩成功IPO,成为甘肃第二家上市白酒企业。
  这只县城里飞出来的“金凤凰”,近6年营收连年攀高。2016年,金徽酒实现营收12.77亿元,同比增长8.02%。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金徽酒颇为耀眼的业绩来说,经销商功不可没。年,公司超过90%的销售收入为经销商所贡献。梳理金徽酒年度9家历年前五大客户(其中两家为同一控制人,故统计为9家,2016年未披露前五大客户名称),6家地处甘肃省国家级贫困县,贡献的销售业绩最高达11271.41万元,最低亦有1948.68万元。
  然而如此不俗的成绩,却蒙上了一层“真假难辨”的迷雾。记者数次实地走访金徽酒历年前五大客户,地方国税部门数据显示,金徽酒历年6家前五大客户纳税额对应的销售收入,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相差甚远,最高相差约454倍;有3家历年前五大客户,其公司年检审计报告所载销售收入,与金徽酒公示数据亦迥异;实地走访中,6家历年前五大客户,更是矢口否认金徽酒公示数据为其真实销售数据。
  1、公告数据与税务销售收入相差400多倍
  金徽酒生长发迹的地方为陇南徽县,当地气候温暖湿润,被誉为“陇上小江南”。而金徽酒的名号,在当地不论是政府、白酒业内人士,还是街头行人,都如雷贯耳。
  这家地方酒企的前身为中华老字号白酒——“陇南春”,后被甘肃金徽收购,变身为金徽酒,此后发展迅猛,一跃成为甘肃白酒龙头。经过两年排队等待,金徽酒于去年3月成功IPO,继\*ST皇台(12.400, -0.06, -0.48%)(000995,SZ)后,成为甘肃第二家上市白酒酒企。
  年,金徽酒分别实现销售收入6.86亿元、9.75亿元、10.93亿元、10.12亿元、11.82亿元和12.77亿元,几乎连年增长。
  与白酒企业普遍依赖经销商的模式相同,上述营收中经销商的贡献,亦连续5年超过90%,经销商销售收入的波动,对金徽酒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
  金徽酒9家历年前五大客户,贡献的年销售收入均超1000万元,最高达1.127亿元。前五大客户的营收占比连续3年超过20%(年)。
  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别在2014年8月~9月及2016年12月两次实地调查中,查询获取到其中6家历年前五大客户的纳税数据,其所对应的年销售收入与金徽酒公示数据相差甚远,最高相差约454倍。
  6家历年前五大客户分布于甘肃陇南和定西两市,分别为陇南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宕昌世纪金徽经销点、礼县红云商贸有限公司、渭源县鑫城名酒营销中心、临洮县艺顺祥名酒综合超市和陇西县孚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陇南市三和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一致,三和源于2013年9月注销,此处为便于统计合称为陇南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连续5年稳居金徽酒第一大客户宝座,(三和源)2011年销售收入为8299.81万元;2012年为11271.41万元;2013年为9700.32万元(兴达商贸);2014年为5413.80万元;2015年为5097.03万元。
  而记者从陇南市国税局及武都分局查询到的纳税数据显示,该企业核定每月销售收入3.4万元(截止2014年),亦即年销售收入40.8万元,与金徽酒披露的最高年度销售收入(2012年,11271.41万元)相差逾275倍。
  2011年及2012年第二大客户,2013年第五大客户——宕昌世纪金徽经销点(2015年1月注销),金徽酒披露其2011年度销售收入2989.30万元;2012年度销售收入4083.80万元;2013年度销售收入2892.12万元。
  对于这家个体工商,宕昌县国税局数据却显示,该个体户每月销售收入均不足2万元。时任宕昌县国税局第二分局相关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起征点为5000元的时候,宕昌世纪金徽经销点缴过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2万元后,其因月销售收入未达到起征点而未交税,税务局也核查过好几次,对方均告知经营困难。
  事实上,礼县红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县红云商贸)、渭源县鑫城名酒营销中心(以下简称渭源鑫城名酒)、临洮县艺顺祥名酒综合超市(以下简称临洮艺顺祥超市),3家历年前五大客户在税务系统对应的销售数据,亦与金徽酒公告数据出入颇大。
  当地国税局纳税数据显示,礼县红云商贸2013年应税收入为219.63万元,2014年为499.82万元,2015年为680.47万元。而金徽酒公告显示,年,礼县红云商贸销售额分别为3884.89万元(第三大客户)、3312.72万元(第二大客户)和3319.25万元(第五大客户)。
  同为个体工商,临洮艺顺祥超市核定每月纳税经营额为4.6万元,即年销售收入55.2万元。而其在金徽酒公告的业绩中,最低年销售额为2533.17万元(2012年),最高达到3738.93万元(2015年)。
  渭源鑫城名酒2011年(5月起)~2012年在渭源县国税局核定的每月销售收入为4800元,即年销售收入仅为5.76万元,而金徽酒披露的该客户2011年、2012年销售收入却为1997.52万元和2618.36万元,与2012年金徽酒披露的数据相差约454倍(2618.36万元/5.76万元)。
  陇西县孚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的计税销售额为256.33万元,2015年为227.98万元,而金徽酒相应披露的年销售额则为3192.75万元和4170.17万元,两者同样相差甚远。
  2、“年检审计”营收数据与公告不符
  从山岭上眺望,陇南夹在山脉间,城市狭长,略显拥挤,蜿蜒的盘山路,汽车有若蝼蚁,首尾相继,蜿蜒爬行。
  出租车行驶在盘山路上,穿过村镇和连块农田,一路向东北,约摸4小时抵达甘肃南部的天水市,这里为金徽酒2013年的第二大客户——天水羲德利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天水羲德利)所在地。
  在两次实地走访中,为金徽酒贡献主要营收的9家历年前五大客户,其纳税销售收入,不仅与金徽酒公示的数据有明显的出入,部分客户的年检审计营收数据亦与披露数据不符。
  金徽酒数据显示,天水羲德利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3962.60万元,占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3.63%,为公司第二大客户。其注称,天水羲德利商贸有限公司与秦州义德利商行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故销售金额为两者合并计算结果。
  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当地工商部门并未查询到秦州义德利商行的注册信息,只有天水羲德利商贸有限公司和秦州区羲德利商行在册。
  工商资料显示,秦州区羲德利商行成立于1997年7月,为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注册人为王秀琴,注册资金0.5万元。天水羲德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1万元,股东为王秀琴、王秀玲、赵德义三人。
  在天水羲德利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天水秦州区泰山路,公司所在地仅为一处小门店,门头没更换前有“天水秦州区总代理”的字样。该门店店员确认,赵德义和王秀琴为夫妻关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到的天水羲德利在工商系统的年检报告财务数据显示,该公司2011年度全年销售收入为34.38万元,2012年营业收入为135.42万元,2013年销售收入为133万元。
  而按照金徽酒公告数据显示,天水羲德利2013年度销售收入为3962.60万元,与该公司年检报告中的133万元的销售收入相去甚远,相差约29倍。
  赵德义颇为果断地回复,天水羲德利2013年销售收入没有3900万元,具体情况让找(金徽酒)办事处询问。同时,赵德义也否认了公司为金徽酒2013年度第二大客户。
  距离天水约150公里的陇西县,为金徽酒历年前五大客户中的陇西县孚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陇西孚泰酒业)所在地。该公司为自然人温涵发和汪东霞设立,历经几次变更之后,变为汪东霞的独资公司。
  据金徽酒披露,陇西孚泰酒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2130.49万元,占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3.10%;2012年销售收入为2651.84万元,占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2.72%。
  上述披露中,2011年和2012年,陇西孚泰酒业均为金徽酒第三大客户。然而,陇西孚泰酒业提交给工商系统的审计数据显示,2011年度该公司销售收入只有97.01万元,两组数据相差近21倍。
  与此同时,审计数据显示,陇西孚泰酒业2012年度销售收入为196.04万元,相比金徽酒公告披露的2651.84万元,二者相差12.5倍。
  地处甘肃省会兰州的兰州宏安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为金徽酒2011年度第五大客户,上市公司披露该公司2011年度销售收入为1948.68万元。然而,该公司在工商系统的年检报告财务数据显示,其2011年度销售收入为196.4万元。
  3、地方税务部门:应税收入作假可能性不大
  严重依赖经销商模式的金徽酒,其历年前五大客户的纳税销售额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数据大相径庭,最高相差约454倍。部分历年前五大客户年检审计数据,亦与上市公司披露数据不符。
  出现以上“真假业绩”局面,金徽酒与前五大客户,到底是哪方的数据有误?
  上述6家历年前五大客户所报纳税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记者首次实地调查时,陇南、宕昌、渭源县国税部门多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纳税销售与实际收入基本不会差太多,个体户税务会定额征收,私企(民企)自己报上来税务也会核查,作假可能性不大。
  若金徽酒业披露数据真实,纳税人(涉及的前五大客户)就是严重隐瞒收入,偷税漏税。“如果涉及数额巨大的话,纳税人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时任宕昌县国税局第二分局相关负责人称。
  同样,在第二次调查时,宕昌、陇西县国税局税务工作人员亦表示,正常情况下,税务部门的税务征收信息中,酒类企业申报的当年应税收入或计税销售额应与企业当年实际销售额相同。实际销售额既是应税的,也是实际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是一致的。
  陇西县国税局城关分局工作人员亦告诉记者,按照税法,纳税申报是企业的事,企业要对真实性负责任,税务局在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肯定会要求企业纠正。“(企业申报纳税数据)肯定要按照真实的,又不能编造虚假的,只能按照真实的。”
  一位不具名的资深财务专家亦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企业缴纳增值税肯定是根据它的销售收入来定的,所得税则是根据其利润总额。如果按照增值税征收,企业给税务部门报的销售收入就是其当年实际销售收入。而核定征收,是大致按照同类型的企业,给一个核定的征收率。
  显然,若历年前五大客户向税务部门隐瞒真实销售收入,无疑将承担巨大的偷税漏税风险;若其所报应税收入真实,亦即应税收入为当年的实际销售额,那么是否是金徽酒披露的数据有误?
  金徽酒邮件回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提纲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数据均真实、准确,主要客户及相关数据均经过了中介机构的核查、审计。
  对于记者提供的历年前五大客户税务及工商数据,金徽酒表示,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找到相应经销商填报的年度销售额或纳税额数据,故暂时无法对记者所提供的经销商营业收入、纳税情况进行核对。
  对于部分历年前五大客户否认上市公司披露数据一事,金徽酒则称:“公司在IPO时,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每年均对主要客户进行走访调查或书面访谈,在收到贵报采访提纲后,我们调阅了历年主要客户的访谈记录,均与公司披露内容一致,且所有访谈记录均有其经营者亲笔签字及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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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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