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百分之 三十六 利率是什么的?

任梦月与王淑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任梦月与王淑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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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3民终1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X,女,汉族,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玉,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梦X,女,汉族,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田春X,女,汉族,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振。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田永X,男,汉族,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峰,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王淑X因与被上诉人任梦X,原审第三人田春X、田永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淑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玉、李治安,被上诉人任梦X与原审第三人田春X、田永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峰,被上诉人田春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淑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利息,已偿还的五万元为借款本金。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田明心之间的借款应为无息借款。借条上只记载借款数额,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对利息部分不应予以支持。录音证据中未有明确肯定的利息内容,一审法院根据该录音证据认定双方之间约定了利息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在日偿还五万元时,田明心未在收据上注明是利息,根据双方以前的交易习惯,如果收到的是利息会在收据上注明是利息,该收据未注明是利息充分说明上诉人与田明心之间的借贷是无息的,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二、上诉人偿还的5万元应当视为偿还田明心借款本金。
任梦X、田春X、田永X共同答辩称:一、本案上诉人对借款10万元事实予以认可,一审答辩人提交的录音证据证实利息为月息2分5,上诉人对录音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利息存在,事实清楚;二、上诉人认为归还的5万元应当按照本金扣除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如果归还的5万元是本金,应当更换借条,将10万元借条收回,换成5万元的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5万元应当作为利息抵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梦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王淑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元月22日,王淑X向任梦X丈夫田明心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日,王淑X归还田明心5万元,田明心向王淑X出具收据一张。任梦X提交的录音证据真实性王淑姣予以认可,该证据中王淑X对其与田明心口头约定月息两分五的事实予以认可。田明心于日去世,其生前有妻子任梦X及一子田永X,一女田春X。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淑姣向田明心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王淑X理应归还田明心借款10万元。田明心与王淑X未约定还款时间,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田明心与王淑X虽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但通过任梦X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认定田明心与王淑姣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二十五。但田明心与王淑X之间关于利息的约定过高,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王淑X于日归还田明心5万元整,归还的该款项应当计为利息。对于该已经履行的5万元利息并未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依据法律规定可以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五计算。则王淑X归还的该5万元应当视为2003年元月22日至日之间的利息。王淑X还应以10万元借款为本金,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二十向田明心支付利息,利息从日起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现因田明心死亡,其相应的财产权利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承继。故王淑X应当偿还田明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由田明心的法定继承人即原告任梦X、第三人田春X、田永X共同收取并享有该债权。对任梦X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淑姣辩称借条未约定利息应当视为借款无利息、归还的5万元应当视作归还本金予以扣除的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王淑姣辩称的扣除部分利息用于抵扣田明心欠其房屋租金的理由,因和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不予审理,王淑X可另案诉讼解决。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王淑姣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任梦X、田春X、田永X借款10万元;二、王淑姣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任梦X、田春X、田永X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1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自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计算已扣除王淑X归还的5万元);三、驳回任梦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淑姣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淑姣向本院提交案外人出具的欠条一张,用以证明录音证据中提到的月息2.5分不是本案10万元借款的利息。任梦X、田春X与田永X对证据质证表示,案外人出具欠条约定利息3厘,与录音中陈述的2.5分月息根本就不是一回事,且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因上诉人无法证明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淑姣向田明心借款10万元及向田明心返还5万元的事实清楚,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双方对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任梦X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女儿田春X、女婿刘成振与王淑姣及王淑姣儿子李治安之间对话的录音证据,王淑姣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根据该份录音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对该10万元借款曾口头作出过月利率二分五的约定,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王淑姣所归还的5万元系对借款利息的清偿,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王淑姣上诉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王淑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春峰
审判员  肖秋宣
审判员  耿源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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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6届第37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4470&pdmc=rdgb
【注】本法规已经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第六章
  第一节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六章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第七章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九章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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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wl4160cgov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请问借款合同的利息算不算租金?
内蒙古 鄂尔多斯 东胜区发表时间: 11:17
问题与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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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租金。
律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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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育均:解读《非公三十六条》
&& 主持人:我知道您长期以来一直从事民营经济的研究,也为民营经济奔走呼喊,您在您的多次演讲中也提到目前中国民营经济面临一个发展的春天,我不知道您是怎样理解这个春天的? &&&&保育均:我想今天我先讲一点,然后请我们政府部门的同志们、研究人员和我们的民营企业家一块来探讨,我提个引子,可能是抛砖引玉。然后同志们再提出来,我们共同一块探讨。 &&&&主持人:我想我们在座各位应该有充分准备来向您提问,听您讲。 &&&&保育均:讲民营经济春天,这其实是又一个春天,春天其实早就有了,标志就是今年2月25号正式公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三十六条》。这个文件是新中国成立五十六年来第一个系统支持各级私营经济的一个文件,这个意义不可小看。& &&&&中国从十二大到十六大完成了一个热水过程,也就是从过去消灭私有制到现在我们承认保护私有经济,这是一个180度的大转弯。这是党内认识,政府怎么办呢?把党的意志转为政府的行为规范,需要有一个文件,这就是我们的《三十六条》,把党在各地私营经济上的认识的进步变成方针政策,变成政府的行为规范,这是国内的一些认识的变化。国际也有一个变化,我们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的原则就是公平待遇,而我们现在是分三六九等,经济方面,国有经济是亲儿子,外资经济是请来的女婿,私营经济是野小子。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也就是这三大块。国有企业的总资产是九万多亿,净资产不到4万亿,三资企业总资产4万亿,民营企业4万8千亿,从银行的贷款来看,国有企业主要是靠银行,三资企业资产是老板的,腰杆硬,人家也是净资产,民营企业也是净资产,在这三种成分中,待遇却是不平等的。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如果我们对私营企业还歧视,首先我们就违反了WTO的公平待遇,就这个大背景下,国务院出台了《非公三十六条》,核心思想就是要平等,国有、私营、外资一律平等,哪些方面平等呢?细分一下是六个方面的平等: 第一、市场准入要平等,过去好多东西是不允许我们私营企业进入的,外资可以进来,民间资本不能进; 第二、财税、金融要平等,我们财税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特别受照顾; 第三、社会服务要平等,现在我国这些机构基本上是为国有企业服务,我们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外长出来的一块私营经济,社会为整个民营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非常不好找,所以我们现在办企业非常困难,怎么办?在座的老板都知道当你注册一个企业或企业碰到什么困难那是求爷爷告奶奶,非常困难,而市场经济国家是你注册什么企业,马上就有人来教您一步一步地走; 第四、政府监管服务要平等,过去计划经济下政府为公有企业服务,没有人理民营企业,我们现在老板有些事情要到政府部门去办,有利的哪个部门都管,没利的谁都不管,因为麻烦事谁都推,就像没妈的孩子那种感觉; 第五、法律服务要平等,现在个人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过去拿了公家的东西马上就判刑,拿了私人的东西就是个人纠纷; 第六、娱乐环境要平等,我们很多媒体和文学作品中把私营老板都描绘成反面角色,缺乏对民营企业家正确的认识。 总而言之,在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民营企业处在极不平等的环境中,而这个文件就是要解决这些不平等的,这个文件虽然很复杂,但实际上就是两个字“平等”。 &&&&现在就是要落实,但落实比较困难。比如说市场准入这个问题中有五个允许、两个鼓励,五个允许第一个是允许进入垄断行业。我们国家有五个垄断行业,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这五个行业你怎么打破,怎么进去?现在这五大垄断行业要进去,自然垄断行业可以进去入股,非自然垄断行业可以进去控股。 &&&&最后还有两个鼓励,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的战略调整、国有企业改造,鼓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这就预示着整个中国要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在这个时候,哪个地方还在傻等,哪个就落后,哪个地方聪明,他赶快按《非公三十六条》出台新的政策、不等不靠,哪个地方就产生了机遇,谁傻呼呼的再等可能机遇就错过去了,错过这个机遇之后再要发展恐怕就难了。 &&&&主持人:刚才您谈的《非公三十六条》,可以说是为私人企业证明正身,大家可以挺直腰杆了,您也说山西民营企业发展在全国靠后,您觉得原因在哪里呢? 保育均:恐怕这个原因比较复杂,是综合性原因,现在我先摆个数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这中部六省可以比较一下GDP:河南第一是八千八百多亿,人均不如我们山西。第二湖北是六千三百二十多亿,总量是全国第十位,他原来是老九,这三年来排在四川后,他的原因是私营企业少,四川规划出三千多万人到重庆去了,他的总量还是超过了湖北,什么原因呢,就是因为四川的私营企业多,将近二十万,而湖北私营企业才十一万多。第三是湖南,湖南是五千六百亿,他私营企业少,六万九千多户,不到七千户。再就是安徽,安徽全国排第十四位,四千八百一十二亿,他的私营企业是八万九千户。江西原来是华东地区比较落后的一个,现在他是三万五千多亿,私营企业六万一千户。而我们山西呢,山西GDP是三千零四十二亿,这也是历史上进步很大的,连续几年跨了三大步。这个排序原来是二十二位,现在是十八位,进步很大但是比较一下,他的私营企业才五万五千八百户,这个差距差到哪里?中部六省一比较还是山西私营企业少。这几年山西民营企业也有在全国知名的,比如我们原来的副主席李海仓(原海鑫集团董事长)。但山西的民营企业分散,不成气候,形不成一股力量,从投资者人数还可以看出,全国现有三百六十五万户私营企业,老板九百七十万人,而山西投资者才十三万人,连九百七十万的零头都不到,所以山西有钱人不多,在座的民营老板肯定也富,但是总体上来讲赶不上外省。 主持人:那您觉得问题在哪里呢? &&&&保育均:一个历史原因就是计划经济体制长期造成的计划版块,机构太重,煤焦化工这几个战略比重很大,而且过去国家基本上是掠夺型,拿走的多,返回的少,地方财政很困难。我们民营企业在计划经济版块中,好不容易冒出几个,但他冒出就是一棵大树,大树低下应该长草,但是他不长草,就几棵孤零零的大树,形不成草原。这个就是计划经济对民营企业的重重刁难,特别是金融这个版块。山西很怪,晋商在这里发展了几百年,晋商的特点就是搞金融,中国民间金融首先发自山西。山西晋商善于组合各种资源,老晋商他们不是靠煤起家,而是靠贩卖茶叶等物品,它不仅把国内资源组织调配,而且还到国际市场上去。现在,由于长期禁锢,山西人就认了一个煤,除此之外再就是搞焦,搞铝,除了搞这些不会搞别的,思路不开阔。我们的民营企业尽管起来了,但还不懂市场,市场经济需用市场来配置资源,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合各种资源。我们最大的本事,就是把地下的煤挖出来,卖一卖,最多再烧一烧,再练一练焦,除了这些外还干什么?不清楚,思路不开阔,所以山西民营企业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开阔视野,要搞清楚什么叫企业家。有了钱不叫企业家,真正的企业家是按市场经济规律来组合各种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 &&&&主持人:山西的经济发展进入了煤炭小循环这么一个怪圈最主要的问题还是找不到一个替代行业,那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保育均:《非公三十六条》中五个允许,我只讲了一个,还有第二个就是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将来修路能不能让民营企业老板来修,修好后经营十几年政府再收回,现在《非公三十六条》给了我们很多思路,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城市的管道、煤气这些都可以让民营资本来干。第三是社会事业领域,办教育、搞科研、办卫生、搞体育这些社会事业也允许让民间资本来办,如果我们搞好民办学校,把全国人才吸引过来,名也有了,利也有了。第四个是金融服务领域也开放。现在山西人会理财,我在想我们山西民营企业家能不能出一批理财的金融家。放开金融服务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城市的商业银行,民间资本也可以组建了,这在过去是不允许的,现在允许了。全国地下循环的民间资本大概有八千亿,与其让地下循环,不如我们堂堂正正培养出一批民间企业金融家来,所以山西我们民营企业要干的事很多。最后一个就是我昨天看了一个材料,山西机构调整,在两三年内要把煤焦化结构改为不锈钢、材料行业、医药制造、机械制造等十几个行业,机构调整的机会,正是民营企业大发展的时候,机构调整光靠现在的国有企业很难搞起来的,这个时候它必须吸收外来的资本,民间资本借这个机构调整进去,大好机会。将来的企业除少数之外都应该是民营的,其中包括军工都要交给民营,整个中国将来的国有企业不会超过100个。进行机构调整也是所有制融合的的大好时期,在这个时期中,政府需按照《非公三十六条》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巧妙的组合起来,形成新的生产力,那个时候山西就不得了了。 &&&&企业家:目前咱们民企遇到一些困难,一是人才匮乏,还有一个就是融资难,可能许多企业也有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就反映了一个宏观调控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这么一个矛盾,您觉得怎么样做好这个循环? &&&&保育均:现在民营企业几大难处,第一人才问题,这说明你在发展,第二就是要发展就得增加钱,就得投资,这是发展当中的困难。 &&&&人才的问题现在是普遍的,《非公三十六条》当中也有这么一条,关于人才培训,社会要有机构专门培养人才,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来参与,政府得拿出一部分钱来,私营企业也要拿。以后职业经理人要有专门机构来认可,什么样资格的人,什么样人品的人,什么样信誉的人才能当。& &&&&融资问题现在迫切需要大突破,银监会主席、人行行长这两位领导都提出来,面对中小企业要有新的办法。现在《非公三十六条》讲了,商业银行要有专门一个部门面对中小企业,因为他考核办法不一样,风险也不一样,所以要专门。二是浮动利率要放开,现在只允许浮动四倍,将来允许浮动六、七倍,尽管利率高一点,但是能贷总比贷不到好。三是工商联和地方政府要组建担保公司。最后一个根本问题就是个人、企业信用问题。我们的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来说,它不是银行,而是当铺,要抵押担保,没有信用贷款,所以我们山西要积极建立征信机构。 &&&&企业家:国家号召企业支持社会,那么企业真的能通过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达到既能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宣传品牌,又开拓市场,培养消费群的名利双收的效果么? 保育均:这个我讲点意见,民营企业尽自己的社会责任,最主要是办好你的本企。民营企业为社会做贡献第一就是办好本企业,把本企搞垮了,大家都下岗,税收交不了,对社会没有贡献,所以主要就是办好本企。第二是照常纳税。第三是善待员工,处理好和员工之间的关系,你本来对内部员工克扣的厉害,跑到外面做好事,谁相信你。第四是力所能及地关心社会公益事业,这么办,企业比较实事求是,比较能够长久。 &&&&企业家:第一个问题就是刚才保会长给我们谈到《非公三十六条》里头这几个方面,其中在法律这方面我有些问题,因为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我们感到法律的延伸,尤其在企业内部,比如大型零售企业,还有用工比较多的企业,由于人员比较复杂,企业内部的体制随着企业的膨胀也在不断完善中,那么企业中的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了,面对这些情况,我们感到面对企业内部的一些犯罪行为,我们感觉从司法机关的介入情况来看,不是很尽人意的,我们工商联经常组织我们召开研讨会,就是我们和很多民营企业交流的时候也有同感,我有一个看法就是去年十六大修宪后,关于提到私有财产地位保护的问题,我有一个认识,不知道是否合适跟保会长来交流,我们在宪法里有这样一个看法,就是民营企业呢他说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从我们民营企业的角度看,我们更愿看成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如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我们才认为是真正的平等地位,因为在政治上平等,如果仅仅是市场经济,在我们认为只是经济领域是平等的,这就形成了在司法的执法过程中呢,刑法和民法的区别,所以我们把这个问题想给保会长提出来请教保会长。第二个问题就是因为我们是一个科技型的民营企业,那么作为科技企业我们很关注马上就要出台的《公司法》,能否请保会长给我们透漏一些关于科技性民营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同时我们注意到英国的杂志,前一段时间刊登了海内外20多位知名的科学家所谈到的关于我们中国科技体制一些问题,在国内科技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事实上我们作为科技性民营企业早几年投入的一些工作,这几年逐渐有一些收获,但是在我们内地,包括像山西的企业,出现一些投资环境,比如说风险投资公司、人力资本,尤其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人力资本入股参股的问题,还有一些就是我们的科技体制、科技资源分配的问题,针对这两个理论问题我们想请教一下保会长,谢谢。 &&&&保育均:第一个问题是理论问题,《非公三十六条》中前面有几句话是很重要的,其中有一句话是核心,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上重要这两个字,然后后面,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加了两个重要。这是一。二是现在评劳模已经把你评进去了,入党也可以,到时候总有一天要淡化姓资姓社的问题,不再纠缠。 &&&&第二个问题,中国民营企业家科技协会就是段永基当会长,他就提了不少意见。段永基同志去年在政协会上有发言,他就不停的提意见,他的意见直接到了政治局、国务院总理那里,这个肯定会有,而且现在上海已经做了,上海市委常委联系大量的民营企业家,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一家高科技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这个老板叫刘幸协,是全国劳模,他就是陈书记直接联系,他需要什么马上反映上去,所以与其下那么多文不如我们领导直接联系几个民营企业,特别是具有代表性的,有什么苦处,有什么难处马上就知道。《公司法》肯定对民营科技企业会有照顾,但照顾是会符合产业政策,包括贷款税收都有。但国家不可能讲的很具体,主要是靠地方,靠地方出台一些细节 &&&&企业家:很感谢保会长能在百忙之中能到我们山西为我们民营企业传经送宝,感谢省工商联、市委统战部各位领导提供这么一个机会,我关心我们这个行业的问题,美锦发展了20年,是一个以煤焦为主的行业,按照行业规划来说应该是属于重型行业,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保会长,中国目前到底需不需要重型行业,作为我们企业在进行五年到十年战略规划的时候,应该怎么样去做,如果我们要做的话,从您的角度预测一下,我们能走多远,谢谢。 &&&&保育均:中国经济要不要走重化工,理论界两大泰斗意见不一致,一方提出中国重化工道路要走新型重化工道路,不一定要走高能耗的重化工阶段。另一方提出中国这么一个大国,重化工阶段是逃不过去的,因为大量的基础设施需要有钢铁这些重化工,两方意见不一致,但是目标一致,信息工业化的路非走不可。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首先一个城市化,城市化具体要用多少钢材谁也计划不出来,现在中国的钢铁年产两亿七千万吨,1958年年产一千零七十八吨,最后还有一大半废钢,闹的鸡犬不宁,现在悄悄地就到了两亿七千万吨,究竟将来要用多少钢,现在还很难估计,因为现在我们每个人都穿一双皮鞋,一支皮鞋内具有15克左右的钢材,中国十三亿人口,一人一双皮鞋要多少。现在农村是八亿人口,将来农村人口减少到三亿,五亿进城,这需要多少房子,所以从需求来讲,现在是十三亿人口,将来还有十四亿、十五亿,这么大的市场,所以重化工是免不了的,问题是怎么搞重化工。高能耗、高消耗、高污染这路是不行的,现在逼的我们要走节水、底消耗、低污染。即将出台钢铁企业八条,4月20号总理组织开会讨论研究通过,但细节到现在还没拿出来,为什么?猛一看每一条都对,第一卡住能源高消耗,高炉一千立方以上的才允许存在,一千立方以下的不允许存在,按照这个标准一卡,全国有一半都被卡住了,做不到,只能从长远来看。还有一个布局要合理,将来钢铁企业发展到东南沿海一带,那中西部的钢铁企业怎么办,单看这个是对的,但这实际上很难。民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积极性很高,国有企业由于体制问题这个积极性反而不高,要真正走市场化道路,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恐怕民营经济发展这是一条路子。你不要担心煤化工、焦碳这些东西搞不起来,将来中国的市场具体有多大,谁也说不准。而且二三十年内这个完不成,所以你们放心,美锦还可以继续干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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