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遇调整总体补助情况怎样?

【关注】工伤保险待遇有调整!工伤住院可领伙食补助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作为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政策依据。《意见》重点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的调整作出规范。
《意见》指出,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的职责所在,是各级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重点待遇项目的调整
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和确定办法。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的变化情况是待遇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如何确定其不同的权重,我们考虑应主要依据待遇项目的功能定位。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其调整应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调整变量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其调整应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调整变量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其它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的影响,综合确定调整额度。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发放。其调整也相对简单,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
为解决各地住院伙食补助费差异较大问题,将其控制在合理区间,参考居民恩格尔系数(2016年全国为30.1%),《指导意见》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就《意见》有关问题小桂采访了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
在待遇调整周期方面,《指导意见》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伤残津贴等待遇多数地区一年一调,有的二年一调。结合各地情况,并考虑调整机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指导意见》规定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待遇调整对工伤保险基金会有怎样的影响?
我们请研究机构对基金支出的影响进行评估后认为,调整方案设计较为科学,总体不会降低工伤职工的待遇,不会造成基金支出的大幅波动,不构成基金支出风险,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来源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sbzwwx)
声明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人社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总体补助不降低
原标题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总体补助不降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进行了重点调整。
意见明确,今后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生活护理费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人社部工伤保险负责人表示,经研究评估,调整方案实施后,总体不会降低工伤职工的待遇,不会造成基金支出的大幅波动,不构成基金支出风险,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可持续性。(记者白天亮)
来源:人民日报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球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环球时报系产品
扫描关注环球网官方微信
扫描关注 这里是美国微信公众号
扫描关注更多环球微信公众号人社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总体补助不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进行了重点调整。
在意见明确,今后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生活护理费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人社部工伤保险负责人表示,经研究评估,调整方案实施后,总体不会降低工伤职工的待遇,不会造成基金支出的大幅波动,不构成基金支出风险,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素材来源:白天亮/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甘华铭
我们向您征稿啦!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离退休不足五年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导读]: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本案是一起涉及《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上海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调整的新型案例,主要表现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和具体标准、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年龄与相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几方面的变化。
  案情介绍
  2006年5月,杨女士进入上海一家教育后勤服务公司工作。2008年8月中旬,杨女士在工作时不慎摔伤骨折,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09年4月,杨女士伤愈后继续回原岗位工作。同年11月,她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为九级。自用工之日起,公司一直为杨女士缴纳,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经办机构支付完毕。
  日,杨女士以公司没有为其安排工作任务较轻的岗位为由提出辞职,并希望能于8月31日离职,公司不认可其辞职理由但同意并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离职时,杨女士已满47周岁。
  离职后,杨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其1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960元,公司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于是杨女士于2011年11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杨女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25.60元。
  律师评析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本案是一起涉及《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上海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调整的新型案例,主要表现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和具体标准、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年龄与相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几方面的变化: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渠道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原来的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日起《社会保险法》实行,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应发布了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渠道作了相应调整,即自日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杨女士仍依据调整前的政策主张由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理赔。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做了具体调整,并与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年龄相对应。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原来的规定,九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为1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根据沪府发【2011】34号规定,九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还规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精彩尽在社会保险频道
的更多内容
本周精彩推荐
·互碰自赔的条件
·提高汽车保险理赔效率,应对市场
·隐瞒二手车出过事故 法院判卖主
·农村养老保险亮点
·烟台养老保险查询
·盗抢险应注意索赔比例
·养老保险停一年后在交可以
·丢车理赔要点
·冷水江新农保已经开始发放
·如何避免追尾及追尾的保险理赔?
·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可以申请
·试乘试驾 试出意外怎么办
·参保市民可网上查询缴费明细
·苏州市养老保险金查询
·烟台60岁以上老年农民将按月领
·离退休不足五年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因工负伤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贵州一次性补缴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贵州一次性补缴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罚
·西安1至4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月增160元
·当志愿者受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登录人民网通行证 &&&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总体补助不降低
日06:21&&来源:
  本报北京8月19日电&&(记者白天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进行了重点调整。  意见明确,今后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生活护理费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人社部工伤保险负责人表示,经研究评估,调整方案实施后,总体不会降低工伤职工的待遇,不会造成基金支出的大幅波动,不构成基金支出风险,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 人民日报 》( 日
(责编:白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