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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蒋艳超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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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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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产(或_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___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 ,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__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_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__%共计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 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___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___房产后___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 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 _&&& 月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名称:___&& ____银行_____&&&&&&&&& __分行,账户号_____&&&&&&&& __。  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 ___ __市(县)签订。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须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市(县)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 ____,宗地编号为____&&&&& 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___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 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    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__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认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___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付款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接入。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山、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经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享有履行。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___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___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功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信,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信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__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 _月&&& 日在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二○ &&年  月  日&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甲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以 &&&&&&&&&&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位于&&&&&&&&&&& &&&&&地段的&&&&&& &&&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经&&&&&& 勘测,本次转让地块面积为&&&& &&&&&&&&&平方米(合&& &&&&&&亩),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详见经双方盖章确认的附图所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至&&&&& 年&&&& 月&&&& 日;地块范围内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须随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甲乙双方确认地块转让成交价为:&&&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万元)(不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价格)。&&& 五、宗地转让交易发生的应缴税费及交易服务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办法》所述的缴付办法执行。&&& 六、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 &&&&&天内,分& &&&期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付清款项的,须按&&&&&&&& 支付逾期款项利息给甲方。
第一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第二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第三期款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额的&&& %,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整)。
七、在办理该宗地转让手续过程中,如甲方隐瞒宗地的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的,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八、甲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配合乙方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及地块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转让、变更的登记备案手续。
九、甲方应将转让宗地的用地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原始资料作为交易文件移交乙方。乙方受让宗地后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无条件给予赔偿。&&& 十二、双方其他约定:
1.&&&&&&&&&&&&&&&&&&&&&&&&&&&&&&&&&&&&&&&&&&&&&&&&&&&&&& &&&&&&&&&&&&&&&&&&&&&&&&&&&&&&&
&&&&&&&&&&&&&&&&&&&&&&&&&&&&&&&&&&&&&&&&&&&&&&&&&&&&&& 。
2.&&&&&&&&&&&&&&&&&&&&&&&&&&&&&&&&&&&&&&&&&&&&&&&&&&&&&&&&&&&&&&&&&&&&&&&&&&&&&&&&&&&&&
&&&&&&&&&&&&&&&&&&&&&&&&&&&&&&&&&&&&&&&&&&&&&&&&&&&&&& 。
十三、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
&&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
受托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地&&& 点:
规&&& 模:
招标规模:
总投资额: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 &&&&&&&&&&&&&&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代理报酬为人民币&&&&&&&&&&&&&&&&&&&&&&&&& 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l.1& 招标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l.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l.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 代理报酬: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  4. 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 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 (3) 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 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 (5) 根据需要,做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 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 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 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
5. 受托人的义务
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 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 6. 委托人的权利
&&& 6.1 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 (2) 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 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 委托代理报酬
8.1& 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 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 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 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2&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9.3&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
9.4& 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
9.5& 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1& 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 -(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 -(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10.3& 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1&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 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1& 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 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 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3.3&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 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放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
14. 合同生效
14.1& 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 合同终止
15.1& 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 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 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6. 合同的份数
16.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
&&&&&&&&&&&&&&&&&&&&&&&&&&&&&&&&&&&&&&&&&&&&&&&&&&&&&&&&&&&&&&&&&&&&&&&&&&&&&&&&&&&&&&&&&
&&&&&&&&&&&&&&&&&&&&&&&&&&&&&&&&&&&&&&&&&&&&&&&&&&&&&&&&&&&&&&&&&&&&&&&&&&&&&&&&&&&&&&&&&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
&&&&&&&&&&&&&&&&&&&&&&&&&&&&&&&&&&&&&&&&&&&&&&&&&&&&&&&&&&&&&&&&&&&&&&&&&&&&&&&&&&& &&&&&&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
&&&&&&&&&&&&&&&&&&&&&&&&&&&&&&&&&&&&&&&&&&&&&&&&&&&&&&&&&&&&&&&&&&&&&&&&&&&&&&&&&&&&&&&&
(2)向受托人提供完全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 &&&&&&&&&&&&&&&&&&&&&&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
(7)应尽的其他义务:&&&&&&&&&&&&&&&&&&&&&& &&&&&&&&&&&&&&&&&&&&&&&&&&&&&&&&&&&&&&&
&&&&&&&&&&&&&&&&&&&&&&&&&&&&&&&&&&&&&&&&&&&&&&&&&&&&&&&&&&&&&&&&&&&&&&&&&&&&&&&&&&&&&&&
5. 受托人的义务
5.1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
5.2 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按招标工作的程序写明每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
&&&&&&&&&&&&&&&&&&&&&&&&&&&&&&&&&&&&&&&&&&&&&&&&&&&&&&&&&&&&&&&&&&&&&&&&&&&&&&&&&&&&&&&&&&&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
&&&&&&&&&&&&&&&&&&&&&&&&&&&&&&&&&&&&&&&&&&&&&&&&&&&&&&&&&&&&&&&&&&&&&&&&&&&&&&&&&&&&&&&&&
&&&&&&&&&&&&&&&&&&&&&&&&&&&&&&&&&&&&&&&&&&&&&&&&&&&&&&&&&&&&&&&&&&&&&&&&&&&&&&&&&&&&&&&&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 &&&&&&&&&&&&&&&&&&&&&&&&&&&&&&&&&&&&&&&&&&&&&&&&&&&&&&&&&&&&&&&&&&&&&&&&&&&&&&&&&
(4)应尽的其他义务:&&&&&&&&&&&&&&&&&&&&&&&&&&&&&&&&&&&&&&&&&&&&&&&&&&&&&&&&&&&&&&&
&&&&&&&&&&&&&&&&&&&&&&&&&&&&&&&&&&&&&&&&&&&&&&&&&&&&&&&&&&&&&&&&&&&&&&&&&&&&&&&&&&&&&&&&&&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6.2 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 &&&&&&&&
&&&&&&&&&&&&&&&&&&&&&&&&&&&&&&&&&&&&&&&&&&&&&&&&&&&&&&&&&&&&&&&&&&&&&&&&&&&&&&&&&&&&&&&&
7. 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2 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 &&&&&&&&&&&&&&&&&&&&&&&&&&&&&&&&&
&&&&&&&&&&&&&&&&&&&&&&&&&&&&&&&&&&&&&&&&&&&&&&&&&&&&&&&&&&&&&&&&&&&&&&&&&&&&&&&&&&&&&&&&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 委托代理报酬
8.1 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 &&&&&&&&&&&&&&&&&&
代理报酬的币种:&&&&&&&&&&&&&&&&&&&&&&&&&& 汇率&&&&&&&&&&&&&&&&&&&&&&&&&&&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
9. 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预计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 &&&&&&&&&&&&&&&&&&&&&&&&&&&&&&&&&&&&&&&&&&&&&&&&&&&
9.3 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
9.4 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 &&&&&&&&&
&&&&&&&&&&&&&&&&&&&&&&&&&&&&&&&&&&&&&&&&&&&&&&&&&&&&&&&&&&&&&&&&&&&&&&&&&&&&&&&&&&&&&&&&
10.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
&&&&& &&&&&&&&&&&&&&&&&&&&&&&&&&&&&&&&&&&&&&&&&&&&&&&&&&&&&&&&&&&&&&&&&&&&&&&&&&&&&&&&&&&&
&&&&&&&&&&&&&&&&&&&&&&&&&&&&&&&&&&&&&&&&&&&&&&&&&&&&&&&&&&&&&&&&&&&&&&&&&&&&&&&&&&&&&&&&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
12.1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合同份数
16.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委托人&&&&&& 份,受托人&&&&&&& 份。
17. 补充条款:
第三章第三节合同样例二:以1999原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修订的两方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建设规模:
4. 投资规模: &
5. 立项批复单位: &
6. 批准文号: &
7. 批准日期:
8. 工程性质: &
9. 设计单位: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其具体承包范围详见专用条款附件。
三、合同工期:&&& 天。具体节点工期如下:
质量标准要求:&&
质量奖项要求:&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整(人民币)
¥:&&&&&&& &&元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 元。此项费用要求承包人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包括双方针对本承包合同条款形成的补充或变更协议书)。
3. 本承包合同通用条款。
4. 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5. 双方经商定签署形成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双方的往来函件等文件。
6. 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澄清征询函)。
7. 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北京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发包人、承包人一般权利和义务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呈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完成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的施工,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发包人、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发包人、承包人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 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7.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发包人、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发包人、承包人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 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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