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及其部门接受捐赠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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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哪些慈善信息?
&根据我国《慈善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位访客地址:甘南县文明大街&& 立案咨询:&& 事务联系:&&
Copyright&2017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请问我国捐款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
据说许多明星、企业在爱心活动中捐款常开空头支票,不是因为没钱捐,而是因为捐款涉及事情太多,懒得麻烦。不知道究竟会涉及哪些麻烦?要完成捐款的话,需走哪些流程?
09-11-15 &
1、《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主要原则包括:受赠主体法定原则;捐赠人自愿无偿捐赠,不被强迫或变相强迫原则;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收据原则;捐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产原则;及时、有效使用捐赠财产原则;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受赠财产原则;表彰突出捐赠人并尊重其隐私原则;受赠人接受财务会计、审计与社会监督原则;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具有知情权与建议权原则;受赠人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则;捐赠人因公益捐赠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原则。2、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企业慈善捐赠抵扣税额的规定以及民政部制定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等。因为内容太多,我只提供了名字,请你到网上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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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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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社会捐助体系的思考健全完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七大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捐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之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实际的捐助体系,它对于贯彻落实的“以人为本”思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均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笔者拟从当前我国社会捐助现状分析,谈谈对于建立完善社会捐助体系的一些思考。一、当前我国社会捐助的现状(一)捐助体系发展较快,然而总量不足。据统计,目前全国专门从事慈善捐助活动的中华慈善总会、分会有400多家,从事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援助的红十字会有7万多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有社会募捐义务的民间组织有32.7万个,但,绝大多数是有政府部门背景的民间组织。志愿者协会、义工协会刚刚起步,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基金会为数不多,慈善组织机构数量较少。而同类资料显示, 1990年,在美国非营利性慈善组织就大约有140万个,德国、英国瑞士这样的小国家基金会也在1万个以上。与之相比,我们起步较晚,差距较大。(二)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仍是杯水车薪。近10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每年11月份都将组织一次全国性的“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帮助需要救助的群众。为了方便捐赠,民政部门每年10月还要开展全国“捐助月”活动。据统计,到2005年,全国民政部门直接和间接收到了社会捐助善款64.1亿元,衣被14352万件,使3610.7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但,同时也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除每年有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2200多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以外,还有7500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6000万残疾人和1.4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需要各种形式的救助和帮助。(三)社会参与捐助踊跃,乃属草根慈善。第119期《华商调查》以“您捐助过他人吗?”为题,对651名随机抽查者进行调查,其结果显示: 89.6%的被调查者有过捐赠行为,仅有10.4%的被调查者“从未捐赠过”。但,同样一份慈善组织的公益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这意味着有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现在每年一次的全国性 “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主要参与对象也都是工薪阶层。(四)捐款捐物虽尽其用,但还不够透明。各类基金会每年均能筹集资金近200亿元,它们在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等领域的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也因为一些募捐组织工作透明度不高,致使很多的捐助者,对于捐款捐物的去向产生了怀疑。也是第119期《华商调查》以“您捐助过他人吗?”为题的这次调查,在对捐助者动机的调查显示:有 64.7%的被调查者表示“一些捐助组织工作不透明,让捐助者寒心 ”,有54%的被调查者最关心 “资金能否顺利送达”,甚至担心资金会不会被截留。(五)捐助多是雪中送炭,却非授人以渔。现在我们每年一次的全国性的“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各级级领导干部深入困难群众家庭,代表的是党委政府的情意,送达的是米面油肉乃至现金,可谓雪中送炭!同时我们也发现年年送,年年困难,年年需要帮助的现象总是屡见不鲜,捐赠款物真正让困难者脱贫脱困的事例并不多见。(六)捐助多为救急之需,未能有备无患。现在我国社会捐助的时机大多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救灾、助学、助医等事件联系在一起,其形式多以现场募捐,救急之用。到目前为止,我国虽有助学基金、助残基金、青年创业基金等一些单一性的社会捐助性基金外,但还没有一家综合性的社会捐助性的慈善储备基金,许多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仍然做不到闲募急用,有备无患。二、建立完善社会捐助体系的利弊条件(一)有利条件。1、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互助互济、扶弱济困的优良传统。中华民族的慈善事业源远流长。《礼记·月令》中有“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振乏绝”的记述;孟子主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中,民间的个人行善称为“义举”,各朝代都有“义田”、“义仓”、“义舍”、“义学”等。急公好义,仗义疏财一直被视为优秀文化,广为社会所称颂。当今的慈善事业,不仅体现了中国的传统文化,而且融入现代文明。2、建立完善社会捐助体系的法制环境正在逐步改善。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和出台了一些有关法律法规,如涉及捐赠、税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扶贫、慈善性捐赠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社团管理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框架。3、我国社会捐助的潜力巨大。我国的慈善资源相当雄厚,如果我国每人年平均捐赠达到50元,全国13亿人口就可以达到650亿元,而如果人均年捐赠100元,则我国就可以达到1300亿元。2005年,据有关统计数字显示,美国全国捐赠总额达到2602亿元,人均捐赠870美元,其中个人捐赠达到1990亿美元,占全部捐款的76.5%。而我国民政部门接收的捐款31亿元,全国慈善会系统捐款29亿元,二者合计达到60亿元,这是1998年以来的最高捐赠年份,如果再加上其他系统与各类慈善组织接收的捐款,总的数量一般还达不到100亿元。从以上数据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捐助的潜力还非常巨大。(二)存在问题。1、机构募捐能力弱,公信力不强。慈善机构募捐能力较弱,募捐来的善款额小。目前我国人均慈善捐助不足1元钱;而有些国家,如美国70%以上的家庭有过捐赠,平均每家捐赠额900美元,占家庭总收入的2.2%。2、政策法规缺失,社会慈善意识较差。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虽然陆续制定和出台了一些有关社会捐的法律法规,但从“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 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这份调查报告,就不难看出我国社会捐助方面政策法规的缺失,以及大多数企业不愿参与社会捐赠的真正现状。3、募捐款物管理不善,价值利用不高。当前我国社会募捐而来的款项物资,大多用于现兑现、人帮人的直线管理模式,没有建立长远的社会捐助性的慈善储备基金,更没有形成社会捐赠款物—开发经营—创造价值-救济帮扶对象的管理方式,还处于 “授人以鱼”的一般初级阶段,其价值利用远没有达到帮助需要帮助者自强自立的“授人以渔”目的。三、建立完善社会捐助体系的对策措施(一)加快立法,强化社会捐助的政策指导。虽然,在前面我们提到“我国已初步起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框架”,但仔细查看我们就会发现,不管是涉及社会捐助的方方面面的规定、条例、细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均是从某一方面规定慈善事业的某些细节,而没有一个全局性的特别是没有一个可供社会捐助活动具体操作的法律。因此,一定要加强社会捐助的立法工作,特别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要从法律的高度加强对社会捐助活动的政策指导。不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社会捐助活动的性质特征、组织形式、操作规程,而且要把整个社会捐助体系的建立完善、发展管理、活动组织、日常工作、款物募集、处置监控等涉及社会捐助活动方方面面的工作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比如:既要制定有利于社会慈善机构发展壮大、方便社会募捐的规定,也要制定出防止一些人利用社会捐助为名捞名捞利的制裁措施;既要制定保护个人、企业财产利益的条文,也要制定制止屡屡出现 “穷人掏腰包,富人看热闹”的“草根慈善”的条款;既要制定体现个人、企业捐赠自愿的原则,也要制定个人、企业必须反馈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既要制定社会捐助帮困扶弱的规定,也要倡导生产自救、自强自立的原则。总之,就是要制定完善适应当前形势,有利于社会捐助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社会捐助的政策指导。(二)发展创新,健全捐助体系的运行机制。一是要转变社会捐赠的观念。一直以来,人们总是感到提到捐献必然是:“某人已经遇到了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困难、某地方已经发生了天灾人祸等”。其实,这只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社会捐赠模式,也是事后才予以补救的“马后炮”行为,这种方式,有时捐献能够起到作用,有时根本就于事无补。因此,在继续保持征对特定对象(或情况)开展特定社会募捐的一些好的作法的同时,还应把社会捐献的功夫做在事前,精力花在平时,真正做到有备无患。比如:既要征对一些特殊(伤残、贫困、失学)对象,开展帮助特定对象解决现实问题的募捐,也要征对平常对象一些可预见性情况进行储备性募捐;既要对已经发生天灾人祸的救助开展社会捐献活动,也要经常性的为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开展募捐,建立社会捐助性的慈善储备基金。二是要改变传统的机构运行模式。在继续抓好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管理社会捐助活动,充分发挥慈善机构、自愿者协会进行社会募捐的基础上,还要加快民间性质的慈善机构的发展,建立完善接受社会经常性的捐助体系与设施。比如:在学校、社区、车站、码头、商品销售中心等地区建立一些能够经常接受社会捐赠的站、社、亭、箱,使社会捐助活动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只要有人愿意捐赠都可以如愿进行。三是要创新社会捐赠活动的形式。在搞好一贯坚持的特定帮扶对象现场捐献,每年一次全国性的“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外,还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自愿性的社会捐赠。比如:通过与新闻媒介合作进行定位向企业募集(湖南卫视的“勇往直前”节目为希望小学募捐的形式就很好);民政部门、慈善机构派人登门到企业或单位进行社会募捐;通过在人口流动频繁地区设置募捐亭、募捐箱接受人们的自愿捐款等等。(三)妥善管理,充分开发募捐款物的价值。一是要增强社会募捐物款处置的透明度。首先,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在募捐工作前向捐献者说明开展募捐活动的目的、需要帮助的对象、募集款物的处置方法程序与途径、可能解决的困难(或问题、灾害),真正把募捐工作的宣传做好,道理讲透,用途澄清,去处说明;其次,在募捐过程中组织募捐工作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好捐献者的接待、咨询,真正让捐献者清楚募捐的意义与目的。搞好捐赠物款的清点、登记与管理,使捐献工作方便快捷、捐献物款安全有序;最后,就是要搞募捐物款的处置。可以讲,整个募捐活动的透明度关键取决于这一步骤的工作。这步工作做得到位,程序清楚,整个捐献活动也就透明了,这也正是广大捐献者最关心和忧虑的。因此,作为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对于开展募捐得来的款物,必须做到入有登记、出有记录,来有汇总、去有说明,捐有记载、领有签名,收有统计、用有公告。真正做到将每一件物品都送到应该得到该物品的对象手中,使每一分钱均用到该用的地方。二是要挖掘社会募捐物款的附加值。这主要指的是前面提到的通过平常开展储备性募捐获得的社会慈善储备基金。比如:通过政府民政部门或其他专门机构对部分募捐获得的社会储备性基金进行国债等风险性小的收益投资,使收益所得继续用于社会储备基金建设,为突发性的台风、地震、海啸、山崩、突发流行性瘟疫等天灾人祸进行预先储备;通过先向特定帮扶对象借贷一定数量的社会储备性基金,使之自主创业,在其困难问题解决后再予返还,并以回报社会的形式再予捐献来扩大社会储备性基金;通过利用部分社会储备性基金创办一些能使特殊对象就业的企业实体,使之能够自食其力,真正实现“授人以渔”的目的等,最大程度地开发社会募捐款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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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捐款的事情很多,捐款的人也很多,但是有好多的捐款人都想知道捐款到底是怎么用的,比如我就担心这些捐款是否百分之百地用到了捐助对象身上。从捐款人把钱捐出的那一刻起,捐款是经过几道环节到达捐助对象身上的,在这些环节中是不是有部分捐款已经被用掉了,用的合理不合理,比如各级的经办人是否用捐款开支工资,开支招待费,开支加班补贴等等,这样的开支是不是应该的,有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捐款人有没有权利查询,又该怎样查询等等。    从捐款的特殊性上来说,我以为捐款的管理使用是比任何资金的管理使用更需要从严管理和公开透明的,不仅要制定十分细致、可以实实在在操作的法律法规,而且要让老百姓都明白,都能实施对捐款管理使用的监督。如果有人胆敢动捐款的歪脑筋,就要比其他经济犯罪惩治的更严更狠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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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工程希望工程是中国青基会发起倡导并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宗旨是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重返校园,建设希望小学,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希望工程自1989年10月实施以来,累计资助230万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援建希望小学8000馀所,培训希望小学和农村小学教师2300馀名。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评估表明:希望工程已经成为我国20世纪90年代社会参与最广泛、最富影响的民间社会公益事业。 希望工程自1989年月10月启动以来,在中国青基会及其授权的各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的努力推动下,得到了社会各界、海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实施成果和综合效益,赢得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评价,已成为我国最具社会影响和享有崇高声誉的民间公益事业。希望工程的实施,改变了一大批失学儿童的命运,改善了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唤起了全社会的重教意识,促进了基础教育的发展;弘扬了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落实贯彻我国政府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战略决策,适应希望工程自身完善的客观需要,并考虑到社会各界的意愿,中国青基会经过深入调查、广泛论证、慎重研究,决定从1999年起实行希望工程实施战略重点的转移,由过去对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普遍救助,转到对优秀受助生的跟踪培养;希望小学由硬件建设为主转向以教师培训、现代化教学设施配置等软件建设为主;希望工程不再直接接受救助失学儿童的捐款。对有意为贫困地区失学儿童捐款助学的人,将介绍其直接与贫困地区乡村小学联系,通过学校安排助学对象。希望工程简介 希望工程是中国青基会发起倡导并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宗旨是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重返校园,建设希望小学,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希望工程自1989年10月实施以来,累计资助230万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援建希望小学8000余所,培训希望小学和农村小学教师2300余名。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评估表明:希望工程已经成为我国20世纪90年代社会参与最广泛、最富影响的民间社会公益事业。 希望工程自1989年月10月启动以来,在中国青基会及其授权的各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的努力推动下,得到了社会各界、海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实施成果和综合效益,赢得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评价,已成为我国最具社会影响和享有崇高声誉的民间公益事业。希望工程的实施,改变了一大批失学儿童的命运,改善了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唤起了全社会的重教意识,促进了基础教育的发展;弘扬了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落实贯彻我国政府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战略决策,适应希望工程自身完善的客观需要,并考虑到社会各界的意愿,中国青基会经过深入调查、广泛论证、慎重研究,决定从1999年起实行希望工程实施战略重点的转移,由过去对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普遍救助,转到对优秀受助生的跟踪培养;希望小学由硬件建设为主转向以教师培训、现代化教学设施配置等软件建设为主;希望工程不再直接接受救助失学儿童的捐款。对有意为贫困地区失学儿童捐款助学的人,将介绍其直接与贫困地区乡村小学联系,通过学校安排助学对象。 迈入新世纪的希望工程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捐建希望小学 捐资标准为2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人民币两种。捐赠20万元人民币,一般用于新建一所农村小学(地方政府将匹配一定资金);捐赠1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对一所农村小学的危旧校舍进行修缮。学校建成后,统一命名为希望小学,在校园内立一碑记,镌刻捐赠者捐资助学的功绩。中国青基会将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并与建校所在地省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签署《资助建校协议书》,保证捐款及建校事宜的顺利落实。 2、捐助“希望之星奖励基金” “希望之星”是从全国希望工程受助生中评选出来的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年约评选出500名。“希望之星奖励基金”以奖学金的方式帮助他们继续中学、大学学业,使这些优秀学生得以顺利成长。 捐赠标准:资金数额不限。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可按捐赠方意愿冠名设立专项基金。 资助标准:初中生每人每年600元人民币,资助3年;高中生每人每年800元人民币,资助3年;大学生每人每年1200元人民币,资助4-5年。 3、捐助希望工程全国教师培训基金 希望小学教师肩负着推动落后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任。希望小学教育质量的提高,必须依靠一批高素质的教师。希望工程全国教师培训基金即是为全面提高希望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而设立的。 捐赠标准:资金数额不限。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可按捐赠方意愿冠名设立专项基金。 基金用途:资助3000元人民币,帮助一名希望小学教师到希望工程全国农科教基地(设在上海),接受为期15天左右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小学教育管理、小学语文教材教法、小学数学教材教法、小学行政管理、农科教结合办学等。 4、捐建希望网校 为希望小学捐建希望网校,使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共享优秀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推动农村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提升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 捐赠标准:社会捐款1.5万元,同时由受助地方政府匹配0.5万元,可援建一个希望网校单点站,其中0.2万元用于希望网校管理工作经费; 社会捐款10万元,同时由受助地方政府匹配5万元,可援建一间希望网校多媒体教室,其中1.5万元用于希望网校管理工作经费;捐款多多益善,少少无拘,所有捐款统一进入“希望工程远程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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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承诺认捐的是要履行的。如果不履行承诺的捐赠义务,受捐机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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