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缴销理由怎么写退税,企业同意个人账户确认材料是怎么写?

查看: 5129|回复: 15
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
签到天数: 39 天[LV.5]武林新贵
又到汇算清缴时,发一份资料给大家参考!
特别声明:本资料是根据本站会员清风飞雪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编辑而成,特向清风飞雪表示感谢!
汇算清缴辅导
主要讲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变化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
机关审批和报备事项重点
第一部分 年度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变化
一、纳税人的确定
(一) 纳税人的确定
1、如何掌握“独立经济核算”(国税函[号)& && && &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国税发[号 )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回原地纳税,没有外经证的,就地纳税。
2、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5类)?
&&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等非金融机构);?
&&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我省规定:对跨市州的总分机构,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申报有争议的,需由市州税务机关向省局提出申请后,由省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
&&1、基本条件: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物流企业的界定:主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3、申请程序: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4、申请时间及申请资料:
&&时间: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
申请资料:纳税的申请报告,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总部与其跨区域机构的资产关系证明、总部上年度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跨区域机构名单及所在地等资料。?
二、应税收入的归并
&&主要变化有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及补贴收入:有指定用途调减,没有指定用途并入应税收入。
指定用途:软件企业、出口商品贴息、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补贴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日起到日止,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企业所得税;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号)。
三线搬迁企业返还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数控机床产品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款专项用于数控机床的研究开发,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模具产品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免征所得税。
对铸锻件产品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免征所得税。
对企业取得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免税。
三、税前扣除项目
(一)计税工资的调整(重点解读财税[号、国税发[号两个文件及申报表的填列)
1、 标准调整:自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企业在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
2、工资支出的范围: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3、工效挂钩适用范围:目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并主要通过个案批复的方式进行控制和管理。为统一规范对“工效挂钩办法”的管理,此次调整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范围明确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这主要考虑到,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和控制,从已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大中型工商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总额与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之所以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范围扩大至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是因为改组改制后的股份制金融保险企业管理比较规范、透明,公司约束力增强,为了支持金融保险企业的改革组改制,减轻改制后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有必要允许其实行工效挂钩扣除办法。
&&4、年度申报问题。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年度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后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即800元),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项下填报。从2006年起,正常填报。
(二)技术开发费的扣除及加计扣除问题(解读财税[2006]88号 )
1、执行范围的变化: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 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原为工业企业)
&&2、技术开发费扣除规定的变化: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原规定不得结转,并取消10%增长比例)
&&3、技术开发费的界定: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新增了“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相关的其他费用强调必须具有“直接性”)
一是企业发生的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进行归集,不能随意归集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中,否则会发生重复扣除的问题和税务机关不予认可的风险;
二是内资企业研究机构的人员工资,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管理费用”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但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要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三是今年内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要填写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不填)
年度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变化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问题(见财税[2006]88号)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要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当年提取和当年使用这两个条件,如果只提取而未实际投入使用,仍然就只能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四)加速折旧的问题(财税[2006]88号)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原规定10万元以下)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原规定10万元以下)
注意:仪器和设备是指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五)工作量法折旧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六)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的问题(国税发[号)
1、服装生产行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条件没有改变,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仍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自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七)支付学生实行报酬的扣除问题(财税[号)
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广告费用
广告费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宣传、推销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税法对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规定,广告费不得预提或待摊,而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税法从真实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的角度出发,也不允许企业预提或待摊广告费用。
&&(九)现金折扣的问题
会计制度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明确规定要计入财务费用。在2006年以前,税法对现金折扣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是否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却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一文件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其中销售折扣是否包括现金折扣,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在填报说明中指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
三、几个重要的行业政策
(一)房地产行业(解读财税[2006]31号)
1、利润率与毛利率。
原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将房地产企业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额。
现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预计计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明确:
利润率与计税毛利率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利润=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利润率=利润/收入;
计税毛利=收入-成本,
计税毛利率=计税毛利/收入。
计税毛利率也不同于会计上的毛利率,会计上的毛利率=(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收入。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2、现行政策对开发产品完工后的纳税调整:
(1)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新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或未对其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和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调整后仍为亏损的,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罚;纳税调整后有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按偷税处罚。
3、完工产品的确认问题:
(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4、成本、费用变化项目:
比较新旧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管理的规定,其中基本与原有规定变化不大的项目主要有: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的计算方法、开发企业发生的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的分摊方法、土地闲置费、成本对象报废和折旧等。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新政策明确,开发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新政策规定一是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二是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3)利息。
新政策明确:
一是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二是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是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5、新增项目的具体规定
为了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根据目前企业的实际情况,新税法对一些具体情况进行明确,主要有以下内容:
(1)应付费用。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应付费用,可以凭合法凭证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或进行税前扣除,其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税前扣除。
(2)维修费用。开发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扣除。
(3)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停车场库、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4)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完工后,出售的,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出租的,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无偿赠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的,按建造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由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的差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5)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6)保证金。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开发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6、关于征收管理问题 (征管法规定的6种情形)
开发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二)民政福利企业(试点地区)
涉及3个文件:
1.国税发[号《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2.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3.财税[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件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并从日起将在省、市、省、湖北省、省、市、陕西省试点。新政策较原政策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和细化了适用条件,同时新政策改变了优惠的方式,从全面减免到按实际安置的人数享受减征优惠。
1、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新政策目前只在上述的儿个试点地区执行,同时规定福利企业包括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的内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扩大了。
2、企业认定所需要的条件。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
2、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新文件规定残疾人员的比例是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以前文件是“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这对于非生产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大的单位来说,就要求企业比以前多吸收残疾人员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所得方面:新文件将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际支付的工资按双倍的数额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这项规定在多数地区的企业将享受到一块额外的税收优惠数额。
例如,如果企业所在县(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00元,企业按工资总额的40%为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保险需支付320元,假定企业承担其中的70%部分,企业每年度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为:(800+320×30%)×12=10752(元),那么,企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数额为104(元)。可见,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越多,加计扣除的数额就越大。
年度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变化
4、申请程序:
 应当分别向当地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企业是否具备福利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民政部门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另行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作出认定。
(2)核定福利企业年度减税限额
  年度减税限额=∑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的预定工作月份÷12×每位残疾人员年度减税限额(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我省标准26660元) 
如果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批准意见抄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3)减征办法(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减征)
  A、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年度减税限额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B、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核定的企业年度减税限额内按月减征应纳税额,月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部分可在以后月份继续减征。
  C、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为限。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5、年度申报问题:
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 换算为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
(三)高新技术企业(财税[2006]88号)
自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自日起执行。
(四)新办企业
由于目前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针对新办企业的, 为加强管理,今年出台了两个文件,即:财税〔2006〕1号 和国税发〔号 。主要把握:
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
补充规定:对符合财税〔2006〕1号文件认定标准的新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定:一是对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的利润,则明确不准其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如果新企业的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则其全部所得均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货物运输企业退税(国税函[号,鄂国税发[号)
1、 明确了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税局负责代开货运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其应退的所得税有国税局办理,可直接抵缴次年税款也可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得超过已征税额,超过部分由地税局办理退税;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运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3、地税局代征税款入库时,应统一使用地税票据,并负责有关收入对账、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财税[号、国税发[2006]8号)
1、具体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对企业的税收优惠定额只能在当年享受,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年度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变化
(3)执行期限:日至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2、鄂地税发[2006]38号的主要规定
(1)凭省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跨县(市)、区再就业办理减免。
&&(2)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登记手续,税务机关按规定预定企业减免税总额。从核定的次月起,每月申报时,可按预核的数额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直至额满。年度终了后10日内企业凭劳动部门核验的《实际工作时间表》、优惠证、保险费收据到税务机关理税款缴清手续。
(七)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原规定范围不变
财税[号文件规定执行为 日至日。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
一、修订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二、重点涉税变化
三、主要项目的填报
一、修订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了主表。修订后的申报表主表结构不变,即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共35行,简化了纳税人填报项目。
(二)增加了附表。修订后的申报表增加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抵税明细表》
(三)明确了预缴申报表。现行申报表1998年下发时,要求各地自行设计预缴申报表。修订后的申报表,本着简便实用、方便纳税申报的原则,明确了适合所有查帐征收企业的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利于税收信息化建设,便于税务机关统计和全国数据集中。
(四)增加了核定征收申报表
(五)实行分类申报
(六)明确了钩稽关系
表格:《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1-14分类型填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二、新申报表重点涉税变化
收入与成本明细表的变化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变化
各项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处理
基本医疗费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处理
明确了定期低税率投资收益也是免税的投资收益
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调整为计税工资总额
统一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
技术开发费增加抵扣数额可节转抵扣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算基数有调整
收入与成本明细表的变化(第一个变化)
一是改变了原收入与成本明细表按行业设置,取消了行业设置的所有科目,将收入与成本明细表按适用会计制度不同设置了三套不同报表。
二是收入与成本明细表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报表为例:新收入明细表中的收入由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组成,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收入,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营业外收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新成本明细表中的成本包括销售(营业)成本、其他扣除项目、期间费用三部分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与收入明细表中的项目一一对应,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是各明细项目的内容发生了相应调整。
在收入总额项目中,新申报表调整了销售收入与其他收入构成内容,增加了其他收入的明细项目,弥补了旧申报表销售收入与其他收入概念不清、容易填写混淆的缺陷;新申报表把视同销售及税法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单独列示,有利于填表人注意视同销售等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额;在扣除项目中取消了期间费用,将费用明细项目分别填列改成可按会计报表直接填列,同时增加其他扣除项目等内容,解决了旧申报表营业外支出有些明细项目如罚款无处填写的问题。
让渡资产使用权是指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质上属原报表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和租赁净收益的内容,只不过原来的收益是净收益,而新报表的收入不是净收益,而要与成本明细表中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相减后才能得净收益。值得注意的是,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项目反映。
建造合同是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是专门反映建筑工程收入的特殊项目。同样,在成本明细表中亦有建造合同成本与之相对应,两者之差则为建造合同净收益。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变化(第二个变化)
总体上是尽可能多地要求全面填报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如视同销售收入中的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中的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各种减值准备或准备金的提取差异;房地产行业预计利润的税收申报处理等等。
如亏损弥补的准确填报,预缴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金融企业、事业单位收入成本费用明细申报,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申报等方面,进一步增强了实际操作性。虽然新申报表也增加了纳税人申报的工作量,但具有较好的备查性。
各项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处理(第三个变化)
总体上是明确了各项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处理。新申报表对会计准则上允许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也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明确规定。对于这些减值准备,在旧的申报表中是没有明确列示的,而在税务总局的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在这次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这一矛盾也得以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纳税调减项目(第四个变化)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新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指出“4、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也就是说,列支在应付福利费中的基本医疗保险也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列示,这一争议也得到了解决。
明确了定期低税率投资收益也是免税的投资收益(第五个变化)
国税发[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但对定期减按低税率征收,如某些经批准定期减按15%税率的行业,是否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新申报也进行
明确: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指出“第4行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新申报表没有将定期低税率作为定期减免税,而是单列出来另为一项,但也视为了免税的投资收益 。
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由工资总额调整为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额,减小了计提基数。(第六个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6]56号文件就国税函[号文件中的“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明确解释: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所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调整为“销售(营业)收入”,取代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第七个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而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按照旧申报表填报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减销售退回和折扣与折让之后的净额。
根据新申报表填报规定,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新申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就等于原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净额,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相应减少。
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第八个变化)
投资收益不作还原计算,避免了以实际未分回的投资收益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来弥补亏损的现象。
例如,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2004年度公司取得业务收入1000万元,发生业务成本900万元,期间费用250万元,取得税后投资收益323万元(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公司不含投资收益前,经营亏损150万元(-250)。但含投资收益后,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173万元(-250+323)。
按照原申报表计算要求,计算企业所得税方法是:先还原投资收益:323÷(1-15%)=380(万元);
再计算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380×15%=57(万元)。
据此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900-250)=230(万元),应纳所得税=230×33%-57=18.9(万元)。但实际计算应纳所得税为:173÷(1-15%)×33%-173÷(1-15%)×15%=36.63(万元)。
其主要原因是用投资所得还原后的数额,抵减了150万元的亏损,而还原后的数额中包含了被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因而大于实际分回的所得。另一方面,在计算抵免所得税时,又将税前投资收益380万元缴纳的税款全部用于抵免,扩大了抵免数额。所以,原来计算的所得税容易产生错误的结果。为此,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这样,就不容易出现错误的计算结果了。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结转抵扣,增加了抵扣数额。(第九个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第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由纳税调整前所得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相应扩大了计算捐赠扣除的基数。(第十个变化)
新申报表规定,成本支出中的其他扣除项目(包括营业外支出)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从这个口径比较,纳税调整后所得将大于纳税调整前所得,相应扩大了捐赠的计算基数。
例如:假设企业当年有公益救济性捐赠20万元,已列入营业外支出,当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情况下,纳税调整前所得为100万元。如果按照3%计算,可以扣除的捐赠限额为3万元(100×3%);而按照新申报表填报要求,先将20万元捐赠从成本项目其他扣除项目中扣除,由于成本减少20万元,利润将增加20万元,则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20万元。如果按照3%计算,可以扣除的捐赠限额为3.6万元(120×3%)。这一申报计算口径的变化,实际上就是将计算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由捐赠后企业实现的所得改为企业捐赠前实现的所得。
三、申报表主表项目的填报
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会计上主营业务收入(包含属于“其他业务收入”的部分让渡资产使用权)+会计上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确认的视同销售行为
附表一与会计上主要区别就是:将部分让渡资产使用权(特许费和以收租金为主要业务的租金收入)划归为“主营业务收入”中,对主表第一行而言总体数额不发生影响。
第二行:“投资收益 ”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金额无需还原计算,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
该行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主要是债券投资利息收入;二是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
该行填写时有几点需要注意:
1、 这里填写的投资收益只是针对各项境内投资收益,不含境外.境外的在主表第26行填写.
2、要求纳税人依据税法的口径填列。
税收上确认的投资收益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做了利润分配而取得的分配额,也就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分配额,包括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而会计上有两种核算方法,一个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纳税人于实际收到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是在每一个相对应的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股权份额确认。因此会计帐面上的投资收益不一定是税法上认可的投资收益。
第三行:“投资转让净收益”
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
注意:只指境内投资转让取得的净收益
第五行: “其他收入”
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填列此行注意:(此行数据来自附表一)
接受捐赠的资产指日以后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金额。根据国税发[2004]82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大于50%,才能分五年计入)。当分五年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时,接受捐赠那一年填在此行,剩下四年填列在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资产评估增值:因改组、改制或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额才填列次行。
(涉及的政策)
财税字[号: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
国税发[号 :投资企业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被投资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可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认为有关投资成本。
国税发[2000]84号:纳税人得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的原则。纳税人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本的成本。
因此如果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企业以会计评估后的价值为成本确认视同销售填列在附表1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并未税务调整,所以按照历史成本的原则,企业必须确认为收益。
第十行:“投资转让成本”
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收规定计算投资成本调整。
投资转让成本与投资转让净收益对应
注意: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发[2000 ] 118号)。所以此行和前面主表第三行“投资转让净收益”结合附表三中的数据分析填列。
第十一行:“其它扣除项目”
填报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
其他扣除项目与第五行其他收入相对应。
在填列时注意:
1、不含在会计核算“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各项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2、“在税收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部分。
第十四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收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第41行。
填列时注意:
1、本期预售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的毛利额也填列此行。
2、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的基数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同时还要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不能提供的工会经费全额纳税调增。这个政策是今年的一个变化,改变了以前(国税函〔号)以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
3、此行的数据来自附表四:这里必须要注意一下附表四第15行-22行“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填写包含在会计核算科目“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填列此科目的目的一是对超标准列支部分进行纳税调增,二是为主表第十五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列作准备。
第十五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1、房地产行业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这部分预售收入毛利额也在本表填列。
2、对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反映。一方面说明税法解决了会计虽然没有通过成本项目列支,但是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允许其扣除,也符合国税发2000 84号文件关于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对社会保障费政策上的倾斜。
3、以前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减值准备,本年度发生了减值的各项准备金,可以在此填列。这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4、填报本年度转回、转销的除坏帐准备以外的其他各项准备,包括因处置资产而冲销减值准备形成的纳税调减额。(国税发[2003]45号)
例如:一固定资产原值10万,以前总共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万(税务机关在提取年度已经纳税调整),处置该固定资产取得11万,则在会计上确认收益3万(填列在主表第五行“其他收入”);税法上还要在主表第十五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列2万。
5、对开办费、折旧等以前已经调增应税所得额,在本期应予以调减的部分。例如:一企业长期待摊费用5万开业时一次摊销,当年纳税调增4万元;第二年企业“长期待摊费用”为0,这时就要在此行填写1万;第二、第三。。。一直到第五年。
6、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也要在此填列。
第十七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第十八行:“免税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金额等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免税所得”,但不得超过第16-17行后的金额。
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
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亏损,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在被投资方已缴所得税,要还原计算应补税收益已缴所得税。
&&例:投资收益300万元,其中A76万元,税率24%,B224万元,税率15%;调整后所得400万元,亏损200万元,免税所得39万元。
&&则:应补税投资收益额400-200-39=161万元,从高到低A分回投资收益76万元,B分回投资收益85万元, A税率24%,还原后税款24万元(76万÷(1-24%)×24%);
B税率15%,还原后税款15万元(85万÷(1-15%)×15%) ;24+15=39万元(应补税已缴所得税)
第21行“加计扣除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数据来源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4行第2列,但不得使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为负数。
例:承接上例,假设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为150万元,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4行第2列数额为120万元。
&&按上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至此的数额为:本表第16-17-18+19-20,即400-200-39+39-150=50万
第23行“适用税率”:
按企业适用税率填
&&3万元以下—18%税率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7%税率
&&10万元以上—33%税率
&&依据现行政策适用15%的地区,企业填报年度申报表和预缴申报表时,填15%。
第35行“附: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本年1月15日前预缴、本年4月底前汇缴上年补缴的税款。
&&说明:此行数据与本年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无关,便于税务机关的税源统计。
第三部分& &税务机关审批和报备事项重点
一、主要审批事项
二、主要报备事项
主要审批事项
一、财产损失的审批(涉及文件国务院令第13号)
(一)关于企业财产和财产损失的审批范围
1、企业财产的范围
根据税法中财产的性质和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关于企业资产的概念,《办法》第二条界定了财产的概念,将企业的财产界定为企业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全部资产。
这与企业会计制度资产的概念有三点不同:一是不允许与应纳税所得无关的非经营用资产损失的扣除;二是没有强调必须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主要差异是资产准备金;三是未包括长期待摊费用。
2、财产损失应当审批的范围
《办法》第六条规定,凡是正常销售、转让、变卖,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再需要审批。第七条明确规定8种财产损失的情况才需要审批,大大缩小了审批范围,减少审批的工作量。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3、关于财产损失即时申请扣除和申请时间问题
《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财产损失即时申报要求,企业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申报财产损失规定在年度终了十五个工作日内,填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损失证据,向有权审批机关上报。也可向所在地县区税务机关申请,需在规定时间内移送相关资料。
4、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原则上由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
对一次申请所得税前扣除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须由市州税务机关审批,同时报省局备案。
5、财产损失需要的证据及证明问题
纳税人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1、主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
2、审批权限:200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总机构管理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我省境内总机构所属成员跨市州经营的,由省局审批。所属企业如果分别归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其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管理的税务机关主办原则确定。
3、受理时间: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原则上应当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主要审批事项
4、报送资料:
(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表及申请附表;?
  (二)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总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四)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五)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六)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七)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5、年度申报。
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它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
(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审批及抵扣
1、涉及的主要文件:
国税发[2000]13号
《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68号)
2、申请和抵扣共三个步骤:
(1)& & 申请立项环节
项目批准机关为省局。应由纳税人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纳税人应在省发改委确认书下达的两个月内向省局提出申请。
附送资料。包括省发改委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备案证、投资概算、国产设备清单、 申请报告、申请表、中标通知书及购销合。
(2)审核批准环节
报送市州局审核。
纳税人需报送的资料:《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它普通发票。
市州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省局鄂地税发[2005]68号文件的规定,在20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具体抵扣环节
企业报送年度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有关栏目中填写本年度申请抵扣的企业所得税额,并依据经市州局审核的《审批表》的有关数据填列《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作为年度申报的附列资料报送县以上报县以上税务机关。
&&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政策规定确定基期所得税额并辅导纳税人填写明细表。
(二)资源利用减免税审批
1、认定环节
申请享受资源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其资源利用企业(项目)资格的认定是前提条件 。
认定依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 承担认定的审定工作。
2、认定的内容
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的条件;
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3、申报和认定程序:
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发改委(局)提出申请。
各市州发改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规定负责对申报企业(项目)进行初审。
经市州初审合格的企业(项目),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国税、省地税。
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对各市州初审合格的企业(项目)进行审核、认定。一般每年分上、下半年各认定一次。
4、申请办理减免税申报资料:
除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要求所附资料外,还需附:省级资源综合企业认定证书(一般有效期为两年);企业所使用的原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的证明;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资日期的证明材料;资源利用产品独立核算的说明。
主要报备事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事项;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事项;
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事项;
4、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事项;
5、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事项;
税前弥补亏损报备:
(1)亏损的概念
亏损,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2)纳税人如何自行弥补亏损?
纳税人可在盈利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3)纳税人弥补亏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哪些资料?
纳税人在盈利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它资料。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需要办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计扣除项目备案。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复印件;
③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④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⑤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清单;
⑥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有关发票复印件;
三项所得的概念
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②债务重组所得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捐赠收入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三项所得”数额较大,要求将“三项所得”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上述“三项所得”的数额较大,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三项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
纳税人发生“三项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三项所得”的交易及分摊情况。
纳税人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办法必备的条件
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由县市区以上国资委或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其挂钩方案,包括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效益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集团形式挂钩其所属企业的挂钩工资分解方案和具体分解指标等内容或年度清算结果。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签到天数: 2 天[LV.1]初涉江湖
回复 #1 行天 的帖子
谢谢提供的新资料!!!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该用户从未签到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该用户从未签到
很详细,多谢了。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签到天数: 2 天[LV.1]初涉江湖
现在正实用,暂时给固定一段时间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签到天数: 173 天[LV.7]名震江湖
谢谢,辛苦了.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该用户从未签到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该用户从未签到
非常感谢!很有用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该用户从未签到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外经证申请书怎么写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