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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区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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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验收的情况说明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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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 、 》 《成都市温江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江区范围内的城乡
规划、设计和管理 活动。 1.0.3 第 1.0.3 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 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 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1.0.4 第 1.0.4 条 为引导城乡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1.0.5 第 1.0.5 条 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和饰材的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 2.1.1 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 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 2.1.2 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 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 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 2.1.2 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 2.1.3 条 居住用地按照人均 1 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其商业兼容量 下限,人口容量按照 3.2 人/户确定。 2.1.4 第 2.1.4 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 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 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规划第 2.2.1 条 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基础设施及现状开发情况, 根据表 2.2.1 将温江全区分为三个强度规划控制分区(详细见附图一) 。 表 2.2.1 分区范围及开发强度控制表类别 分区范围 综合容积率指标 一分区 光华片区、 科技园、 公平街办 1.2~3.0 二分区 旧城区、万春镇、永宁镇 0.7~2.2 三分区 一、二分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0.5~1.8 CBD 区域内主导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可按照≤5.0 控制注:当结合表 2.2.3.2 进行容积率折算时,最小容积率不得低于表 2.2.1 所列各分区对应 的下限值。2(此页插入最后一页的图表)3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 20%;◎兼容比例不超过 50%;●兼容比例 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 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 50%;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 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第 2.2.2 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 表 2.2.2《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 有关规定执行: 表 2.2.2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用地性质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总容积率二类住宅为主 导性质的用地根据容积率查 表 2.2.3.1 确定30%基准容积率 3.0, 并结合表 2.2.3.2 确定注:1.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部分; 3.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 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第 2.2.3 条温江区全区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 3.0,并结合表2.2.3.2 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 2.2.3.1 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 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 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 ;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 筑高度达不到 40.0 米时, 按表 2.2.3.1 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4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 2.2.3.2 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2.2.3 住宅用地 用地、 表 2.2.3.1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划限高 (米) 30% 总建筑密度 总容积率 ≤1.8 2.2 2.4 2.8 3.0 3.3 3.6 3.8 28% 26% 24% 22% 20% 18% 16% h≤24 24&h≤30 30&h≤35 35&h≤40 h>40当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公共设施 用地) 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面积不小于 2000 平方米的公共配套内容 的用地的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最大增加值不超过 5%。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 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 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 限高对应的指标。 2.2.3.2 表 2.2.3.2临规划道路条数 用地面积 5000 O以下
O ≥20000 O 1 1.0 0.95 0.85 0.8容积率折算系数2 1.1 1.0 0.95 0.85 3 1.2 1.1 1.0 0.95 4 1.25 1.2 1.1 1.0注:1 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 1 位(按 4 舍 5 入法) 。52.2.4 第 2.2.4 条 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 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 1.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小于 35 米且不大于 80 米时,建筑密度为 20%至 22%,容积率根据建筑密度和高度的要求确定且不大于 3.0; 2.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 35 米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根据建筑 高度 2.2.3 的要求选取。 2.2.5 第 2.2.5 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5《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 行: 2.2.5 表 2.2.5用地 性质 建筑形式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建筑密度 结合方案合 理性确定 ≤25% 结合方案合 理性确定 ≤30% 结合方案合 理性确定 ≤35% ≤30% ≤45% ≤40% ≤40% ≤40% ≤3.0 ≥0.8 且≤1.6 ≥1.0 且≤2.4 ≥1.0 且≤2.4 ≤2.4 不大 于 24 米 不大于 6层 结合 设计 要求 ≥30% 容积率 层数 高度 绿地 率旧城 中学用地 新区 旧城 小学用地 新区 公共 服务 设施 用地 旧城 幼儿园 新区 养老院 农贸市场 派出所 办事处 其它公共服务 设施建筑 社会停车场 (库)符合相关规范 要求≥30%≤50%≤3.0注:1 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62.2.6 第 2.2.6 条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 制指标按表 2.2.6 的内容进行确定。 商业金融业用地、 表 2.2.6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项目总容积率类型总建筑密度 ≤40% ≤45%高 多层 层≤5.0 ≤2.5高 层 主 体 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 建筑密度 地) ≤20% ≥15% --≥15%注: 若因规划限高原因以致建筑高度低于 15 米时, 建筑密度上限为 60%, 容积率上限为 2.0。2.2.7 第 2.2.7 条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7 规定执行: 2.2.7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表 2.2.7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容积率 ≥1.5 且≤3.0 建筑密度 ≤40% 绿地率 ≥30%.2.8 第 2.2.8 条 生产性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 面积的 7%; 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 2.2.8 的规定执 行。 2.2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 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 用地建筑总 控制指标表 表 2.2.8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总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重工业 总容积率 建筑密度 ≥0.5 ≥40%轻工业 ≥0.9 ≥40%农业产业化项目 ≥0.7 ≥35%注:1.当建筑物层高超过 8.0 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本表容积率要求 如低于国家其他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标准执行。72.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 5%。2.2.9 第 2.2.9 条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 等学校教学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 楼、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 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容积率按不小于 0.5,密度按不大于 30%执行(有特殊 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 2.2.10 条 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 求: 1.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 2.2.10 的规定执行: 表 2.2.10 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物流园区 建筑容积率 ≥0.7 且≤3.0 物流中心 ≥0.7 且≤3.0 物流服务站 ≥0.8 且≤3.0注: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 9.0 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2.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建筑密度均不小于 30%且不 大于 60%。 2.2.11 第 2.2.11 条 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2 且不大于 3.0, 建筑密度不大于 40%。 2.2.1 第 2.2.12 条 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定第 2.2.6 条 执行。 2.2.13 第 2.2.13 条 其它性质用地(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的用地,如8医院、卫生防疫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建筑对应 的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其中体育 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容积率不大于 2.4,建筑密度不大于 40%,建筑高 度不宜大于 24 米。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 2.3.1 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 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 用地面积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建设用地面积 小于 5000 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多、低层建筑。若小于起建标准, 或由于自身地块的条件限制需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整合时被整合用地 地块为不能单独开发的地块。 2.3.2 第 2.3.2 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 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情况的,规划 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 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 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2.3.3 第 2.3.3 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 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 20%计入绿地率:9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 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2.3.4 第 2.3.4 条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 于 5.0 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 算绿地面积。 2.3.5 第 2.3.5 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 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 点等。 2.3.6 第 2.3.6 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3 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 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 小于 200 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 按每 3 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 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2.3.7 第 2.3.7 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 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 等) : 1.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 4‰配置,且建 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3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 积 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在 30 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 2‰配置,且建 筑面积不小于 900 平方米;10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 50%且每 处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 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 1 间建筑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米的业主 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2.3.8 第 2.3.8 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 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 0.6 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 1.2 米。 2.3.9 第 2.3.9 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 2.3.9 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 车停车场(库) 。112.3.9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表 表 2.3.9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表类别 A≥180 O 机动车停车位 2.0 个/户 1.0 个/户 0.7 个/户 0.35 个/户 0.35 个/100 O(农村地区) 1.5 个/100 O 新居工程、农迁房 宾馆、酒店 办公楼 商业场所 医院 体育馆 农贸市场 影剧院 展览馆 非生产性工业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0.5 个/100 O(城镇规划区内) 0.8 个/100 O 0.8 个/100 O 0.8 个/100 O 0.8 个/100 O 2.5 个/100 O 0.5 个/100 O 3.0 个/100 O 0.8 个/100 O 0.8 个/100 O 0.5 个/100 O 0.4 个/100 O 3.0 个/100 O 1.5 个/100 O 20 个/100 O 3 个/100 O 15 个/100 O 1.0 个/100 O 0.4 个/100 O 1.5 个/100 O 1.0 个/100 O 非机动车居住建筑套型 标准90≤A〈180 O 60≤A〈90 O A〈60 O拆迁安置迁房、经济适用房、注:1.本表中 A 为居住建筑各户型建筑面积。2.地面停车率配建标准: ①旧城区、和盛镇、寿安镇区划范围内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各镇 街办区划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房、农迁房、新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当地上住宅建筑为 纯多层建筑时,宜采取地下停车库形式,地面停车率原则上不作限制。其余建设项目地面停 车率均不大于 20% ②地面停车位配建按照:平行式不小于 2.4*6 米、垂直式不小于 5.3*2.4 米的标准配 置。 3.各建设项目配建地下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地下停车位总数量的 50%。 4.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 30 平方米控制。125.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6.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下限值。2.3.10 第 2.3.10 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 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 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 70%; 2.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 80%,无枯、死、残缺植物; 3.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要 砌宽度 30.0 厘米以上、高度 40.0 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 遮挡墙体,绿化覆盖率要达到 100%。 2.3.11 第 2.3.11 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 8 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用地面积小于 1 公顷的公共绿地上只能配建面积小于 50 平方米 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2.用地面积大于 1 公顷的公共绿地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 3%的管理用房或公共配套设施。 2.3.12 第 2.3.12 条 对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具有一定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应予保护,并根据相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2.3.13 第 2.3.13 条 农贸市场用地对应的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层数不 大于 6 层,其中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 50% 并优先设置于地面 1、2 层。132.3.14 (含 60 米) 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第 2.3.14 条 60 米 1.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不临道路时底层必须 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 4 米; 2.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 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 3.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 0.45 米。 2.3.15 第 2.3.15 条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 2.3.16 的规定执行: 2.3.16 表 2.3.16类 别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最小规模 3 班(90 人) 6 班(180 人) 9 班(270 人) 12 班(360 人) 最小建筑面积(O) 50 3000用地面积(O) <-3500幼儿园
≥45002.3.1 第 2.3.16 条 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 2.3.17 第 2.3.17 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 项目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 7%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2.3.18 第 2.3.18 条 分期建设控制标准: 1.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办法,但用地面积 30 亩以下的项目应一次性开发建设。 2.用地面积 30 亩以上的项目, 总体规划建设方案批准后可结合设计 方案划定分期界限,但首期用地不得低于 20 亩,之后每期用地以 50 亩 为最小标准进行开发建设。末期开发面积小于 50 亩的,按照实际面积计 算。14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 3.0.1 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 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3.0.2 第 3.0.2 条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 定。 3.1 建筑间距第 3.1.1 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 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 时满足第 3.1.2~3.1.7 条的规定。 第 3.1.2 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旧城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1 小时) ;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 照不低于 2 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 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3 小时; 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 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 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 以及出挑的阳台、 檐口等影响因素。15第 3.1.3 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3.1 控 制;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 3.1.3.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最 多、低层建筑 小 长边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朝 间 向 距 朝 向多 低 层 建 筑长边1.0 H 低层相对:6.0 米 且 低层相对:≥7.0 米 多低层相对:8.0 米 多层对多、 低层: ≥ 多层相对:10.0 米 12.0 米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 ≥27.0 米; 高层位于 东、西、北侧: ≥18.0 米(多) ≥13.0 米(低)≥13.0 米山墙― 6.0 米≥10.0 米 9.0 米高 层 建 筑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27.0 米≥13.0 米―――13.0 米注: 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 表 3.1.3.2 控制; 表 3.1.3.2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0最小间距 按表 3.1.3.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α≤300 030 &α≤600按表 3.1.3.1 中长边对长边规定的 0.8 倍控制 按表 3.1.3.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α>60注:1.表中 α 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16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表中 300&α≤600 对建筑间距的折减只适用于多、低层建筑。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3.3 控制。 表 3.1.3.3Lx(Ly)最小距离 ( ) 高层与高层0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α≤600 013.0 米 13.0 米9.0 米 13.0 米6.0 米 10.0 米60 &α≤90注:1. Lx、Ly 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 3.1.4 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 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高层建筑之间 的最小间距、 多 层建筑之间的 最 小间距按表 3.1.3.1 控制; 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 3.1.5.1 控制。 第 3.1.5 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5.1 控制;17表 3.1.5.1朝向 最小 间距 长边 朝向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1.0H 多层 建筑 山墙 主要 ― 高层 建筑 朝向 次要 ― 朝向 ― ― 13.0 米 ― ≥21.0 米 ≥13.0 米 ― 6.0 米 9.0 米 9.0 米 长边 且≥6.0 米 8.0 米 ≥13.0 米 13.0 米注: H:建筑平均高度;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 表 3.1.5.2 控制; 表 3.1.5.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 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0最小间距 按表 3.1.5.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α≤300 030 &α≤600按表 3.1.5.1 中长边对长边规定的 0.8 倍控制 按表 3.1.5.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α>60注:1.表中 α 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表中 300&α≤600 对建筑间距的折减只适用于多、低层建筑。18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5.3 控制。 表 3.1.5.3Lx(Ly)最小距离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高层与多层 9.0 米 13.0 米 多层与多层 6.0 米 8.0 米高层与高层0α≤600 013.0 米 13.0 米60 &α≤90注:1. Lx、Ly 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 3.1.6 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 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 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 距规定执行。 3.1.7 第 3.1.7 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 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 6.0 米,与高层建筑的最 小间距为 9.0 米。 第 3.1.8 条 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和周边建筑的距离满足 以下要求: 1.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 2.与生产性工业项目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 3.生产性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4.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第 3.1.9 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关于非居住19建筑的要求执行。 3.2 建筑退界第 3.2.1 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 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 满足第 3.1.2~3.1.7 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 3.2.2~3.2.5 条的规定。 第 3.2.2 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 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 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 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 10.0 米。 第 3.2.3 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3.2.3 及下列 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 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 15.0 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3.0 米; 3. 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 执行; 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 行。20表 3.2.3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建筑高度的倍数 0.5 无倍数控制 α≤30° 0.3 13.0 30°<α≤60° 0.24 9.0 6.0 4.0 0.2 13.0 30°<α≤60° 0.16 9.0 2.0 最小距离(米) 6.0 4.0多、低层长边 居住建筑、第 多、低层山墙 3.1.2 条涉及的 高层主要朝向 文教卫生建筑 高层次要朝向 多层长边 多层山墙0.2 0.5 无倍数控制 α≤30°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高层次要朝向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0.125 0.5注:1.α 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2.建筑高度超过 80.0 米的建筑工程,按 80.0 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第 3.2.4 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 应满足以下规定: 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 3.0 米,且满足第 3.2.5 条的规 定; 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 8.0 米,且满足第 3.2.5 条的 规定; 3.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 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 8.0 米, 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 3.2.3 条的规定执行; 第 3.2.5 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 3.2.5 及 下列规定控制:21表 3.2.5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5.0 米(纯住宅)多、低层建筑 8.0 米(其它) 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含裙房) 12.0 米 10.0 米注:1.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C26)上修建的小 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 于 2 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 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 3.1.2~3.1.7 条 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5.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6.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1.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 离不小于 5.0 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不小于 7.5 米; 2. 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 其最小后退距离为 25.0 米; 3.雨蓬(含有柱雨蓬) 、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 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 0.5 倍。 第 3.2.6 条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基准进行控制,且满足最小 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 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第 3.1.2~3.1.7 条规定的基础22上,可只须满足后退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要求。 第 3.2.7 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 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表 3.2.7 规定: 表 3.2.7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 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 (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 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建筑类型 多层非居住建筑; 纯中 纯多、低住宅 高层、高层住宅;多层 后退距离 商住楼 后退距离 其它 3.0 米 5.0 米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8.0 米 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 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且满足第 3.1.2~3.1.7 条有关间距的规定第 3.2.8 条 除门卫用房外,低层辅助用房不应临规划道路设置。 建筑高度不大于 3.0 米的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置。 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2.0 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 房按表 3.2.3 的规定执行。 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置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 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 第 3.2.9 条 当相邻不同性质地块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且不得进行 拼建时, 相邻地块内建筑在退让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 3.1.2~3.1.7 条 规定的基础上, 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3.2.10 第 3.2.10 条 生产性工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 离为 5.0 米。23第四章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第 4.0.1 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 4.0.2 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 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 建、 扩建的建 (构) 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 4.0.3 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 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见附录二建筑高度控制视线 分析图) 。 第 4.0.4 条 临道路(临河)高层建筑主体部分面宽规定:1.临道路(临河)高层建筑宜采用点式,若为板式则主体部分单栋 面宽不应大于 60 米。 2.临道路(临河)高层建筑间口率不大于 70%。注:①高层建筑主体部分是指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建筑实体,不包含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的裙房。 ②临道路(临河)高层建筑若采用单元拼接或连廊相联的形式,则该组建筑视为一栋。第 4.0.5 条为避免高层建筑临道路建设对相邻街道产生的压迫 为避免高层建筑临道路建设对相邻街道产生的压迫 道路感,临道路高层建筑除满足本规定之退界及退让道路中心线要求外,其 道路高层建筑除满足本规定之退界及退让道路中心线要求外, 高层建筑除满足本规定之退界及退让道路中心线要求外 主体部分建筑高度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控制: 主体部分建筑高度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控制: H≤ 1.5(W+S) H:临道路建筑主体部分控制高度 H:临道路建筑主体部分控制高度 W:相邻道路红线宽度 W:相邻道路红线宽度 S:高层建筑主体部分退让相应道路红线距离, S:高层建筑主体部分退让相应道路红线距离,若用地红线与道路红线之 高层建筑主体部分退让相应道路红线距离24间有沿道路绿化带则 还包括绿化带宽度。 间有沿道路绿化带则 S 还包括绿化带宽度。 道路注:①高层建筑主体部分是指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建筑实体,不包含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的裙房。 ②若高层建筑为两栋或两栋以上的连续建筑,则 H 为该组建筑实体的最高部分取值。 ③同一裙房上的不连续高层建筑实体可分别控制其高度。 ④若高层建筑主体部分为退台形式, S 的终止点只能算到主体部分临相应道路红线最 则 近侧外墙面轴线。建筑高度控制示意图25.0.6 第 4.0.6 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 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 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0.7 第 4.0.7 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 属百叶、高级天然石材、高级环保人工石材、高级环保涂料等,严禁使 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劣质面砖、劣质涂料等。 .0.8 第 4.0.8 条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总面积的 40%。 4.0.9 第 4.0.9 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 路面 2.5 米以上。 .0.10 第 4.0.10 条 临规划宽度 40 米(含 40 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 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30 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的居住建筑不应临街布置生活阳台、厨房 (如采取特殊处理方法,符合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标准的可以除26外) 。 2.30 米以下(含 30 米)城市道路两侧的居住建筑不宜临街布置生 活阳台,如确需布置的,宜设为封闭阳台。 3.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 4.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5.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4.0.11 第 4.0.11 条 建筑面积的 20%。 .0.12 第 4.0.12 条 鼓励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 .0.13 第 4.0.13 条 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含 90 平方米)以下住宅, 其建筑层高不得高于 3.6 米,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上住宅,其建筑 层高不宜高于 3.6 米。 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27第五章农村地区规划管理5.0.1 第 5.0.1 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温江区范围内的乡、村庄建设、设 计和管理活动。 5.1 公共服务配套 第 5.1.1 条 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第 5.1.2 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公共设施种类 设置要求 规模 备注农村聚居点应按照标准配置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社区管理用房应设置≥100 O宜包含警务、财务、社保、医 保、卫生、邮政、储蓄代办、 文化活动等功能空间托(幼)儿园宜设置按相关规范------可独立设置或与社区 放心店 应设置 ≥50 O 管理用房合并设置 公厕 宜设置 ≥30 O -------第 5.1.3 条市政基础设施:1.道路:聚居点内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 4 米,入户路不应小于 2.528米。道路路面应硬化,道路两侧应绿化. 2.供水:靠近城镇的应依托城镇供水设施;远离城镇的应采用简易 供水设施实现独立供水,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排水:靠近城镇的应利用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无条件的聚居点应 设置集中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4.供电:电力线应入户。5.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 5.2.1 条 在农村地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严格依据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农田、林地。 第 5.2.2 条容积率 建筑密度农村地区建设项目开发强度:0.5~1.8 ≤30%第 5.2.3 条 农村地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类别 机动车位 对外经营性商业:0.5 个/100 O 商业 对内放心店、日用品商铺不限 住宅 0.35 个/100 O 不限 不限 非机动车位 划定出具体的停放区域注:1.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面绿化停车或建筑室内停车两种方式。停车位尺寸按平行 式不小于 2.4*6 米、垂直式不小于 5.3*2.4 米的标准配置。 2. 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但须配建的项目,配置标准以规划条件要 求为准。第 5.2.4 条农村地区建筑环境应体现川西“林盘”特色:1.组团、院落内部及周边宜多种植乔木形成林盘风貌。292.组团、 院落内部不宜种植乔木的空地及道路两旁应进行绿化处理。 3.项目内部不宜采用大草坪、景观花园式绿化,应尽量顺应自然地 形避免过大的堆坡、挖土。 5.3 建筑规划管理 第 5.3.1 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 时满足第 5.3.2~5.3.3 条的规定。 第 5.3.2 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2.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 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3 小时; 3.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 以及出挑的阳台、 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 5.3.3 条最小朝 间 向 距 朝 向各建筑在满足日照的情况下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多、低层建筑长边山墙低层相对:6.0 米 低层相对:≥7.0 米 多 低 层 建 筑 山墙 ― 6.0 米 长边 多层对多、 低层: ≥ 多低层相对:8.0 米 12.0 米 多层相对:10.0 米注:1.当相邻建筑长边之间的夹角≥600 时,间距控制均按长边对山墙计算。 2.当建筑错位布置时,间距控制 Lx 或 Ly 任意一个方向上的距离≥6 米。303.各建筑若有阳台、檐口、室外踏步、室外楼梯、雨棚(含有柱雨棚)等凸出物,可包 含在间距控制距离之内,但凸出部分外缘至建筑外墙轴线长度不得大于 1.8 米。 4.间距控制均从建筑外墙轴线算起。第 5.3.4 条退让类型 面向农田、林地等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最小退距 建筑各部分投影范围均不得 超出用地红线 备注---------非建设用地的建筑 6 米(长边) 各建筑若有阳台、 檐口、 室外 踏步、室外楼梯、雨棚(含有 柱雨棚)等凸出物,可包含在 退距控制距离之内, 但凸出部 分外缘至建筑外墙轴线长度 不得大于 1.8 米。面向建设用地的建筑4 米(山墙)第 5.3.5 条 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市政管线及城市绿化带的最 小距离:退让类型 最小退让距离 备注 各建筑若有阳台、 檐口、 室外 踏步、室外楼梯、雨棚(含有 柱雨棚)等凸出物,可包含在 退距控制距离之内, 但凸出部 分外缘至建筑外墙轴线长度 不得大于 1.8 米。各类道路及沿路绿化带5米1.5 米(10KV) 3 米(35 KV) 架空电力线路绿化保护带 4 米(110 KV) 5 米(220 KV) 其余临市政管线建筑若需退 让均在规划条件中加以注明 建筑各部分投影范围均不得 超出最小退让距离----315.4 建筑高度及其它管理要求 第 5.4.1 条 农村地区建筑层数一般以 3 层为宜,不应超过 6 层,布局形式应尽量采用组团式或院落式,错落布局,不应夹河、或沿路平 行布置。 第 5.4.2 条 第 5.4.3 条 建筑风格应尽量采用川西民居坡屋顶风格。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面砖、石材等材质,慎用涂料。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32第六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0.1 第 6.0.1 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 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0.2 第 6.0.2 条 规划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0.3 第 6.0.3 条 容积率的规划核实 建筑的平面尺寸、高度、层数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竣工面积(计入 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小于等 于 3%,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竣工面积(计入 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小于等 于 3%, 但不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 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 的比例大于 3%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0.4 第 6.0.4 条 建筑密度的规划核实 建筑密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可办理 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误差值小 于等于 1.5%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误差值大于 1.5%的,应依法处理后方 可办理规划核实。 .0.5 第 6.0.5 条 绿地率的规划核实 绿地率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可办理规33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经整改后误 差值小于等于 3%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经整改后误差值大于 3%的,应依 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0.6 第 6.0.6 条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的规划核实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小于等于 30 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大于 30 厘米,但仍满足本规定有关条款 最小值的,应依法处理后可办理规划核实;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大于 30 厘米,又不能满足本规定有关条 款最小值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0.7 第 6.0.7 条 建筑高度、层数、临街立面的规划核实 建筑层数未发生变化但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若建筑高 度符合城市规划和航空限高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若建筑高度不符 合城市规划和航空限高要求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若建 筑临街立面与规划许可不符的,经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 6.0.8 条 建筑立面的造型、色彩、材质与规划许可不符的,应整改符合要求,并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0.9 第 6.0.9 条 配套设施用房的规划核实 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用房的建设(物管用房、社区用房、门卫、架空 层、公厕、垃圾点等)符合规划条件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0.10 第 6.0.10 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项目34用地红线内的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划条件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6.0.11 第 6.0.11 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竣工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建筑间距、退界等指标未按照批准方案进行建设且超过误差允 许范围,无法按批准方案进行整改,以及建筑高度、层数、临街立面、 配套公共设施、停车位等未按照批准方案进行建设且无法按批准方案进 行整改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0.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明确应当拆 第 6.0.12 条 规划条件、 除的建(构)筑物须拆除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0.13 第 6.0.13 条 地下空间的规划核实在基槽复验时进行。 6.0.14 其分期验收范围 第 6.0.14 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若涉及分期验收的, 应与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许可范围一致。若前期验收 范围内无配套公共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提出相应临时保障方案进行公示, 公示完毕业主无异议后方可验收。 6.0.15 第 6.0.15 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一次性办理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建设项目若需分期验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 提出的分期验收申请,视具体情况核定其分期验收范围后予以分期验收 核实,项目整体经济技术指标在末期验收时一并核实。第七章附则,并经 第 7.0.1 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核定规划条件的建 设工程,对停车位、兼容量等公建配套指标若有益于项目方案优化的可35按照本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 第 7.0.2 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执行。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要求有矛盾时,由成都市温江 区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 7 .0.3 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执行。附录一名词解释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 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 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 、别墅、商住36楼、公寓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 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3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4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 层至 3 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11.0 米 的为低层住宅;4 层至 6 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0 米的为多层住宅;7 层至 9 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30.0 米的为中高层住宅(不含 6 跃 7 层) ; 10 层及 10 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 24.0 米的为多层建筑 (含单层建筑) ,大于 24.0 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 24.0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 (3) 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5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 6 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 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拆迁安置房、农迁房、新居工 程、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 积的 10%;其他建设项目“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 面积的 20%。 7 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 工业建筑) 。 8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9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0 米的附属建筑。 10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者为地下室。 11 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者为半地下室。 12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37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3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 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4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5 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 6.0 米,且不 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物管用房 等。 16 停车空间: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17 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 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8 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 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19 绿地率: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 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 20 间口率:高层建筑临道路(临水)面主体部分面宽之和与地块相 应面宽的比值。 21 高层建筑主要朝向: 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 起居室、 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 朝向以外的朝向;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 20.0 米的各类朝向。 22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 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23 点式高层: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 35.0 米的高层建筑。 24 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 及面宽大于 18.0 米的山墙面。 25 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 18.0 米的短边。 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 1.8 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38大于 0.6 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26 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 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 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7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8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 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 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执行。 29 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 和服务用房。 30 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指就地加工,在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外 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31 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 大于等于 150 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每个单元平均建筑 面积小于 150 平方米的,按居住建筑处理。 32 带状绿地: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有宽度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 模的绿地。 33 块状绿地:除带状绿地之外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34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35 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36 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7 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 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 100 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 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线” 。 38 城市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39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39 城市黑线: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 控制线。 40 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 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41 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 控制范围的界线等。 42 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 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得超出或后退的界线。 43 明度:表示物体表面颜色明亮程度的视知觉特性值,以绝对白色 和绝对黑色为基准给予分度。 44 彩度:表示物体表面颜色浓淡的视知觉特性值,用距离等明度无 彩点的距离给予分度。附录二计算规则401 容积率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建 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2) 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 停车、 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3)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4)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 ; (5)设备管道层.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2)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 布景的天桥、 挑台等; (3)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4)建筑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5)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 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 、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 2.10M 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挑阳台、挑廊; (6)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 外钢楼梯、爬梯; (7)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8)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 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2 建筑密度计算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 地面积的比例(%) 。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41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 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 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大于 3 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 (不论凹凸) 、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建筑基底总面积是指所有建筑基底面积总和。 3 建设用地面积: 指规划建设项目的净用地面积 (不包括各类公共用 地的面积,如绿地、道路、道路广场和水域) 。 4 建筑朝向确定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北: 偏东 60°到偏西 60°范围;南:偏东 30°到偏西 30°范围;东西:东 或西偏北 30°到偏南 60°范围。 5 建筑高度的计算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 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 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 高层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计算,其它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实体女儿墙顶点的高度 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 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①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 面面积不超过 1/4 者; ②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④实体女儿墙上部所加的空花栏杆及透明隔断。 6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42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 3.0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 3.0H 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 2.0H。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 7 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 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轴线与规划各色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 离。 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 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 0.6 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 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 10.0 米的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 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8 层数计算 (1)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 设计规范》 (GB50096―― 节的有关要求,设备层≥2.2M 计入 层数; (2)架空层计入层数。 9 绿地面积的计算 (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43①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 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②距建筑物外墙脚 1.0 米; ③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④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 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用 地面积的 70%。 (2)停车场绿地面积计算: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 车场用地面积的 20%计入绿地面积: ①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②停车场 (位) 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 (乔木、 胸径≥10 厘米) 。 (3)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 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 高一倍处,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4)树阵及树池的绿地面积计算: ①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 大于 5.0 米、且树阵的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 面积; ②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 ,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 株 1.0 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 (5) 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筑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 厚度不小于 0.6 米时,其实际绿化面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6)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方便居民室外活动提供的大于 200 平方米的公共活动空间,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10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计算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高层主体基底总和与规划项目建 设用地面积的比例(%)。4445附录四/1:一、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 :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 (一)地上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1、住宅建筑面积: (1)公寓建筑面积及占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总户数 A≥180 O 90≤A〈180 O 60≤A〈90 O A〈60 O 2、非住宅建筑面积: (1)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2)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综合技术经济指标m? m? m? m? m? % 户 户 户 户 户 m? m? m? m? m? m? m? m? m? m? 层 m? m? m? m? m? m? m? % % % 辆 辆 % 辆 辆 辆 辆 辆 辆(3)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配套设施功能) : A、物管用房建筑面积: B、社区居委会用房(公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电站、开闭所等) : C、规划要求的其它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配套功能) : (4)其它用房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用房功能) : (二)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提示:应注明具体用房功能) : (三)地下建筑面积及层数: 其中:1、地下机动车库面积: 2、地下非机动车库面积 3、地下设备用房面积: 4、地下商业用房面积: 5、其它用房面积: 三、容积率 建筑基底总面积: 四、基底面积 高层主体基底(基座)面积: 总建筑密度: 五、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六、绿地率: 七、机动车位: (一) 地上室外停车位 地上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 其中: (1)住宅停车位 (2)商业停车位: (二) 地上室内停车位 其中: (1)住宅停车位 (2)商业停车位: (三)地下停车位(提示:如有机械停车位,应注明机械停车位数量及比例) 其中: (1)住宅停车位: (2)商业停车位: 九、非机动车位(其中地下停车位) : 十、日照分析结论(提示:含项目内部日照结论和对周边日照影响)辆 辆 辆46附录四/2:一、建筑基底面积: 二、总绿地面积: 1.集中绿地面积: 2.宅旁绿地: 3.植草砖铺地停车场折算绿地面积 三、道路及地面停车用地面积 1.道路用地面积土地利用汇总表m? m? m? m? m? m? m? m? m? m? m? m?2. 地面机动车停车用地面积 (植草砖铺地停车场用地面积按 80%折算) 地面非机动车停车用地面积 四、其它用地面积 1.距建筑物外墙脚 1m 内不能计入绿地面积 2.其它(需注明具体内容) 注:1、以上两表未包括的指标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标注。2、 除以上内容外, 在报送方案的立面图上还需按照国家建筑标准图集 02J503-1 要求标明建筑所选色彩的色 号及外墙砖规格。 3、根据《行政许可法》 ,报建单位须如实申报各项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及指标与报建图纸内容的相 符一致性负责。 4、分期建设项目各期技术经济指标在施工图总平图中按分期范围具体列出。47附录五温江区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总平面图编制规定一、总则 1、为加强对温江区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的管理,特制定本 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及工业建筑 (房屋部分) 工程设计。 二、内容要求 (一) 总说明部分 图纸说明中除各设计单位自行规定的内容外,尚须明确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的名称; (2)图纸类别; (二) 总图图纸部分 1.总图设计应采用成都坐标系统。 2. 除特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可采用1:1000 或 1: 2000 的绘制比例外, 总图应采用1:500 的比例绘制。 3.总图中需注明图名,绘制区位示意图、指北针及风玫瑰图、比例 尺,并注明图纸比例、尺寸单位,且图上的建筑、道路及环境的各种设 计线型应粗细有别、层次分明。 4.总图中应表达红线图中所包含的各类规划线及周边现状建筑情 况,并加以注明。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图例。 5.总平面图上应如实标明建筑高度、层数(地上、地下;顶层为跃 层时,跃层部分以 X+1 形式标注) 、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及至周边建筑物距离;跃层部分标明跃层位置 及范围;架空层部分标明架空层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注其用途及面 积。 6.建设用地范围内要保留的现状建筑应明确标注,同时总图中应正 确表达用地周边现状建筑。总平面图审查时对用地范围内未标注的现状48建筑视为将被拆除,不纳入指标计算,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必须先予拆除。 7.总图中应绘制建筑分项一览表和项目户型统计表,其内容须表达 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幢数编号、建筑性质、层数、高度(施 工图阶段需标明定位坐标、 临街建筑±0.00 外标高) 及该项目户型面积、 户数统计。涉及不同性质、不同层数、不同高度的建筑,须分别标注相 应的范围、性质、层数、高度。 8.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使用数字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构筑物 名称编号表” 。 9. 地下室、 水池、 油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 并在图中引注说明。 须明确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轮廓尺寸、相互尺寸关 系,及其与各类规划控制线控制点的最小距离。 10.建筑之间、建筑与各类控制线之间成夹角关系时,须标注夹角 的角度,并根据技术规定计算间距。 11.须标注建筑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阳台、落地凸窗、雨棚、 楼层出挑、室外楼梯、踏步等)与各类控制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12. 如有公寓,则应明确公寓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注公寓的楼 层、套数。 13.须在总平图上明确规划要求的各类配套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物 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门卫、社区居委会、开闭所、变电站、市政设 施点位等)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准确标注其面积、楼层、用途等相关 信息。 14.报建总图中不表达环境景观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广场、绿地、 泳池、体育休闲设施、小品等)的具体方案。 15.总图中应注明用地四邻原有及规划河道、防护绿地、街头绿地 等的位置及范围、宽度等。 16.报送总图时应附带绿化总平蓝图,其内容应对规划建设净用地49内各块绿地进行编号,标明其名称与面积等信息。 17.如有全民健身用地,则须明确全民健身用地的范围线,并在其 所在位置注明名称和面积。 18.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确其保护范 围控制线。 19.总图中应注明规划及保留的建筑物的各类的出入口位置。 20.需表达用地周边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名称、宽度。 21.需明确绘制出项目用地机动车交通出入口的位置、宽度,并以 文字注明。 22.图中需标注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最小距 离及用地内机动车道的宽度,并对地面机动车位进行编号,标明停车方 式。 23.报送总图时应附带地下车库平面蓝图,其内容应包含地下机动 车停车、非机动车停车、设备用房面积标注;机动车、非机动车个数, 机械车位个数、比例标注;住宅、商业或办公等停车分区标注。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部分 (三)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部分 、 具体要求详附录四 三、其它要求 1.根据《行政许可法》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报建 总图,并对总平面图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项目设计平、 剖图纸须与总平面图表达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 立、 3.报建总平面图的蓝图上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执 业章。如为拼建、联建以及涉及两家及两家以上建设单位的,还需加盖 相关建设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增添必要的内容。 5.总平面图的编制还应满足《总图制图标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 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506. 建筑规划设计电子图形数据标准由温江区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另行 制定。 7.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51附图一温江区强度规划控制分区图52大类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中类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仓储 用地 工 业 用表 2.1.2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3地 小类 文 化 艺 影 剧 科研 广播电 图书展 游乐 一类住 公共服务 二类住 公共服务 行政办 商业 金融保 贸易咨 服务 旅馆 市场 新 闻 出 术 团 体 院 用 设计 视用地 览用地 用地 宅用地 设施用地 宅用地 设施用地 公用地 用地 险用地 询用地 业用地 业用地 用地 版用地 用地 地 用地 R11 R12 × × ◎ × × ▲ 金融保险用地 商业金 融业用 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公共 设施 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文化娱 乐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仓储 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C34 × C35 × C36 × C65 × W1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22 × C23 × C24 × C25 × C26 × C31 × C32 × C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21 ◎ × × R22 × C11 C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21 × C22 × C23 × C24 × C25 × C26 × C31 × C32 × C33 × C34 × C35 × C36 × C65 × × × × ● × 普通 仓储 用地大类中类 一类居 住用地小类 一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类别 代码 R11 R12 R21 R22 C11 C12 C21W1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 用地 二类居 住用地二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4成都市温江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为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 》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 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域内的各类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 1.0.3 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 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通信、广播 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 1.0.4 条 区域内的市政工程, 应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 1.0.5 条 除大型跨区域的市政工程外, 本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经国家批准的成都市 2004 地方坐标系, 高程系统 采用 1985 国家高程系统。 第 1.0.6 条 一般市政建设工程按国家基本地震烈度标准设防。重 要的城市桥梁、立交、隧道等交通设施,重要的给水、电力、通信等生 命线工程,燃气生产储存单位等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必须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要求和 设防标准。48第二章城市交通2.1 第 2.1.1 条 城市道路分类城市道路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 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 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类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2.快速路是为车速要求高、行程长的汽车交通连续通行设置的重要 交通干路,快速路交通组织应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 3. 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 以交通功能为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 隔带或分隔栏。 4. 城市次干路承担组团或乡镇内短距离出行并与城市主干路结合组 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5. 城市支路主要为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和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 入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6.各类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及计算行车速度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确定。 7.农村地区按公路标准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对应关系为:高速公路――快速路;一级公路――主干道; 二级公路――次干道;三级公路――支路。 第 2.1.2 条 城市道路用地指标及道路路网密度 1.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宜为 15%~20%,规划城 镇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 6.5~13.5 O。 2.道路网密度: 快速路为 0.4~0.6(km/km2) ,主干路为 0.8~1.2(km/km2) ,次干 路为 1.2~2.0(km/km2) ,支路为 3~4(km/km2) 。 第 2.1.3 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布置491.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中间分 隔带、两侧分隔带、路缘带和绿化带等组成。 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 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部分尺寸及比例应按道路类别、级别、 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和人流量、交 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因 素统一安排,以保障车辆和人行交通的安全通畅。各类城市道路横断面 分幅型式一般按表 2.1.3.1 的规定确定。 表 2.1.3.1 城市道路横断面分幅型式 横断面型式 四幅或两幅 四幅或三幅 三幅或两幅 单幅城市道路类别(性质)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应结合近远期 考虑,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 (常用道 路参考横断面见附录一) 2. 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可按表 2.1.3.2 的规定确定。 2.1.3 表 2.1.3.2类型及行驶状态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一个车道宽度(m) 3.75 3.5 3.5 3.0 1.0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行 <40 小型汽车专用线 公共汽车停靠站 自行车道 ― ― 11~1450注:在旧城道路改建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 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3.路缘带宽度可按表 2.1.3.3 的规定确定。 2.1.3 表 2.1.3.3车行道类型路缘带宽度 路缘带宽度路缘带宽度(m) 0.5 0.25 0.25计算行车速度(km/h) >40机动车道 ≤40 非机动车道 ―注:支路可不设路缘带,但应保证 0.25m 的侧向净宽。机动车车道及自行车车道宽度可按表 2.1.3.2 的规定确定。 4.城市非机动车道路网可由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城 市支路、居住区内的道路、自行车专用路共同组成。 非机动车道可以和人行道合建, 设置时靠路缘带部分为非机动车道, 合建单侧总宽度不得小于 5.5 米。 5. 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可按表 2.1.3.5 的规定确定。2.1.3 表 2.1.3.3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城市道路分隔带最小宽度两侧分隔带最小宽度(m) 1.5 1.5 1.5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m) 3.0 2.0 2.0注:在旧城道路改建中,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 济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定要求。6. 单侧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 2.5 米,人行道最小宽度可按表 2.1.3.6 的规定确定。人行交通需成为一个连续的、有层次的系统,相 交的城市道路人行道间必须相互连接贯通,在道路边若有宽度大于等于5110 米的规划绿化带时,人行道可结合绿化带的绿化统筹布置。 2.1.3.6 表 2.1.3.6用地类别 商业(含车站、大型公共建筑)人行道最小宽度人行道最小宽度(m) 4.5 3.5 3.0 2.5 2.5~3.5人流量(人/分) >150 115~150居住75~115 <75工业――注:工业区道路可不设置人行道,但须保留单侧不低于 3.0 米的绿化带,并计入道路红 线。7.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按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要求, 设计交通渠化工程、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过街涵洞等相关内容。 第 2.1.4 条 道路绿化 1.30 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两侧应控制不小于 5 米宽的绿化带, 40 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两侧应控制不小于 10 米宽的绿化带(防护绿 地或街头绿地) ,结合道路两侧建设项目临街集中绿地形成公共开敞空 间。 2. 25 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侧的规划绿化带(防护绿地除外)在 道路交叉口相交时,应在道路交叉口切角处设置切边绿带,其宽度不小 于较宽一条道路绿化带的宽度(详见附录三) 。 2.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应起阻挡眩光的作用;两侧分隔带绿化应起 防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功能;人行道绿带应以种植行道树为主并与地被 植物相结合,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庇荫和美化街景。 3. 人行道单侧宽度大于 5 米宜布置两排行道树。 4.滨临水体的路侧绿化带应结合地形和岸线进行设计,形成有景观 特色的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体之间留出透景区域,52使水体、绿化和街景相互融合而成为有机的整体。 第 2.1.5 条 当旧城道路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需要的情况下, 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 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在道路及管线建设中,对文物古迹应妥善保护, 经文物部门鉴定只能原址保护的,应及时调整原规划或设计方案。2.2 第 2.2.1 条城市桥梁、 城市桥梁、隧道与道路走向一致的跨河桥、跨线桥、下穿隧道等,桥梁中线与河道、铁路、道路等中心线交角一般应为 90°,特殊情况下 夹角不得小于 45°。各种桥梁的平面布局应与城市规划道路平顺连接, 有利于行车及行人安全。 第 2.2.2 条 跨河桥在不通航河流上按城市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水位控制桥下净空;在通航河流上的通航净空应符合现行的《内河通航标 准》 (GB)规定,若选用的通航水位与城市防洪标准、道路标 准、地形和车辆交通发生矛盾时,应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跨线桥、 下穿隧道净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标 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GB146.2-83)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和 (CJJ11-93) 中的有关规定。 2.2.3 第 2.2.3 条 跨河(线)桥梁、隧道横断面型式应与连接的城市规划道路横断面型式相一致。 第 2.2.4 条 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 2.2.5 条 在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桥梁设计应充分 桥梁造型应清晰、简洁、美观,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考虑市政管线的敷设位置及保护措施。2.3 第 2.3.1 条 道路平面交叉交通工程531. 规划大于 30 米宽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口应设展宽段,增加 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 50~80 米(自交叉口外侧平缘石半径端 点处起) ,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 3.5 米。 2.在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处,当道路红线切角值 Q&12.5 米时,宜 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 Q≥12.5 米时,应采用两次转弯(详 见附录二) 。 第 2.3.2 条 道路立体交叉1. 城市道路与高速公路相交, 以及快速路与快速路、 主干路相交时, 均应采用立体交叉。 2.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形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的性质、交通流 量、环境景观等因素确定,并在相关规划中预留建设用地。 3. 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线)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 口外 80 米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条件限制时,设置距离不应小于 30 米。 4.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立交匝道、跨线桥等空中交通设施,在穿 越住宅区时,其边缘与既有住宅建筑水平间距 L<10 米的,应设置防噪 隔音设施, 10≤L<20 米的,宜设置防噪隔音设施。 第 2.3.3 条 人行立交1. 穿越道路的行人的高峰小时流量大于 5000 人/小时,且该道路机 动车断面流量大于 3000 辆(当量)/小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2. 快速路的行人过街设施,须采用人行天桥或地道,平均间距宜在 400~800 米之间; 3.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 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 1000 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 15 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4.人行天桥和地道净空应符合 《城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的相关规定。 第 2.3.4 条 机动车出入口541.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的需求时,应 设置辅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通 过周边路网进出快速路辅道。 通过辅道进出快速路主车道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应在每两条 相邻的主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之间安排一个进口或出口;设置进 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加速车道,设置出口时应在主道上设置减速车道。 2. 主干路两侧应控制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旧城改造区域、 重要地段、 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次干路上 机动车开口距 25 米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应不小于 60 米;支路上 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3. 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 2.3.4.3 的规定。 2.3.4.3 表 2.3.4.3 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部分交通设施的距离最小距离(米) 5 10 按拟开设机动车出入 城市立交、跨河(线)桥、隧道 50 坡道端 的最近距离计算 公园、 学校、 医院及老人、 儿童、 20 残疾人等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注: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时,经过交通分析论证后可做合理调整。 口与交通设施外边缘 计算方法交通设施类型 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 公共交通站台4. 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一般宽度不大于 5 米,双车道开 口宽度不大于 7 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 12 米。 5. 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 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不小于 7.5 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6. 两侧分隔带(即机非分隔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按交55通分析论证的结论确定,并且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7.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应按停车场规模,少于 50 辆 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 辆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 于 300 辆的停车场,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 15 米。 8. 加油站、加气站只允许设置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特殊情况,在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可设一个出入口;在保证加油站、加气站 内部通行和不影响临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 可增设一个入口或一个出口; 第 2.3.5 条 公共交通1.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城市地面公交优先道或地面 公交专用道。 2.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 主干路及以上道路设置 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 站台可设置在两侧分车带上或人行道侧, 并应至少有 2 台车位的长度。 第 2.3.6 条 交通影响评价。 对交通吸引量较大的公共服务设施及重大项目须作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3.1 第 3.1.1 条一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市政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 3.1.2 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库、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 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 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第 3.1.3 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空间资56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 兼顾地下停车库衔接,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 基础、以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第 3.1.4 条 地下空间形态 1.有地下轨道经过的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车站综合 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场地下空 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射状地下空间形 态。 第 3.1.5 条 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的控制范围一般为: 1、地下 0~10 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2、地下 0~20 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科研教 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的设施; 3、地下 10~30 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施的厂 站、储藏空间等; 4、地下 20~30 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求和特殊技 术的空间需要。 第 3.1.6 条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 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 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 梯或斜坡道。 第 3.1.7 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 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 调。 第 3.1.8 条 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 道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2 米,同时应满 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57市政道路下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方 案,并报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1.9 第 3.1.9 条 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通,形 成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安全 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 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3.1.10 第 3.1.10 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3.2 第 3.2.1 条地下轨道交通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的总体设计应妥善处理与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的关系。 第 3.2.2 条 规划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 12.5 米, 轨道车站两侧各20 米为快速轨道禁建线范围,在轨道地面区间禁建线范围内不得新建任 何与轨道项目无关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悬挂物;在轨道地下区 间禁建范围内不得修建任何与轨道项目无关的地下构筑物(市政设施及 地下空间连接通道除外) 。 规划地下轨道线路正线两侧各 50 米,轨道车站两侧各 60 米(地面 站)或 70 米(地下站)为地铁建设控制线。城市地下轨道禁建范围和控 制建设范围示意图见附录三。 第 3.2.3 条 地铁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 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 满足行人 24 小时的过 街通行要求。 3.2.4 第 3.2.4 条 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 设置自动人行梯(坡)道。583.2.5 第 3.2.5 条地下轨道宜结合周边地块情况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进行物业开发,以提高快速轨道交通的综合服务水平和达到地下空间 资源的综合利用。3.3地下街第 3.3.1 条 地下街应与地铁车站、人行地道、人防设施、铁路车 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 及管理。 第 3.3.2 条 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 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 5000 平方米, 并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3.3.3 第 3.3.3 条 地下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 (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3.3.4 第 3.3.4 条 地下街应按其长度每 500 米(整除余数不足 500 米的 按 500 米计算)配建一处综合管理用房,作为公共治安、卫生等功能使 用,每处综合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15 平方米。 3.3.5 第 3.3.5 条 地下街商业设施(包括文娱、办公、展览等设施)总 面积大于 2000 平方米, 应结合地下设施配建一处 4~6个蹲位公共厕所, 面积不应小于 30 平方米。 公共厕所蹲位数按每 2000 平方米为单位递增, 配建公共厕所可分开设置,但每处面积不应小于 30 平方米。 3.3.6 第 3.3.6 条 地下街长度超过 200 米,其地下设施内应预设一处市 政公用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200 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 施点位,主要设置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设备,且净用地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3.3.7 第 3.3.7 条 地下街应按规划要求配套机动车、非机动车地下公共 停车库。机动车库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 3.3.8 第 3.3.8 条 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59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净宽不得小于 5 米,净高不得小于 2.5 米。 3.3.9 第 3.3.9 条 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 的前提。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 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3.4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第 3.4.1 条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 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第 3.4.2 条 地下公共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