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三级资质注册资本变更 工商变更网上申报报 是申报到区还是市 还是省了

建筑业企业叁级资质和劳务资核准(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详细地址等变更)
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资质核准
建筑业企业叁级资质和劳务资核准(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详细地址等变更)&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资质核准:□即办件& √承诺件
资质变更:√即办件& □承诺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规范性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号)总则第一条 资质分类;第二条 基本条件;第三条 业务范围;第四条 有关说明。
【规范性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一条第四款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28.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许可范围及条件
资质核准: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2.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所列条件。
资质变更: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市批三级)除名称以外变更事项,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市级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资质核准
(一)首次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二)增项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二、资质变更(简单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5.企业章程(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资质核准:20个工作日
资质变更:即办件
资质核准: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公示时间)
资质变更:即办件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职权运行流程
资质核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资质变更:受理、审查、办理
资质核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资质变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变更材料,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材料,审核变更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变更申请材料。
3.办理责任: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立即予以办理。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通过审批系统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期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6.《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发布)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28.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资质核准:负责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市级资质变更:负责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详细地址等变更事项的办理。
2.县级资质核准:无
&& 县级资质变更:无
二、相关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发布)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28.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住建委窗口,咸宁市双鹤路18号(市政府旁)
监督设诉方式
、市政务服务中心
、市住建委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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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输入的姓名/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建筑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一、通用问题
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答: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共有6项,分别是: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设计与施工资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 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表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 办事大厅→
表格下载,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申报表。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增项建筑业资质的,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6.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由乙级升甲级,必须在取得乙级三年以后方可申请;其他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
  7.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基本流程是:
  企业申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接受申报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异地业绩核查→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向原初审部门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8.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9.企业针对公示意见提交了陈述材料,如何获知最终审查结论?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 → 办事大厅
→受理打证,输入申报企业全称,即可获取该企业最终审查结论。
  如通过上述方式未查询到相应结果,则表明该企业申报资质正在审查之中。
  10.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1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如何补办?
  答:企业遗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持以下材料,经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到我部办公厅受理办办理。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电子文档;
  (3)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1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13.企业申请注册地址跨省变更,如何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答: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应当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所有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由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的跨省变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14.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企业改制、重组或合并,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答: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股问题的通知》(建市[号)的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合并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改制、重组合并,企业须按重新核定程序申请办理资质变更。
  1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目前,工程勘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暂未设有效期。
  17.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注册人员可用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注册变更来申报。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18.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社保证明是指哪些材料?
  答: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材料内容中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19.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申报企业按以下情形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可:
  (1)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20.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21.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23.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设立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申请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24.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再投资设立建设工程企业,其资质申请是否需执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相应管理规定?
  答:需要。
  2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提供资料可否是外文资料?
  答:所有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方可认定。
二、工程勘察资质
1.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哪几类?
  答: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和工程测量3个专业,其中岩土工程又划分为勘察、设计、测试监测监测等分项。
  2.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设等级。
  企业首次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最高只能申报专业乙级资质。
  3.企业申报工程勘察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报工程勘察资质,应按照首次申请、升级申请或延续申请准备材料,其具体材料内容详见建办[号。
  4.企业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持有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且其一须为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方可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未持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仅持有岩土工程部分专业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如某企业拥有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和工程测量甲级资质,不具备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条件。
  5.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勘察资质?
  答:因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目前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勘察资质申请。
  6. 申报工程勘察资质,申报的技术人员允许有离退休人员吗?
  答:允许。按照现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2001]22号),技术人员允许有离退休人员,但不得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1/3。
  7.申报工程勘察资质,对注册执业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及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须至少配备5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2)申报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资质的,企业须至少配备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3)申请工程测量、水文地质资质的,不要求配备注册执业人员。
  8.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2001]22号)中对级配合理的技术人员如何考核?
  答: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级配合理的技术人员是指每专业须配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申请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级配合理的技术人员是指相应专业配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工程设计资质
1.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其中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详见第十四条。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1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的,除按上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其他同意设立的证明;
  (2)外商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工程设计的企业、个人注册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或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之一出具的企业、个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业绩、信誉证明。
  3.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
  4.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申请延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符合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6)符合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可以是有限公司吗?
  答:可以。
  6.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不可以。
  7.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核定为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
  答:不可以。已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的企业若需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应先注销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再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且只能从乙级开始申请。
  8.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
  9.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10.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11.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一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二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不可以。一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一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13.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14.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答:暂不考核。
  15.目前有些专业虽然已经开始了注册考试或已经取得了执业资格,但国家还没有启动注册,这些专业的技术人员应该如何考核?
  答: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和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非注册人员考核,不需要填写在《申请表》的注册人员一览表中。这类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即可。作为主导专业的,还需提供个人业绩。
  16.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
  答: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
  17.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可以。除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身份、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18.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其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19.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吗?
  答:是。
  20.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中要求的10名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是否可以为二级注册建造师?
  答:不可以。符合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
  21.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两项指标的前50名排序如何考核?
  答:由于国家已对部分地区勘察设计行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自2012年全国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工作开始,不再对“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标进行排序。今后申请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对于“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标排名,已取得2次“营业税金及附加”前50名排序的企业,在排名有效期内,执行资质标准规定,仍然有效;对“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排名的考核要求,仍按标准规定执行,维持不变。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
1.具有主项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主项为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增项劳务分包资质。
  2.具有主项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主项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
  答:不可以,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只能申请本序列内劳务类别资质。
  4.考核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是按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还是实收资本?
  答:按照实收资本考核注册资本金。
  5.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如何理解?
  答:“以上”是下限,比如标准中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是指注册资本金最少为1000万元(含)。“以下”是上限,比如标准中的“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是指可承接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最大为1000万元(含)。“不少于”同“以上”。
  6.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是指哪类人员?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吗?
  答: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没有取得职称证书,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的人员。
  企业有职称人员中可以包含超过60周岁的离退休人员,但其比例不得超过资质标准的15%。
  7.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无年龄限制,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8.净资产如何认定?
  答: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对于上一年度的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本年度通过增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前一个月月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予以认定。
  9.房屋建筑工程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体”、“单项”、“单位”、“单跨”指什么?
  答:是指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应为单体建筑或基础连体建筑,其他类型的建筑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0.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答:“近5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5年(即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11.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12.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
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竣工图,下同)。
  (2) 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
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应经业主或审计机构确认)。
  13.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答:不可以。
  14.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15.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必须提供机械设备证明材料吗?
  答:资质标准中对机械设备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机械设备有明确要求的下列资质需要提供:
  (1) 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总承包资质;
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消防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工程分项,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收费系统工程分项,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海洋石油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
  16.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在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17.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外双方的出资额有何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二条,中方和外方的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18.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五条规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不含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 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19.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承接业务范围有何限制?
  答: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工程设计人员满足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承担上述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工程等级不受限制,但承担房屋建筑工程的,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
  20.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一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承接业务范围有何限制?
  答: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且工程设计人员满足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承担上述各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工程等级不受限制,但承担房屋建筑工程的,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有丙级。
  2.企业初次申请监理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吗?
  答: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只能从专业乙级及以下开始。但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
  答:不可以。企业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后,方有资格申请综合资质。
  4.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只能从丙级申请吗?
  答: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应从最低等级专业资质开始申请。但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5.企业可以同时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及事务所资质证书吗?
  答:不可以。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专业资质及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在取得综合资质后需交回专业资质证书。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事务所资质。具有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综合资质及专业资质。
  6.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多个不同级别的工程监理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可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规定,监理企业资质取消原主增项的设定,即企业同时具有的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不再载明在一本证书上,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载明在对应级别的证书上。例如企业现有专业资质情况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电力工程乙级、铁路工程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丙级,那么企业将同时持有甲级(载明房建、机电)、乙级(载明电力、铁路)、丙级(载明市政)三本专业资质证书。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与“人次”的概念,如何理解?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
“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如某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那么在计算人次的时候,可以计为2人次。
  8.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9.企业申请由专业乙级晋升专业甲级,是否只需满足申请的专业甲级资质要求?
  答: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需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如:企业现持有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公路工程乙级资质。若企业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达标,但公路工程乙级资质不达标,也不批准其由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晋升为甲级。
  10.企业现已取得综合资质,还需要满足5个专业甲级的资质条件吗?
  答:需要。已取得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在对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应保证满足不少于5个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条件,但不限于申请综合资质时申报的5个专业甲级资质。
  11.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报工程业绩材料?
  答:以下情形需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1)晋升专业甲级资质;
  (2)新设分立、派生分立的企业申请专业甲级资质。
  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指标涉及的“单项工程”是何含义?
  答:指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所签订监理合同的一个委托项目。
  13.企业现有60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有5人兼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请问这种情况符合综合资质条件吗?
  答:不符合。综合资质标准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是指人数要求,企业申报的人员不可重复计算,如作为监理工程师申报,就不能再作为造价工程师申报。
  14.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可用注册造价工程师代替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资格吗?
  答:不可以。综合资质标准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应不少于15人次,且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次;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次。
  15.二级注册建造师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不可以。
  16.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2年”工程业绩,“近2年”如何理解?
  答:“近2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2年。如:2012年10月申请资质,则从2011年开始逆推2年(即日~2012年10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17.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项目的技术指标如何理解?
  答:房屋建筑工程的“小区”,一般是指住宅小区、建筑物群体,一个小区往往由数个建筑物组成,小区建筑面积是指数个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作为工程业绩申报时,需提供所有建筑物的竣工验收材料。
  18.烟囱工程是否可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工程业绩申报?
  答:可以。
  19.企业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和财务报表吗?
  答: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一般不需提供工作场所证明。但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需提供财务报表。
  20.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如可以,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不含建筑事务所、专项甲级、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乙级设计资质,或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21.企业具有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监理甲级资质?
  答:不可以。只有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才可以直接申请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2.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可以。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等级划分吗?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几年?
  答:暂定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乙级、甲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出资吗?
  答:不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 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 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 法定代表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4.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甲级或乙级资格吗?
  答:不可以。企业初次申请只能从暂定级开始申请。取得暂定级资格一年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三年以上的企业,可申请甲级资格。
  5.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资金如何考核?
  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准。
  6.技术经济负责人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技术经济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及续期记录)、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8.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要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职称证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9.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如何认定?
  答:以企业填报的《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中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及其聘用的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单位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10.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11.离退休人员可作为专职专业人员申报吗?专职专业人员有年龄限制吗?
  答:可以。企业申报的专职人员不得超过60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超过60岁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
  12.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上级单位代为管理可以吗?
  答:可以。如由上级单位或股东单位出具的人事代管证明,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证明材料。
  13.企业为专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是指什么?
  答:社会保险费用凭证指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社保缴费凭证。
  14.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可由其他公司代缴吗?
  答:内资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须由本企业缴纳。外资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可由外资企业人员管理机构代为缴纳。
  15.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用于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吗?
  答: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可以用于申请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但可用于申请工程招标代理乙级及以下资格。
  16.企业有1名员工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申报时可以算作两人吗?
  答:不可以。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具备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的,只能计算为一人。
  17.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同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吗?
  答:申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不需提供中级职称证书证明。
  18.资质标准中要求申报近三年的业绩材料,近三年如何计算?
  答: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距资格申报日期计算。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日期为日,则企业申报的代表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不得早于日。
  19.先做完工程招标代理后补签代理合同的业绩是否可以申报?
  答:不可以。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三项业绩材料应有先后的逻辑顺序,即先签代理合同,再完成代理工作,最后由招标人出具评价意见。
  20.同一工程项目同时承接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业务,该项目是否可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应当是单独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招标代理项目。
  21.工程招标代理业绩必须经主管部门备案才能认可吗?
  答:是。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号)规定,日以后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出具时间为准),中标通知书或业主评价意见需加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备案章,方予认可。
  22.企业由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晋升甲级资质,申报代理工程业绩的投资额是否受限制?
  答: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晋升甲级资质,申报的招标代理业绩,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总投资额不得超过1亿元。
  23.企业的部分项目属于保密工程,不能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这些材料,这类项目怎么申报?
  答:属保密工程的,可不提交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但视具体情况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密级评定证明材料;委托方为涉密单位(如军队、外交等)的,由委托方出具的项目涉密证明材料。
  24.企业可以在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之后,再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变更吗?
  答:不可以。企业需先期完成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变更)手续,满足相应资格条件后,方能取得资格。注册人员的注册(变更)事项由各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25.企业原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因资格延续未达标被核定为乙级资格,是否需要满3年才能申请晋升甲级资格?
  答:不需要。企业达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标准后,可随时申请。
  26.企业具有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可以分立为两个甲级招标机构吗?
  答:不可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甲级资格,但应当符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如需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27.企业在外省市设有分支机构,是否还需备案?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分支机构人员还需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详见《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号)第六条“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第(二十八)项。
  28.分支机构可以自己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吗?
  答:分支机构不可以自己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仍应由其总部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29.持有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可以跨省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吗?
  答:各级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0.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吗?
  答:可以。
七、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
1.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哪几项?
  答:设计与施工资质共有四项,分别是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
  2.企业取得设计与施工资质后,原持有的相应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可以保留?
  答:企业取得设计与施工资质后,原持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保留。如:企业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后,原有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乙级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三级资质不再保留,需将相应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方可领取新的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
  3.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
  答:设计与施工资质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2个级别,其中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4.新设立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吗?
  答:不可以。新设立企业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
  5.哪些企业可以直接申请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
  答:凡具有相应专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均可直接申请相应专业的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如企业具有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乙级,或具有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
  6.企业最多可以同时申请多少项设计与施工资质?
  答: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7.企业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4)企业章程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⑴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⑵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⑶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8.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9.企业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请设计与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1)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原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5)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整改情况的相关材料。
  10.申请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
  答:申请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资质延续,暂不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在未考核前,可由电气或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10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替代。
  11.标准中要求的自动化、计算机应用专业的相近专业是什么?
  答:自动化相近专业为:电子、仪表、机械、电气、计算机应用等;通信信息相近专业为: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微波、广播电视、计算机应用、公用设备等;计算机相近专业为:计算机系统、网络、软件设计等。
  12.设计与施工资质考核的经营场所必须是本企业自有产权的经营场所吗?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是自有产权的,也可以是租赁的。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经营场所为租赁的,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明。
  13.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
  答:可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需满足《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13号)和《外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14号)的规定。即外国投资方应当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取得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且外商独资企业的营业范围仅限于:(1)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
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香港独资公司不受外资比例限制);(4)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14.企业申请建筑幕墙设计与施工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材料,应当由业绩完成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具体证明材料格式可参照建市[号文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填写,并加盖业绩完成单位或建设单位印章。
  15.业绩结算证明是否必须经第三方机构认定?
  答:不需要。业绩结算证明经建设单位(业主)确认或第三方机构认定均可。
  16.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如何认定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答: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以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进行认定。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需提供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等管理制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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