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什么单位要用钱需要单位向财政局申请报告报计划

关于申报2015年中央财政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5年中央财政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农业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局、财政局,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省林业厅直属各国有林场(注:深圳市直接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精神和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15年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林基贷〔2014〕23号)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并就2015年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申报工作的重要性
本次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申报是月份实际落实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补贴资金申请的重要基础工作(2016年3月份时申请)。当2015年实际落实贷款超过国家下达贷款建议计划规模时,优先对经汇审并已列入省下达建议计划内项目安排中央财政贴息补贴资金。
二、严格把握政策,按贷款扶持范围申报计划
&&&&林业贴息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以下贴息条件的贷款。&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2015年度林业贴息贷款的合同签订时间段严格限制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度林业贴息贷款的扶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林业龙头企业须出具公司基地建设证明材料、龙头企业认定文件且在认定有效时限内。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相关业务会的精神,本项严格限制林产品加工业收购原材料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并逐步降低林板加工项目的计划比例。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沙区、石漠化地区指已纳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和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地区。林业龙头企业、国有(集体)林场、苗圃和农户林业职工个人(超过30万元)营造工业原料林项目统一在本类中申报,2015年当年申报贷款额应与当年建设规模面积相匹配。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其中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权限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和破坏森林景观的基础设施建设。此项贷款主体仅限于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其他主体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不在贴息范围之列。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身份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界定)。在贷款贴息规模既定的前提下,本项重点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项目(30万元以下),主要扶持油茶、珍贵树种和工业原料林建设。本项由县林业局统一汇总申报。
以上项目承贷主体必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发展林下经济的企业和个体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上范围的规定,对应填入相应的类别。
三、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上报和下达原则
&&&(一)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2015年申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增幅不得超过上年落实并取得财政贴息贷款数总额的20%;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2015年申报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表需按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进行分类排序。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首次申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的项目。连续多年申报林业贷款贴息的项目需从严加强审核。
&&&(三)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实行汇审制度。
&&&(四)当国家林业局下达年度建议性计划规模数小于我省上报规模总数时,中央财政贴息补助申请优先保证已列入计划内项目。当全省计划内项目满足后仍有结余额度时,优先满足林农小额贷款项目和带动林农增收的林下经济建设项目,其次是木本油料类别项目,之后是工业原料林项目、国有或集体林场(苗圃)类项目、林业龙头企业项目(林业龙头企业从事木本油料和工业原料林建设项目归入对应类别)。当计划内项目尚不能满足时,调整项目不予安排财政贴息补助。
&&&&(五)凡审计、专项检查等发现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贷款项目,不予安排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2年。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取消申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资格。
四、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按程序及时上报项目计划
(一)申报程序。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核后,由项目所在地林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局、财政局直接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直属林场申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由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加具审核意见,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申报的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分别由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和省国有林场服务总站加具审核意见。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限为2014年9月25日。
(二)申报材料。
项目所在地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在向上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林业小额贷款项目计划只需提供第5项材料):
1.林业、财政主管部门计划联合申报文件。
2.《2015年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申报表》(附件1,可使用网络系统打印版)。计划申报表中的有关指标需通过国家林业局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报网络管理系统的审核。
3.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所有申请林业贴息贷款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和个人,均需填写《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附件3)。100万元以下超过30万元的贷款项目,由贷款申报单位(个人)报送贷款项目简要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申请贷款金额等)。
林业主管部门需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签章的2014年上半年项目法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信用等级的需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林业龙头企业项目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银行贷款意向证明,林地租赁情况说明,与以前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差别说明,平均造林成本是否合理等内容,并在标准文本相应位置中审核签名。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贷款总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需审核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包含林业,服务范围包含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证书在有效期内)。已经银行贷前评估可直接提供金融部门的贷前评估报告,无须另行专做项目可研。
5.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贷款小额贷款项目(个人累计贷款额在30万元以下),由县林业局会同县级金融机构合理预测下一年度符合政策的小额贷款投放数量,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报送时提供金融机构签章的《林业小额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2,可使用网络系统打印版)及申报说明。
五、其他事项
附件表格均可在省林业厅公众网“通知文件”中下载,网址:。另外,所有贷款项目计划申请市、县需要将所属申请贷款项目材料录入国家林业局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系统,网址:(选择2015年度,县级端口录入,录入注意事项请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时与省林业厅基金中心沟通)。
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局、财政局,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于9月25日前按要求将项目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一式两份上报省林业厅(基金中心)和省财政厅(农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2015年度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申请表
&&&&&&2.&2015年度林业小额贷款建议计划申请表
3.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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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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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信息由广东省林业厅维护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河南省科技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_河南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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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河南省科技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来源:发展计划处 阅读次数:0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快构建现代创新体系,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7年度省科技计划编制工作,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申报范围
&&& 此次集中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包括科技攻关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地市创新引导计划(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项目)、技术转移引导计划(科技开放合作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等,其它各类计划的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 二、申报要求
&&& (一)同一申报单位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项目已获得省科技经费支持的,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不同的省科技计划立项支持。
&&& (二)除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项目外,项目负责人已承担省财政支持的项目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省科技计划项目(含后补助项目),并且不得再以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的身份参与其他项目。
&&& (三)高校、科研单位、公益机构申报的项目需经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申报。
&&& 三、组织方式
&&& (一)有关单位通过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财政部门(省直财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报送。
&&& (二)隶属于省直部门(单位)的通过省直部门(单位)申报;
&&& (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项目通过管委会申报;
&&& (四)省科技厅直属单位、代管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厅总师办审核推荐。
&&& 四、申报程序
&&&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登录&河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交至主管部门(单位),纸质材料由系统生成PDF文档打印,装订后报送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盖章。申报书格式在河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 (二)预算申报。申请省科技经费补助的,需通过河南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服务平台(经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入或通过网址进入)填报项目预算书,并进行经费过程管理。对于未按要求填报预算的项目,省财政不予以经费资助;网上填报预算时,应在所申报项目的经费支持额度范围内填报;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必须根据其项目实施计划填写分年度项目预算。
&&& (三)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提交,并在系统生成的项目汇总表上盖章确认,连同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项目预算书通过经费管理平台网上审核报送,本次不必提供纸质材料,待项目经费预算批复后,报备一份正式预算书。
&&& (四)系统填报时间。在线填报、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5月15日至6月15日。
&&& 五、材料报送及咨询
&&& (一)项目申报书及项目汇总表(一式两份)请于&17日报送省科技厅,逾期不予受理。其中项目汇总表交计划处一份,其它材料分领域报送各业务主管处室。
&&& 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3点至6点。
&&& (二)各类计划项目的业务咨询电话及报送地址如下:
&&& 1.科技攻关计划:6(高新)、(农业)、(社会发展)、(国际合作)
&&& 2.软科学研究计划:6
&&& 3.地市创新引导计划(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项目):2
&&& 4.技术转移引导计划(科技开放合作项目):2,
&&& 5.技术转移引导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7
&&& 报送地址: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2号楼902室,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3号(政六街与纬五路交汇处东南角)。
&&& (三)申报工作咨询
&&& 1.技术支持
&&& 项目申报系统:张德杨& 5
&&& 电子邮箱:
&&& 预算申报系统:刘小可& 2
&&& 2.科技厅联系人:计划处& 董雅松& 8
&&& 条财处& 李慧鹏&& 5
&&& 信息院& 董广萍& 2
&&& 3.财政厅联系人:科文处& 王庆杰&& 6
&&& 附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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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慈溪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慈溪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慈溪市本级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慈溪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强化项目单位的基础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支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项目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并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资金计划安排
  第六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应经过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代建制、绩效评价等制度。
  第七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概算,若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批复文件和调整概算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安排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的主要依据,财政性投资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项目实施绩效目标。
  第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市综合可用财力、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时序,遵循各类资金同比例配套的原则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编制财政性投资项目支出预算草案。对未提出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条 按照人代会批准的预算,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年度支出预算以及按规定程序调整、追加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作为本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的依据。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从相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办理。财政性投资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是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合同、协议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为确保财政建设资金按需足额到位,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年初下达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用款需求,每月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中的&下月计划支付&栏(格式见附件1)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建设单位编制的分月用款计划,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建设单位、按项目进行汇总,编制《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于每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不结转下月使用,仅作为拨款的控制指标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建立支出专户,实行统一支付,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拨资金时应填写《慈溪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款申请单》,并提供工程进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造价审计等资料。首次申请资金的还应填报《财政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5)。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前,拨付资金一般应控制在项目资金的90%&95%范围内,余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结清。
  第十五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超概算投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的;
  (八)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到位的;
  (九)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自筹资金配套不落实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前期工作经费及土地款
  第十六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前期经费是指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服务采购及综合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服务的采购,及项目的筹划、调研、评估、论证等相关事项。财政性投资项目前期工
作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安排的前期工作专项经费;
  (二)上级政府及部门的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安排的用于前期工作的资金;
  (四)其它可用作前期工作的资金。
  第十七条 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按照&总额控制、及时归还、滚动使用&原则安排,专款专用,滚动用于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性投资(预备)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轻重缓急及项目建设实施的可能性,于每年四月底前汇总提出年度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申请,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等前期工作内容;前期工作费用(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前期工作计划进度、委托单位的确定方式或拟直接委托的单位名称等内容,前期工作经费计划报财政、发改部门审定后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实施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前期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在项目建设资金计划下达后,及时将前期经费缴回,市财政可通过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扣回由市财政安排的前期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勘察、
设计合同应预留不少于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由于勘察、设计、咨询评估中介机构等单位工作不力、深度不够或玩忽职守等原因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投资浪费或质量安全等问题,勘察、设计、咨询评估中介机构等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建设(代建)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等各方共同确认,分清责任后扣减相应勘察、设计、咨询评估费用。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前期经费支出,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经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核销:
  (一)安排用于课题调研、五年内难以实施的项目前期资金支出;
  (二)对项目储备、建设规划等综合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项目计划实施监督、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开支;
  (三)项目前期经评估论证而不能成立,经项目原批准单位确认取消后,已发生的该项目前期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土地费用是投资的组成部分。
  (一)财政性投资项目所需土地原则上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二)项目单位应在用地许可批准后,及时向国土管理部门支付相关规费,并按实计入项目支出;
  (三)国土部门根据《慈溪市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法》(慈政发〔2009〕17号)的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所需的土地取得和成本核算,确需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纳入土地储备,市土地储
备机构按成本价向用地单位结算土地价款;
  (四)项目土地费用在项目供地后由项目单位向国土部门支付。
  第二十三条 政策性补偿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公告后根据协议予以支付。
        第五章 项目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的管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月度、年度基建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移用建设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发放补贴、津贴、奖金和套用、借用各种名义乱发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不得列支批准建设内容之外的或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用于项目管理的固定资产购置,购置前应报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加强资产管理,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清理、编造清册,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并根据财政、国资部门的审批意见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控制人数。需要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工资、奖金或各类补贴的人员,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单位应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出,对无特殊原因超标准的支出,财政部门不予认定。
        第六章 项目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在合同金额的30%以内,对建设年限较长的重大工程项目应按年度工程投资计划逐年预付。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工程进度款根据工程计量结果确定,在工程价款未经最终审定前,应按不低于合同价款的60%、不高于合同价款的80%向承包人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时,应保留5%-10%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三十条 项目相关单位对各项资金的支付应严格遵守以下审核程序:
  (一)施工工程进度款:由施工单位填制工程计量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证后,填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格式见附件3),报项目单位审核签证;
  (二)设备、材料采购款:由供应商填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报监理单位、项目单位审核签证;
  (三)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应缴各专项费用以及其他应支付相关单位的款项,由项目单位填制《其他费用支付证书》(格式见附件4),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填制,报项目单位审核签证(政府设立或指定的代建机构除外);
  (四)工程结算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分别于工程结算审定批复和项目保修期满后,由项目单位填制《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填制,报项目单位审核签证(政府设立或指定的代建机构除外)。
  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应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支付费用审核签证的合法性,若发生多付、错付有关款项的问题,应相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项目单位财务人员应加强资金支付的审核,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或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予以退回,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多支付款项由项目单位负责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回。
  第三十三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副产品收入,应作冲减工程投资处理。
        第七章 项目资金结算
  第三十四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后批&,项目单位应在竣工及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无特殊理由逾期不报,影响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全面完成,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单位负责,必要时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项目管理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特殊情况下人员须变动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离任审计、监督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报财政、发改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经审查核定的结余资金,应上交财政。
  第三十七条 未经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性投资项目,不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应按照《慈溪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慈溪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慈溪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运行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使用应遵循依法实施、规范运作原则;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集中管理、统筹兼顾原则;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原则。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组成。
  第四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性支出、上级有关政策配套支出和有关平台建设专项经费支出等。引导资金的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局、外经贸局、检验检疫局、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管理职责分工为:
  (一)管理小组:根据市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分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研究提出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范围和重点,审查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审查引导资金年度财务决算;审批引导资金。
  (二)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引导资金资金来源;参与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调研和制定;编制引导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编制引导资金年度财务决算;参与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论证、评审;参与工业发展扶持政策兑现的审核;对业务主管部门平台建设专项经费申请进行审核;对引导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对引导资金进行拨付和监管;对引导资金进行绩效评估。
  (三)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调研和制定;编制本部门支出计划草案;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涉及到本部门的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组织对工业发展扶持政策中涉及到本部门的有关条款的申报工作;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核工作;对本部门的扶持项目进行监管;提出本部门平台建设专项经费的预算报告;对所管引导资金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条 政策兑现程序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申报:凡符合政策扶持要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属地政府初审,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引导资金奖励或补助申请。企业的申报资料按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申报办法提供。由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定,并在申报截止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把申报资料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二)审核: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奖励或补助项目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核,并确定具体的奖励、补助额度。只进行书面资料审核且审核户数在50户以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户数在50户以上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进行实地审核且审核户数在30户以下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户数在30户以上的,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公示:对奖励或补助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四)审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公示情况提出意见,报管理小组审批。
  (五)兑现:根据审批结果,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拟订奖励、补助文件,资金由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兑现。
  第七条 平台建设专项经费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向财政部门提交专项活动所需经费的报告。财政部门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进行核拨。
  第八条 引导资金监督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引导资金在财政部门经济扶持资金中单独设置科目,单独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企业收到引导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二)财政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有关补助、奖励进行绩效评估。
  (三)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
  (四)财政部门应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获得引导资金奖励和补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报请管理小组同意,取消下年度的扶持政策享受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慈溪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支农资金&)是主要用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振兴村级集体经济、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的财政专项资金(不包括列入市级基本建设预算的项目)。
  第三条 支农资金主要由市财政综合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组成。
  第四条 支农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支农惠农、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应符合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重大活动安排及上级专项补助政策。
  第五条 市建立支农资金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市委组织部、农办、农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农机局、杭州湾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年度支农资金分配方案;审查相关部门提出的支农政策;协调支农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支农资金年度预算;审批支农资金重大支出;审查审批支农资金预备费支出。
  (二)市财政局:做好支农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审核汇总支农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编制年度决算;参与相关政策的调研和拟订;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兑现。
  (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制订的支农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具体支出计划草案;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相关资金补助细则;做好相关资金补助兑现的资料收集,组织财政等部门做好补助项目的验收和补助资金的复核;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政策兑现程序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单位(个人)申报:凡符合支农资金补助条件的单位(个人)按相关补助操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如实填写申请表和附列相关资料,向当地镇(街道)属地申报。
  (二)镇(街道)初审:各镇(街道)对单位(个人)申报的补助,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业务主管部门。
  (三)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相关资金补助细则规定,对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将拟补助方案送镇(街道)。
  (四)公示:拟补助方案在镇、村政务公示牌中公示,根据需要在政府网站实行信息公开,如果镇、街道有异议的,需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查确认;公示时间为五天;公示期满后,镇(街道)将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审批: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填写补助审核表(详见附件6)并附相关资料,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领导小组根据上报资料,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六)发文兑现: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兑现,补助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七条 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财政局向领导小组报告支农资金的决算情况,对支农项目的资金使用和效应进行抽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有关政策性支出绩效进行绩效评估;
  (三)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检查;
  (四)支农资金的重大项目应向社会公开;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由领导小组责令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政策享受资格外,另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慈溪市本级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应对经济社会可能发生的重大不稳定情形,保证财政收支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建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从规定范围筹集,用于调节我市财政收支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筹集范围、比例及目标:
  (一)当年年初财政预算安排,按当年财政可用财力的1%提取;
  (二)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新增财力,按新增财力的5%&10%提取;
  (三)预算周转资金;
  (四)偿债准备资金;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
  当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存总量达到20000万元时,不再筹集新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四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编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含调整预算)。
  第五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作为预算储备资金,必须用于:
  (一)弥补因重大减收造成的预算缺口,达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二)不可预见的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财政预算安排;
  (三)年中上级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需要财政预算安排;
  (四)偿还地方财政性债务本息。
  第六条 年度执行中确需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支出的,按财政预算追加审批管理规定程序执行。
  第七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时应列相应的预算支出科目。
  第八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按《财政部关于应发未发国债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号)规定执行,市政府在向市人大报告年度财政预决算情况时,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予以单独补充反映。
  第九条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
     2.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3.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支付证书
     4.其他费用支付证书
     5.财政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6.慈溪市支农专项资金审批表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开发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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