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出资成立公司职工出资与人合作做本事业单位出资成立公司工程有违纪吗

想想当年,我原本是垄断行业中的一名旱涝保收、风光体面的体制内职工,一夜之间失去了铁饭碗,那种轰然失落的与四顾茫然的情景,今天回忆起来仍然令人酸楚。但是,好在我是个不甘于命运摆布的人,当时我想,公家给的饭碗烂了,那我就自己做一个更大的更好的,原来不就是个单位职工吗?将来自己要当老板,干出一番事业来,让所有的人刮目相看!这种近乎天真的想法使我迅速走出怨天尤人的心理阴影,走上自主创业之路。也是这种想法,使我在创业的道路上风雨兼程,豪情永在,企业不断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我下岗后自主创业,先是做钢材贸易,后来转型实体经济。近年来在家乡沛县创办了中宇光伏、润丽光能、拓正茂源等一批光伏龙头企业,与南大、浙大、南航等高等院校建立了良好的技术合作关系,搭建了多个国家和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光伏产业链条。目前中宇公司拥有专利12项,2014年被认定为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2014年12月被批准为省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被批准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期工程即将投产,年产值将达到16亿元,利税2亿元。中宇光伏已申报国家"光伏行业领跑者"认证。
想想当年,我原本是垄断行业中的一名旱涝保收、风光体面的体制内职工,一夜之间失去了铁饭碗,那种轰然失落的与四顾茫然的情景,今天回忆起来仍然令人酸楚。但是,好在我是个不甘于命运摆布的人,当时我想,公家给的饭碗烂了,那我就自己做一个更大的更好的,原来不就是个单位职工吗?将来自己要当老板,干出一番事业来,让所有的人刮目相看!这种近乎天真的想法使我迅速走出怨天尤人的心理阴影,走上自主创业之路。也是这种想法,使我在创业的道路上风雨兼程,豪情永在,企业不断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我下岗后自主创业,先是做钢材贸易,后来转型实体经济。近年来在家乡沛县创办了中宇光伏、润丽光能、拓正茂源等一批光伏龙头企业,与南大、浙大、南航等高等院校建立了良好的技术合作关系,搭建了多个国家和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光伏产业链条。目前中宇公司拥有专利12项,2014年被认定为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2014年12月被批准为省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被批准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期工程即将投产,年产值将达到16亿元,利税2亿元。中宇光伏已申报国家"光伏行业领跑者"认证。我是一名国有股份的单位的职工,我想问一下,我们单位什么人犯罪属于检察院管辖?
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胡小宁:您的问题是关于国有出资企业中哪些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规 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 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 、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我是一名国有股份的单位的职工,我想问一下,我们单位什么人犯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答:董以志检察长:这个问题由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胡小宁同志回答。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胡小宁:您的问题是关于国有出资企业中哪些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规 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 为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 、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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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文章录入:纪委办 &浏览次数:10702 &发表日期: 10:11:50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家、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在集团公司本级、各区域工程指挥部、子(分)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项目部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具有管理处置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对管理人员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的轻重与违纪违规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赔偿;集团公司班子成员违反规定,在报股份公司立案查处的同时,先给予经济赔偿;对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拒绝赔偿的,应加重处分,必要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起诉。
第七条&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也可给予组织处理。由单位根据违纪违规人员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组织处理的种类有:警示、训诫、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职位禁入、取消待遇、辞退、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 &管理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再重新确定其职级待遇和工作安排。
被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其中受撤职处分的,按重新安排的职务确定薪酬标准;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内,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然撤销,还应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其中适用缓刑且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和留用察看期内,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再重新确定其职级待遇和工作安排。
第九条 &管理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执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管理人员中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需依照本规定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根据党组织生效的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十条& 对管理人员的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一条& 对受到处分的人员执行有关处分影响期限的规定。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一年;降级、撤职,二年;留用察看,四年。
受到处分的人员在处分的影响期限内,不得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
第十二条& 对部分受到处分的人员执行职位禁入的规定:
(一)对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质量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从事经营、计划、组织、人事、劳资、设备物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工作的人员,因故意违反公司管理有关规定,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五年内不得从事原任工作;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十年不得从事原任工作。
第十三条& 在作出处分前因其他原因已被免除职务或调任其他职务,但根据其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追处撤职处分。已被免除职务未重新任职或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撤销原任职务;已调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其他职务的,撤销现任职务。
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其他职务应同时撤销。
对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又无职可撤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留用察看期间,又犯其他应受处分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受开除处分的,不得再重新录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
(五)本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拒不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
(二)胁迫、唆使、引诱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七)本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具有本规定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具有本规定规定的减轻或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一人犯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基于一个违纪违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触犯本规定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二十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违规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违规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以及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违规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违规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违规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违规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一条 &单位违纪违规,或者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采取违纪违规行动的,对具有共同故意的人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对过失违纪违规的人员,按各自在单位或集体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违规后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应当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应作出决定,给予开除处分;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按照企业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具有本规定的其他免予处分情节的,可免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负有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对违纪违规行为人员的处分意见,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提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组织批准后执行。对责任人员的组织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落实;对责任人员责令做出经济赔偿或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的,根据处理意见,由本级财务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全体员工及本人宣布,并按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对于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还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薪酬等相应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过做出或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二十六条& 执行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做出或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从收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从收到复审决定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核的,按无异议执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审计确认亏损(含达不到评估指标)200万元以内的,由子公司纪委查处;2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纪委介入查处。
第三章& 违反公司、项目经营管理规定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投资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一)违反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内容和决策程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二)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或运作不规范造成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的;
(三)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出现损失未及时发现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
(六)造成决策失误和资产损失的其他情行。
第三十条& 在投标、招标经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一)在投标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考察不细、漏项或低报价中标,经评估造成亏损3%以上的;投标没有进行效益和风险评估,盲目投标造成潜亏和形成较大风险的;
(二)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盲目承揽垫资等工程项目的;
(三)违反规定,将公司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违反规定,将外部企业及外部施工队伍挂靠在本企业的;
(五)未履行规范的合同评审程序,对有特殊要求的履约保证办法、工程计量办法、工程价款支付办法、不合理工期及特殊结构需要投入大型专用设备等论证不充分,上当受骗的;
(六)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擅自支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造成资产损失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支付大额中介费用、经营围标费用的;
(八)对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予招标,或者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九)参与招标的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公司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招标单位或个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全部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一)违反“三项招标”制度或造成损失的;
(十二)管理人员利用权力影响或职务之便干预项目劳务分包,直接指定或授意项目将工程分包、转包给自己的亲属、关系、利益单位或个人的;
(十三)管理人员弄虚作假,以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地方政府领导名义安排亲属、关系、利益包工队承包工程或将外部企业及施工队挂靠在本公司及项目的;
(十四)有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在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一)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或者考察不细,发生投资失误,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招标订立合同或条款不严密,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四)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五)提供虚假产品(商品)或者服务业务的;
(六)对商品房、建筑物、设施和原材料、产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丢失被盗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者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致使清产核资结果失实,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八)造成决策、经营管理失误和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行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一)违反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不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签订开口合同或擅自销毁、丢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发现对方违约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造成资产损失的;
(六)在经济活动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接受贿赂、内外勾结,签订虚假合同或个人涂改,造成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有其他违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在大宗物资采购、大型设备购置中,违反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设备物资招议标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办法》、《工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上报审批或者比价分析采购的;
(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虚报、瞒报物资、设备采购价格的;
(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八)未经论证,盲目采购造成闲置或报废的;
(九)未按规定健全采购内控制度,手续不全,违规结算的;
(十)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程序,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
(十一)采购物资的数量超过实际需要量,造成积压、失效、变质、浪费的;
(十二)未经集体研究和可行性分析,擅自决定购买不适用的机械设备,造成闲置浪费,致使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的;
(十三)违反规定程序,处理报废机械设备、物资的;
(十四)在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和处理废旧机械设备、物资中收受礼品、礼金的,加重一档处理;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和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以及大量使用现金结算,库存现金余额高,或将公款转入私人账户、私存私放或挪用的;
(二)超过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应收账款未及时进行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四)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丢失、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违反规定出借账户、出让银行授信额度或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七)未及时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和清理未达账项的;
(八)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核算,导致帐物严重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
(九)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借款、担保的;
(十)违反规定将用于银行支付的票据、印章交同一人保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十二)领导人员强令、授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档案的;
(十三)违规审批工程款拨付,造成应扣未扣、超拨工程款的;
(十四)内部单位、项目擅自互相拆借大额资金,或白条抵库,或擅自高息集资的;
(十五)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以各种名义形成收入不入账,侵占私分的以贪污论处;
(十六)会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十七)违反财务规定和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在资产、物业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二)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鉴证结果不实的;
(三)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项目固定资产或周转材料、办公器具的;
(五)对固定资产、设备维修管理不善,或者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资产毁损严重、提前报废的;
(六)违反土地和房地产及设施等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
(七)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公司资产低价出租、发包、转让、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
(八)违规处理固定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
(九)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转让公司信誉、品牌、重大科研成果的;
(十)对资产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资产损失其他情行的。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一)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安全总监和财务总监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对项目进行评估,或未签订目标责任合同,或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或者直接指定或授意下级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亲属、关系、利益单位或个人的;
(四)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造成管理失控或损失的;
(五)违反“三项招标”制度或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安排私人设备在项目施工、亲属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
(八)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委托,违规提供资信、印章,签订合同或购进质次价高设备、材料,高价租赁设备、器材等,造成损失的;
(九)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拆借资金、高息集资、公款转存个人卡,发生贪污、失窃、挪用或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造成损失的;
(十)因管理原因造成窝工、误工、进度滞后的;业主检查评比被通报批评或罚款的;
(十一)路内外工程信用评价按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及奖罚办法执行;
(十二)违反项目责任成本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成本费用开支超项目责任成本预算指标的;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工作失职,或弄虚作假、虚拟计价、帐外开支、对下超合同计价、拨款的;
(十四)发生物资材料丢损、倒买倒卖、超耗、变质、浪费,或者被非法侵吞、盗窃、诈骗的;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公司资质证书、有关证照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违规使用公司资质、证书,使公司资质等级降低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六)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家、公司和消费者利益造成危害的;
(十七)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拖欠工资和“五险一金”的;
(十九)造成项目管理失控、资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集团公司制定下发的工程项目管理规定,项目部擅自修改,降低标准,执行走样的;项目管理“六项指标”中有一项未实现;内部信用评价C级;督查组考评60分以下的项目,给予项目经理、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处分。项目管理“六项指标”中有两项未实现;督查组考评连续两次60分以下的项目,给予项目经理、书记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公司主管、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对集团公司制定下发的工程项目管理规定,项目部未按要求贯彻、落实、执行的,给予项目经理、书记行政撤职处分,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公司主管、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离任未审计的,给予公司负责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试验、测量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一)伪造测量、试验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二)破坏或损坏测量、试验仪器、设备和标志的;
(三)擅自将工程项目的测量、试验工作交给无合法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
(四)不按测量、试验工作程序作业,测试结果不复核、审核,或发现测试错误后,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质量事故的。
第四章&&& 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拒不执行上级的规定,或者对上级组织的规定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或者制定与上级组织颁发的规定相违背的内部规定并予以实施,情节较经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任免、调配或交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组织与管理工作中,有下列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或留用察看处分;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上级决定不贯彻执行,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做出错误决策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者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拖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项目疏于管理,工作失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或长期拖欠员工薪酬或应缴款项的;
(四)对本单位、本部门、本项目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罢工、越级群体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对控股或参股公司中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使本公司权益受致到损害的。
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接收大中专、技校生、退转军人的;有受贿行为的加重一挡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或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或利用单位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为个人创收的;
(六)违反章管理规定,伪造、变造印章,或者将印章丢失、转借他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的;
(七)有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不向档案、资料管理机构或工作人员移交的;
(二)损毁、丢失公司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文件、资料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文件、资料的;
(四)档案、资料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文件、资料丢损的。
第四十七条 &在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一)不按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
(二)泄露领导班子或人事管理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三)在人事考察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对他人打击报复、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五)在选拔任用工作中,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为他人谋取职务的;
(六)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七)有其他违反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在员工调动、分配、晋级、调资、付酬、奖励、处罚、考核、考试、招聘、录用、职称评定、在职培训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或公司的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国家关于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给员工的经济利益、人身安全或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窃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解答审计提问和说明审计事项的;
(二)隐匿、销毁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虚报财务收支、资产、债务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
(四)有其他干扰、阻碍审计工作行为的;
(五)审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二条 &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述人、批评人、监督管理以及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五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收受各种形式的贿赂,搞权钱交易的;
(二)贪污公共财物的;
(三)侵占公司财物的;
(四)盗窃国家或公司财物的;
(五)私分国家或公司财物的。
第五十四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不退还的,按贪污或侵占论处。
第五十五条 &个人借用公款六个月不还,追回其欠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违反规定,批准将公款借给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第三人谋利,从中索取或收受第三人财物的。
(三)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索取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第五十七条 &以单位名义将公司资产私分给个人,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占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将企业资产据为己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将国有或公司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折股、转让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他公司或个人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用公司资产、资金、技术、专利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的;
(四)违反规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单位相同业务的。
第六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一)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
(二)收受有关单位馈赠的股权、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礼金或其它财物不登记上交的;
(三)授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的;
(四)本人及亲属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其他单位、社会团体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的;
(五)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利用婚丧喜庆、治病疗养等事宜敛财的;
(六)用公款、公物为个人装修房的;
(七)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违规安排或交换安排亲友或包工队的;
(八)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和影响,私自进行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为个人或亲友谋取利益的;
(九)擅自兼任下属公司或其他公司的重要职务并领取兼职薪酬或其他报酬,或者虽经组安排兼任下属公司或其他公司的重要职务,擅自领取兼职薪酬或其他报酬的。
第六十一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和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一)指使提拔使用配偶、子女、其他亲友的;
(二)用公款支付使用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定居索取或接受资助的;
(四)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或其他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五)纵容或放任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在本人所辖权力范围内从事可能侵害本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妨碍、阻挠调查处理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违纪违法案件的。
第六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接受对方财物,或者其亲属利用该管理人员职务或工作上的影响,收受他人财物,本人知道后不予制止纠正,或不将获取的财物如数上交,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六十三条& 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一)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包租或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
(三)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举办庆典活动,或者在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或贵重纪念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薪酬标准,或者滥发奖金、物品或搞其他福利的;
第六十四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方面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六章& 妨害社会、公司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以上访为名,扰乱施工生产、工作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对聚众扰乱或破坏生产、工作秩序的首要分子,要加重处分。
第六十七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人格或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六十八条 &诬告、陷害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七十条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施工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骗取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七十一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进行色情、淫乱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或者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重婚或包养情妇(夫)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七十四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赡养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五条 &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其他违禁药品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七十六条&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期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故意为赌博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从中牟利的,加重处分。
领导人员参与赌博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或者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七十八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七章& 违反出国管理和外事纪律规定行为
第七十九条 &出国经营管理人员在管理项目和外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审批程序办理出国手续的;
(二)在审核批准办证过程中以权谋私,捞取好处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违规申报办证的;
(四)不按规定路线绕道滞留、造成损失的;
(五)在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地区)法律,或者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
(六)在商务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损害国家尊严、公司利益的;
(七)不请示、不报告,越权处理重大事项,造成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八)在与国内外机构和工作人员交往中,利用工作关系和职权,索贿受贿,授受礼品的;
(九)未经授权擅自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在境外工作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去第三国或外出不归的;
(十一)在与外商交往中造成有损国格、人格事件的;
(十二)参与走私,贩毒、吸毒或其它违禁药品的;
(十三)参加赌博,观看、购买反动、黄色书籍或音像制品的;
(十四)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到集团公司以外单位任职的;
(十五)有其他违反外事、商务纪律和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八十条 &子(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直属单位等资产损失区分标准:&&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下,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至600万元以下,在单位内部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6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在集团公司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 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在集团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八十一条 &项目资产损失区分标准(含项目亏损或达不到评估指标)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在单位内部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在集团公司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 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并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在集团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八十二条& 责任认定标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及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及造成的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分的标准,一般应比直接责任者低一个档次。
(三)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及造成的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分的标准,一般应比主管领导责任者低一至两个档次。
(四)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及造成的后果负一定领导责任的人员。对其处分的标准,一般应比分管领导责任者低一至两个档次。
第八十三条 &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公司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十四条 &因未按规定建立风险预控机制或者重大事项缺乏风险防范措施,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事件,省市媒体曝光,给公司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十五条 &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总会计师和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建立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直属单位由经理班子成员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或者经理班子成员经会议纪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八十七条 &资产损失责任人的追究包括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职务禁入限制:
(一)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赔偿是指按照资产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的经济赔偿。经济赔偿可以直接赔偿,也可以从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及经济责任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10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公司聘用或者担任公司领导职务。
以上处罚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八十八条& 资产损失处分、经济赔偿标准和禁入限制:
根据资产损失的数额对资产损失中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对违规操作,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同时根据资产损失的数额按一定比例赔偿部分资产损失;对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上的责任者1-3年不得担任同等职务;故意违纪违规,且对错误认识态度不好的5年内不得担任同等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同等职务;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加重一档处理;对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分管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直接责任者按资产损失的6-10%;直接领导责任者按4-8%;分管领导责任者按2-6%进行经济赔偿。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分管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直接责任者按资产损失的4-8%;直接领导责任者按2-6%;分管领导责任者按1-4%进行经济赔偿。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处分。直接责任者按资产损失的2-6%;分管领导责任者按2-4%;重要领导责任者按1-2%进行经济赔偿。
(四)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分管领导责任者或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直接责任者按资产损失的2-4%;直接领导责任者按1-2%;分管领导或重要领导责任者扣发当年50-100%绩效年薪(奖金)进行经济赔偿。
第八十九条 &对单个投资金额1亿元以下项目亏损7%以上、5亿元以下项目亏损4%以上、10亿元以下项目亏损3%以上、10亿元以上项目亏损2%以上(亏损额采用累进制计算)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免职。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一)经查证确认行为过错情节恶劣,故意造成资产损失、或被媒体曝光的;
(二)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预、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
(四)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退出违纪违规所得或赔偿资产损失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
第九十二条 &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退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要求经济赔偿的,若离职后薪金尚未发放完毕,应当扣发相应的薪金,剩余薪金不足以扣发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补偿;对继续在集团公司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其赔偿款上交集团公司财务部。赔偿收缴工作由财物部门负责落实。
第九十三条& 负责资产损失责任确认、追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机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责任人贿赂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工程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工程队“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一)工程公司(分公司)“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公司生产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实施“三步走”战略目标的细化措施;年度计划、工程任务、责任成本分解、调整、项目评估;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完善;机构设置和用工制度;薪酬、奖金分配方案;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公司机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单位、项目党政主管任(聘)免、调整和奖惩;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以及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购置和大宗物资采购;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预、决算、5万元以上预算外资金使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工作部署、主要措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群众工作和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二)项目部“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年度施工计划和施工组织方案;工程任务分割、调整、分包、调概、验工计价和责任成本预算二次分解方案;劳务使用、设备购置、物资采购招标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聘)免和员工奖惩;薪酬分配方案;2万元以上非生产性开支;开展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标准化工地建设、企务公开和群众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工程队“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发展规划;单位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劳务使用、物资采购、设备租用单价、小型设备、机具购置;工班长和科室负责人员的选配、调整和奖惩;薪酬分配方案;内部责任成本控制与核算;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开展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标准化工地建设、企务公开的主要措施。&
第九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不作为违纪违规问题处理。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和补充规定”同时废止。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标准,报集团公司纪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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