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36号文件转到别的地方为什么要科技局出文件

国税函[号 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 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精神,现就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
  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财税字[号文件的有关疑问&&
  问题内容:  请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没有废止?若未废止,文件中有如下描述&&  &二、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我单位与境外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已经在科技局办理了技术进口登记证书,但是税务局认为不符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  请问该条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以什么标准来确定?由哪个部门确定合同业务是否属于此条范围?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目前仍然有效,但在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方面的内容已作调整。  《》()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  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请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申请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国税局联合地税局、科技局召开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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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国税局联合地税局、科技局召开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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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措施,减轻企业税负,7月26日上午,贵港市国税局与地税局、科技局在科技局联合召开了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研讨会。会上,以上三部门就如何服务企业创新驱动交流了意见,重点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立项、归集、争议进行研讨。会后,三部门相互交换了各部门在管理工作中涉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及宣传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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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维护&&&市国税、地税与科技局联合召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讨会
作者:长沙市-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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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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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号)的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市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于3月9日在市科技局联合召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研讨会。
会上,三部门相关负责人就如何更好地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热烈地讨论,一致认为:一是要抓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宣传,联合开展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辅导培训;二是建立转请机制,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定期转请市科技局出具鉴定意见,做好事后管理,严把审核关;三是三部门努力实现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共享,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网上办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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