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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与天猫卖家材质保真险承保协议
平安与天猫卖家材质保真险承保协议
甲方:天猫卖家& & &&&&&&&&&&& (以下可简称“卖家”)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可简称“保险公司”或“平安”)
为买家提供更为完善的售后服务,解除买家在交易中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为其在“天猫” 上卖出的商品投保材质保真险事宜进行如下约定:
一、 投保:
1、投保人:天猫卖家(以下可简称“卖家”)
被保险人:天猫卖家(以下可简称“卖家”)
受益人:天猫买家(以下可简称“买家”)
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协议乙方
2、该险种为卖家付费投保,买家享受获赔权益。卖家一旦选择加入该险种,即为店铺内每一笔承保范围内的商品订单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3、保险在卖家发货之时生效并自动扣除保费,生效后不因任何原因而退保。
二、承保条件:
(一)险种及适用条款:
本协议使用条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附件一)(以下可简称“保险条款”)
产品条款约定与本协议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保险产品条款中未在本协议中进行约定的不得约束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二)承保商品范围:
&&& “天猫”平台销售的在鉴定范围内的所有商品。
(三)保障范围:
&“天猫”买家收货后发现商品材质与卖家描述或国家标准不符,可在卖家发货后的30天内,免费申请第三方鉴定公司进行材质鉴定,买家需承担寄送商品至鉴定公司的运费。
实际材质的鉴定结果
纤维、皮革类商品
商品材质检测结果与卖家商品属性描述相符
赔付90%商品实付金额,赔付上限1万元
完全不符合卖家商品属性描述:商品材质检测检结果完全不符合卖家商品属性的材质成份描述
赔付500%订单实付金额,赔付上限1万元
部分不符合卖家商品属性描述:商品材质检测结果不符合卖家商品属性的材质成份描述,且属于天猫规则公布的《描述不符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则与实施细则》中描述的严重不符的规定范围
赔付300%订单实付金额,赔付上限1万元
非纤维、皮革商品
商品材质检测结果与国家或天猫行业标准符合
赔付90%商品实付金额,赔付上限1万元
商品材质检测结果与国家或天猫行业标准不符合
赔付订单实付金额300%,赔付上限1万元
1、赔付均不含运费,最高赔付上限为1万元;
2、 若实际材质符合卖家描述,保险公司将商品寄回,若鉴定导致原商品破损无法使用,保险公司保留商品并按上述规则赔付;
3、若实际材质完全不符合卖家描述或者部分不符合卖家描述,商品不寄回,保险公司为卖家垫付赔款后有权向卖家进行追偿;
4、若买家成功申请材质保真险理赔,并成功寄送样品至指定质检机会且上传快递单号后,可享受保险公司24小时内先行赔付质检商品实付价格90%服务,最终赔付金额及结果待保险公司根据质检结果判责后执行。
(四)检测项目及材质:
支付质检的材质属性
女装/女士精品
兔毛、羊绒、羊毛、牛皮、羊皮、猪皮、貂皮、蚕丝、貂绒、兔绒、亚麻、绸缎、棉、填充物、棉花、兔毛混纺、羊毛混纺、桑蚕丝、纯羊绒(95%以上)、纯羊毛(95%以上)、羊绒混纺、纯棉、竹纤维、天丝、藤竹、棉布、丝绸、亚麻布、天丝(莱赛尔纤维)、被面材质、天丝(莱赛尔纤维)、灰鸭绒、白鸭绒、灰鹅绒、白鹅绒、鹿皮、獭兔毛、水貂毛、蛇皮、鳄鱼皮、头层牛皮、鸵鸟皮、二层牛皮、羊毛/羊绒、纯棉(棉含量100%)、、纯棉(含量100%)、纯棉(棉含量100%)、羽绒、驼绒、驼毛、麂皮、蜥蜴皮、珍珠鱼皮、硅胶、花梨木、大豆纤维、XPE发泡、大豆蛋白纤维、天然纤维、纯棉(95%及以上)、羊驼毛、纯棉(含量100%)、纯棉(100%)、胶乳、聚氨酯、PVC、橡胶、ABS、TPE、TPR、PC、狐狸毛、貂毛、袋鼠皮、马皮、二层猪皮、羊皮毛一体、鳗鱼皮、头层猪皮、腹膜皮、羊驼皮、孔雀皮、羊反绒(羊猄)、头层牛皮(除牛反绒)、牛反绒、二层牛皮(除牛反绒)、羊皮(除羊反绒/羊猄)、马毛、裘皮、牛反绒(磨砂皮)、牛二层皮覆膜、甲醛、重金属(铅、镉、砷)、六价铬、联苯胺、物理安全性能、邻苯二甲酸酯(塑化剂)
服饰配件/皮带/帽子/围巾
女士内衣/男士内衣/家居服
童装/婴儿装/亲子装
箱包皮具/热销女包/男包
汽车/用品/配件/改装
OTC药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
成人用品/情趣用品
运动服/休闲服装
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
尿片/洗护/喂哺/推车床
玩具/童车/益智/积木/模型
童鞋/婴儿鞋/亲子鞋
户外/登山/野营/旅行用品
支持质检类目以商家实际开放类目为准
(五)特别约定:
1、该险种为卖家付费投保,买家享受获赔权益。卖家一旦选择加入该险种,即为店铺内每一笔承保范围内的订单投保,保险在卖家发货之时生效并自动扣除保费,生效后不因任何原因而退保。
2、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项目开始后定期进行赔付、服务情况检视,根据实际情况对承保商品范围、保障范围、检测项目、费率等做相应调整,并提前30天以邮件或天猫网页公示方式通知卖家,卖家有权选择继续参与或退出此保险项目。
3、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鉴定为不符合卖家描述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卖家需按“天猫” 平台交易规则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为卖家垫付赔偿后有权向卖家进行追偿。
4、追偿规则为:近两年内累计赔付金额达到5000元且赔付率达到120%时启动追偿规则,后续发生的每笔因材质不符理赔金额都需进行追偿。
5、买家需自行承担寄送商品至保险公司或鉴定公司的邮费或快递费及邮寄风险。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寄回原件并承担邮费或快递费,买家承担邮寄风险:(1)商品鉴定结果为符合卖家描述,且商品未因鉴定导致无法使用;(2)保险公司或鉴定机构在收到送检商品后,判定为拒绝检测。
6、若买家购买同种商品数量大于1件,则仅需送检其中的1件。(例买家购买同款商品10件,则仅应送测1件,如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卖家描述时,其它9件直接走申请退货流程,如检测结果为符合卖家描述时,买家如要求再检测其它9件,保险人将不再承担检测费及90%的订单价格赔偿责任)。
7、送检数量必须是购买商品的最小计价单位。(例:买家购买四件套1套,则必须将1套全部送检,不可仅送检一部分),如仅送检其中一部份的,保险公司将要求买家补齐,如未补齐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检测。
8、对于同一订单内同一品牌及型号的鞋子存在价格差异的情况(包含但不仅限于因赠送、秒杀、优惠引起价格差异的情况),以同一邮包内同一品牌及型号的货物的成交价/货物数量作为货值的赔付计算基准。如涉及商铺满减优惠,以平摊优惠折扣后的商品实际支付金额为赔偿基数;
9、对于订单价格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的50%以上的商品,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
10、针对单个买家,同一店铺同一商品仅提供一次材质鉴定服务或赔偿;
11、针对同一店铺,如买家针对不同商品发起材质鉴定且最终判责为卖家责任达到6次,或者近30天保险赔付达到10次且赔付率达到200%时,则保险公司有权停止为该卖家出具新保单。但已经出具的保单,保险公司应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12、对于多次鉴定为不符合描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多次出现商品使用问题的卖家,保险公司有权拒保;
13、经核实,对于属于保险欺诈的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诉诸法律。
14、对于以上第(5)、(10)、(11)条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保险公司依据审判机关有效判决向受益人进行了赔偿,就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有权向卖方追偿。
(六)保险期限:(即索赔报案期限)
起期: 卖家确认发货
止期:卖家确认发货后的30天内
备注:“卖家确认发货后的30天”,是指卖家确认发货之日(T日)起,至T+30日之24时止。以买家或其代表人将商品直接送至保险公司要求的地点的时间或通过物流交寄的邮戳寄出时间或快递寄出时间作为保险责任判断时间,逾期保险公司将不接受买家的理赔申请。
(七)承保区域:中国大陆境内(除港澳台)
(八)保费
商品成交价格(不含运费) X 0.1%(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
(九)责任免除
1、买家或卖家故意行为、欺诈行为造成的索赔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买家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次品、处理品、废品等)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卖家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十)保费支付方式及发票
卖家通过支付宝服务支付保费,在卖家点击确认发货时自动自卖家支付宝账户划转至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账户。如果因卖家的支付宝余额不足导致支付失败,则保险公司有权继续追缴保费。
保险公司可根据卖家要求开具相关保险发票。保险公司配送发票原则如下:卖家要求快递寄送,则运费由卖家承担。
(一)理赔流程
(二)理赔资料
买家上传实物照片、填写材质不符问题描述
买家寄送样品、快递包裹内必须备注:天猫材质险+保单号+质检类别(如:面料、鞋底、填充物)
(三)报案及理赔时效
(1)报案时间
A、报案受理:接客户报案并反馈受理,48小时
B、收到质检报告后完成判责及赔款支付,48小时
C、质检公司收到样品后出具质检报告:3-5个工作日
(2)保险公司响应时效:
A、阿里旺旺坐席工作时间:每天8:00-24:00
B、在线电话:95188-9,工作时间:每天8:00-24:30
(五)残值及案件追偿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款之前,残值回收
(六)反欺诈及追偿:&
(1)天猫对于保险人发起的欺诈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查询支持;
(2)保险人发现受益人存在保险欺诈,不因第三方的约定放弃向其追回保险赔款;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受益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受益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4)受益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受益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受益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受益人赔偿保险金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四、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五、争议的解决
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解决, 但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除外。
六、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涉及保险业的专有名词,其解释权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七、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为期90天。本协议期满前七日,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续。
附件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平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投保本保险。
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 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合理必要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产品处于被生产商或经销商召回的状态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八)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九)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七)投保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八)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次品、处理品、废品等)的损失;
(九)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的损失;
(十)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的损失;
(十一)投保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的损失;
(十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投保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当年产品销售额或上年产品实际销售额预收保险费。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的已经发生的实际销售额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调整保险费的依据。无论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保险人均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销售额结算实际保险费。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销售额数据。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和原材料进厂及产品出厂时的检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本合同项下的损失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旦保险人接受该通知,则今后因该事故造成的索赔,如由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一年之内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该索赔视同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经被保险人(必要时须经过保险人)鉴定确认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权利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产品销售发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维修费用凭证;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广告、产品说明书或类似的宣传材料中宣传投保本保险的事实,但必须事先就宣传内容和方式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保险人达成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期满不再续保时,被保险人应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由保险人提供的投保本保险的宣传标记和其它宣传材料。
被保险人违反前述约定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所述书面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或损坏时,赔偿维修该部件或元器件的修理成本和费用,对单件产品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其购买地重置价值;
(二)整件产品需要更换、退货时,其赔偿金额为该新产品的出厂成本价格或销售商进货成本价格(不包括任何利润)。若出厂成本价格或销售商进货成本价格高于购买地重置价时,其赔偿金额以重置价为限;
(三)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合计赔偿金额在同一赔案中不得超过第三条项下赔偿金额的30%;
(四)更换或退回的产品残值作价在赔款中扣除后归被保险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八条
【产品】本条款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该产品已运离被保险人,并不再为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
【关联企业】与被保险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或者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其他企业。
【一次事故】同一保险产品因同一原因导致的一个或一系列索赔视为一次事故。
附件二:信息披露的文件
1.& 本产品为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报备文件编号为平安(审批)[2009]N9号,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全国所有省份及直辖市设有分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除港、澳、台)销售。
2. &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保险费通过支付宝一次性缴纳。若投保人要求开具保险发票,保险公司将核对一致后开具,配送原则如下:挂号信寄送发票,则免寄送费;若要求快递寄送,则运费由投保人承担。
3.&&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保单信息:
(1)登陆“我的淘宝-&已卖出的宝贝”, 在订单列表中点击“保单明细”中查看;。
(2)联系本公司旺旺客服:中国平安官方旗舰店。
(3)拨打客服电话转2进行查询。
4.& 投保、承保、理赔、退保的办理流程
(1)投保:投保人(卖家)与平安签署投保协议,并为其店铺内每一笔承保商品范围内的订单投保,在卖家确认发货(或买家确认收货时)进行扣款保险合同成立,保费自动从卖家账户处扣取至平安支付宝保费账户。
(2)承保:平安根据投保人(卖家)签署的投保协议和其提供的订单信息进行保险承保。
(3)理赔:保险公司将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及时地进行理赔,赔款将直接向受益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支付。
(4)退保:按照投保人(卖家)与平安签订的投保协议,本保险在生成保险流水号后投保人不允许进行退保操作。
5.& 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
6.&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7.& 您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如需咨询,或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可拨打咨询、投诉电话: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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