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新保密法规定保密期限规定》有哪些新变化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度,规定,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技术保密,公务员法,保密法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科学技术保密规定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共10个文档&&&&&& 举报电话:12336&&&&&& 办公电话:&&&&& &传&&& 真:&&&&&&&& 不动产登记中心:
&当前位置: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
&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防范泄密窃密案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科技保密工作&  (一)科技保密工作总体要求。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充分认识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各单位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要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要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要做到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二)明确科技保密工作责任人员。各单位要确定部门、人员负责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二、加强科学技术定密管理&  (三)明确科学技术秘密范围。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四)规范科学技术原始定密和分解定密。各单位要在编制科技规划、制定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立项与验收和科技成果鉴定等管理环节,根据科技保密事项范围和涉密科学技术实际情况做好定密工作,准确确定科学技术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定密权限开展分解定密工作,明确定密责任,严格定密程序,准确确定所承担科学技术具体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五)做好科学技术密级调整工作。涉密单位对科学技术原始定密、分解定密后,要根据进展和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延长保密期限或解密。科技技术秘密变更密级、延长保密期限或解密,可以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单位决定。  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部保密委员会将结合保密检查工作,对科技保密工作进行抽查。&  三、强化科研过程中保密管理&  (六)做好立项阶段保密管理。科学技术保密管理要与涉密科研管理同计划、同部署。重点做好立项定密、人员保密教育和保密条件审查工作。申报涉密科研项目时,要根据立项指南和科技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拟定涉密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组织立项评审时,要根据工作需要,从严确定知悉范围,明确对评审人员的保密要求。涉密预研项目也应确定密级,采取相应保密管理措施。  确定涉密科研承担单位时,要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对没有实行保密资格管理的行业,要明确承担单位的保密条件并进行审查。要与科研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或在有关合同中设立科技保密条款,科技保密协议、科技保密条款要明确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科研承担单位、协作配套单位的科技保密管理职责。  (七)加强研究阶段保密管理。科技保密管理要与涉密科研管理同实施、同检查。重点做好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计算机、涉密科研场所管理工作。科研承担单位要针对研究过程各个环节制定科技保密制度,采取科技保密措施,落实科技保密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参研人员具体情况,确定和控制知悉范围,进行科技保密审查、教育培训和登记备案,组织签订科技保密承诺书。  境外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涉密科研。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任用、聘用境外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科研单位与其签订科技保密协议,明确法律责任,按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八)加强涉密科研文件资料管理。严格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复制、销毁涉密科学技术文件资料要经过审批。存储、处理涉密科学技术文件资料的计算机要按照涉密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严禁连接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网络。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科学技术文件资料,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严禁通过门户网站、互联网邮箱、即时通信以及境内外服务器提供的公共云计算系统等存储、处理、传输涉密科学技术文件资料。严禁在家中和其他不具备科技保密条件的场所存储、处理涉密科学技术文件资料。  涉密科研场所要相对集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涉密科研试验或重大活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科技保密要求,根据需要研究确定统一对外口径,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  (九)加强结题阶段科技保密管理。科技保密要与涉密科研同总结、同奖惩。重点做好涉密载体清理、对外交流宣传、成果转化应用科技保密管理工作。对涉密科研文件资料,包括过程文件、电子文件等涉密载体,要进行全面清理、完整归档,严禁个人擅自留存或销毁。  (十)加强涉密科研交流管理。与涉密科研有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宣传报道、论文发表、举办展览等活动,要严格履行科技保密审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严禁在授课、讲学、作报告等活动中涉及涉密科研信息。  (十一)加强涉密科研成果管理。在成果验收、申报奖项、申请专利等工作中,要严格按有关科技保密规定办理。加强涉密科研结题后保密管理,在推动涉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中,要严格科技保密审查,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接收任何委托在涉密科研或成果基础上开展相关研究。  四、落实涉密科研保密管理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强化领导责任,将履责情况纳入工作实绩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科技保密教育,切实增强管理人员、参研人员的科技保密观念、责任意识和科技保密技能;建立自查制度,制定工作规范,开展经常性自查自纠,不断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十四)开展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下属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涉密隐患的,要督促整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认真组织查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严重违规和造成泄密的,同时追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五)提供保障条件。各单位应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各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2016年1月26日&
无标题文档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与应用。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按照职责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七条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第八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一)绝密级1.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二)机密级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三)秘密级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一)国外已经公开;(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第十条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报国家科委审批。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密级:(一)产生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二)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由产生单位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及时确定密级;(三)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确定项目或者课题的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四)有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日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同时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第十二条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确定密级,并按照本规定予以管理。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二)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确定其密级的机关、单位决定。第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二)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三)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报国家科委审定。审定结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三十日内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十五条国家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以及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对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作出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并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三十日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十六条国家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对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不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应当将本地区、本部门确定和变更国家秘密技术的密级及其解密的情况按年度报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定期发布。第四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第十八条国家科委管理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指导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协助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和查处重大科学技术泄密事件;(五)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组织科学技术保密干部培训;(六)表彰、奖励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国家科委下设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在国家科委和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参与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重大科学技术活动和涉外科学技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五)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科学技术泄密事件;(六)表彰、奖励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各级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二)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发表论文;(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第二十一条在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工作确需携运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资料、物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办理出境手续。第二十二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查批准。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技术在国内转让,应当经技术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当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以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批;在境外合办企业的,视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当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推广应用国家秘密技术,应当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二十七条对参与国家秘密技术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申请保密专利,但机密级的应当报国家科委批准,秘密级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批准。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解密手续。第三十条各级机关、单位对于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以国防为目的或者为主要目的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一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同时废止。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今天,人才、科技、信息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本。计算机与自动控制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尤其是信息高速公路的普遍应用,使生产工具中增加了信息化、智慧化、网络化的新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引起了社会产业结构的巨大变革,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及管理国家的方式。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一方面使得科技信息的传播、交流与共享速度、容量成倍地增加,人们能够很便捷的获得最新的科技、经贸信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人们能通过信息高速公路进行有效的合作,尤如一个单位。这样,科学技术在传播的过程 ...国家科委下设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在国家科委和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法、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登录名:密码:
在此电脑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
《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每日发送法规全文,
《法律图书馆》电子杂志每周发送目录摘要,
【法规标题】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颁布单位】化工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学工业科学技术的保密是指对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中的国家秘密的保密。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化学工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化学工业的发展。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化工部科技司)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和化学工业部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管理化工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级化工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单位的科技保密工作。
第五条 化工系统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 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化工科技工作者的义务。
第二章 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七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科学技术,应列入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
(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影响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条约。
第八条 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
(一)绝密级
1.技术水平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2.能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4.为国防绝密工程配套的化工专用产品生产技术及研究技术。
(二)机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3.为国家重点武器型号配套的化工新材料新产品的生产技术及研究技术。
(三)秘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履行国际公约、条约中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
第九条 化学工业科学技术工作中涉及其它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一)国外已经公开的技术;
(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的技术;
(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中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的,应符合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报国家科委批准。
第三章 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
第十二条 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密级:
(一)各技术产生或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
(二)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由产生单位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及时确定密级;
(三)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确定课题的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
(四)科技成果登记表应标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
(五)有关单位在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日内,上报化工部科技司。
确定科学技术密级,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经确定,即具有了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
(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变更的;
(二)一旦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确定其密级的单位决定。各单位应当在密级变更后,上报化工部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十四条 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二)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三)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
(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六)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报化工部科技司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由化工部科技司报国家科委审定。审定结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三十日内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化工部科技司以及确定密级的单位对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作出延长保密期限的规定,并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三十日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化工部科技司对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化工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本单位确定和变理的化学工业科学技术国家秘密的密级及其解密的情况,按年度于次年三月一日前报化工部科技司,由化工部科技司汇总报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审查后密级变更的情况,会同国家保密局每年以通
告形式发布一次。每次审查结果,由化工部科技司在通告发布三十日内通知上报单位。
第四章 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化工部科技司为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二)按国家科委和部保密委员会对科技保密工作的要求,制定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三)指导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
(四)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五)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科学技术泄密事件;
(六)配合有关部门在重大科学技术活动和涉外科学技术活动中,制定专项保密方案;
(七)表彰、奖励化工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各级化工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工作,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转让和出口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也不得在技术交流、咨询服务、参观、展览、声像、传媒、报刊、书籍和对外交往等各项活动中涉及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日施行的《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工作确需携运化工科学技术秘密资料、物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日颁布的《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化工部科技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在国内转让,要经技术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化学工业国家秘密技术出口,要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以化学工业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化工部科技司审批;在境外合办企业的,视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
第二十六条 推广应用化学工业国家秘密技术,应当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承担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研制、设计、生产的负责人,同时就是该项目的保密负责人,按保密规定履行职责并对本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化学工业国家秘密技术研制的科研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
对确因其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公开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级化工科技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设施,建立严格的归档、利用、销毁科技保密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项目资料在归档时要准确地标明密级,在首页作出明显的密级标志。
第二十九条 专利申请
(一)绝密级化学工业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化学工业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内可申请保密专利,但机密级的应当由化工部科技司报国家科委批准,秘密级的报化工部科技司批准;
(三)机密级、秘密级化学工业国家秘密技术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三十条 奖惩
(一)各级化工机关、单位对于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国家和化工部保密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于泄露化学工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和部属各单位及社会团体,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保密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化学工业部1982年颁布的《化工部科学技术保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
====================================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
《法律图书馆》公众微信
关注《法律图书馆》网站公众微信号,即可每日获取最新的法规法规,法治动态等法律专业信息。
关注方法: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law-lib
凡购《新法规速递》安卓手机版服务三年,赠预装法规软件的最新款七寸平板电脑一台。购一年服务者,另有U盘赠送。
软件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新的法规到本地。
软件有免费版可
&软件收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约13万件。“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可下载收藏浏览过的法规。2015年推出免安装绿色版
软件可以免费,但未注册用户不提供更新和在线检索服务。
&&&收录1949年至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事务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英文法律、英文行政法规、英文地方性法规;各地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合同范本、法律文书、立法草案、法规释义、参考文件等信息;数据库记录近60万件,每天增加法规数百件。
提供数十种组合检索方式,并有自定义首页,收藏法规,保存浏览检索记录等多种个性化功能。
系新法规速递软件家族的重要成员之一,兼具数据本地化及云端查询功能,使用本软件将与您的手持终端完美结合为一部掌上法律宝典。
本软件适合安装在使用苹果系统的智能手机上或平板电脑上(iPhone或Ipad)。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法规50万件,离线查看本地法规3万件,还可以实时下载新的法规到本地。软件有可在Apple Store下载使用。
使用4G的U盘,方便您将法规数据库随身携带,在不同的电脑上方便使用。同时也可以当作普通U盘使用,复制拷贝文件。软件功能和完全相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