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期间担任职务情况国家职务有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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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职务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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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一、职务等级工资制致党政人员收入差距扩大
建国初供给制不能满足党政人员进城后的日常生活
建国前,由于长期处于战争条件下,中共一直保持着通过统一的后勤补给,以大致平均的标准为党政军提供生活资料的分配措施,即供给制。毛泽东对这种平均主义的生活一直心存好感,他在1958年曾这样描述供给制:
● 我们的党是连续打了二十多年仗的党,长期实行供给制……实行供给制的人员,第二次国内战争多的时候有几十万人,少的时候也有几万人,抗战时期从一百多万增加到几百万,一直到解放后初期,大体是过着平均主义的生活。
然而建国前后,随着党政军机构的队伍越来越庞大,供给制这种物资分配方式逐渐出现了许多问题,不再适应中共在执政环境中的需要。供给制在新的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容易造成人员和物资浪费。
供给制虽然能够在战争时期为党政军机关提供及时的物资保障,但是随着中共掌握政权,在保障城市日常生活中,无论在人员、物资还是组织形式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浪费。比如不管机关大小,都必须有专门的后勤队伍从事采购、运输和分配工作,这直接造成机构人员臃肿。因此在1948年9月中共中央开始考虑将工作重点转向城市之初,薄一波就明确提出:“现在的制度……处处是浪费,但干部还觉得处处照顾不够,民主人士与干部生活间的悬殊等等,都成了问题。”
2、无法满党政公务人员的城市生活需要。
解放之前,中国共产党的工作中心主要在农村,此时的生活习惯、方式相对简单,生活成本较低。随着中共工作中心转向城市,城市生活的多元化也让供给制所提供的几种日常生活必需品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城市中,除实物供给部分,生活各方面开支都需要用现金支付。显然,供给制并不能满足这种需要。比如1949年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发的《包干供给制办法草案》中有这样一段说明:
● 城市里的人较注意卫生,如按在乡间标准,每三月发一块肥皂一包牙粉,每月理一次发,则无法达到清洁的目的。在乡村时尚可,利用灰水、冷水等,城市里则无这些条件可以利用。而最重要的是城市与农村的生活方式不同,如不保持一定的清洁,将遭受另眼看待。在乡村时可以吃黄烟烟叶等,在上海就很难买到黄烟,如拿黄烟费去买香烟,每月只能买二包,当时普遍的现象是抽香烟的人连津贴日用品费也被抽掉。在乡村时,生活集体化,且经常有剧团演出或放电影,所以在精神生活上较愉快。到城市后,供给制人员集中性较小,集体的正常的文娱活动较难组织剧团任务繁重,无暇顾及,在精神生活上较苦闷,连订一份杂志、看一次电影,都是可望而不可及。
夏衍晚年在《懒寻旧梦录》中关于陈毅和刘伯承的一段回忆恰恰印证上述说法:
● 有一次陈老总请刘伯承同志在他家里吃饭,潘汉年和我都在座,饭后闲谈,这两位大将军都在愁“穷”。陈毅同志孩子多,家累重,钱不够用。刘帅则说他想买一部开明书店出版的二十五史,一问价钱,就只能放弃了买的念头。陈毅同志风趣地对我说,老潘可以靠小董(董慧,她父亲是香港巨富),你则有版税和稿费,你们都是老财,我们当兵的都是两袖清风。
3、由于在被城市接管中实行“原职原薪”,导致供给制干部与工资制知识分子之间产生矛盾。
供给制虽然基本上可以满足入城干部的个人及家属生活所需,而且体现了平等的关系。但相对于当时大中城市陆续开始实行的对留用人员“原职原薪”办法 (即基本上按照其原来的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供给制条件下党政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就显得少多了。在较高级别和那些拖家带口的基层机关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差距尤其明显。这种差距就造成了刚入城的党政干部与与被接管城市知识分子两个群体之间的矛盾。夏衍晚年在《懒寻旧梦录》中记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供给制”和“薪给制”(工资制)双轨并存造成的矛盾:
● 解放初期,干部待遇还是供给制,这是从解放区沿袭下来的,在那种特殊情况下,这也是别无他法可行的制度。可是,这就和接管政策中的原技术、艺术人员全部“包下来”,对它们实行“保留工资”发生了矛盾,也就是说,“留用人员”拿的“保留工资”和党政干部的供给制之间,有了一个很大的差别。大学校长、教授、专家、工程师、名演员,一律拿“保留工资”,先按国民党的金圆券折成老区人民币,再折合新人民币,他们的每月收人在200-500元不等(合今人民币元)。而对从解放区来的和地下党的党政军干部,在一段不断的时期还是执行供给制,后来改为工资制,也还是“低薪制”,就是市长、部长、司令员的收入要比工程师、名演员的低得多。这样,党政干部和业务人员之间就有了各自的看法。
拿“保留工资”(薪给制)的说,你们(党政干部)住公家的洋房,有汽车,有办公室,有不花钱的秘书,出差旅费可以报销。我们呢,搭一次电车,打一个电话,也得自己掏钱。在欢庆解放的热潮中,大家都自觉地服从政策,表面上平静无事,可是现在回想起来,工农干部(供给制待遇)和知识分子(薪给制待遇)之间的疙瘩,或者说是矛盾,我认为是和解放初期这两种制度的并存是有一定关系的。(夏衍《懒寻旧梦录》)
除了以上问题之外,供给制还存在着手续繁多等问题,因此,中共执政后,改变党政人员的收入分配方式势在必行。
供给制与工资制调整过度强调反平均主义,刻意加大收入差距
建国初期中共政权在各个方面都倾向于借鉴苏联经验,财经人员从延安开始就把苏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实行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视为实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最合理的分配形式,并且认为基于按劳分配的原则,必须要打破共产党人流行的平均主义观念和分配形式,应该“从平均的供给制到混合工资制,再进入全面工资制”,即“从绝对平均主义到相对平均主义,再逐渐过渡到按劳得酬”。
基于上述认识,新政权认为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工资制度因为太过照顾下层职工,从而使得“各级间实际工资更为接近,平均主义更为严重”,“实难刺激工人的积极性”。因此,各地在调整工资分配方式时,特别注意通过拉开工资级差,克服平均主义现象,“刺激技术进步和发展生产”。
在此背景下,建国后中共在对供给制和工资制进行改革时都强调反对“平均主义”,刻意追求拉开工资级差,这导致建国后开始强调公务人员的等级差别,不同职务党政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
1950年,政务院颁布文件实行以供给制为基础的“包干制”,即按照职务等级把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费连同其他津贴,一律折成米数,发给个人,包干使用,而不是像以往那样直接发放物资。但保留了大中小灶的津贴,同时大小灶之差不足一倍。可见当时政务院仍旧保留供给制中的平均主义传统。
1949年12月中央财政部《关于新参加工作人员暂时借支工资标准的规定》中规定:正副部长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500斤小米,司局长级不超过900斤,处长级不超过700斤,科长级不超过500斤,科员及其以下不超过350斤。而1950年1月公布的《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试行规定》中,正部长的工资只相当于最高等级工资(主席)的三分之二,说明当时内定的工资级别从最高到最低差距至少已接近8∶1。
日,财政部正式发布《全国公教人员统一工资标准 (草案)》等文件,其中的最高级别工资与最低级别工资之间的差距已达28.33:1。
1951年初,中共中央再度颁布《中央直属各机关一九五一年度暂行供给标准》时,将大灶和小灶的伙食费标准从原来不足一倍的差距扩大到整一倍。华北局在此基础上通过津贴费的方式进一步拉大差距,大灶和小灶的最大差距已经扩大到3倍以上。除此之外,华北局还规定了洗澡的不同待遇:
● 处长以上干部及女同志洗盆塘……一般干部及勤工人员洗池塘。在四至九月份,男同志及处长以上之男女干部每人每月四次,女同志两次……在一至三、十至十二月份,男同志及处长以上之男女干部每人每月两次,女同志一次。
1952年3月,政务院发布通知比照等级工资标准,小灶的津贴提高约19倍;中灶的津贴提高4倍;大灶的津贴只提高1倍。工作人员执行哪个津贴标准,按其职务评定。“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至勤杂人员,暂分为十等二十四级,每人每月津贴360万元至41000元”。新的供给标准开始根据等级工资制,把不同等级的待遇差别拉大,最高和最低收入分配的差距扩大到21倍以上,直追工资标准28.33倍的水平。
四个月后,政务院又进一步对供给制标准和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两种分配标准均统一为29个行政等级,其最高最低的收入分配差距,也都统一为25.88∶1。
这些连续不断的调整非但没有改善供给制给部分党政工作人员带来的生活困难,随着1953年春政务院颁布“凡夫妇一供一薪者,供给制一方所在机关应停发原由公家供给的子女保育费、保姆费等费”的规定,享受供给制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干部)的生活困难反而愈发严重了,这也就迫使相当一批供给制干部要求转为工资制待遇。
全面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1953年后,中共开始照搬苏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进一步对当时等级差别已经很严重的双轨制(供给制和工资制并行)再次进行调整。
日周恩来正式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意见,并指示编制工资委员会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习仲勋在6月份提交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问题给周总理的报告》中对当时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 全国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在编人员共151.15 万余人,其中享受工资制者95万余人,享受供给制者56万余人。由于两种制度同时存在,不仅影响干部之间的团结,而且也不符合“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特别是包干制人员中绝大多数人是在县、区级,且多是男的一方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保育、保姆费等待遇,因此,这五十多万人的收入少,生活相当困难。至于包干制所引起的人力、物力的浪费,以及供给制影响下的一系列不合理现象,都充分说明,把包干制改为工资制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了。
1955 年8月3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同时规定“改行工资制待遇后,工作人员个人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据此,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工资标准,新标准不仅提高了高级干部的薪酬待遇,而且将工资等级进一步增加到30个级别,最高工资560元,最低工资18元;北京地区最高工资加上物价津贴16%后为649.6元,最低工资为20.88元,工资差距扩大到了31.11倍。
1956年6月,国务院再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将原本只享受少量补贴的大批乡镇工作人员列入国家干部,享受工资制待遇。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最低一级工资从18元提高至20元,工资差为28倍。然而,如果加上每一级别中的等级差,工资之差则达到36.4倍。
截至1956年,政务院彻底废除供给制,等级森严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最终在新中国确立。
二、毛泽东为何反感职务等级工资制?
工资等级差距比民国大一倍,毛泽东非常不满
对于中共逐步实行等级差别非常大的工资制,毛泽东一开始并未表示出异议。然而随工资差距越来越大,1956年所定工资标准最高和最低工资差距比例达到36.4∶1,超出民国一倍以上(国民党时期行政公务人员的工资最高级和最低级差额比仅为14.5∶1)。这让相信社会主义至少应当收入分配相对平均的毛泽东开始产生了不满。
当时废弃供给制,实行工资制,固然不可逆转,但毛泽东始终认为这是新政权为迁就当时的现实环境而做出的让步。然而最终形成了“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的“等级制”,这让他对工资制改革不得不表示怀疑:
● 解放后,不说供给制的长处,只说工资制的长处,这个风气很不好。当然,一九五三年供给制改成工资制,让一步是必要的。因为原来在解放区实行供给制的人员占少数,工厂职工是工资制,机关、企业新增加的人很多,他们受资产阶级影响深,要把他们原来实行的工资制改为供给制,也不那么容易。但是,那次改变有很大缺点,接受了等级制,等级森严,等级太多了,评成三十几级,这样的让步,就不对了。供给制改工资制以后,一些人闹级别、闹待遇。
1956年工资改革刚结束,毛泽东就在八届二中全会上对当时的党政人员工资标准提出批评:
● 现在高级干部拿的薪金和人民生活水平相比,悬殊是太大了,将来可以考虑也减少一些薪金。
毛泽东的讲话引起周恩来等人的重视,国务院迅速拟定降薪方案,对党政高级干部全面降薪,党政人员工资差别系数从28:1变成了25.2∶1。但25倍的差别在毛泽东看来仍然太高,后来他再三提议降低高级干部的待遇,并发起政治运动,开展整风,想改变这种等级差别过大的局面。在他的压力下,1959年2月和1960年10月,高级干部的工资又两度降低。
以工资等级制为标志的官僚特权让毛泽东担忧
然而除了职务工资等级制的推行导致收入差距加大之外,高级干部的特殊待遇问题也引起了毛泽东对高级干部形成特权阶层的担忧。1956年八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还特别提到特殊待遇的问题:
● 一是物资供应,一是警卫太多,必须很好地注意加以改变,以身作则,才能号召人民艰苦奋斗,同甘共苦。
当时高级干部除高工资之外,的确还享受着紧缺和优质商品的特殊供应(特供),并且多数因工作关系还享受着秘书、警卫、司机、勤务、保姆、厨师以及医疗和专车、住房等特殊待遇。这方面也照搬了苏联经验,严格按照等级来划分特殊待遇标准。比如几级可配厨师,几级可配勤务,几级可配警卫,几级可配秘书,几级可配专车,包括不同级别干部享受何种档次和牌子的专车等都有具体规定。以住房为例,上海市1956年就按照行政级别将各级干部住房划分成了十几种待遇标准:
● 特甲级可享受200公尺以上的“大花园精致住宅”;特乙级可享受190―195公尺的“大花园精美住宅”;1级可享受180―185 公尺的“大花园精美住宅”;2级可享受170―175公尺的“独立新式住宅精美公寓”;3级可享受160―165公尺的“上等住宅公寓”;4级则只能分得“半独立式普通住宅中等公寓”;5级只能分得“120―135公尺的新式里弄住宅”;6级只能分得100―115公尺的“有卫生设备的普通里弄住宅”;7级只能分得80―95公尺的“无卫生设备的石库门房屋”;8级只能分得“老式立柱房屋”;9级以下只能分得“板房简屋”……
对于这种状况,毛泽东在《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谈话记录》中指出:
● 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破除。例如,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以平等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干群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猫鼠关系和父子关系,这些东西都必须破除,彻底破除。
随着毛泽东对苏联党政工作人员蜕变为享受高工资、高待遇官僚特权阶层的认识,他也愈发担忧中共党内出也现特权阶层,并力图采取措施予以防范。他一再强调:
● 绝不要实行对少数人的高薪制度。应当合理地逐步缩小而不应当扩大党、国家、企业、人民公社的工作人员同人民群众之间的个人收入的差距,防止一切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享受任何特权。
干部为争夺利益导致问题不断让毛泽东颇为反感
毛泽东本人对干部过分追求个人享受的行为向来没有好感,早在抗战期间他就曾以中共干部和国民党官员做过比较。他自豪地声称:“我们的县长、区长、乡长,每月2元津贴,又民主,又能艰苦奋斗,又能帮助老百姓……而国民党的县长呢?他们每月拿着180元的薪水,只会娶小老婆、打麻将、抽鸦片,甚至还贪污、刮地皮,压迫老百姓,其他一无所成。”他甚至公开声称:中国只有靠共产党的这些既廉洁又民主的干部才有希望。
正因毛泽东对干部廉洁的看重,职务等级工资制度的推行引发的领导干部在工资待遇上矛盾纷争才进一步加深了毛泽东的反感情绪。他不止一次在党内公开批评说:工资固然应该增加,但“现在看起来工资有些不很适当,已引起人们的不满”,而更奇怪的是:
● 级别高了,工资多了,闹地位、闹名誉,争名夺利这个东西也多起来了。过去的那个拼命的精神,过去阶级斗争的时候,跟敌人作斗争的时候,我们那种拼命的精神,现在有些同志身上就消失了。讲究吃,讲究穿,比薪金高低,评级评低了痛哭流涕……据说还有几天不吃饭的……争名誉,争地位,比较薪水,比较衣服,比较享受。
毛泽东一度推动过“干部参加劳动”、“五七”干校甚至发动政治运动,想解决这一问题,但“强人政治”和政治运动毕竟都不是根本遏制特权等级制的有效办法。毛泽东最终也未能按照他的思路找到解决问题的良方。
资料来源:本文大部分资料引自杨奎松的《从供给制到职务等级工资制――新中国建立前后党政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其他资料来源:毛泽东《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谈话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史料选编 (1953 ―1957)》(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夏衍《懒寻旧梦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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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员的行政级别划分和职务、工资待遇关系一览表
中国行政官员级别一览表,国家**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行政级别分:中央、省(直辖市)、地区(市)、县(县级市)、乡 5级
中国行政级别分9级:
1级:准国级,香港,澳门&& 2特区(对外享受国家和地区中的地区级,可以单独参加国际的经济,社交,体育活动和申办国际级的活动,如奥运会等,高度自制,有自己的区旗,区徽)
2级:正部级:4大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3级:副部级:14个副省级城市(包括9个副省级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济南,杭州,成都,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
4级:准副省级:包括除上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等十个市为“较大的市”。
5级:正厅级:一般地级市
6级:副厅级:省直管县级市
7级:正处级:一般县级市
8级:副处级:市管镇
9级:正科级:一般乡 **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家级: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二级)国务院常委(三级)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空5军参谋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副省级、副部级以上干部档案进入国家人才库,归中组部管理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委,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合肥市委副书记)各地级市委,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医院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编制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北京区(7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天津区(2所):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东北区(3所):哈尔滨工业大学、吉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陕西区(3所):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上海区(3所):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江苏区(2所):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湖北区(2所):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区(2所):中南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安徽区(1所):中国科技大学福建区(1所):厦门大学广东区(1所):中山大学浙江区(1所):浙江大学四川区(1所):四川大学重庆区(1所):重庆大学山东区(1所):山东大学甘肃区(1所):兰州大学以上31校行政级别都为副部级,加上副大军区级的国防科技大学共计32所。一般本科以上高校都是厅局级,专科高校是副厅局级,截止到2005年1月全国只有31所高校是副部级,从行政级别可以看出学校的行政地位和国家的重视程度,同时,以上32所高校也都是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综合这两项指标,以上32所高校为中国目前最顶尖的高校,也是国家最重视的32所高校
二、技术职称高级中级助级员级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教员中小学教师中学高级中学一级中学二级中学三级小学高级小学一级小学二级医疗卫生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工程技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科研机构研究员副研究员行业研究员不在此列三、军衔、警衔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行政职务与警衔没有必然的联系,就是说警衔高的不一定担任的职务高。
(二)中国军队的军衔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衔分为3等10级,即将官3级(上将、中将、少将)、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级(上尉、中尉、少尉)。根据军官所属军种和技术特点,在海军空军和专业技术军官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名称。
现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1.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2.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为上将;
3.大军区正职为上将、中将,大军区副职为中将、少将;
4.正军职为少将、中将,副军职为少将、大校;
5.正师职为大校、少将,副师职为上校、大校;
6.正团职为上校、中校,副团职为中校、少校;
7.正营职为少校、中校,副营职为上尉、少校;
8.正连职为上尉、中尉,副连职为中尉、上尉;
9.排职为少尉、中尉。专业技术军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中将至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为大校至上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为中校至少尉。
志愿兵役制士兵按军衔等级分为:
高级士官(六级土官、五级士官);
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义务兵役制士兵为最高军衔。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正厅级及以上干部为国家高级干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公务员的工资级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为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24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270元。
(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5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具体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二)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任科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5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16到20年的,定为十三级;21到25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11至15年的,定为十四级;16至20年的,定为十三级。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及工资级别对照表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日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一)、套改办法
1、职务工资:&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截止时间日。
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级别再高定一档,级别工资可就近就高套入相应档次;如高于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确定的级别对应的工资档次。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套改工资后,根据清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将清理出的津贴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200元。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和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连续)五年称职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因晋升职务而晋升级别,如级别晋升两级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级别只晋升一级,不影响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公务员按本实施办法套改确定级别后,自日至日,级别未发生变动或因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如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并按日时的职务达到级别工资确定表中上一级别规定年限,可从达到规定年限次年的1月1起晋升一个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级别相对应的档次。公务员按此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已经达到所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不再晋升级别工资,只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级别工资档次
连续两年为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档次。
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与正常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分别计算。公务员因晋升级别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少于或等于原级别一个工资当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可与级别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如增资额超过按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同时晋升级别和档次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
1、试用期工资。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585元、高中、中专605元、大专650元、大学本科700元、双学士74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79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880元。
2、试用期满后级别和级别工资的确定。
初中定办事员27级1档295元、高中、中专定办事员27级2档313元、大专办事员26级2档345元、大学本科定科员25级2档381元、双学士定科员25级3档403元、硕士学位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员24级3档446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22级1档484元。
其他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可按低于单位同类人员的水平执行。
艰苦边远地区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可直接执行试用期满定级工资。
三、实行级别和待遇相互挂钩的办法
符合级别与生活待遇挂钩条件的公务员任职满5年,达到规定级别前连续考核5年称职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厅级副职13级、处级正职15级、处级副职16级、科级正职18级、科级副职19级、科员20级、办事员21级的,可以执行现任职务上一层次非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及住房、医疗等待遇,级别工资档次在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退休后,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退休费、住房、医疗等待遇。
撤职以上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以上待遇。
四、实行县乡党政主要领导(乡镇公务员)工资倾斜的办法
从日起,担任县委书记、县长、乡党委书记、乡长的人员,任现职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可从满5年的次年1月1起在现任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就近就高靠近新一级别的档次并不影响正常的职务变动或正常考核引起的级别变动。
五、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制度
(一)、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有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构成取消原奖金,设置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
(二)、岗位工资按技术等级、套改年限确定。
(三)、正常增资办法:
1、每两年晋升一档岗位工资。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级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
2、晋升技术等级。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少于或等于按原技术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技术等级前后的年限可累加计算。
六、定期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每两年调整一次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七、改革奖金发放办法
取消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增加一级级别工资的办法,改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和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称职的发12月份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考核优秀的可发放1.5倍(2倍)。
八、其他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别、行政执法类别和实行聘用制的人员的工资办法另行制定;
(二)、军转人员工资(93工改后军转人员增资办法待定);
(三)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关和各部委管理的公务员,15个副省级城市的增资办法(待定);
(四)国家批准的各项特殊岗位津贴仍然执行,其他地方批准的特殊岗位津贴一律取消;
(五)浮动工资的处理(略)
(六)相应警衔津贴、海关工作补贴、西藏工作人员和党外工作人员生活费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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