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没有关于微商、中国电商排名的有关法律法规?

  12月22日,全国人大新闻局就电子商务法草案举行媒体交流活动。图为活动现场。中国网记者 张艳玲 摄
中国网新闻12月23日讯 (记者 张艳玲)“不光淘宝、京东,微商、网约车、在线旅游、在线家政、在线租房等也都属于电子商务,均适用电子商务法草案。”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网络安全空间协会法律与公共政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崔聪聪22日在全国人大新闻局举行的媒体交流活动上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将于12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审议前,全国人大新闻局于12月22日邀请曾经参与草案起草的法律专家,就《电子商务法(草案)》相关热点问题,举行媒体交流活动。
微商、网约车等都适用电子商务法草案
草案规定,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都属于电子商务,适用本法。
崔聪聪表示,微信平台单纯社交服务不是电子商务,但利用微信平台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就属于电子商务,比如微商就是电子商务。还有
网约车、网游、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旅游、在线家政、在线租房、网店装潢设计等都属于电子商务,都应适用于电子商务法草案。
“考虑到法律衔接,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商品、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就不在调整范围内。当然,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新闻信息发布、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及网络出版等内容也不适用电子商务法草案。”崔聪聪解释道。
如果在微信圈中买卖二手物品,算不算电子商务呢?10年前就呼吁制定电子商务法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解释:“这主要从时间和规模两个指标来界定,要看这种行为是否有持续性,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持续半年以上,盈利金额达到纳税起征点的,就属于电子商务行为,应适用电子商务法草案。”
消费者、平台等各方合法权益均受保护
有分析称,电子商务法草案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开了消费者之门。但在阿拉木斯看来,不全是这样。他说,草案目的是鼓励创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鼓励产业、商业领域创新,也鼓励政府治理创新。
“当然,保护消费者权益是草案核心,但它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消费者权益,还保护卖家、平台权益,比如恶意差评、骚扰用户最高罚50万元就说明这点。还有,草案首次认可平台制定的网规,并肯定网规在规范经营活动中的意义。”他进一步解释道。
电子商务立法走在世界前列
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如何与国际接轨?立法意义何在?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薛虹表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潮流,其立法体系的综合性和示范性是这部法律最大的创新。
“它不单纯是电子交易的立法,还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一些支撑性规范,构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法律环境。它对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具有示范效应。”薛虹说。
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秘书长李欲晓认为,中国电子商务法立法体现立法机构认识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深入参考了世界各国已有的立法经验,形成一部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草案。这本身就是成熟立法的体现,是一种负责任的立法态度。
责任编辑: 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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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商电商相关法律问题引发关注
微商电商相关法律问题引发关注
&&日11:26&&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连日来,、微信上被各路微商疯狂转载的一条新闻:“一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售假名牌货被送上了法庭,最高可能面临7年徒刑。”这条新闻像点燃了炸药一样再次引爆了“朋友圈”对微商和电商营销模式上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  一女微商售假货或被判刑  据多家媒体报道,近日,杭州一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内卖高仿名牌包、手表等,被举报后,警方在该女子居住地查获24件“名牌”产品,同时,经统计,该女子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元,随后,该女子被警方移送当地法院审查起诉。当地检察院方面认为,“何某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销售金额达5万元,或者查扣货物价值15万元,就构成此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商电商:相关法律看过来  在微商和电商的平台上,很多小众的商家都忽略法律。那么怎样的电子商务营销才触犯法律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市的工商部门和律师。  从杭州一女子在微信上销售假货说起,市消费者协会的志愿者贾小虎解答,在日将要实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中一条是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主观上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就是欺诈行为。那么微商或电商只是销售平台不一样,但本质上仍属于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在法律上依据此法进行判断。同时,该女子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而且数额巨大,构成刑事犯罪。  对此,苍穹律师事务所的夏文吉律师解答,代购物品以个品进行清关,随后又进行转售,这一行为就属于走私。微商或电商在本质上只是销售的平台不同,而只要是这种转售货物就属于走私。  那么,有网友曾提出微商或电商在一些营销模式上会不会涉嫌传销?据了解,在微商行业主要有B2C和C2C两类主要模式。B2C模式为通过搭建一个微商管理体系,提供完整的分销方案,有专用的销售系统,卖家依靠销售进行提成。而C2C模式则是通过品牌商找一级总代理,由一级总代理往下,层层发展代理商销售产品的纵向模式。其中,C2C具有明显的层级性,也是最为普遍又最有争议的微商模式。夏文吉说,根据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传销以人为中心销售,不停发展人头骗取费用为目的,而不是向消费者出售产品获取商业利益。微商虽然也发展代理,但货品价值一般不高,也是以销售货物赚钱为最终目的。这种形式虽有争议,但还是存在差别。  消费者:知假买假也能主张赔偿  在消费者购买假货后,一些消费者开始后悔,并询问是否可以主张赔偿?消协工作人员解答,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2014年的新《消法》则将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至“退一赔三”,且最低不低于500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网购商品,有权无理由7日内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应当注意不能主张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的产品范围,还应当保持所退货物的完好。(来源:焦作晚报)
&&&&受国家工商有关部门委托,电商门户、互联网+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宣布启动对国内主流网络交易平台用户合规条款进行审查(专题: )。包括以下四大类、38家平台:(1)零售电商(天猫/淘宝、京东、苏宁易购、亚马逊中国、唯品会、国美在线、当当、拼多多、贝贝网、蘑菇街、乐视商城、小米商城、有赞、银泰网);(2)跨境进口平台电商(聚美优品、洋码头、丰趣海淘、网易考拉海购、达令、小红书、海蜜、街蜜);(3)生活服务电商(美团、大众点评、百度糯米、携程、去哪儿、同程旅行网、阿里旅行、滴滴、神州专车、神州租车);(4)消费分期平台(趣分期、分期乐、爱学贷、人人分期、优分期、99分期)等。目前课题已结题,38份报告近期将陆续向社会、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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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微博、微信上被各路微商疯狂转载的一条新闻:“杭州一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售假名牌货被送上了法庭,最高可能面临7年徒刑。”这条新闻像点燃了炸药一样再次引爆了“朋友圈”对微商和电商营销模式上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杭州一女微商售假货或被判刑据多家媒体报道,近日,杭州一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内卖高仿名牌包、手表等,被举报后,警方在该女子居住地查获24件“名牌”产品,同时,经统计,该女子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元,随后,该女子被警方移送当地法院审查起诉。当地检察院方面认为,“何某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销售金额达5万元,或者查扣货物价值15万元,就构成此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微商电商:相关法律看过来在微商和电商的平台上,很多小众的商家都忽略法律。那么怎样的电子商务营销才触犯法律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市的工商部门和律师。从杭州一女子在微信上销售假货说起,市消费者协会的志愿者贾小虎解答,在日将要实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中一条是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主观上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就是欺诈行为。那么微商或电商只是销售平台不一样,但本质上仍属于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在法律上依据此法进行判断。同时,该女子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而且数额巨大,构成刑事犯罪。对此,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的夏文吉律师解答,代购物品以个人物品进行清关,随后又进行转售,这一行为就属于走私。微商或电商在本质上只是销售的平台不同,而只要是这种转售货物就属于走私。那么,有网友曾提出微商或电商在一些营销模式上会不会涉嫌传销?据了解,在微商行业主要有B2C和C2C两类主要模式。B2C模式为通过搭建一个微商管理体系,提供完整的分销方案,有专用的销售系统,卖家依靠销售进行提成。而C2C模式则是通过品牌商找一级总代理,由一级总代理往下,层层发展代理商销售产品的纵向模式。其中,C2C具有明显的层级性,也是最为普遍又最有争议的微商模式。夏文吉说,根据国务院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传销以人为中心销售,不停发展人头骗取费用为目的,而不是向消费者出售产品获取商业利益。微商虽然也发展代理,但货品价值一般不高,也是以销售货物赚钱为最终目的。这种形式虽有争议,但还是存在差别。消费者:知假买假也能主张赔偿在消费者购买假货后,一些消费者开始后悔,并询问是否可以主张赔偿?消协工作人员解答,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2014年的新《消法》则将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至“退一赔三”,且最低不低于500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网购商品,有权无理由7日内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应当注意不能主张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的产品范围,还应当保持所退货物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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