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成功办理需具备的许可条件有哪些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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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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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类)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办事窗口(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315号市规划局二楼,电话:)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手续之前,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条件符合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新办见表1
2)调整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红线见表2
3)变更用地单位名称见表3
备注:所需复印件用A4纸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九、申请表格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十、办理的程序
受理-承办-审批-批准-出证办结
十一、事项有效期
十二、受理时限
8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讨论时间)。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四、投诉电话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凡需提供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持原件来校对后,方能提交。
十六、申办对象
1、企业、2、机关团体多年未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要办理么? - 城市规划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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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案例:
某公司于2002年领取了土地出让合同,但合同上未载明规划条件,其后该公司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领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建设了产厂房3000平方米,容积率0.6,建筑密度45%。2011年该公司引融资需要,需要办理厂房的房产证,这个时候必然先要到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工作人员检查资料发现,该公司从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不能判断是否超容积率建设,问这个怎么办理?
这个案例里有很多问题,我们现在仅讨论的关键问题,在于从2002年到现在2012年,这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要发么?
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 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 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 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 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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