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pdf可否做债权投资

“债权类私募基金”的风险必须知道
17:37:34 来源: 中国金融联盟 
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以下几类债权类私募基金风险相对较低:  1、对融资企业极其了解则风险较低;现在很多私募基金的发起非常简单,尤其是小贷公司对接的融资项目,不但简单而且隐含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
  私募基金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投资形式,因为不是金融机构发起,而是采取民间募集的形式,所以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从募集形式可以分为合伙制、股份制和信托制,从投资阶段可以分为VC投资和PE投资,从投资形式可以分为股权类私募、债权类私募和股票类私募等等,总之,私募基金不是简单的理财产品,需要较高的投资技巧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才能规避风险并很好的驾驭。
  由于中国股市的长期熊市,近年来股权类私募和股票类私募产品,不被市场所热捧,反而固定收益的&债权类私募基金&在市场上盛行,也给广大投资人带来了可观的投资收益,但是,出现问题的此类产品也很常见,2013年初&华夏银行理财产品事件&,当广大投资人看到其产品资料后才终于发现,原来这款出现风险的所谓&金融产品&不是信托理财计划,而是一款贷款类的&债权私募基金&。
  什么叫做&债权类私募基金&呢?此类基金主要通过成立&合伙制企业&组建基金主体,将参与投资的合伙人资金通过借贷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个人,融资方通过抵押、担保、出让股权等形式对该基金实现风险控制,并承诺固定期限固定回报,借贷关系到期后,融资方通过溢价赎回抵押物或股权等方式,最终实现该基金的本息退出。因为此类基金是融资方和借款方的债务关系为基础,所以称为&债权类私募基金&。
  一、债权类私募基金的风险体现?
  由于私募产品的核心性质是&合伙投资&,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信用委托&完全不同,其实质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产品运作和法理上很多环节可能会体现风险:
  1、没有监管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不是金融机构,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容易出现利益输送等道德风险,尤其是&债权类私募基金&,由于其期限短、融资成本高,更容易出现这些问题,而一旦因为没有监管出现道德风险,在法律层面上也很难举证和法律追究;
  2、人力资源短缺可能存在监控风险;
  私募基金不是金融机构,不像银行或信托公司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多层级的部门制约,反而很多私募基金为了压缩成本而尽量少的雇佣员工,这样,无论在内部风险控制还是对融资单位的全流程跟踪管理上都很难尽善尽美,而更多的依赖于抵押和担保,这样很容易忽略事中隐患,而不能及时退出最终走向拍卖;
  3、经验不足可能存在技术风险;
  很多债权类的私募基金其员工配置都很年轻,而且对于此类业务过于乐观,与金融机构丰富的评估、抵押、处置不良资产经验相比,私募基金的经验多显不足,而经验不足很有可能导致贷款业务的技术风险,在贷款流程的每个技术环节上一旦出现了纰漏,都有可能涉及风险,甚至有被骗贷的可能;
  4、无备用金可能存在兑付风险;
  银行应对贷款风险除了抵押担保外,还有资金池管理模式来缓冲风险,信托公司应对贷款风险除了抵押担保外,还有多重担保和净资本管理,净资本管理也就是俗称的备用金风险缓冲;
  而私募基金多以合伙制形式,基金公司本身一般在一个项目出资额在1-5%之间,而对于私募基金公司没有资质和备用金的要求,所以私募基金多没有后备资金进行风险缓冲,一旦出现了兑付风险,首先的应对措施只有拍卖和履行担保,这样投资人很有可能纠缠于无限期的法律流程中
  二、哪些债权类私募基金的风险最低?
  既然债权类私募基金存在以上的四大风险体现,那么是不是这类投资就一定是高风险而且不能参与呢?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以下几类债权类私募基金风险相对较低:
  1、对融资企业极其了解则风险较低;
  其实私募基金本来就是特定人群的投资模式,而特定人群有时就被解释为&知情人士&,如果一群投资人对于融资企业非常了解,而且对其未来的产业发展非常有信心,在充分论证后就可以进行投资,这种因为&知情&因为&了解&而参与的投资其风险就相对较低;
  有些投资者对于一些不懂的行业因为收益高而盲目投资,反而就会涉及较高的风险,因为不了解而涉足了风险;
  2、基金发起人的上级机构实力雄厚则风险较低;
  很多私募基金的发起单位是有较雄厚背景的,这个雄厚的上级机构可能是其母公司,也可能是其集团公司,也可能是其关联单位,这样一旦项目出现了风险,则基金发起单位可以依托其上级机构的能力快速化解风险,从而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例如:很多地产私募基金的上级集团公司就是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商,如果地产私募基金对应的融资企业无力还款,则可由基金公司的集团公司全盘接收,这样就能迅速盘活资金,实现投资人正常本息兑付;
  三、哪些债权类私募基金的风险最高?
  由于私募基金市场没有门槛和相应的监管,整个市场鱼龙混杂,很多基金公司实力低下,有些本身就是非法集资,甚至有些私募基金就是为了诈骗,所以,认清私募基金的实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那么哪类私募基金的风险最高呢?
  1、小贷公司对接的融资项目;
  现在很多私募基金的发起非常简单,尤其是小贷公司对接的融资项目,不但简单而且隐含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
  例如:现在很多小贷公司的合伙人不敢接大额和长期的贷款项目,他们认为自己的钱没有必要冒这样的风险,这时小贷公司的某个合伙人就可以通过发起&债权类私募基金&的形式在社会上募集资金,这样就形成了小贷公司的体外&资金池&,而且风险完全由投资人承担,私募基金发起人可以赚取打包融资成本减去投资人利益之后的全部利润,而且可以再获得产品到期后客户利润的20%(收取客户利润20%作为基金管理费,是私募基金的行业潜规则),而这种高利润的背后就极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因为高利润而产生利益输送,因为高利润而忽视风险控制;
  2、门槛较低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一般采取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而公司制要求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有限合伙制要求合伙人不能超过50人,因为人数限制而一旦对应资金需求较大的项目就必然对应较高的门槛,例如贷款5000万,并采取合伙制,就要求参与人不能低于100万,所以,私募基金产品的门槛理论上应该较高才对;
  如果有一款债权类私募基金的门槛只有20万,则很有可能超过法律要求的人数,那么就会涉及&非法集资&,也可能是通过&代替持有&模式来解决,非法集资的风险自不用说,代替持有同样让投资人没有明晰的法律身份,一旦出现纠纷则很难通过法律来快速解决;
  3、涉及海外投资的私募基金;
  现在市场上经常会发现以投资海外项目为目的的&债权类私募基金&,这样的私募基金一般有两个特定,一是基金发起单位不再国内,一般在香港居多,二是被投资企业一定在境外,例如东南亚、非洲等发展中国家,而投资项目也多为稀有矿产,包括黄金、白银、钻石、碧玺等,这类私募基金由于发起单位和被投资单位都在国外,则无法验证其真伪,一旦出现投资风险也无法维权,而很多此类私募基金并非真正的投资了稀有矿产,而是通过资金多次流转而从事了&高利贷&行当,其实就是一种&借鸡生蛋&的模式,如果高利贷正常回款则客户资金尚可保全,如果高利贷出现坏账或资金链断裂,则投资人资金不保,更为难办的是几乎无法维权;
  4、抵押物流通弱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主要通过抵押和担保,抵押物的流动性就决定了此类投资的风险大小,很多此类基金的抵押物属于稀缺资源,市场认同度较低,或存在较高的技术壁垒,一旦融资方无力还款,在拍卖抵押物时就会非常尴尬,经常会出现&有价无市&的情况,例如:抵押物是城市郊区的划拨用地及地上的厂房,即使抵押物足值也很难找到接收的新买家;抵押物如果是贷款企业的股权,如果贷款企业真出现资金链断裂,并走到破产清算的地步,则抵押的股权是最后顺位的资金兑现,企业清算后应先还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然后是其他形式的借款,最后才是股权变现,如果清算完毕股权对应无现金形式,则意味着抵押的股权血本无归,如对应的股权为负资产,则不但没有现金回收,还可能因为股东身份而牵连债务风险。
  私募基金本身是非常好的高收益投资形式,但必须对应成熟的投资者和风险可控的投资项目,盲目因高收益而参与私募基金,很可能面临各种投资风险而资金不保,甚至血本无归。
  转自:中国金融联盟
本文来源:中国金融联盟 作者:私募基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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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债权方式进行投资
来源:通力律师事务所作者:秦悦民俞佳琦邱迪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为值得关注的是对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以及资金来源进行了规定。从目前《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可能也将会受到限制。本文将结合《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该等规定可能对实践产生的影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债权方式进行投资进行简要分析。如何界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在其日公布并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投资标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我们理解,“债权”也可以被理解为“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一种,并且暂行办法全文也并未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进行限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暂行办法也将创业投资基金一并纳入了其规范的范围。除了直接以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名义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市场上还有不少企业名称不体现“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字样,但主要以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经营目的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并不把自己定性为证监会相关规定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践中也并不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1]。但是,从证监会暂行办法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看,该等企业也将会被纳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范畴一并进行规范和管理。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限合伙企业(无论其企业名称是否有股权投资字样)也将会被认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债权方式进行投资的相关规定早前网上流传过一份国务院办公厅于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107号文”)[2],其中第三条第(八)项规定“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尽管107号文并未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界定,但107号文提到“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由证监会负责监督”,这也沿袭了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颁布的相关文件中的监管思路[3]。我们将目前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规范中,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债权方式进行投资的相关条款整理汇总如下:创业投资企业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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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债权方式进行投资 链接地址:
copyright@ 2013-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果果文库 版权所有 联系站长: ;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号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与贷款等传统的债权投资的区别-宜人贷问答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与贷款等传统的债权投资的区别
xiansm3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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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
  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产业基金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产业基金进行投资的主要过程为:首先,选择拟投资对象;然后,进行尽职调查;当目标企业符合投资要求后,进行交易构造;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后参与企业的管理;最后,在达到预期目的后,选择通过适当的方式从所投资企业退出,完成资本的增值。
  产业投资基金对企业项目进行筛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管理团队的素质被放在第一位,一个团队的好坏将决定企业最终的成败;
  其次,产品的市场潜力,如果产品的市场潜力巨大,那么即使目前尚未带来切实的盈利,也会被基金所看好;
  第三,产品的独特性。只有具有独特性的产品才具有竞争力与未来的发展潜力;
  以下依次是预期收益率、目标市场极高的成长率、合同保护性条款、是否易于退出等。
  产业基金在所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最终都要退出所投资企业。其选择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所投资企业的上市,将所持股份获利抛出;二是通过其它途径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三是所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从产业基金手中回购股份等。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与贷款等传统的债权投资方式相比,一个重要差异为基金投资是权益性的,着眼点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他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回报。具体表现为:
  首先,投资对象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的、有巨大增长潜力的企业,其中中小企业是其投资重点。而债权投资则以成熟、现金流稳定的企业为主。
  其次,对目标企业的资格审查侧重点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以发展潜力为审查重点,管理、技术创新与市场前景是关键性因素。而债权投资则以财务分析与物质保证为审查重点,其中企业有无偿还能力是决定是否投资的关键。
  第三,投资管理方式不同。产业基金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后,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重大决策事项。而债权投资人则仅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参考作用,一般不介入决策。
  第四,投资回报率不同。产业投资是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投资模式。如果所投资企业成功,则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否则亦可能面临亏损,是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型投资。而债权投资则在到期日按照贷款合同收回本息,所承担风险与投资回报率均要远低于产业基金。
  第五,市场重点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侧重于未来潜在的市场,而其未来的发展难以预测。而债权投资则针对现有的易于预测的成熟市场。
  资金信托是以货币资金作为标的物,各方当事人以此建立资金信托关系,这种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称为“信托金”。信托金有以下特征:
  (1)信托金是一种间接运用的资金。即信托金运用要经过中介,信托金是所有者通过信托投资机构进行管理运用的资金;
  (2)信托金在运动终止时应恢复原来的货币形态。资金信托的最主要目的是使资金增值,另外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使信托资金发挥融资职能,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资金信托业务的形成有以下几个原因:
  (1)委托人对自己的资金在运用上不谙某种专门技术知识,为避免资金损失而采取资金信托方式;
  (2)委托人对自己的资金无暇自为运作生利,而委托信托投资机构处理;
  (3)委托人不愿自己出头露面而委托信托投资机构代为处理其资金。
  我国现行的资金信托包括:
  (1)信托存款(又分为单位信托存款、公益基金信托存款、劳保基金信托存款、个人特约信托存款);
  (2)信托贷款(又分为技术改造信托贷款、横向联合信托贷款、联营投资信托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耐用消费品信托贷款、专项信托贷款、房地产开发信托贷款);
  (3)委托贷款(包括一般委托贷款和专项委托贷款);
  (4)委托投资;
  (5)信托投资。
回答者:g***1 |
初步认为,你是通过证券市场购买基金,并且投资期限还没有超过1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股权和债权的定义,你公司不应该是这两种投资,从持有时间来看放在短期投资更合适。
股权: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 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从经济学角度看,股权是产权的一部分,即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包括法人财产权。从会计学角度看,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体现财产的所有权;但从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产权指所有者的权益,股权则指资本金或实收资本。一般,投资者根据股份公司组织形式,认缴股票的种类、数额和对公司所负的有限、无限责任而享有一定的股权,诸如经营管理权、监督权、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决策权。主要是通过购买股票和资本的“参与”,掌握股份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以控制操纵其经营业务的决策权限。有的金融垄断资本家用一定的资本收买和持有一个主要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它作为“母公司”,然后以“母公司”为核心,再以一定的控制额去收买并掌握其他股份公司的股票,使之成为“子公司”,继之,再由“子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控制额的股票,使其成为“孙公司”,从而形成层层控制体系,日益扩大股权势力。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告等。
回答者:g***6 |
您目前处于未登录状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债权投资的异同
  股权投资基金与贷款等传统的债权投资方式相比,最显著的差异体现在基金投资是权益性的,着眼点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他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回报。具体表现为:  首先,投资对象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的、有巨大增长潜力的企业,其中中小企业是其投资重点。而债权投资则以成熟、现金流稳定的企业为主。
  其次,对目标企业的资格审查侧重点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发展潜力为审查重点,管理、技术创新与市场前景是关键性因素。而债权投资则以财务分析与物质保证为审查重点,其中企业有无偿还能力是决定是否投资的关键。  第三,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后,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重大决策事项。而债权投资人则仅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参考咨询作用,一般不介入决策。  第四,投资回报率不同。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投资模式。如果所投资企业成功,则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否则亦可能面临亏损,是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型投资。而债权投资则在到期日按照贷款合同收回本息,所承担风险与投资回报率均要远低于私募股权基金。  第五,市场重点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侧重于未来潜在的市场,而其未来的发展难以预测。而债权投资则针对现有的易于预测的成熟市场。  第六,投资风险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相对较大,而债权投资的风险则相对较小。 (来源:第一理财网)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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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债权方式进行投资
来源:通力律师事务所作者:秦悦民俞佳琦邱迪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为值得关注的是对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以及资金来源进行了规定。从目前《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可能也将会受到限制。本文将结合《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该等规定可能对实践产生的影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债权方式进行投资进行简要分析。如何界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在其日公布并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投资标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我们理解,“债权”也可以被理解为“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一种,并且暂行办法全文也并未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进行限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暂行办法也将创业投资基金一并纳入了其规范的范围。除了直接以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名义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市场上还有不少企业名称不体现“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字样,但主要以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经营目的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并不把自己定性为证监会相关规定下的“股权投资企业”,实践中也并不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1]。但是,从证监会暂行办法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看,该等企业也将会被纳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范畴一并进行规范和管理。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限合伙企业(无论其企业名称是否有股权投资字样)也将会被认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债权方式进行投资的相关规定早前网上流传过一份国务院办公厅于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107号文”)[2],其中第三条第(八)项规定“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尽管107号文并未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界定,但107号文提到“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由证监会负责监督”,这也沿袭了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颁布的相关文件中的监管思路[3]。我们将目前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规范中,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债权方式进行投资的相关条款整理汇总如下:创业投资企业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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