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离婚,一方死亡,对方还有权利继承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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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 律师:一方死亡 另一方没有继承权
  中年夫妇离婚后又“破镜重圆”,未领结婚证同居生活十余年。后男方意外死亡,女方将男方法定继承人女儿和老父告上法庭,要求将男方财产分出一半给她。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支持女方诉讼请求。
  马卉、张强夫妇1998年离婚,后重归于好,再度同居。一晃过了十余年,一直没再领结婚证。2009年9月中旬,张强因交通事故去世,其名下遗留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均是在与马卉同居期间购买。按法律规定,张强的合法继承人仅剩女儿张丽丽和父亲张志远。但马卉认为,房子和汽车有一半应该是她的,遂将张丽丽和张志远告上法庭,要求依法析产,确认其与张强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中有她一半份额。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为马卉和张强生前是否同居关系。马卉提供的居委会证明证实,双方共同生活至2009年9月。马卉还向法院提供了张强死后亲友、单位同事随礼及她本人操办丧事的单据。根据以上证据,应认定马卉和张强生前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马卉对房子和汽车享有50%份额,其余50%财产再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据击水律师事务所贾芳律师介绍,本案中,马卉与前夫在离婚后又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属于同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马卉不享有“登记婚姻”的配偶所享有的继承权。因此,其对于张强遗产没有继承权。然而,马卉依然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文中除律师外涉案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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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10.0 (Ubuntu)房产证只有一方姓名 死亡后房屋如何继承_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房产证只有一方姓名 死亡后房屋如何继承 ||  朱先生和孙女士2008年登记结婚,朱先生是家中独子。2009年10月,朱先生与孙女士以夫妻双方财产购买了位于昌平区别墅一套,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朱先生一人的姓名。2012年3月,朱先生出车祸去世。
  2012年7月,朱先生父母二人找到孙女士,要求收回房屋,孙女士以自己对该房屋也有产权为由拒绝,并认为二老只能对朱先生所有的份额继承。朱先生父母拿出儿子一直放于其处的产权证,上面仅仅登记有朱先生一人的姓名,所以他们认为这是朱先生的个人财产,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对朱先生其他遗产,双方当事人并没有争议,只对这套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孙女士出具当初买房时自己的出资证明,认为房屋为她与朱先生生前的共同财产,最终法院支持了孙女士的主张,对朱先生所有的该房屋份额即二分之一,由朱先生父母、孙女士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京创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财产的,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本案所涉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朱先生一个人的名下,但确实是朱先生与孙女士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朱先生父母也不能证明该房屋仅由朱先生一人所有,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朱先生一个人名下,也不能改变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一旦该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就应先将另一方所拥有的份额除去再开始继承。本案中除去了孙女士对该房屋的份额即二分之一,剩下的部分,由于朱先生未留遗嘱且孙女士与朱先生父母属于同一顺位继承人,所以均分给三人。法院的判决于情于法都很合理。相关阅读关键词离婚房产分割分家析产继承房屋拆迁安置房屋买卖纠纷其他房产纠纷诉讼常识我的位置: >
婚姻期间一方的继承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作者:陈振强&&|&&浏览:8504
金先生自幼父母双亡,由爷爷抚养长大。1999年金先生不顾爷爷的反对与离异后的蒋女士结了婚。2000年金先生的爷爷在向律师咨询后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包括房产在内的全部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并在遗嘱中申明该房产不得作为金先生和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姻期间一方继承房产,是否属于案例一、继承金先生自幼父母双亡,由爷爷抚养长大。1999年金先生不顾爷爷的反对与离异后的蒋女士结了婚。2000年金先生的爷爷在向律师咨询后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包括房产在内的全部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并在遗嘱中申明该房产不得作为金先生和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老人去世后,金先生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继承的其他钱物用于家庭开支。2005年底金先生和蒋女士开始发生矛盾并逐渐升级,现双方面临。争议焦点:蒋女士有权分割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吗?房产律师解答:从金先生爷爷设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看,其已将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故根据我国《》第十八条的规定,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特别提示:假如金先生的爷爷去世时没有设立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因金先生的父母早逝,故由金先生按照我国《》的规定,代位继承其爷爷的遗产。由于此时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作为其与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由于老人设立了遗嘱且明确表示遗产只归一方所有,故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仍应视为其个人财产。案例二、法定继承江英的父亲去世多年。江英在母亲的供养下读完了中专,并与郭辉结了婚。婚后不久因郭辉交友太广、时常夜不归宿引发夫妻矛盾,俩人口角不断。本来盼望独生女儿有个好的归属的江英的母亲对此忧心忡忡,在一天夜里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料理完母亲的丧事后,江英坚决要与郭辉离婚。郭辉提出离婚可以,但江英继承的其母亲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房产分割。争议焦点:郭辉的主张有依据吗?房产律师解答:如果江英的母亲在去世前未留有将房产指定为只归江英本人所有的遗嘱,则江英在其与郭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此种情况下,郭辉的主张是有依据的。特别提示:在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况下,继承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江英的母亲在看到女儿、女婿婚姻存在危机、而本人身体又不好的情况下,应当及早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将房产指定为归江英个人所有,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江英继承的房产又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结果。&
作者: [广东-广州]专长: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律所: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578积分 | 帮助137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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