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裴丽面膜法人

  信访申诉        千古奇冤、江北一叶,改制操戈、相煎何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长夜难眠赤县天,腐败分子舞翩迁,”        “六年冤屈何处诉,法律、信访同样难”.        我等9人原是重庆市江北区日用杂品公司职工,2002年,江北区日杂公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我等9人坚决响应,并按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缴纳了股金(工龄置换)在重组公司的过程中,我等9人有不同意见(主要是主管局控股与参股的问题),这本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可是主管局为达到控股的目的,却变换手法打击不同意见者,实施“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强权政策。        江北区日杂公司是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转轨变形为一个股份制企业,我们是举双手欢迎的,可是地方政府、主管局却动用权力,出尔反尔,利用改制欺诈职工。六年来,新公司未组建。江北区日杂公司采取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移花接木等欺诈之术把职工扫地出门。95%以上的职工在重组过程中,为生活所迫,被迫“买断”工龄,被强行“扫地出门”。        江北区日杂公司现有的法人代表彭军实有身份是江北区供销社财会科科长,长期挂职于江北区日杂公司,按公务员条例,公务员是不能兼职企业法人代表的,但为了达到主管局兼并企业的目的,六年来,彭军的法人代表身份从未改变。        就是在这样一个畸形的管理体制中,我等9人要求日杂公司按照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坚决要求重组公司,规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要求改变现状,可是遭到了地方政府、主管局无情的打击、封杀、迫害。举例:(1)停发我等9人生活费长达五年之久;(2)强行将我等9人缴纳的股金提存至江北区公证处;(3)用强制手段追讨已发给我等9人的生活费;(4)停办养老保险五年之久;(5)不按劳动法第五十条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劳动人事、养老保险强行留置江北区供销社,以要挟我等9人买断工龄。        我等9人2次到京上访,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中央信访办发函,叫地方解决,可是回到地方,官员们仍我行我素,置若罔闻,回复也是“纸上谈兵”、不着边际。对实际问题避而不谈,答非所问。对民生问题漠不关心,企图置我等9人于死地而后快。        我等9人原以为信访可以解决问题,没想到信访是个油咒咒,我们看到中国正从人治走向法制的过程,于是我们拿起法律武器,就股金、重组公司、生活费、养老保险、人事档案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法律维权。        政府制定的会议纪要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消,政府本应调整政策,关注民生,但却遭到主管局与日杂公司及其即得利益者相勾结更加疯狂的迫害、封杀,把我等9人拖入民事纠纷长达六年之久。        在这六年之中,我等9人已被拖得“家破人亡“,陷入极端的困境之中。        法院对入股事实以代收款为由,替江北区日杂公司开脱,于法律事实不顾,纯属司法腐败了。        对生活费发放,法院认为是江北区日杂公司的自愿行为,在法院的眼里,生活费是可发、可不发的,完全不根据江北区日杂公司改制的事实及胁迫、欺诈产生的因果关系,主观认定:我等9人是解除了劳动关系的,而不认定在什么前提下解除的劳动关系。        我等9人的劳动关系、人事档案、养老保险至今还在江北区日杂公司,法院却认为是代保管关系,纯属谬误之谈,却不从法律的角度去认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十五天内必须转移劳动者劳动关系。        改制没有完成,是当局者的错,还是职工的错?我们是弱势群体,强权者今天一个政策,明天一个政策,我们到底要去适应哪个政策。在改制中一些人解除了劳动合同,一些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一些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又恢复了劳动关系(江北区日杂公司改制后继续存在、目前上岗的人员是即得利益者又是腐败改制的追随者),这不是欺诈又是什么?我们犯了哪家王法?为什么同是江北区日杂公司职工,不一视同仁。        在追求真知时,我们付出了沉痛的代价,不就是追求一个公正、公平吗?        江北区日杂公司是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什么政府非要插手企业的事情,说穿了就是利益牵扯,江北区日杂公司的仓库、办公室场所,现已被夷为平地(开发商与江北区日杂公司联合开发,说穿了就是卖地),高楼已拔地而起,这里面肯定有官商勾结的腐败行径,请中央立案调查。        江北区日杂公司改制后的净资产已猛增几千万,为什么我们最低的人权要求:生存权、劳动权都无法维护,而官员们何以在坐享其成来的利益上,任意挥霍?        我们用劳动的双手创造了财富,可是地方的一个改制政策,财富就被地方官员中饱私囊,强权占有。        我等9人都进天命之年的人,我们需要社会和谐、国泰民安。        老百姓是地,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共产党永远的挂念,我们拥护共产党的改制政策,反复研读十七大报告,我们心里总是想到这首歌,深切地感受到报告的一个十分突出、令人振奋的特点,就是体现和谐与民生。        为此,申诉人要求:按照改制方案组建新公司,与时俱进,补发生活费,按国家法律、法规补缴申诉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险一金.        申诉人: 政府借改制卖地剥夺了工作权,生活权,人权的职工。        版主联系电话:023-          Chensifanxing的个人主页                          2008年5月12日        江北区供销社信访事宜告知书        江供信访字第[2008]2号        曾宪可同志:        日江北区信访办把你的信访件转到我社,来信反映的关于企业改制后要求重组公司、缴纳养老保险和发放生活费等问题,我社于2005年10月已经从信访事项中答复过,并且经过区、市级政府信访部门复查、复核,完成了三级信访程序。        6月10日我社收到江北区信访办转来你的来信,所反映的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的规定,我社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公章:重庆市江北区供销合作社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抄送:区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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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长海区长:您好!        冰雪消融,春天来到!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的召开带着2008年的第一丝春意,吹进了全国人民的心田,高度关注民生问题人大会议已提到议事日程上。        民生问题奏响了法治政府的黄钟大吕,和上了法治政府的历史节拍。        当遏制腐败和反腐败、推崇公正、公平的呼声与要求与法治政府的追求不谋而合时,民生问题它就像一块基石,被政府和总理小心翼翼地铺设在法治政府的大厦下。        千古奇冤,“江北一叶”,改制操戈,相煎何急。        我等9人与江北区日杂公司的改制纠纷(实质是民生问题)长达6年之久,其间,江北区政府充当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        我等9人被江北区政府及职能部门江北区购销社利用政府会议纪要形式,强令停扣我等9人生活费,法律已对此事作了定论:江北区政府显属超越职权。        江北区日杂公司的改制时由国家政策导向而起,缺乏法律依据。由于以政策代替法律的“改制”埋下了纠纷隐患,所以无法确保改制职工利益的公平、公开、公正。        老公司改制后依旧存在,新公司六年来迟迟未组建,我们的股金被强行提存到江北区公证处,这符合江北区日杂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吗?        政府会议纪要的撤消,意味着政府及主管部门江北区供销社指导的江北区日杂公司改制政策的失败、失误。        共产党人虚怀若谷、光明磊落,错了就应该认错,并调整政策,真正明晰产权、关注民生。        遗憾的是:江北区政府及职能部门不痛定思痛,乱用诉权,把行政败诉推向了无休无止的民事诉讼,让占用资源的强者和权力垄断部门永远凌驾于被改制者,主宰弱势群体,企业改制成果的喜悦都被新老板(江北区供销社)既得利益者享受了,企业改制的负面效应都让职工饱尝了。真是:亏了两头(国家、职工)富了中间(老板、官僚)。        江北区日杂公司被法律定性为集体企业,为什么不还权于民?        江北区日杂公司的法人代表彭军作为公务员,供职于江北区供销社(职务:财务科负责人)同时又把持着江北区日杂公司的领导权。这样的双重身份是否合法?政府为什么不问责?        六年来,我们的下岗生活费不发放,养老保险、人事档案至今在何处?问题不解决,却用权力强令我们按照政府意图(会议纪要)去了断。这样做是在贯彻中央有关改制的政策吗?是在以人为本吗?是在高度关注民生问题吗?是在建立和谐社会吗?        放眼望去,在这个世界变平的时代里,信息的触角已经无所不在,公平、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靠封堵、封杀不但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倒会激起更多的社会波澜。        改制的现实问题告诉我们:成绩不讲跑不了,问题不讲不得了,问题就像是长在人身上的一道疮疤,你越捂往往就会腐烂越发严重。如果反过来,敞开胸怀,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争取人民谅解、理解,另一方面还可以发动群众,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短时间内解决好问题。        陶长海区长,希望你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在百忙之中切实过问一下日杂公司改制六年来未解决的遗留问题,不要重复王元楷区长的思维,创新思想,关注民生,构建和谐,实现双赢!!!        最后与陶长海区长共勉:        关注民生奔小康,人间正道是沧桑。        一身正气去邪气,两袖清风拂歪风。        伸张正义顺民意,严明党纪得人心。        政由德布宣崇德,官由民亲贵爱民。        祝:工作愉快                词不达意,语重心长。        翘首以待,回复为                 原重庆江北区日杂公司职工代表        中国合法公民                敬上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法院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终审判决质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曾宪可、刘谋友、游素君、熊运新、李洪、赵泽龙、吴世新、杨建忠对(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00、101、102、104、105、106、107、108号判决书提出判后质疑。        质疑如下:          一、 江北区日杂公司在政府的改制政策导向下,制定了江北区日杂公司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上诉人按照方案第七条3款、4款足额缴纳了股金(事实是以资产变现折成工龄合成入股)。参见方案全文。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既然法院判明为:当事人缴纳的入股款20000元是江北区日杂公司代收的拟设立新公司的入股金,那么为什么不按公司法存入银行的临时账户,为什么以资产变现折合成工龄合成的股金不办理劳动关系转移,不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单方将股金提存至江北区公证处,这显然是程序违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单方提存属违法,是以权力专横武断、耍赖,纯属是借改制为名卖地,把职工扫地出门。法院居然判决日杂公司的该行为“合法”,真是法律知识欠缺,有辱法律的神圣。          二、 既然法院判明入股款是江北区日杂公司代收的拟设立新公司的入股金,请问新公司还未成立,何来增值收益?收益从何而来,是卖地?还是贱卖资产?          三、 新公司因故未组建,是上诉人的责任,还是被上诉人的责任,因故,因什么故?不要犹抱琵琶半遮面,请在法律判决书上裁明。          四、 江北区政府会议纪要已被一中院行政庭判明为,显属超越职权,为什么江北区日杂公司继续执行错误的会议纪要精神?为什么法院还要对错误的行为予以支持、确认。          质疑人:100号 曾宪可 101号 刘谋友102号 游素君104号 熊运新105号 李 洪106号 赵泽龙107号 吴世新108号 杨建忠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审判长蔺莉           审判员颜菲           代理审判员陈瑜           书记员邓韵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答非所问,法院牛胯扯马胯,纯粹是玷污神圣的法律,一、诉讼请求上没有提日杂公司改制是非法的.        关于曾宪可等8人对其与江北区日杂公司等其他经济纠纷8案        判后质疑的答复        曾宪可、游素君等8名同志:         我院(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等100、101、102、104、105、106、107、108号八件其他经济纠纷(股权纠纷)案件审结并送达你们后,你们均对判决书提出质疑,希望我院作出书面判后答疑。经我院研究,现就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江北区日杂公司改制是否合法的问题,我院认为,江北区日杂公司的改制方案,系经该公司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并报相关部门批准,从现有证据看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一、二审中,你们均未举示证据来证明江北区日杂公司的改制是非法的,本院应依法确认其效力,故江北区日杂公司改制是合法的。        二、关于入股款增值收益来源、新公司未组建成功的原因以及法院对错误行为支持等问题。我院认为,本案中你们8人起诉的诉请是股东权,而以上问题均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亦不属于答疑范围,故不作答复。         公章: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如此判决,践踏宪法,忽悠民生             终审判决质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对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290、300、329、333、334、335、338、339、344判决书            提出判后质疑、请法院在法定时间内答疑:            一、 照日杂公司改制方案和实施结果是全体职工都参与了改制(包括胁迫的、自愿的),疑惑的是一些人解除了劳动合同,一些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来又恢复了劳动关系,如果说当事人与日杂公司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了协议:那就是所谓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必须重组企业,将原劳动合同变更为新公司劳动合同,将人事关系、养老保险,转移到新公司。没有完成以上事宜。方案就是胁迫、欺诈。如果当事人不愿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也有权利解除劳动关系,在双重胁迫下,当事人别无选择,只好申请参加所谓改制。于是乎改制就成了日杂公司的客观理由。日杂公司用了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逼当事人就范,当事人至今未就范,就遭到经济迫害、政治迫害,打入另册,天理昭昭,过程可见。法官为什么就法律事实,视而不见?            二、 我们在上诉状就法律事实做了详尽说明,证人、证言都俱在:1、是证人张继华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也未与新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却在老公司领取内退工资。2、是现在还在日杂公司上岗的人员江仲雄、陈惠兰、罗达贵等人,被上诉人还在为其提供就业岗位,还在为其买社会保险。            为什么判决书中法官避而不谈,回避事实?            为什么又含糊其辞认为:张继华的劳动关系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而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就明确认为双方无劳动关系。如此双重标准判案,何以服人心,何以服真理?证据、证人、事实、因果关系都一一俱在,为什么法官瞒天过海,主观断案,说什么欺诈、胁迫行为的证据不足呢?            三、 既然法院都认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那么六年来劳动、人事、养老保险档案,日杂公司为什么不办理转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事实胜于雄辩,当事人没有委托你代管,事实劳动关系就存在,十五日与六年相比,法院是怎么量化的,又是凭什么根据定性为代管性质的呢?代管也要付法律责任!判案,不能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法官大人,你要懂得因果关系!法律事实是讲究因果关系的,改制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都是“疯子”,主动要求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正所谓社会俗语:羊儿要求自杀。我们上了当、受了骗,法院还确认欺诈、胁迫的证据不足,真是岂有此理!            四、 生活费发与不发,法院都认为可以随心所欲,我们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没有政府会议纪要,日杂公司又凭什么“自愿”不发生活费,日杂公司不是私营企业,是集体企业。            我们被停发的生活费是被法定代表人侵吞了,还是被既得利益者私分了,还是上缴国库了,还是拿去赈灾了?            会议纪要第三条强制内容都被撤消了,执行人就是不认错,原因就是有法院的支持。在改制中借改制为名,拉大旗、作虎皮,巧取豪夺,霸占集体资产,排除异己,是日杂公司某些既得利益者的伎俩,停发生活费,对不同意见者实施封杀、打压,强迫上诉人就范,是主管局及其欺诈者的目的。            老百姓有冤屈,本想找个说理的地方,结果是如出一辙,怪不得当今中国人民都在议论司法腐败,我们在现实中领教了,宪法都可以践踏,还有什么不可以践踏的?况人格、人性、人权、民生、民主、民权乎!            质疑人:熊运新,赵泽龙,刘谋友,吴世新,李 洪,曾宪可,杨建忠,何 元,游素君            重庆市江北区日杂公司                        我的个人主页         答非所问        判后答疑        329.330.332.333.334.335.338.339.344.        时间:日        地点:本院        审判人员:杜伟        记录:谭智中        被答疑人:曾宪可、雄远新、刘谋友、游素君、李洪        ?今天通知你们来,是根据你们提出的申请进行判后答疑。请先陈述一下你们的意见。        曾:关于日杂公司的改制方案,我们几个是不同意的。为了支持改制工作,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我们最后同意改制。而改革的方案,在一审、二审中已经表明,而日杂公司拿给我们签的,都是格式化的。        ?现在你们的养老保险在什么地方?        曾:在日杂公司。        熊:在改制方案中,写得很清楚。我们的股金实质上是日杂公司的资产,但还有土地使用权的资产没有纳入改制方案中来。我们要告 日杂公司欺诈,合同单方不履行,这个方案是全体职代会通过的。为什么不执行?这明显是欺诈。现在还有五人在日杂上班,不公平。        ?关于你们提出的档案问题,根据新的劳动法,保管期十五天,但新的劳动合同法今年才实施。而你们起诉时并未施行该法。关于你们提出的下岗后应发8000元,而日杂公司仅付了你们1000元的问题,在本案中并未提出诉请。        关于有些人至今还未解除合同,有些解除合同后又恢复的问题,你们认为不公平,而从改制方案看,涉及退休退养人员,这部分人员并未领取一次性补偿,而是与新单位无条件签订合同,前提是必须解除原劳动合同。根据改制方案,你们的股金划入新成立的公司,前提是公司成立,你们的身份可能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而目前客观情况新公司未成立,“张继华”的劳动关系,不涉及本案审理范围,你们称张未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属于供销社在执行改制方案中的不规范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熊:改制方案是每一个人必须执行。        ?股金问题,在你们与日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将你们的分配的集体资产作为股金。        熊:我们当时改制时有1000多份股份,但分配给职工时有相当大一部分没有纳入分配。        ?当时集体资产分配后,你们并未领走,而是入股进入新公司。        熊:当时是产权制度改制,并不是把人扫地出门。        刘:现在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这个矛盾可以进行司法协调。我们的想法,这6年左右的养老保险金给我们补上,另该给经济补偿的给我们进行补偿。        ?从江院工作来讲,我们也希望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也希望这个矛盾能够化解。我们会认真研究这个问题,今天的解答到此,有什么问题还可以与我们联系。        曾宪可,游素君,熊远新,李洪,刘谋友          
  我刚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去,对中院的终审判决提出申诉,去年9月份提出的申诉,按照今年4月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的规定,申诉问题在3个月内答复,打电话给承办部门,其答复说:“6月份立的案,提案卷都要几个月。”按法官所说,应该除去提卷时间。而另外两个案件是今年5月26日立的案,请问相关的法律人士,申诉到底需要多少时间?            2003年改制至今一直是重庆市江北区日杂公司缴纳“三金”,法院还狡辩不叫欺诈、胁迫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明细表        参保单位(章)11X10050 重庆市江北区日用杂品公司 2006年度 单位:元        序号 个人编号 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 缴费月数 缴费基数 变动类型 变动时间 年末状态        1 1110230757 章茂林 510211520502281 10 8320 增加 200603 在册        2 1110230763 屈国忠 510211530101923 10 8320 增加 200603 在册        3 1110230766 张继华 510211530929251 10 8320 增加 200603 在册        4 1110230769 罗达贵 510211550617253 10 9500 增加 200603 在册        5 1110230787 陈惠兰 510211560601156 10 13000 增加 200603 在册        6 1110230756 徐兴华 510211500620281 10 8320 增加 200603 在册        7 1110230793 江仲雄 510211571224151 10 13000 增加 200603 在册        8 1110230815 朱文学 510211520114125 10 8320 增加 200603 在册        9 1110230813 李学芬 510211571224452 10 8320 增加 200603 在册        10 1110230749 李家华 510211460715121 7 5824 减少 200607 缴费中断        合 计: 97 91244                 刚开始改制就内定董事长、书记,法院认定还不叫欺诈、胁迫        区社基层单位党政人员名单及电话简表        工作单位 职务 姓名 电话 备注        重庆市良晨商贸有限公司 董事长 叶述友
原北岸中心(已改制)         书记 李进
        重庆市江北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桂英
已改制         书记 袁代玉
        重庆市江北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董事长 蒋秀全 8313551 已改制         书记 张兴忠
        重庆市江北区日用杂品有限公司 董事长 江仲雄?
改制中         书记 曾庆碧?
        重庆市江北区万年丰干菜果品有限公司 董事长 罗华碧
原干果公司(已改制)         副书记 裴丽
        重庆市江北区鱼嘴供销社 董事长 冉文祺
改制中         书记 胡登喜
        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供销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春年
已改制         书记         重庆市江北区寸滩供销有限公司 董事长 段成谦
已改制         书记 彭凤
        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供销社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董其荣
改制中         书记 彭凤
        重庆市友谊针织百货公司 经理 谭家荣
集体企业         书记 陈克竟
        重庆北城商业公司 经理 毛大英
集体企业         书记                 我( 沉思反省)为什么不能发帖?         我所说的都是事实,你们不必去封杀我的文章。         重庆市江北区区委、区府,借改制卖地,掠夺我劳动权、人权!(事实上所有重庆市江北区企业的改制都是这样的,企业变为政府所有,我想问的是改制是在改人吗?)原来所在地已经卖出,正在建设商品房(售价:8500元每平方),单位已经有6年,未向我发放生活费,每天煮稀饭都得数着颗数下。         我们现在是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两次进京信访,当地政府所搞的泡沫经济,虚假的繁荣,已将所有的事实真相遮盖,人民的生活实在是艰难!         我们找个临时工来养家服口,政府的副区长都要找到用人单位,要求他们炒“鱿鱼”,实在是太卑鄙了、太无人性了!         重庆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宣判,法官一直不肯与我进行判后答疑,一直躲我们。我们曾找当事审判长长达一月,事后他在电话中答复我们:“去申诉”。申诉后6个月有答复,并送达通知书。我们曾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但它要求我等向中级人民法院要取通知书,进行答疑,可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愿意出具。法院相互踢皮球。人民苦啊!         苍天在上,我所说都为事实。        他们这样搞将会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搞垮的!!!                 作者:沉思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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