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异常名录的后果移出要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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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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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怎么办才能申请移出
合肥地区的请参考:/hefei/yc/
其他地区的请参考:/yc/ (进入你企业所属地区)
根据不同经营异常情形移出流程如下:
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一、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二、进入后选择您企业所属的城市或者省份站点。
三、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四、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指南。
五、查看列入异常原因,有四种异常,选择相应的。
六、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七、下载《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八、带上《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材料,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上面都有说明,不同异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九、带上以上资料到企业所属工商局大厅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十、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银行信贷、合同签订、海关通关、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提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种不同原因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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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地区的请参考:/hefei/yc/
其他地区的请参考:/yc/ (进入你企业所属地区)
四种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什么影响: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银行信贷、合同签订、海关通关、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将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要罚款吗:
不罚款,只需按照规定移出异常名录即可!
提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种不同原因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针对四种不同情形具体移出程序如下:
一、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携带资料(见表格底部说明)前往企业所属工商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携创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要多久:
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收费吗: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一、进入携创网(原中国工商注册网)。
二、进入后选择您企业所属的城市或者省份站点。
三、进入工商企业年报系统。
四、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指南。
五、查看列入异常原因,有四种异常,选择相应的。
六、逾期未申报的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地址异常等其他异常原因处理办法上面都有说明。
七、下载《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八、带上《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材料,需要什么证明材料上面都有说明,不同异常原因的所需材料都不同。
九、带上以上资料到企业所属工商局大厅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十、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制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条例》,实现“宽进严管”的基础和制度保障。对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息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营异常名录的概念和管辖原则
经营异常名录,是指企业未依法履行义务,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的名单。
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全国工商系统的领导机关,负责指导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1.企业未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的。
2.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1.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报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并予以公示。
2.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抽查、举报检查方式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抽查、举报核查方式或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和程序
1.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再申请恢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公示的信息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四、经营异常名录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衔接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至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企业的影响,本办法设定了催告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天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的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救济手段
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六、企业的权利
企业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
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有关的更多问题,
下次自动登录点击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您企业所属的城市或者省份站点。2.下载《移出经验异常名录申请表》。3查询企业信息和申请表所要移交至的机关。具体操作流程为点击“经营异常名录”点击查询,再点击所属企业,选择“经营异常信息”,即可查询到申请表所需提交至的机关。4.带上《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属工商局大厅提交申请。等待审核。5.工商局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注意事项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不同原因导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所需要的材料不同,具体可参考《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以上就是关于企业移出经营异常的相关知识了,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清楚或者不明白的,欢迎在线咨询淘丁财税客服。如果你觉得移出企业经营异常程序太麻烦,自己有没有充足的时间,你也可以委托淘丁财税为你办理,淘丁财税自成立以来已为2000多家企业提供专业的服务,获得了良好的声誉。选择淘丁财税是你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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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申请移出等工作的通知要求
& & &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新区(含自贸区)范围内异常名录企业移出工作明确如下:&
& & & &一、移出条件
& &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 & & &(一)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 & & &(二)因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履行公示义务的;
& & & &(三)因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更正其公示的有关信息的;
& & & &(四)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已经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 & & &二、提交材料
& & & &(一) 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需提交材料:
& & &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 & &2、补报的年度报告(打印版并加盖公司印章)。
& & & &3、公司年报年度最新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 & & &4、年报年度企业利润表(分支机构不提交);
& & & &5、年报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分支机构不提交);
& & & &6、年报年度企业各种税金明细帐页;纳税原始凭证;关于纳税总额的审计报告 ;
& & & &7、企业涉及实收资本的:实收资本明细帐页;银行进账凭证(以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和财产转移证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审计或和验资报告;
& & & &8、企业涉及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的:股权投资相关的明细账及凭证;有关决议;审计(验资)报告;
& & & &9、企业对外提供担保保证的:担保合同或其他证据;
& & & &10、有限公司年报年度股权发生变化的:转股证明(涉及转股的);股东会决议(涉及股东会决议的);审计(验资)报告;股东名册;
& & & &1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 & & &12、企业往来明细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股东及关联单位标注。(企业盖章)
& & & &13、有效的企业注册地址租赁合同复印件或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二) 因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需提交材料:
& & &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 & &2、补报的即时信息(打印版并加盖公司印章);
& & & &3、涉及实收资本的:实收资本明细帐页;银行进账凭证(以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和财产转移证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审计或和验资报告;
& & & &4、涉及认缴出资、股权信息的:最新认缴出资和每次股权变动的公司章程或和章程修正案;
& & & &5、涉及知识产权出质的:知识产权及其质押登记证明等有关材料;
& & & &6、有限公司每次股权发生变化的::转股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涉及转股的);股东会决议(涉及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名册; 审计(验资)报告;
& & & &7、每次形成新的出资或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 & & &(三)因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需提交材料:
& & &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 & &2、改正后的年度报告(打印版并加盖公司印章);
& & & &(四)因住所地无法取得联系需提交材料:
& & &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 & &2、已经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携带变更登记相关材料。
相关信息:
中央部门链接
天津市链接
滨海新区链接关于申请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异常状态的通知
视力保护色:
  各企业、个体工商户:
  对因未按期公示年报、未按期公示即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常状态的,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企业、个体户可以在取消列入异常名录、异常状态的四种情形后,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见附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移出,办理移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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